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体育学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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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体育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规范办学行为,促进依法自主办学,建立 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上海体育学院;英文名称:Shanghai University of Sport(缩 写 SUS);地址:上海市 杨浦区长海路 399 号。第三条 学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依法批准成立,国家体育总局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四条 学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宪法、法

2、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通过开展有计划的教育教学、训练和科学研究活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传承“ 身心一 统、德技相长、文理兼修、服 务 社会”的办学思想,培养创新性复合-应 用型体育人才。第五条 学校牢固确立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树立科学的高等教育发展观, 坚持稳定规模、优化结构、 强化特色、注重创新,发展与体育强国建设相适应的学科和专业,推动教学研究型大学建设,实现教学、科研、训练和社会服 务的协调发展。第六条 学校立足体育、依托上海、服务全国、面向世界,主动适应国家体育事业和区域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需要,坚持以本科教育为基础,大力 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推进国际

3、化办学,努力建设世界一流体育大学,促进师生终身发展。第七条 学校的校训是:身心一统 兼蓄竞攀。第二章 办学规模与教育形式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上海高等教育发展战略,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学生总数保持基本稳定的基础上,适当降低本科生规模,同比例增加研究生规模,着力扩大留学生人数。第九条 学校以学历 教育为主,兼顾非学历教育,以全日制教育为主,兼顾 非全日制教育,努力构建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第十条 学校以增强办学活力、强化办学特色、提升办学水平、提高办学效益为宗旨,拓展开放办学的新途径,探索区域教育合作和国际教育合作的新形式。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经济

4、社会发展形势和办学实力,建立动态的办学调整机制,不断提升人才培养水平,增强科学研究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第三章 学科门类与专业设置第十二条 学校在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主要设有四大学科门类:教育学、文学、理学、管理学。第十三条 按照主动适应、适度超前,急需先行、动态调整的原则,巩固优势 学科、 发 展特色学科、拓展交叉学科,以体育学科群为主干,以相关二级学科为支撑,形成多学科交叉融合、结构合理、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体育人才需求信息的收集研判程序,加强对专业调整与优化的决策咨询和研究论证,形成科学合理、严谨务实、适度前瞻的专业设置和调整机制。第四章 内部管理

5、体制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党委 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政策,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体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领导学校发展规划和重大发展战略的制定,审议决定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学校基本管理制度; (三)加强党的思想建

6、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落 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老干部和离退休人员工作;(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积极发挥无党派人士服务学校发展

7、的作用;(八)承担党委的其它工作。第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副校长若干名,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按规定聘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八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教学、训练、科研、国际合作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处理各项行政事务。重大行政事项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校长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对学校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贯彻和实施,定期向党委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二)拟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证学校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四)组织教育教学、训练、科研和对外交流工作;(五)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

8、案,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内部行政、教学、训练、科研等机构 负责人的任免意见;(六)拟订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教师及校内其他工作人员的聘用、考核、 奖惩、晋升等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七)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和境外机构签署有关合作协议,代表学校接受各种捐赠;(八)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 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九)其它需要校长决定的重大事项。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副校长实行分工负责制,其分管工作对校长负责。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现代大学制度要求和学科、教学管理的需要,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9、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简称双代会)。双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教职工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 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委员由校党政领导、学术机构 负责人以及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校党委书记任校务委员会主任。第二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审议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其它重要问题。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 术委员会。委员会由校长聘任知名教授或学科、学术带头人组成;校长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校的学科、

10、专业设置、教学科研工作计划, 评定教学、训练、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 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工作;校长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的 规定,实行教职工岗位职务聘任制度;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完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和岗位聘任管理。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并实行以学分制为基础的教学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 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是群众组织,通过各种形式支持学校工作,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五章 教职员工第三十条 学校的教职员工由教师、其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岗位人员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组成,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11、紧密依靠全体教职员工。第三十一条 学校办学以教师为主体,教师及其他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教书育人职责,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二)了解学校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就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五)聘约规定的其它权利;(六)宪法、法律、法规、 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它权利。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一)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二)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恪尽职守,勤勉工作;(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 进学生全面发展;(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

12、法权益的行为,抵制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行为;(五)聘约规定的其它义务;(六)宪法、法律、法规、 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它义务。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相应的聘任(聘用)制度与教师、其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岗位人员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依法签订聘约。第三十四条 教职员工根据聘约,获得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工资、奖酬金,依法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或解聘的依据。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及学校建设与管理方面表现突出的教职员工可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

13、者有违教书育人职责且影响恶劣的教职员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第三十七条 教师应为人师表,自觉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不断提高教书育人水平,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三十八条 学校尊重教职员工的创造性活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第六章 学生第三十九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

14、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宪法、法律、法规、 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四十一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

15、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宪法、法律、法规、 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它义务。第四十二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条件,由学校授予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学校按照国家及学校学位条例规定,向符合学位条件的学生授予相应学位。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全面 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依据学校规章制度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校内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校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

16、活动,并 对其实行统一管理。第四十五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职业生涯教育和就业指导等服务。第七章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第四十六条 学校办学 经费由政府核拨。学校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积极筹措各类办学经费。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订学校的会计制度。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遵守和 维护国家的财经纪律,实行会计内部监督,保障学校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第五十条 学校财产受法律保护,

1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第八章 举办者与学校的权利与义务第五十一条 举办者的权利:举办者依法对学校有领导权、校级干部任免权、执法监督权、经费收支审核权、办学规模核定权、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权。第五十二条 举办者的义务:举办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保证学校的教育经费投入,并逐年增长;支持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第五十三条 学校的权利:(一)按照章程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二)根据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自主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招收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四)结合学校实际,自主制定人

18、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校的教学、科研、文化交流与合作;(六)自主设置学校内部机构,自主聘任和管理教职员工,确定内部收入分配;(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与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等学校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八)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第五十四条 学校的义务:(一)确保教育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二)确保学校章程及发展规划中各项目标的实现;(三)依法维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四)依法保护学校的财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五)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六)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在生效前 须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校党委批准、校长签署结论性意见,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六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有关条款制定相应的规定、办法和细则。凡学校制定的其它各项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条 学校章程需要修改 时,由校长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本章程修改程序:(一)校长提出修正案;(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三)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四)校党委批准,校长签署结论性意见;(五)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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