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章程(初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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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形势,促进依法治校、科学发展,完善学院管理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院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建设和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校名: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以下称学院) ,简称上海工艺美院,英文名称:Shanghai Art and Design Academy,缩写SADA。第三条 学院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嘉行公路 851 号(邮政编码:201808) ;学院徐汇校区: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 502 号(邮政编码

2、:200030) 。学院网址:http:/ 。第四条 学院是国家举办的高等职业学院,举办者为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院在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法办学。第五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 学院立足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特色性应用技术院校建设,以民族工艺美术的传承创新为主线,以现代设计为支撑,坚持艺术、技术、商业三者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以本科教育为主体,适当保留专科层次教育,探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积极推进留学生教育,拓展成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形成多形式、多规格、多层次、多渠道的办学格局。2

3、第七条 学院的校训为:立德、精艺、善美、致用,学院的使命为:弘扬民族文化、传承工艺美术、引领时尚潮流,学院的愿景为:知名的学府、一流的人才、幸福的员工。第八条 学院坚持“立足上海、服务文创、面向全国” ,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兼顾科研、社会服务。为上海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培养德行高尚、一专多能、素质优良、知识宽厚的应用技术技能型高层次创意设计人才,同时提供生产一线技术应用性科技服务和上海文化创意产业急需人才社会 培训服务。第九条 学院的校标是 第二章 教职员工与学生第十条 教职员工由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第十一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一)按工作职责和有

4、关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福利待遇;(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进修、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四)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校内组织、参加教职员工团体与活动;(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六)对学院改革与发展等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对学院工作提3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七)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八)学院规定的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权利;(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职业道德

5、和学术规范,诚实守信、为人师表;(二)尊重和爱护学生,服务学生成长发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三)履行聘约,尽职尽责,接受考核,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四)关心支持学院改革发展,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权益,爱护学院财产;(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六)学院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义务;(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第十四条 学院实行教职员工合同管理,学院依据聘用合同对教职员工开展年度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

6、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4第十五条 学院依法对教职员工实施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相关规定由学院依法另行制定和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学院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十七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九条 学院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第二十条 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院规定和合

7、同约定,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院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机构,依法受理教职员工申诉,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国家政策和自主认定的人才选拔标准,招收具有良好综合素质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第二十四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学院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按相关要求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5(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学生社团以及勤工助学、文化体育等活动;(三)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8、(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并满足要求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未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要求,获得结业或肄业证书;(五)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决策,对学院教育、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三)努力学习与实践,完成规定的学业,争取全面发展;(四)尊重师长,友爱同学,修德践行;(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

9、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决策,对学院教育、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七)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六条 学院招生实施基于统一高考和自主招生的多元录6取机制。相关规定由学院或学院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规定和实施。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形式的奖励和资助项目,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允许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学院为学生提供职业生涯指导、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健康辅导等服务。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根据学院

10、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第二十九条 学院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和校园文化活动,鼓励学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是本校在籍学生申请并经批准成立,按照章程自愿组成的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学生社团接受中共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委员会的领导,服从共青团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依法受理学生的申诉,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 由继续教育学院招收的各类学生,在学院学习期间,根据法律、政策

11、和学院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第三章 管理体制7第三十三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顺利完成。第三十四条 学院党委由中国共产党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院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院的改革和发展。(二)讨论决

12、定学院改革和发展战略及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五)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六)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第三十五条

13、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8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第三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学院的院长、副院长由符合高等教育法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院长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体制,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办学资源配置方案。(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三)组织和实施学院人才发

14、展规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学院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年度经费预算、重大基本建设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负责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六)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负责招生和就业工作。(七)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

15、织、民9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七条 副院长由院长明确职责,分管学院某方面的工作并完成院长委托的工作。第三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是由院长主持召开的学院行政领导集体研究和决策学院日常重要行政事项的会议,由院长或由院长委托副院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实行集体讨论、决定的体制。第三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书记或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党委书记、院长、副院长、党群工作部部长、院长办公室主任,与会议内容相关部

16、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研究或决策某一问题时,其分管院领导必须到会。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书记与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第四十条 学院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依照有关法律及学术委员会章程行使以下职权:(一)审议专业设置与建设方案,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等。(二)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开展咨询。(三)审议评定教师和科研人员科研业绩、学术水平。受理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课程建设及学术不10端行为中

17、有关学术问题的举报。(四)审议推荐所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项。(五)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以及专业带头人选拔培养人选。(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学术事项。学术委员会委员分为校内委员与校外委员,校内委员由各学院(专业)和教学管理、研究部门推荐产生,校外委员由相关专业领域的知名学者担任,名单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任但不超过两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 2/3。第四十一条 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是学院的党内执纪监督问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纪委每届任期和学院党委相同。纪委的主要职责是:(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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