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波市航道养护管理办法(暂行)(送审稿)第1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加强航道养护工程管理,保障航道畅通,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定、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内河航道经常性养护经费定额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航道管理部门对沿海和内河公共航道(包括航道整治建筑物、标志标牌等航道设施,不含沿海公共航标,下同)及港航管理码头、锚泊服务区等管理服务设施和航道用地范围内的树木、花草等绿化(以下简称“航道绿化”)的养护管理工作。第三条 航道养
2、护管理工作坚持“管养并重、突出重点、分类维护、市场运作”的原 则,实施航道养护 市场化,例行养护坚持周期性养护与预防性养护相结合,专项养护工程按照长远规划、分年实施的原则统筹安排。第四条 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市港航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航道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年度预算的审核,对列入市预算的养护工程实行监督管理,对各县(市、区)养 2 护工程进度、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考核。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管全市航道专项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辖区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县级港航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养护工程年度预算的编
3、制、上报,严格按照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等要求,组织实施航道养护工作。县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航道专项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养护分类和补助标准第五条 航道养 护工作主要包括:航道观测、水深监测,航道疏浚、炸礁、清障,航道整治建筑物、过船建筑物、航道标志标牌等航道设施的养护、改建,港航管理公务码头、锚泊服务区等管理服务设施的维修、改建、新建和航道绿化养护等工作。第六条 航道养护 工程按其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例行养护工程、专项养护工程和应急抢通工程。例行养护工程是指以维持现有航道技术状况,保障航道基础设施正常运行为目的的养护
4、工程,包括碍航疏浚、清障打捞、航道设施和管理服务设施、航道绿化的养护,分内河骨干航道例行养护和全航区其他航道例行养护。专项养护工程是指以提高航道技术状况和改善相关设施运 3 行条件为目的的养护工程,包括规模较大的航道(单纯疏浚 3 万方以上)、航道设施和管理服务设施的改建、新建等。投资在 300万元以上的专项养护工程属重点专项工程。应急抢通工程是指为恢复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影响航道畅通而实施的工程。第七条 市级按照航道里程、航道等级、维护类别、养护分类等要素给予航道养护定额补助,不足由地方资金配套解决。第八条 内河航道例行养护补助经费实行定额化管理制度,限制性骨干航道、天然骨干航道、五级航道、
5、六级和七级航道、等外航道例行养护基准费率分别为 28000 元/公里、13000 元/公里、6400 元/公里、3200 元/ 公里、1600 元/ 公里。例行航道养护补助费率基准费率特别系数。特别系数:根据航道维护分类(一类维护、二类维护、三类维护),系数分别为 0.6-2.0。第九条 沿海航道例行养护补助经费实行定额化管理制度,例行养护补助基准费率为 30000 元/公里。例行航道养护补助费率基准费率特别系数。特别系数:根据航道维护分类(一类维护、二类维护、三类维护),系数分别为 0.6-2.0。第十条 专项养护工程所需资金按审计确定的工程决算(不含政策处理费,下同),由市全额补助。第十一
6、条 为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应急支出,市级港航管理机构每年安排 300 万应急资金,根据各地受损情况进行 4 统筹安排。第十二条 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规定,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的支持,通过地方财政预算以及其他渠道保障航道养护工作的资金需要。鼓励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同筹资拼盘实施航道养护工程。收费航道养护资金按照有关法规、规章执行。第 3 章 养护计划和资金管理第十三条 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航道养护内容和资金来源编制航道养护年度预算,并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组织实施。 专项养护工程,要求列入年度预算补助的专项养护工程原则上应当从项目库
7、中选取,并已委托开展专项养护工程方案设计。根据年度预算编制以及交通建设养护年度计划管理要求,凡是申请市级以上补助资金的专项养护工程必须于上一年 8 月底前完成项目方案设计审查或审批。第十四条 县级港航管理机构应按本行政区域内航道状况合理编排航道养护建议计划,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港航管理机构。市港航管理机构根据上报的航道养护年度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和编制,根据审查或审批的方案设计后下达。 5 第十五条 例行养护工程,资金补助按年度预算一般转移支付。第十六条 专项养护工程,资金补助建设期按工程概算(不含政策处理费)70%予以拨付,其余部分待工程决算审计并按有关规定验收合
8、格后,拨清余款。同时,竣工决算不应超过核准的工程预算,对超过核准工程预算部分的经费,不予补助。第十七条 航道养护年度计划一经审定,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改。对上一年度计划未完成的县(市)、区,本年度可暂不安排新的专项养护工程计划。第十八条 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当地交通、财政部门的衔接,确保航道养护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和配套资金及时到位。第十九条 航道养护工程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并接受审计、财政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项目资金,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改变项目的,将视具体情况扣回项目资金,并予全市通报批评。第四章 例行养护工程管理第二十条 各级港航管理机构 应
9、当根据航道维护范围和标准,按照内河维护技术规范等要求,组织实施航道例行养护工程,确保航道畅通和航道设施、管理服务设施的完好。航道例行养护工程管理原则上由辖区港航管理机构负责。 6 港航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专门的航道养护管理单位。第二十一条 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航道综合巡查,沿海航道全线养护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内河骨干航道全线养护巡查每周不少于1次,其他航道全线养护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并按航次填写航道巡查现场记录表(附件1)。如发现缺陷,应当在次日填写航道养护联系单(附件2)并附相关图片。第二十二条 骨干航道例行养护遵循“ 高标准养护,严要求管理” 的原 则,按照 内河航道维护
10、技术规 范一类维护有关标准执行。并建立航道水下断面监测、水位测报公告、船舶流量观测等相关制度。第二十三条 航道例行养 护实行现场检查和年度技术考核制度。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对航道例行养护进行定期现场检查和年度技术考核。航道例行养护历次现场检查结果、养护作业的各项记录、养护管理各类台帐和统计资料等是年度技术考核的重要依据。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航道例行养护工程统计,按内河骨干航道和全航区其他航道两类分别及时填报航道例行养护工作统计表(附件 3)。县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在每月度末前将本月度(统计数据截止到 25 日)的例行养护工作情况报市港航管理机构。第二十四条 航道通航状况改变或者航道实际尺度临时不
11、能达到维护尺度时,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航道通告, 7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相应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航道的通航维护尺度。第二十五条 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的养护管理,督促通航建筑物管理单位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通航要求,做好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的例行养护。通航建筑物养护年度计划应当报辖区港航、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第5章 专项养护工程管理第二十六条 专项养护工程由所在辖区港航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 专项养护工程应当按设计规范及要求进行设
12、计。工程方案设计应当包括设计依据、工程必要性及可行性、工程技术方案和图纸、概(预)算、进度安排等内容。专项养护工程规模较大或者技术较复杂的,可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重点专项工程的设计按照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规定审批,其余专项养护工程的设计由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审批。设计审查时应当邀请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港航管理机构等单位的代表参加,投资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专项养 8 护工程可以邀请专家参加。设计批复应当明确工程的必要性、规模标准和主要工程内容、平面布置和结构型式等主要技术参数、概(预)算以及其他有关要求。第二十八条 专项养护工程必须按批准的概(预)算和工程标准、规模、内
13、容组织实施。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工程变更管理程序,落实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各方签字审核要求,加强工程变更管理。变更超过批准概算 10%的,应当报原审批单位办理变更设计批复。因变更产生资金增加市级不再给予补助,资金结余予以收回。第二十九条 专项 养护工程必须坚持 “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 政府 监督、法人管理、社会 监理、企 业自检” 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强化质量自检,实行工序交验制度,做好质量检查记录。各种原始记录严禁涂改或伪造。第三十条
14、 专项养护工程应当加强合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签订相应合同,包括质量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和廉政保障合同,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 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专项养护工程进 9 度统计,及时填报专项养护工程完成情况季报表(附件 4)。县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季度末将本季度或者本年度(统计数据截止到 25 日)的工程进度、质量情况报市港航管理机构。第三十二条 专项养护工程已按批准的工程标准、规模和内容建成,已通过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或者委托试验检测单位出具了质量检测报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
15、位的总结报告和竣工决算编制完成,竣工资料整理完备后,才能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以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批准的工程设计及有关变更文件、设计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为依据。第三十三条 重点专项工程按照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规定验收,其余专项养护工程由市级港航管理机构组织验收。验收组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接养以及其它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听取并审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总结报告和质量监督机构的备案意见或者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检测报告;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情况,审阅工程竣工资料;审核竣工决算,核定工程质量等级,对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作出全面评价,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16、对验收合格的工程,签署竣工验收证书(附件 5)。专项养护工程验收结果作为年度技术考核的主要依据。第三十四条 专项养护工程竣工资料应当完整、准确、系统,符合归档要求,原件由使用(管理)单位保存。 10 竣工资料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建设管理资料,包括设计和有关变更文件及批复,有关合同、协议和招标投标文件等。(二)工程技术资料,包括施工单位的施工原始记录、检测记录、施工结算、竣工图,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计划、旁站巡视和平行试验检测记录,其它工程技术资料等。(三)竣工验收资料,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总结报告,质量监督机构的备案意见或者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检测报告,竣工决算(含竣工决算审价报告、竣工财务决算)等。第六章 应急抢通工程管理第三十五条 发生重大及以上航道突发事件、特殊水情(通航水位超过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或者低于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地震和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引起的航道灾情、航道养护作业过程中发生沉船或者人员伤亡事故、以及与航道有关的其他性质严重的突发事件等航道应急事项,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航道应急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要求及时上报。第三十六条 对因台风、暴雨、洪水、干旱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的航道及相关设施损坏和发生碍航、断航事件,辖区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港航管理机构,并按照管理职责和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抢修保通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