广东省社会工作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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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广东省继续教育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以下简称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继续教育协会,其英文名是 Guangdong Association for Continuing Education,缩写为 GDACE。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和热爱继续教育的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公益性、专业性、全省性的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各项政策措施和治国理政方略,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

2、利益,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以培养更多专业技术人员为己任,推动继续教育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加强行业内部纪律,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在加大行业联系的同时发挥行业的优势,从而更好的为继续教育行业服务,规范市场行为,推进行业健康发展,提高广东省继续教育行业的整体水平,进一步培养更多的人才。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2-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

3、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 767 号兴怡物业楼 A 栋二楼。第 2 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积极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有关继续教育的方针政策,动员、组织、协调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及社会力量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加强对继续教育行业的管理,推动继续教育发展。(二)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广泛听取会员对行业发展的意见,代表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政府与行业之间的关系,向政府主管部门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行业合理化的意见、建议,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三) 宣传继续教育,组织学术交流、文化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开展文化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促进继续教育

4、资源共享,增强协会凝聚力。-3-(四)组织业内人士对本行业的发展进行理论研究,搞好有关课题的调研论证,提高继续教育水平,发展继续教育文化,拓展继续教育领域,推动继续教育事业的建设,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提供更专业的服务。(五)协调会员间的关系,开展技术和管理制度的交流活动,推动继续教育事业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协助政府培养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六)宣传公益理念,传播公益文化,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积极鼓励协会内部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 (七)发挥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并开展与继续教育相关的人员培训、学术

5、交流、总结推广继续教育工作先进经验,表彰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八)受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积极开展同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地区以及国际间相关组织机构的学术交流、培训及项目合作。(九)开发继续教育网络课程及在线学习平台,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文件或规定,组织编写信息资料、刊物、教材和书籍。提供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产品,开展各种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并承办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4-(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6、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以吸收单位会员为主,适当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四)积极主动参加本会的各类活动,自愿交纳会费。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5-(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

7、构发给会员证;(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七)有推荐会员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参加本会组织的社会活动,向本会提供有关资料、信息;(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超过二

8、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6-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一)申请退会的;(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五)受到刑事处罚的。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上面更新会员名单。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第 4 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

9、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第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 1 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 1 名,监事长 1 名,副秘书长若干名。-7-第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

10、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会员大会会议(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等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8-决通过,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查并经社团

11、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二十二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三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3 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任期 5 年。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

12、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9-(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第二十七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

13、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名誉会长、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

14、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10-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在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秘书长为专职;(四)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副会长单位及以上的代表人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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