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汉中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序 言2004年9月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汉中市人民政府在原汉中教育学院和汉中师范学校、汉中市卫生学校、汉中农业学校、汉中财经学校基础上合并组建了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始终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坚持“育人为本,务实创新,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开放活校”的办学理念,努力建设陕南盛名、西部知名、全国有名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快依法治校进程,规范学院办学行为,实现学院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2、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为:汉中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为:H ANZHO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学 院 简 称 : 汉 中 职 院 。学院域名:。学院位于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宗营镇316国道西侧81号。第三条 汉中职业技术学院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列入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序列,建设与发展纳入陕西省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汉中职业技术学院为汉中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由汉中市人民政府领导,教育教学工作接受陕西省教育厅的指导和管理。第四条 学
3、院是事业单位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院长为法定代表人。第五条 办学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办学道路;坚持以内涵建设为重点,着力培育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基层一线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把学院办成陕南盛名、西部知名、全国有名的高职院校。第六条 学院办学定位是:立足汉中,面向陕西,走向全国。夯实办学基础,凸显办学特色,打造优势品牌,扩展办学层次,争创一流高职。第七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第八条 学院的校训是“尚德 自强 乐业 创新” 。第二章 举办者
4、与学院第九条 学院举办者为汉中市人民政府。学院实行省教育主管部门、市政府共管,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第十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撤并;(二)依法确定学院的领导体制,核定学院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除学院党政正职由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任免外,学院党政副职由中共汉中市委任免;学院副处级干部由学院党委考察、任免,报中共汉中市委组织部备案;(四)指导学院的改革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五)评价监督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指导学院工作
5、,按照学院办学规模和发展目标,为学院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二)支持学院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自主管理,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三)按照国家规定和高职院校的经费标准,按期足额拨款,保证学院办学经费,逐步增加办学投入;(四)支持学院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五)依法保护学院、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学院合法权益;(六)支持学院自主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鼓励学院和其他兄弟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协作办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 学院享有的权利:(一)依法享有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办学自主权,依法按照
6、学院章程管理学院;制定学院的改革与发展规划,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确定办学方向,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招生方案和招生计划; (三)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合作;(四)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人员配备;(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绩效及工资分配,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六)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根据学院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并颁发相应的学业证
7、书;(八)依法享有对汉中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资产、财政资金和学院合法收益的管理权、使用权和处置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学院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研活动的经费和财产挪作它用;(九)学院以国家规定的学费标准为基础,根据实际办学成本,与政府主管部门协商学费,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 学院应当履行的义务:(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依法接受汉中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二)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
8、、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向社会输送合格毕业生,并根据社会需要和自主办学条件,积极承担继续教育和短期培训任务,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各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四)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五)尊重与维护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六)完善学院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监察、审计和法律监督;(七)依法公开学院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招生对象和办学规模第十四条 学院主要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以三年制高职为主体,适当招收初中毕
9、业生五年一贯制。根据需要灵活实行弹性学制。同时开展在职人员继续教育和各类岗位职业培训。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实际,逐步扩大办学规模,办学规模报省政府核定。第四章 人才培养和办学活动第十六条 人才培养是学院的根本任务。学院的各项工作必须以教学为中心,服从、服务于人才培养工作,推进“ 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工作的有效开展。把立德树人作为首要任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重视学生良好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的培养,提高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第十七条 学院实行全日制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和高等职业技术非学历教育(培训)两种形式,以高等职业学历教育为主。在国家政策许可下,开办本科层次的学历教育。
10、第十八条 接受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生,完成修业期限,学业成绩和职业能力经学院和职业能力鉴定机构考核,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者,毕业时由学院按照规定发给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由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发给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未完成学业或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发给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第十九条 接受高等职业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按规定完成学业后,由学院发给载明学业内容和修业期限的结业证书。第二十条 学院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课程体系,突出以实习、实训为主的实践教学,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
11、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培养具有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第二十一条 学院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大 力 实 施 学 位 提 升 工 程 、 骨 干 教 师 工 程 、 双 师 素 质 工程 、 名 师 工 程 、 教 学 团 队 工 程 ,聘请行业企业一线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培育教学、实践、科研相结合的高水平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第二十二条 学院实行期中教学检查与全学期教学评价、学生评教与教师评教相结合的课程评价机制;形成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督导室、教务科研处、教学系部四级教学质量监控体系,通过督导巡查、学
12、生评教、信息反馈等形式,加强对人才培养工作的全面监控,稳步提高教学质量。第二十三条 学院以构建数字化校园为目标,逐步实现教学管理、教学资源管理、科研管理、行政管理、后勤与服务管理的数字化,提高管理效率,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第二十四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境内外院校之间的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第二十五条 学院专业设置紧密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坚持传统专业改造与新专业设置相结合,巩固相对稳定的农林类、教育类、医学类、经济管理类、机电类、土建类等专业群,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升级改造、现代服务需求提升等因素,培育设置新专业,形成特色鲜明的专业群,高职专业设置控制在40个左右。 第二十六条 学
13、院科研工作以产学研结合为切入点,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技术服务、科技成果开发推广为重点,以校企合作为平台,以知识创新为目的,全面提升学院人才培养工作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学院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第二十七条 学院遵循“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人才共育、互惠双赢” 的原则开展校企合作。学院实施“集团化办学”,依托“ 汉中职业教育集团” ,推动政校、校企、校校深度合作,实现教育与产业的紧密衔接。 第二十八条 学院坚持对接汉中经济社会发展,发挥资源优势,开展培训、鉴定、咨询、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等服务,主动适应区域经济
14、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第五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第三十条 学院党委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二)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和制度建设;(三)推进学院党内民主建设,推进党务公开;(四)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维稳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五)研究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干部的任免;(六)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研究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干部任免事项;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形成符合高等学校特点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七)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统筹抓好教学科研人才、行政管理人才和后勤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八)领导学院纪委工作,强化党内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