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中证细分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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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华安中证细分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三年十一月目 录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6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6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8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0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13九、基金收益分配 .16十、基金信息披露 .16十一、基金费用 .18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9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19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2、管人的更换 .20十五、禁止行为 .21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2十七、违约责任 .23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23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24二十、其他事项 .24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241鉴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华安中证细分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安中证细分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3、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安中证细分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华安中证细分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华安中证细分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 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

4、二期 31、32 层邮政编码:200120法定代表人:李勍成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5 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邮政编码:100033法定代表人:王洪章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

5、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2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

6、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 监 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 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

7、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 行核查。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 货及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待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

8、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本基金参与融 资融券、 转融通等业务的 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 用收支、信息披露、估 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 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3(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资于 标的

9、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10、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

11、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 协商。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 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12、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13、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4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 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

14、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 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 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

15、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

16、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 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 资流通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5基金管理人应防范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17、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

18、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等发行资料。(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 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1)本基

19、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6(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4)信息披露情况。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 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20、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21、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 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22、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 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7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23、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 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24、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五、基金财产的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

25、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 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下股票认购结束,登记结算机构应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对认购的股票进行

26、冻结。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8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应当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

27、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28、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 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

29、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五)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的查收与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收指令办理本基金因申购、赎回产生的现金替代的结算,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多退少补款的结算。(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 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 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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