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建筑工程学校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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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攀枝花市建筑工程学校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攀枝花市建筑工程学校。校址:攀枝花市苏铁中路 593 号。第三条 学校系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属国家公益事业单位,直属攀枝花市教育体育局管理。第四条 学校实行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基本学制以三年为主;招收高中毕业生,基本学制以二年为主。职业培训主要开展各类短期职业培训、技能培训及鉴定等培训活动。第五条 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

2、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在对学生进行高中层次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根据职业岗位的要求实施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培养与市场需求相适应,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管理、服务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第六条 学校发展定位:立足攀西,面向西南,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成为设施先进、管理规范、运行良好、质量优良、特色鲜明、区域一流的中职学校。第七条 学校秉承“严谨求实,勤奋进取”校训,“严2格、精深、求真、创新”校风,“勤学、善思、敏行、强技”学风。第二章 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第八条 学校建立校长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党组织保障监督、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内部管理体制,面

3、向社会定期发布质量报告。第九条 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第十条 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财务审批权。学校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批核。(四)加强师资

4、队伍建设和管理,依法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它工作人员。(五)组织制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3(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保证师生的人生安全。(七)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按程序决策学校重大事务。(八)组织制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建立并实施学校规章制度。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上级要求设副校长,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并完成校长委托的工作,对校长负责。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事宜。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体制,校长办公会的决议全校必须执行。校长办公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实施

5、计划;(二)审定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三)审定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四)审定学校各项重点建设项目方案;(五)审定学校各项重要改革方案;(六)审定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生教育中的重要问题;(七)审定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报告;(八)审定各专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九)讨论和审定校长认为有必要讨论和审定的其他行政事宜。第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行政工作咨询机构,承担对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前的调研、评议工作。校务委员由学校行政领导、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社4区人士、行业企业专家和教育专家等人员组成。由校长兼任校务委员会主任。校务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主任召集和主持。通报学校办学、管理和发展情况,就学校发

6、展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建议,重点审议涉及学校发展和师生、家长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充分发挥咨询和建议、宣传和协调、评议和监督的职能。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健全教代会的组织机构,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学校岗位聘任办法、分配方案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三)讨论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四)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学校工会是校教职工代表

7、大会的办事机构。第十五条 家长委员会是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性组织。学校建立校、部和班级家长委员会,保障家长参与和监督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学校直接涉及学生个体利益的活动方案,提交家长委员会讨论,由家长自主选择、做出决定。第十六条 坚持民主原则,建立健全各级学生组织,切实发挥好学生会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尊重学生会的意见5和建议,指导学生会开展好工作,实现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第十七条 根据实际需要,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对学校教科研规划、专业建设、教学研究等重大学术问题及师资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八条 学校设办公室、教务科、学生科、

8、财务科、总务科、招生就业办公室、科研室、培训鉴定中心、实训中心等职能部门和建筑工程教学部、机电与汽车工程教学部、经管与信息工程教学部、建工驾校等教学部门。实行校部二级管理,各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履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协调工作。(一)办公室。负责学校党政事务工作。包括文件管理、会议管理、档案管理、组织人事管理、职称评聘、行政车辆管理、信访、调解、民政、公务接待、工作督查、宣传、学校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普法等工作。(二)教务科。负责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和信息化工作。包括教学(课程)计划管理,教材(图书)及教学资料管理,教师业务考核及档案管理,对考高考(含高职单招)组织及教学管理,成人高校招生组织及

9、教学管理,学生学业考试评价管理、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教学诊断与改进等工作。(三)科研室。负责教研、科研、教师发展和督导工作。包括常规教研管理,公共基础课程教研组建设,校级科研课题过程管理,省市级重点课题研究管理,教师继续教育及培训管理,质量年度报告、目标责任制督导等工作。6(四)总务科:负责后勤和安全保障工作。包括校产管理、物资(设备)采购管理,食堂(商店)经营管理,校园保卫及安全管理,校园绿化、卫生管理,基建、水电、设备设施维修管理,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五)学生科。负责德育、艺术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包括德育规划、实施、考核,班主任队伍建设,艺术教育及活动组织管理,

10、学生养成教育,学籍管理,毕业审核,违纪学生处理和优秀学生奖励管理,德育活动组织及指导,学生资助、保险管理,学生宿舍管理, “9+3”计划实施管理等工作。(六)财务科。负责劳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工资、保险、公积金管理,收费管理,预决算管理,支付、报销管理等工作。(七)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学校招生、学生实习就业管理工作。包括招生队伍建设,招生宣传组织,新生录取,实习就业安置与管理,校校合作办学,校企合作,职教联盟日常管理等工作。(八)培训鉴定中心。负责各种短期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包括各种社会培训、技能鉴定招生、教学、考核工作,在校学生创业教育,技能鉴定等工作。(九)实训中心。负责各专业实践教

11、学及实训基地管理。包括各专业实践教学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实训基地、实践教学功能室管理、建设,技能训练和比赛管理,双师型教师培养与管理等工作。7(十)教学部(建筑工程教学部、机电与汽车工程教学部、经管与信息工程教学部)负责本教学部全面管理工作。包括本教学部教学管理,德育工作,学生管理,卫生、安全管理,教职工管理,设备设施及资产管理等工作。(十一)攀枝花市建工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简称建工驾校) 。负责建工驾校全面管理工作。包括驾照培训和驾驶员继续教育招生、报名、培训、考试、档案管理,教练员及员工管理,教学安全、交通安全管理,训练场地卫生、绿化及设施管理,车辆及维修保养管理,燃油及成本管理等工作。会

12、。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人事管理规定,科学设置各类岗位,公共基础课教师和专业课教师保持合理比例,实行专职岗位和兼职岗位相结合的岗位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科学制定学校教师聘任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定员、定岗、定责的基础上聘任、解聘或辞退教职工。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教师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评定、晋升专业技术职务。8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13、。第二十三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活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第二十四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

14、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接受学校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三)教书育人,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全面发展;9(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履行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规定的职责。第二十五条 学校制定办法,每年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

15、彰、奖励。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理。对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予以解聘或辞退。第二十七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证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逐渐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环境。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编工勤人员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九条 学校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教育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二)熟悉本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三)树立服务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四)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工作敢于负责,不推诿、不扯皮;10(五)树立全局观念,支持其他部门和人

16、员的正常工作;(六)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兼职教师聘任制度和教师培训制度。定期选派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锻炼;引进企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学校兼职教学,鼓励教师参加高一级学历进修或提高业务能力的培训。第四章 学生管理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学生入学注册、成绩考核、实习实训、学籍变动、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毕业、结业等各项管理工作,建立学生档案,严格学籍管理。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据中等职业学校大纲等规定,制定学生日常管理规范和制度,开展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励和处分制度,奖学金、助学金、减免学费等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有关规定提供一定的资助。第三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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