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广州市武术协会章程(二 O 一五年一月十一日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 广州市武术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为:GuangZhou WuShu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G Z W S A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广州市各阶层武术爱好者、社会拳师、武术体育工作者自愿组成,并经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群众专业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宗旨 团结全市武术工作者、武术爱好者遵守国家法规和拥护国家政策,推崇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开展中华武术运动,提高我市武术文化和技能水平,促进武术行业自律,积极维护广州市武术事业从业组织和从业人员的利益,规范武术市场,为
2、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广州市武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为广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促进中外文化交流。探索一条可持续发展的实体化道路。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广州市体育局的领导,接受广州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金碧花园一期都市广场四楼。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工作任务)(一)制定广州市武术事业的发展规划,为会员的武术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从广州武术实际出发,积极开展武术事业咨询和市场调研,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业公约,为各类武术活动提供服务,保障武术事业的规范发展。(三)加强组织管理工作。指导各区武术协会工作,团结各武术社团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武术经济实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相关拳会,广泛宣传和开展群众性的武术活动。(四)继承和发扬传统武术。对我市现在各拳会和流传在民间的各种形式武2术项目进行挖掘、整理、推广、提高,以促进我市群众性武术的开展。(五)加强竞技武术训练与提高。积极进行技术理论研讨,提高训练水平,为国家和省市武术队专业队伍输送苗子。(六)建立会员的信息、服务平台和活动合作平台,加强会员之间、会员与国内外同行之间、会员与各级政府之间的交流。(七)广泛开展各种类型的武术文化活动,促进会员整体素质提高。(八)建立与本会宗旨相符的经济实体,开展各类培训和体育服务。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设有团体会员、个
4、人会员。团体会员是指非营利性、没有具备法人资格的拳会,具备独立法人代表资格的武术馆校、培训机构,武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馆、校、俱乐部,具有独立法人代表资格作为主管单位的武术馆、校、俱乐部、培训中心。负责人以单位名义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成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是指武术工作者和热爱武术事业的各界人士以个人名义申请,经本会批准,成为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必须有监护人亲笔签名担保方可加入)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并愿意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三)热爱武术事业,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五)按时交纳
5、会费。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办公室审查通过;(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3(四)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咨询、批评和行使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并承担本会分配的工作;(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一)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 60 元(终身会员 600 元) ;(二)本会属下各拳会、民办非企业
6、单位的馆、校、俱乐部,具有独立法人代表资格的武术馆、校、俱乐部、培训中心,每年缴纳会费 500 元;(三)其他团体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1000 元;第十三条 本会接纳社会热心人士捐款捐物(一)热心组织 5 人(含)以上成为终身会员的介绍人,聘为本会委员(一届 4 年) ;(二)热心捐赠本会每年 1000 元,聘为本会委员(一届 4 年) ;(三)热心捐赠本会每年 2000 元,聘为本会部门副职委员(一届 4 年) ;(四)热心捐赠本会每年 5000 元,聘为本会副秘书长(一届 4 年) ;(五)热心捐赠本会每年 20000 元,聘为本会副主席(一届 4 年) ;(六)热心捐赠本会每年 250
7、00 元,聘为本会名誉主席(一届 4 年)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若超 1 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退会后如需再加入本会,除按正常手续办理外,原则上应补交退会之日起至重新入会时段的费用。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十六条 对发展我市武术事业或极具社会影响力的社会各界人士,经本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名誉顾问等称号。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4(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
8、 选举和罢免委员;(三) 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 5 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由主席、副主席(代表) 、秘书长组成。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 2/3 以上
9、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 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长列席常务委员(理事)会议,监事全部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三) 主席、副主席(常委) 、秘书长最高任职不超过 70 周岁;(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
10、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5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会员大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二)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务副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副主席、秘书长交常务委员会决定;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
11、下列职权:(一)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二)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接受社会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
12、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6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
13、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 本 会 经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手 续 后 即 为 终 止。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7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二 O一五年一月十一日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广州市武术会2015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