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2 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明细表一次性待遇补偿类型一 次 性 享 受 的 工 伤 保 险 长 期 待 遇*(包 括 ,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 、 生 活 护理 费 、 后 期 的 医 疗 费 和 辅 助 器 具 费 等) 伤残补助金* 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 级 16 倍2 级 14 倍3 级 12 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4 级工伤发生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10 倍5 级 16 个月60 个月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6 级14 个月 50 个月7 级 12 个月20 个月8 级 10 个月14 个月9 级 8 个月 8 个月部分丧失劳动能力10 级
2、 工伤发生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为基数。6 个月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劳动关系后,由所在单位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4 个月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 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能享受该项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资不低于统筹地最低工资标准,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 单位负责。(按所住医院的护工工资支付)残疾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辅助器具的,配置辅助器具费用按辅助器具限额表标准支付。因工伤残待
3、遇工伤医疗费* 在医疗机构治疗工伤伤害部位的医疗费,按浙江省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支付。丧葬补助金*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 个月配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40%其他供养亲属: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因工死亡待遇 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 10%应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规定条件的供养亲属,核定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子女不满 18 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 18 周岁;男年满 60周岁,女年满 55
4、周岁及以上的一次性计发到 75 岁,70 周岁以上的按 5 年计算,最高计发 20 周年。工伤医疗费* 在医疗机构抢救治疗的医疗费,按浙江省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支付。注: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375 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8 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 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 号)、浙江省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4140 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浙劳社厅字2004294 号)。2.带*的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