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哈尔滨学院章程序 言学校发展历程、办学性质和未来发展愿景。哈尔滨学院是哈尔滨市属唯一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于 2000 年 3 月经教育部批准由原哈尔滨师范专科学校、哈尔滨大学、哈尔滨市教育学院、哈尔滨市成人教育学院、哈尔滨师范学校合并组建而成。2006 年,原哈尔滨市财经学校、欧亚之窗(哈尔滨市苗圃)先后并入哈尔滨学院。学校办学历史可追溯到 1934 年开办的北满特别区师范学校。哈尔滨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应用型人才,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方案 1)特色鲜明、 (人民满意)的哈尔滨大学。(方案 2)办学特色鲜明、综合实力较强,省内外知名
2、的哈尔滨大学(地方本科大学) 。 (2007 年自评报告略作调整)(方案3)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省内有优势、国内有影响、特色鲜明、人民满意的哈尔滨大学。第一章 总则明确章程制定依据;学校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法定注册地);学校的举办者(管理者),举办者(管理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等;举办者(管理者)的投入与保障义务;学校的办学层次、规模、 基2本教育形式;人才培养目标和定位;机构性质;基本职能;办学自主权;学校的领导体制等。第一条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哈尔
3、滨学院(英文名称为 Harbin University),学校(主校区)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大道 109 号。第三条 哈尔滨学院是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省市共建试点单位。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第四条 学校主管部门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学校办学资源,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 学校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学校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适时开展研究生教
4、育,拓展留学生教育,兼顾继续(终身)教育。第六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这一中心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方案 1)培养敬业、诚信、学高、身正,具有人文情怀和工匠精神,掌握系统扎实理论知识,具备较强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方案 2)培养基础扎实、专3业精、能力强,人文素养与科学素养兼备,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2007 年自评报告略作调整)第七条 学校积极鼓励自主创新,着力开展有针对性的科学研究,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和智力支持。学校要充分发挥文化传承与创新职能,为地方文化传承发展作贡献。第八条 学校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独立法人
5、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调节招生比例;(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位;(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技研究、技术推广、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五)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六)根据实际需要以精简、高效、合理、规范的原则,在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依法定岗、定编、定责,自主确定党政职能、教学科研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4依规评聘
6、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第九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方案 1)保障教授治学,坚持自主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民主监督。(方案 2)坚持政府宏观管理、市场适度调节、社会广泛参与、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现代大学管理制度。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第二章 学生学生的涵义、权利、义务;管理、激励与 处罚原则 ;权益的保障救济机制,申诉机构与程序;参与民主管理的渠道与方式;社团活动的组织、管理原则。第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
7、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第十一条 学生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三)公平获得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5动机会;(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五)按国家和学校规定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享有规定的福利待遇;(六)知悉学校建设、发展和改革及关涉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
8、、建议和批评;(八)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纪守法、尊师敬友、勤学修德、慎思笃行;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三)依规交纳学费及其它费用;(四)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服务体系,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学
9、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6生依法依纪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益救济制度和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保障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在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第十六条 学校支持学生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内成立学生社团,进行社团活动。学生社团需经学校批准成立,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依其章程行使权利。第三章 教职工教职员工权利、义务、职责;管理、激励与 处罚原则 ;教职员工权益保障机
10、制,申诉机构与程序。第十七条 教职工指学校依法聘用的、在职在编的教职人员。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第十八条 教职工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工作机会和条件;(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四)知悉学校建设、发展和改革及关涉学生切身利益的7重大事项;(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的权利;(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11、1 爱岗敬业,为人师表;2 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遵守职业道德和恪守学术规范; (四)尊重、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六)完成本职本岗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条 学校在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自主实行公开招聘、全员聘任,定岗、定编、定员、分类管理的人事管理制度。 学校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的职称评定。学校依法、依规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制度,与教职员工签订聘用合同,并依据聘用合同定期对教职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做为聘任或解聘、晋级、奖惩的依据。学校对成绩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
12、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者依法、依纪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救助机8制和纠纷处理机制,保护教职员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管理,监督学校工作,维护自身权益。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学校主要的管理体制,包括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评估与督导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立与管理原则及学校理事会的设立与职责。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
13、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三)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9重大 1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
14、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七)加强对学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对学校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责任制,负主体责任,支持纪委负监督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党委
15、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会按照议事规则对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党委会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坚10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成员或党群工作部门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会由党委办公室召集,党委书记主持。第二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校长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
16、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 1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负责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决策。(五)组织审定学科专业建设规划、教育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等重要文件,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等活动,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形成办学特色,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