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 共 泰 州 市 姜 堰 区 委 组 织 部泰 州 市 姜 堰 区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泰 州 市 姜 堰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泰姜组发201543 号关于印发姜堰区区镇机关中层干部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区委各部委办局,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经研究决定,现将姜堰区区镇机关中层干部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看 中 共 泰 州 市 姜 堰 区 委 组 织 部泰 州 市 姜 堰 区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泰 州 市 姜 堰 区 人 力 资
2、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2015 年 5 月 21 日2姜堰区区镇机关中层干部管理细则(试 行)一、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全面规范区镇机关中层干部管理,打造一支“ 素 质高、 业务精、能力 强、形象好” 的中 层干部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 二 条 本细则所称中层干部是指区级机关部门(单位)、镇(街道、园区)正副股职干部和科员,不包括部管副科级建制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副职。区级机关部门(单位)和镇(街道、园区)所属事业单位股级干部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 中层干部管理突出从严治党、从严管理这条主线,坚持分级负责、
3、分类指导,导向鲜明、程序规范,定期交流、优化配置,科学考核、强化监督的基本原则。二、选拔任用第四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坚持下列原则:党管干部,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第 五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按照机构编制“三定” 方案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性质与限额、职务名称与职数范围配备、3调整干部,不得超职数,不得擅自增设内设机构,不得自设职位,挂牌内设机构不得单独配备干部。机关公务员编制性质的中层职位,情况特殊、工作特别需要的,在报经区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可面向机关事业单位其他在编人员聘任。受聘人员原编制性质、工资结构、工资渠道不变。附属编制人员、工勤人员、编外人员
4、等不得任用为中层干部。第六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还须符合以下资历和条件:1. 提拔担任正股职的,一般应在副股职岗位上工作满 2 年;提拔担任副股职和科员的,一般应在办事员岗位上工作满 3 年。调入新单位晋升中层职务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一般应在新单位工作 1 年以上。2. 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3. 符合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4. 近 3 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5. 具有履行中层干部岗位职责的业务和领导能力。6.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7. 特殊岗位的中层干部,还应符合相应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第七条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
5、轻干部。各单位正副股职干部中 35 岁左右及以下年轻干部原则上应分别动态保持在十分4之一以上;每年新提拔的正副股职干部中 30 岁左右及以下年轻干部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五分之一。同时注重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第八条 中层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需突破年龄、学历、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规定或越级提拔的,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相关规定,从严掌握,且须事先报区组织人社部门同意。第九条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 提出干部选拔任用动议。 党(工)委(党组)或组织人事职能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的工作意见,酝酿形成工作方案。2. 经
6、区编委办进行职数职位 预审后,与区组织人社部门就选拔任用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沟通。3. 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民主推荐一般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再进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一年内有效。考察对象由党(工)委(党组)研究确定。4. 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5. 党(工)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决定。6. 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7. 报区编委办审核拟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编制性质。58. 报区组织人社部门备案。9. 履行任职手续。第十条 中层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合适人选比较多,或者本单位没有合适人选,特别是需要补
7、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采取具有一定竞争性的方式进行能力素质测试测评与比选择优,产生任职人选。竞争上岗须另行制定工作方案,事先报经区组织人社和编制部门审核批准后公布实施。 竞争上岗应当经过以下程序: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报名与资格审查;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党(工)委(党组)讨论决定;公示;报区编委办审核拟上岗人员编制性质;报区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履行任职手续。采用公开遴选的方式面向本单位之外产生中层干部人选,还应当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对遴选资格条件、操作程序等的规定,从严掌握,择优任用。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工)委(党组
8、)须履行职务任免手续:1. 军队干部转业安置担任中层职务的;2. 晋升为中层职务或降低为中层职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直接任为中层职务的;3. 转任或挂职为中层职务的;64. 免职、撤职后新任中层职务的;5. 晋升或降低职务后需免去原任中层职务的;6. 辞职、调离或退休的;7. 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8. 其他原因需要任免的。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然免除,党(工)委(党组)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将相关材料直接报区组织人社部门备案:1. 受到刑事处罚的;2. 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3. 被辞退的;4. 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第十三条 中层干部职务任免
9、事前沟通、请示报告、任前备案具体要求。事前沟通,是指党(工)委(党组)应在酝酿的基础上,于任免程序启动前将中层干部职务任免的相关事项与区组织人社部门沟通。事前沟通的内容包括:中层干部职位职数核定和使用情况,本次任免拟使用职位职数,选拔任用方式、条件设置及程序等。沟通一般应采用面谈方式。请示报告,是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书面报告(一式两份)并征得同意:1. 一次提拔干部超过本单位在职在编中层及以下干部总数715%,或在两个月内累计提拔干部超过在职在编中层及以下干部总数 20%的; 2. 因军转安置、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确需超职数任用干部的; 3. 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干部的;4.
10、 面向本单位之外选调中层干部的;5. 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6. 个别提拔任职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考察对象的; 7. 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近亲属(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内提拔任用的;8. 干部因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9. 干部选拔任用中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的;10. 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任前备案,是指在党(工)委(党组)讨论决定并公示之后、下发任免文件之前,应向区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备案应报送以下材料:1. 党(工)委(党组)的任职备案报告(
11、一式一份),应包括本单位中层干部职位职数核定和使用情况、本次使用职位职数,选8拔任用程序,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以及干部职务调整方案等内容;2. 干部职务调整备案表(一式四份),对其中拟提拔、交流的干部须注明编制性质;3. 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式一份);4. 考察材料等。未经备案的干部任免事项一律无效。第十四条 中层干部职务任免备案的分工:1. 需到区委组织部综合干部科备案的:(1)区级机关部门(单位)和镇(街道、园区)以及所属事业单位正股职干部的职务任免;(2)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工商联机关以及所属事业单位副股职干部和科员的职务任免;(3)政府机关负责组织人事工
12、作的副股职干部和科员的职务任免。2. 需到区人社局公务员管理科备案的:政府机关和镇(街道、园区)副股职干部和科员的职务任免。3. 需到区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备案的:政府机关和镇(街道、园区)所属事业单位副股职干部和科员的职务任免。第十五条 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中层干部以及其他有关系统中层干部的任免有特别规定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经备案同意任职的中层干部,其任职时间自单位9党(工)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未经备案的中层职务一律不予确认,且在提拔任职和实施职务职级并行时不计算相应的任职时间。第十七条 执行机关中层干部最高任职年龄的规定。男满56 周岁、女满 52 周岁的正副股职干部
13、 应当改任同级科员,并注重加强对转岗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三、交流轮岗第十八条 实行中层干部交流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交流:1. 在同一科室连续担任正副股职务满 10 年且任正股职 3 年以上的正股职干部;2. 在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等岗位或其他核心业务岗位同一职务连续任满 5 年的正股职干部;3. 连续担任同一职务满 8 年的;4. 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5. 其他原因必须交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有计划交流:1. 在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等岗位或其他核心业务岗位同一职务连续任满 5 年的副股职干部;2. 在同一科室连续工作满 10
14、 年的;103. 缺少 2 个及以上岗位任职经历的科级副职后备干部,以及其他表现比较突出、但工作经历单一、需要通过多岗位培养锻炼的;4. 其他原因需有计划交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缓交流或不交流:1. 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不宜轮岗交流的;2. 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以及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3. 其他原因不宜交流的。各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正常开展中层干部交流轮岗,必须交流和应当有计划交流的对象应同步推进,每年 1 月底前须将当年中层干部交流轮岗计划报区组织人社部门。对一些工作性质相近、本单位难以轮岗的中层岗位,区组织人社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跨部门交流。四、任职管理第十九条 完善并坚持中层干部教育培训制度。各单位应制定并坚持定期集中学习、交流研讨制度。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选送中层干部参加区组织人社部门开展的各项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各单位应完善中层干部培训激励约束机制,把培训情况与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