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项目 计 分 标 准责任落实1、未按规定时间及时反馈学习贯彻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每少一次扣 0.5 分;未按省市安委会(办)工作要求及时上报有关工作信息的,每次扣 0.2 分。2、党委(党组)中心组未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学习,扣 3 分;县区委书记、县区长未及时报送安全生产述职报告,少 1 个扣 0.5 分;安全生产未纳入干部考察、评先评优等重要内容,每项扣 1 分;3、五级五覆盖未进行认真部署和落实的,扣 2 分;未开展督查的,扣 1分;“五级五覆盖”落实不力,发现 1 处扣 2 分;安全生产责任状未层层签订到企业和村(居)民,扣 1-2 分;事故控制
2、指标未及时分解下达并报市安委办,各扣 1 分;“一票否决”“黄牌警告”制度不落实,发现 1 处扣 1 分;未加大安全生产在政府绩效考核、文明单位评选、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中的权重,各扣 0.5 分;辖区内有关单位被上级“一票否决”“黄牌警告”“通报批评”的,每个分别扣 3 分、2 分、1 分;4、县区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分别至少 4 次专题研究安全生产,每少 1 次扣 2 分;形成纪要并报市安委办,每少 1 次扣 0.2 分;未建立并落实领导干部包干负责制并报市安委办备案,各扣 0.5 分;5、未制订“四大三基”和“三三”重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部署,扣 3 分,未按照要求每季度进行检查
3、调度通报的,每次扣 1 分;在线监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建设以及三大高危行业基础工作、重大事故永久警示和企业风险公告、领导干部安全实时提醒三大警示制度等相关事项落实不力的,每项酌情扣 1-3 分;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任务未完成的,扣 2 分;6、省委省政府“八条断然措施”没有持续推进的,扣 1 分;每两月督查通报一次,每少一次扣 0.5 分;每两个月未向市安委办报送 30 项具体工作落实情况,每次扣 0.2 分;调整领导分工等重点工作不落实的,扣 2 分;不落实上级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每项扣 2 分;7、安全生产工作出色在全省安全生产相关会议上介绍经验,或由省安委办及省
4、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发文推广的加 2 分,由市安委办及市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发文推广的加 1 分。监督管理8、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未扎实开展安全生产计划执法,扣 3 分;县安监局行政执法案件未完成数量的扣 3 分(一类县 30 件以上,二类县20 件以上,三类县 10 件以上);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未有行政执法案件的,扣 2 分;9、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不落实的,扣 5 分(未按时报送领导干部年度检查工作计划的,扣 1 分;每季度未向市安委办报送县区领导带队检查情况的,每少一次扣 0.5 分;未按规定填写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信息档案的,每 1 人次扣 0.1 分
5、;经抽查,全县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次数低于应检查次数90%,扣 1 分,90%以下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加扣 0.2 分);未成立常年检查组且未定期开展检查,扣 3 分(每 2 个月开展一次,查每个检查组的信息档案,每少一次扣 0.5 分);项目 计 分 标 准监督管理10、“九打九治”未作认真部署,工作推进不力,扣 3 分(其中未部署的扣1 分,每月未向市安委办报送数据和小结的,每次扣 0.2 分);未成立政府领导牵头的“打非”队伍,扣 1 分,没有定期开展行动的,酌情扣 1-2分;未落实领导带队驻点督导制度,扣 1 分;辖区非法违法现象严重的,扣 1-3 分(发现 1 处非法
6、生产的,扣 0.5 分)。因非法生产导致事故,死亡 1 人扣 1 分(较大及以上不重复扣分);辖区内要有 10 家及以上劳动密集型企业取得消防合格证或经具备消防评估资质的服务机构评估合格,并报公安消防备案的,每少一家扣 0.5 分。11、安全生产问题被曝光,中央、省、市媒体每次分别扣 3 分、2 分、1 分;被省市政府、省市安委办警示约谈或通报批评,每次分别扣 2 分、1 分(曝光、约谈、通报批评不重复扣分);12、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含水上)、治超、道路交通(含校车)、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矿业秩序、职业卫生、粉尘防爆、涉氨制冷、水利(含采砂)、电力、
7、防雷、质量等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及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油气管线四大整顿攻坚行动,由相关市直部门考核打分(每项专项整治扣分不超过 4 分);13、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见单项考核内容)。 14、对发生的事故不按规定及时开展调查,每起扣 2 分;未按批复落实责任追究,发现 1 处扣 1 分;挂牌督办事故未报上级安委办审核同意,每起扣2 分。财政投入15、未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四大三基”和“三三”重点工作的,扣1-3 分;16、未依法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工伤预防费用专项用于工伤预防工作,扣 2 分。17、未扎实推进安全生产责任险和风险抵押金制度,酌情扣 1-4 分(其中未完成省下达
8、推广任务的,扣 2 分)。基层基础18、未制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含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纳入本级政府“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的,扣 2 分;19、未认真部署并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五落实五到位”工作的,扣 2 分;抽查企业发现该项工作不落实的,每个每次扣 0.5 分;20、未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分别扣 1 分;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三个第一课”制度及谈心对话工作,每项扣 1 分;未在主流媒体开辟宣传专栏,扣 2 分;“安全生产月”活动相关工作不落实的,酌情扣 1-2 分;未比照省里模式认真组织开展领导干部专题培训,扣 3 分;21、县乡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9、具体见单项考核内容)。22、示范创建工作(具体见单项考核内容)。23、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未作认真部署和检查,扣 1-2 分(其中规模以上企业未达到最低标准等级的,每发现一家扣 0.5 分);未认真部署开展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未建立违法行为信息库,落实安全生产失信曝光、“黑名单”制度,扣 1-3 分; 项目 计 分 标 准基层基础24、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县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扣 1 分;未组织综合演练并报送情况扣 1 分;发生事故应急处置不当导致事故扩大每起扣 2 分;25、未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扣 1 分;未理顺职业卫生监管职能扣 2 分;无人负责职业卫生工作,扣 1 分
10、;未全面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扣 1 分,未完成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考核指标的,扣2 分;26、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信息统计工作不及时、不准确、不全面的,酌情扣1-3 分。政府及部门迟报较大及以上事故(含涉险事故),每起扣 2 分;瞒报、谎报较大及以上事故,扣 15 分并取消评先资格;27、对安全生产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的事项,未列出整改清单,未明确整改责任和具体措施的,扣 2 分;未按规定妥善处理安全生产信访事项、导致严重后果的,每起扣 1 分。28、考核背景资料不规范、不按规定报送自评报告,扣 1-3 分;弄虚作假应付考核,扣 10 分并取消评先资格。事故控制29、事故死亡总人数超年度
11、控制考核指标,扣 20 分;单项事故控制指标超控的,扣 5 分;30、发生 1 起职业危害群体性事件的,扣 3 分;发生 1 起较大生产经营性事故扣 10 分(道路交通较大事故扣 6 分);发生 1 起重大及以上事故扣 40分。备注:1、高速公路施工事故,以及属于故意犯罪刑事案件的,不计入县市区考核指标;跨地区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按照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责任划分(按人员处理构成比例)予以扣分;2、县区较大事故实行零控制。3、考核基础分为 100 分。2015 年“三项”重点工作考核内容项目分值 计 分 内 容隐患排查治理1、未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乡镇、部门和企业的年度考核内容,扣 1
12、分;2、未制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扣 1 分3、每季度对辖区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分析,每缺一次扣0.5 分;4、未专题部署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油气管线、校车、道路和水上交通等高危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每个扣 1 分。5、未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扣 1 分;市级重大安全隐患未限期整改到位的,每个扣 3 分;有 2 个及以上没有限期整改到位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对重大安全隐患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未进行事前问责的,每个扣 1 分;因整改不到位造成事故的,给予“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6、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建筑施
13、工、消防火灾、油气管线、校车、道路和水上交通等行业,未建立闭环式隐患排查治理台帐的(排查、交办、整改、责任人、期限、复查),每个扣 1 分;台帐登记不规范的,酌情扣 1-2 分;7、未督促指导辖区内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发现1 家企业扣 0.5 分;企业未开展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的,发现一家扣0.5 分;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每家(次)扣 0.5 分。隐患治理台账不规范(闭环式)的,每个扣 0.5 分;8、对上级督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未及时交办督促整改的,每个扣 0.5 分;在上级跟踪复查时,仍未整改到位的,每个扣 1 分(重大安全隐患扣 2分);对上级交办的隐患和问题未及时回复
14、整改情况的,每次扣 1 分;9、每月对高危企业的监督检查不少于 1 次,每少一次扣 1 分;县区安监局、安监站没有隐患排查治理月报表的,每少一次扣 0.5 分;10、未按市安委办的要求及时上报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数据的,每次扣 0.5 分;事故隐患整改率年度内低于 100%的,每降一个百分点,扣0.5 分。“示范创建”1、县区政府没有启动省级安全生产示范县创建工作的扣 3 分;未制定“安全生产示范创建年”活动方案,扣 0.5 分;未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扣 0.5 分;2、未成立“安全生产示范创建年”组织机构,扣 0.5 分;未明确专人抓,扣 0.5 分;3、安全生产示范县、示范乡镇、示
15、范社区、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生产标杆企业、平安农机、文明校园、平安交通、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程(工地)等创建活动,未完成市安委会下达创建目标任务,每项扣0.5 分;4、县区未建立安全生产示范创建帮扶机制,扣 0.5 分;县区财政未按每个乡镇安排不低于 1 万元创建启动资金,扣 0.5 分;5、县区有关部门未成立示范创建帮扶工作领导小组,扣 0.5 分;深入创建帮扶单位业务指导少于 2 次,每少 1 次,扣 0.2 分;帮助对口乡镇解决创建资金少于 2 万元,扣 0.5 分;6、县区有关部门没有组织开展示范创建活动的,发现 1 个单位扣 0.5 分;7、已命名省、市安全生产示范乡镇,按照省
16、、市安全生产示范乡镇验收考核细则要求,每个县区每年复查考核 2 个乡镇,考核分值低于 90 分,每个扣 0.5 分;8、已命名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工作严重滑坡且不能继续保持创建标准被省、市摘牌,省级每摘牌 1 个,扣 1 分;市级每摘牌 1 个,扣 0.5 分;2015 年“三项”重点工作考核内容项目分值 计 分 内 容“示范创建”9、安全生产工作被省、市安委办警示约谈或通报批评或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的,每次扣 0.5 分(曝光、约谈、通报批评不重复扣分);10、成功创建省级示范县的加 3 分;成功创建省级示范乡镇的每个加 1 分,市级示范乡镇的每个加 0.5 分。县乡安全生产监管能力1、县区财政
17、未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安监部门办公用房、监管执法装备、职业危害检测、信息化和应急救援平台建设等,扣 1 分;2、乡镇未单列安监站工作经费,扣 1 分;3、县区安监局无固定办公用房,扣 1 分;4、县区安监局监管执法车少于 2 辆、管理区和永州经开区少于 1 辆,扣 1分;5、县区安监局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低于市里最低配备标准,每少 1 人,扣0.2 分;6、安全生产监管重点乡镇未单独设立安监站,扣 0.5 分;重点乡镇在编在岗专职安监人员少于 3 人,每少 1 人扣 0.5 分;一般乡镇在编在岗专职安监人员少于 2 人,每少 1 人扣 0.5 分;7、县区安监局长调整未经市安监局同意,扣 0.5 分;
18、任职未满 5 年被调整,扣 0.5 分;8、乡镇安监站长未由县区安监局任免的,扣 0.5 分;安监站长未专职,扣0.5 分;安监站工作人员调整未经县区安监局同意,扣 0.5 分;9、开发区、工业园区、农林场未设安监站,扣 0.5 分;无在编在岗专职安监人员扣 0.5 分;10、乡镇安监站规范化建设未达到“六有”要求,每项扣 0.2 分;11、县区安监局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未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执法权委托给乡镇安监站,扣 1 分;12、乡镇安监站安监人员每月未领取 220 元以上安全生产监管岗位津贴,扣0.5 分;监管岗位津贴未列入县区财政预算,扣 0.5 分;13、村、社区未设立安全生产监管员,扣 0.5 分;监管员未落实有关待遇,扣 0.5 分;14、 县区未明确党委专职副书记联系安全生产、政府常务副县区长分管安全生产,扣 1 分;乡镇未明确党委委员分管安全生产,扣 1 分; 15、县乡未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扣 0.5 分;县乡党政负责人未明确联系重点企业,扣 0.5 分;16、县乡未设立并公开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扣 0.5 分;对举报有功人员未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扣 0.5 分;17、县区未将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扣 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