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会计的监督职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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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 X 大 学毕 业 设 计 学校名称 年级名称 专业名称 会计 课题名称 试论会计的监督职能 学生姓名 20XX 年 3 月 1 日目 录一 会计监督的必要性 会计监督职能的定义 会计监督的必要性二 会计监督的内容 会计监督的主体 会计监督的分类 会计监督的基本内容三 会计两大基本职能的关系四 会计监督职能健康发展的条件五 结束语六 参考文献试论会计的监督职能【摘要】本文从会计监督的内容、在企事业单位建立建全会计监督的必要性、以及其基本内容与本质特征、监督分类等几方面对会计监督职能进行了全面的论述。对会计核算和监督职能的关系以及会计监督发展的条件进行一些有意义的研究和探讨【关键字】监督职能

2、核算职能 必要性 内容 关系一、会计监督的必要性。会计监督的定义:在会计工作中,通过记录、计算、分析和检查,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生产经营活动或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和督促的一项管理活动。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在日常生产经营服务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又是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会 计 监 督 可 以 分 为 单 位 内 部 监 督 、 国 家 监 督 和 社 会 监 督 。 有 效 发 挥 会 计监 督 职 能 , 不 仅 可 以 维 护 财 经 纪 律 和 社 会 经 济 秩 序 , 对 健 全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 建 立 规 范 的会 计 工 作 秩

3、序 , 也 起 到 重 要 作 用 。 规 范 第 四 章 在 明 确 会 计 机 构 、 会 计 人 员 履 行 会 计 法 赋 予 的 监 督 职 权 的 基 础 上 , 提 出 会 计 机 构 、 会 计 人 员 应 当 对 单 位 内 部 的 其他 经 济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和 控 制 , 以 更 好 地 为 单 位 内 部 管 理 服 务 ; 同 时 , 对 国 家 监 督 、 社 会监 督 问 题 也 提 出 了 相 应 要 求 。实 行 会 计 监 督 的 必 要 性 有 :( 1) 维 护 国 家 财 经 法 规 要 求 强 化 会 计 监 督 。 财 经 法 规 是 一

4、 切 经 济 单 位 从 事 经 济 活动 必 须 遵 循 的 基 本 准 绳 和 依 据 。 会 计 监 督 正 是 依 据 国 家 财 经 法 规 , 对 各 单 位 经 济 活 动 的真 实 性 、 合 法 性 、 可 行 性 等 进 行 检 查 , 从 而 促 进 各 单 位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财 经 法 规 。 会 计 工作 是 财 政 经 济 工 作 的 基 础 。 因 此 , 有 效 地 发 挥 会 计 监 督 职 能 , 对 于 防 范 和 制 止 违 犯 财 经法 规 的 行 为 , 保 护 国 家 和 集 体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具 有 非 常 重 要 的 意

5、 义 。( 2) 有 利 于 强 化 单 位 内 部 的 经 营 管 理 。 会 计 监 督 是 经 济 管 理 的 一 种 手 段 , 其 最 终 目的 是 促 进 各 单 位 改 善 经 营 管 理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通 过 对 单 位 经 济 活 动 的 真 实 性 、 合 法 性、 合 理 性 等 方 面 的 监 督 , 保 证 各 单 位 的 经 济 活 动 在 遵 守 国 家 财 经 法 纪 的 同 时 , 符 合 本 单位 的 计 划 、 定 期 、 预 算 和 经 营 管 理 要 求 , 以 便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或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经 济 损

6、失。 ( 3) 市 场 经 济 要 求 强 化 会 计 监 督 。 市 场 经 济 是 法 制 化 的 经 济 , 要 求 各 单 位 的 经 济活 动 必 须 在 法 律 、 法 规 、 制 度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进 行 。 搞 违 法 活 动 , 是 任 何 一 个 成 熟 而 健 全的 市 场 经 济 国 家 所 不 允 许 的 。 会 计 监 督 作 为 我 国 经 济 监 督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必 须 在维 护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 保 障 财 政 经 济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贯 彻 执 行 中 发 挥 重 要 作 用。

7、有 人 认 为 , 在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 各 单 位 是 独 立 的 利 益 主 体 , 应 当 “遵 循利 益 至 上 原 则 ”, 追 求 利 益 最 大 化 是 各 单 位 的 “经 济 活 动 中 心 ”, 单 位 内 部 的 会 计 监督 职 能 可 以 弱 化 , 甚 至 放 弃 。 这 种 认 识 显 然 是 不 正 确 的 , 是 与 会 计 法 、 规 范 的 要 求 相 违 背 的 。 各 单 位 追 求 其 自 身 的 经 济 利 益 是 应 当 的 , 但 对 经 济 利 益 的 追 求 必 须置 于 合 法 这 一 大 前 提 之 下 。

8、 合 法 的 经 济 活 动 是 产 生 经 济 利 益 的 前 提 , 在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也 是 微 观 效 益 与 宏 观 效 益 及 社 会 效 益 和 谐 统 一 的 前 提 。 法 制 的 制 定 正 是 从 既 维 护 国 家 和社 会 公 众 利 益 , 又 保 护 各 单 位 经 济 利 益 出 发 的 ; 相 反 , 违 法 的 经 济 活 动 如 偷 税 、 漏 税 等, 虽 然 从 眼 前 看 来 , 单 位 可 以 得 到 一 些 “利 益 ”, 但 对 国 家 和 社 会 发 展 则 将 造 成 损 失。 而 且 , 这 些 违 法 活 动 最 终 必 将

9、 受 到 法 律 的 制 裁 , 对 单 位 的 经 济 利 益 带 来 更 大 的 损 失 ,可 以 说 是 一 种 得 不 偿 失 的 行 为 。 会 计 人 员 不 仅 作 为 普 通 公 民 , 有 遵 守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的 责 任 和 义 务 , 更 重 要 的 , 会 计 人 员 作 为 财 政 经 济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的 执 行 者 , 应 当 在单 位 领 导 的 领 导 下 , 在 参 与 本 单 位 经 营 管 理 、 维 护 本 单 位 经 济 利 益 的 同 时 , 承 担 着 保 证单 位 经 济 活 动 认 真 执 行 法 律 、 法

10、 规 、 规 章 的 重 要 责 任 。 这 是 法 律 赋 予 会 计 人 员 的 职 责 ,也 是 会 计 人 员 从 其 专 业 角 度 为 单 位 领 导 人 把 好 这 一 “关 口 ”、 保 证 单 位 经 济 活 动 在 合法 的 前 提 下 实 现 经 济 效 益 最 大 化 的 客 观 要 求 。 会 计 人 员 进 行 会 计 监 督 , 不 仅 是 对 法 律 负责 , 也 是 对 单 位 的 经 济 效 益 负 责 , 对 单 位 领 导 人 负 责 。 因 此 , 在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条 件下 , 不 但 不 能 削 弱 会 计 监 督 , 而 且 要

11、 加 强 包 括 单 位 内 部 监 督 、 社 会 监 督 、 国 家 监 督 在 内的 多 种 形 式 的 会 计 监 督 。( 4) 会 计 监 督 必 须 以 财 政 经 济 法 律 、 法 规 为 依 据 。 财 政 经 济 法 律 、 法 规 是 进 行经 济 工 作 的 规 范 , 是 经 济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的 重 要 保 证 。 会 计 监 督 涉 及 到 各 种 利 益 关 系 , 会计 人 员 在 实 行 会 计 监 督 过 程 中 , 有 责 任 也 有 义 务 以 财 政 经 济 法 律 、 法 规 为 依 据 , 维 护 本单 位 和 国 家 、 社 会 公

12、 众 等 各 方 面 的 利 益 。 合 法 的 经 济 利 益 , 会 计 人 员 在 会 计 监 督 中 必 须予 以 维 护 。 会 计 人 员 对 经 济 业 务 是 否 合 法 的 界 限 , 必 须 以 财 经 法 律 、 法 规 为 依 据 作 出 判断 , 并 据 此 作 出 恰 当 的 处 理 。 当 然 , 对 根 据 财 经 法 律 、 法 规 制 定 的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以 及 计划 、 预 算 等 , 会 计 人 员 有 责 任 通 过 监 督 和 控 制 , 协 助 单 位 领 导 检 查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存 在的 问 题 , 纠 正 不 符 合

13、 规 定 的 做 法 ,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保 证 各 项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实 施 。 但 是, 任 何 不 符 合 财 经 法 律 、 法 规 的 “指 令 ”都 不 能 成 为 会 计 监 督 的 依 据 。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有 些 单 位 的 会 计 人 员 片 面 理 解 厂 长 经 理 负 责 制 , 认 为 领 导 说 怎 么 办 自 己 就 怎 么 办 ; 有些 单 位 领 导 人 认 为 自 己 对 单 位 的 一 切 工 作 负 责 , 会 计 监 督 也 是 “我 怎 么 说 , 你 们 就 怎么 办 ”, 等 等 。 这 些 认 识 在 当

14、 前 带 有 一 定 的 普 遍 性 , 是 导 致 会 计 监 督 普 遍 弱 化 的 重 要 原因 。 因 此 , 要 在 广 泛 宣 传 会 计 法 和 规 范 关 于 会 计 监 督 规 定 的 同 时 , 对 不 认 真履 行 会 计 监 督 职 责 , 干 扰 、 阻 挠 会 计 人 员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的 行 为 , 要 依 法 予 以 追 究 , 扭 转会 计 监 督 弱 化 的 不 正 常 现 象 。( 5) 单 位 领 导 人 要 保 障 会 计 监 督 的 顺 利 进 行 。 单 位 领 导 人 是 单 位 的 最 高 管 理 者, 对 本 单 位 , 包 括 会

15、 计 工 作 在 内 的 一 切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负 有 责 任 。 会 计 法 和 规 范 都 规 定 , 单 位 领 导 人 要 对 会 计 资 料 的 合 法 、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负 有 责 任 。 要 保 证会 计 资 料 的 合 法 、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取 决 于 会 计 监 督 工 作 能 否 按 规 定 进行 。 只 要 会 计 监 督 真 正 起 到 把 关 守 口 的 作 用 , 财 务 收 支 中 的 任 何 违 法 违 纪 问 题 都 会 得 到有 效 地 制 止 和 纠 正 。 也 就 是 说 ,

16、只 要 会 计 人 员 的 监 督 职 责 完 全 到 位 , 单 位 领 导 人 保 证 会计 资 料 合 法 、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的 法 律 责 任 就 能 得 到 很 好 的 履 行 。 从 这 一 意 义 上 讲 , 单位 领 导 人 与 会 计 人 员 在 会 计 监 督 问 题 上 的 目 标 是 一 致 的 , 会 计 人 员 认 真 履 行 会 计 监 督 职责 , 完 全 是 对 单 位 领 导 人 负 责 , 避 免 单 位 领 导 人 因 不 了 解 会 计 法 规 制 度 而 触 犯 法 律 。 因此 , 加 强 会 计 监 督 , 对 于 履 行 单

17、位 领 导 人 对 会 计 资 料 合 法 、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的 责 任起 到 至 关 重 要 的 作 用 。 一 方 面 , 单 位 领 导 人 要 支 持 、 保 障 会 计 人 员 依 法 进 行 监 督 , 为 会计 人 员 撑 腰 , 帮 助 解 决 会 计 人 员 在 监 督 中 遇 到 的 实 际 困 难 和 问 题 , 在 单 位 内 部 为 会 计 人员 进 行 有 效 地 会 计 监 督 创 造 一 个 良 好 的 环 境 ; 另 一 方 面 , 单 位 领 导 人 自 己 要 以 身 作 则 ,带 头 支 持 会 计 人 员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18、尤 其 不 应 对 会 计 人 员 依 法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进 行 干 扰 、 阻挠 。 在 现 实 工 作 中 , 有 许 多 单 位 领 导 人 认 为 会 计 人 员 对 领 导 批 办 的 财 务 收 支 进 行 抵 制 是“与 自 己 过 不 去 ”、 “不 支 持 领 导 工 作 ”, 甚 至 采 取 不 法 手 段 对 在 监 督 中 坚 持 原 则 的会 计 人 员 进 行 打 击 报 复 , 等 等 。 这 些 认 识 和 做 法 显 然 是 不 对 的 。 单 位 领 导 人 领 导 会 计 工作 , 不 是 说 单 位 领 导 人 可 以 横 加 干 预 、 阻

19、挠 会 计 人 员 依 法 行 使 职 权 。 如 果 是 这 样 , 单 位领 导 人 不 是 履 行 会 计 法 、 规 范 赋 予 其 领 导 会 计 工 作 的 职 责 , 而 是 在 践 踏 法 律赋 予 的 职 责 , 应 当 受 到 法 律 的 制 裁 。( 6) 会 计 人 员 要 认 真 履 行 会 计 监 督 职 责 。 会 计 监 督 是 会 计 法 和 规 范 赋 予会 计 人 员 的 重 要 责 任 , 必 须 严 格 认 真 地 履 行 。 在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 经 济 活 动 更加 复 杂 多 样 , 会 计 监 督 变 得 异 常

20、艰 巨 。 会 计 人 员 要 履 行 好 会 计 监 督 职 责 , 一 方 面 要 认 真掌 握 财 经 法 律 、 法 规 、 制 度 , 以 便 准 确 地 判 断 出 各 种 经 济 活 动 是 否 合 法 、 合 理 的 界 限 ,不 断 提 高 会 计 监 督 水 平 ; 另 一 方 面 , 要 转 变 会 计 监 督 观 念 和 改 进 工 作 方 法 。 很 长 一 个 时期 以 来 , 包 括 一 些 会 计 人 员 在 内 的 很 多 人 把 会 计 监 督 单 纯 理 解 为 “照 章 办 事 ”, 认为 会 计 监 督 就 是 “挑 毛 病 ”、 “找 别 人 的 错

21、 ”, 造 成 许 多 人 一 提 起 会 计 监 督 就 “反 感”。 这 是 对 会 计 监 督 的 误 解 。 会 计 监 督 包 括 对 不 合 法 的 收 支 予 以 制 止 和 纠 正 等 职 能 , 但更 重 要 的 是 一 种 服 务 职 能 , 通 过 有 效 的 会 计 监 督 为 单 位 的 经 济 活 动 服 务 , 达 到 加 强 经 济管 理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的 目 的 。 因 此 , 会 计 人 员 应 转 变 对 会 计 监 督 的 观 念 , 不 断 改 进 会 计监 督 的 方 式 和 方 法 , 把 会 计 监 督 寓 于 服 务 之 中 ,

22、改 变 单 纯 的 事 后 “制 止 和 纠 正 ”为事 前 、 事 中 、 事 后 的 全 过 程 控 制 , 改 变 事 无 巨 细 的 监 督 为 参 与 重 大 经 济 问 题 的 管 理 和 控制 , 更 多 地 为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服 务 。 这 样 , 会 计 监 督 就 会 得 到 包 括 单 位 领 导 人 在 内 的 大 多数 人 的 理 解 和 支 持 , 会 计 监 督 就 能 顺 利 地 进 行 。二、会计监督的内容首先说一下会计监督的主体:会 计 监 督 的 主 体 是 指 由 谁 来 实 行 会 计 监 督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第

23、十 六 条规 定 : “各 单 位 的 会 计 机 构 、 会 计 人 员 对 本 单 位 实 行 会 计 监 督 。 ”这 一 规 定 明 确 了 会计 人 员 是 会 计 监 督 的 主 体 。 在 我 国 , 会 计 人 员 作 为 会 计 监 督 的 认 本 , 有 其 特 殊 性 。 一 方面 , 会 计 人 员 是 国 家 财 经 法 规 的 维 护 者 ; 另 一 方 面 , 会 计 人 员 又 是 本 单 位 的 经 济 管 理 人员 , 要 维 护 本 单 位 的 经 济 利 益 。 会 计 人 员 的 这 种 双 重 身 份 决 定 了 会 计 监 督 的 复 杂 性 和

24、艰巨 性 。 这 主 要 表 现 在 , 当 国 家 利 益 与 单 位 利 益 不 一 致 时 , 会 计 人 员 坚 持 原 则 、 维 护 国 家利 益 , 往 往 会 遇 到 来 自 各 方 面 的 阻 力 。 这 就 要 求 会 计 人 员 有 很 强 的 政 策 性 和 原 则 性 。 会 计 监 督 可 以 按 不 同 的 标 准 进 行 分 类 :( 1) 按 监 督 实 行 的 时 间 , 可 以 分 为 事 前 监 督 、 事 中 监 督 和 事 后 监 督 。 事 前 监 督 是对 将 要 发 生 的 经 济 活 动 进 行 会 计 监 督 , 事 中 监 督 是 对 正

25、 在 发 生 的 经 济 活 动 进 行 会 计 监 督, 事 后 监 督 是 对 已 经 发 生 的 经 济 活 动 进 行 会 计 监 督 。 事 前 监 督 与 事 中 监 督 有 利 于 及 时 发现 问 题 、 及 时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 防 患 于 未 然 ; 事 后 监 督 便 于 全 面 、 真 实 、 准 确 地 检 查 经 济活 动 的 全 过 程 , 提 高 会 计 监 督 的 准 确 性 。 因 此 , 应 结 合 具 体 情 况 , 灵 活 选 择 监 督 的 方 法。( 2) 按 监 督 的 要 求 不 同 , 可 以 分 为 政 策 性 监 督 和 技 术

26、 性 监 督 。 政 策 性 监 督 是 检 查单 位 的 经 济 活 动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 法 规 , 着 眼 于 经 济 活 动 的 真 实 性 和 合 法 性 。 技术 性 监 督 是 检 查 单 位 的 经 济 活 动 是 否 符 合 财 务 会 计 的 核 算 技 术 要 求 , 着 眼 于 经 济 活 动 的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和 全 面 性 。 会 计 监 督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和 其 他 有 关 会 计 法 规 的 规 定 的 , 会 计 人 员 进 行 会 计 监 督 的 对 象 和 内

27、容 是 本 单 位 的 经 济活 动 。会 计 监 督 的 基 本 内 容 包 括 :( 1) 对 会 计 凭 证 、 会 计 账 簿 和 会 计 报 表 等 会 计 资 料 的 进 行 监 督 , 以 保 证 会 计 资料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合 法 ;( 2) 对 各 种 财 产 和 资 金 进 行 监 督 , 以 保 证 财 产 、 资 金 的 安 全 完 整 与 合 理 使 用 ;( 3) 对 财 务 收 支 进 行 监 督 , 以 保 证 财 务 收 支 符 合 财 务 制 度 的 规 定 ;( 4) 对 经 济 合 同 、 经 济 计 划 及 其 他 重 要 经

28、 营 管 理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 以 保 证 经 济 管 理活 动 的 科 学 、 合 理 ;( 5) 对 成 本 费 用 进 行 监 督 , 以 保 证 用 尽 可 能 少 的 投 入 , 获 得 尽 可 能 多 的 产 出 ;( 6) 对 利 润 的 实 现 与 分 配 进 行 监 督 , 以 保 证 按 时 上 交 税 金 和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 等 等。 三、会计两大基本职能的关系会 计 的 两 大 基 本 职 能 核 算 和 监 督 。会 计 监 督 离 不 开 会 计 信 息 的 作 用 , 而 会 计 信 息 的 生 成 及 作 用 , 显 然 又 离 不 开 会

29、计 核 算 职 能 的 作 用 。 在 会 计 发 展 历 史 上 , 会 计 监 督 与 会 计 核 算 是 互 为 表 里 的 。 没 有 会计 核 算 , 监 督 就 成 了 “空 中 楼 阁 ”; 离 开 了 会 计 监 督 , 会 计 核 算 将 陷 于 盲 目 性 , 而 且其 一 系 列 创 造 性 发 展 也 将 得 不 到 合 理 的 解 释 , 由 此 可 得 出 以 下 结 论 :1.会 计 监 督 职 能 依 附 于 会 计 核 算 职 能 而 存 在 , 会 计 核 算 职 能 作 用 则 以 会 计 监 督 职 能存 在 并 作 用 且 成 为 会 计 之 灵 魂

30、为 前 提 。2.会 计 监 督 职 能 的 主 要 含 义 是 会 计 在 工 作 中 所 具 有 的 对 经 济 行 为 的 引 导 力 、 制 约 力和 对 经 济 管 理 的 保 证 力 、 促 进 力 。3.现 代 会 计 主 要 借 助 于 提 供 以 下 信 息 实 现 监 督 职 能 :( 1) 反 映 资 产 购 存 、 流 转 、 流 量 的 实 况 ;( 2) . 反 映 资 产 利 用 效 率 、 效 益 的 差 异 ;( 3) 反 映 、 制 止 和 纠 正 本 单 位 收 支 偏 离 规 定 、 标 准 的 内 容 及 规 模 。四、会计监督职能健康发展的条件目前,

31、人们普遍知道会计监督的重要性,有着更进一步的发展前景;然而,现实效果如何呢?笔者实难恭维。因此结合我自己的学习和在中小企业的工作体会,我认为,会计监督职能要想有健康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做到:(1)会计人员必须守住自己的这片净土。在实际工作中来自各方面,特别是企业内部的压力,使得会计人员无法完全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会计监督,希望我们会计人员能顶住压力,坚持原则。(2)单位负责人要重视和尊重会计人员,在经济业务上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办事,不要把不合规定或不合法的业务强压财务人员去办理,不要出了问题以自己不懂财务为借口,把责任推给会计人员。(3)提高会计人员的地位和待遇。(4)在私有经济这块,会计监督

32、职能要真正建立起来,使会计人员能真正行使监督的职权和发挥监督作用。只有做到以上几点,会计监督职能才能在实践中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 五、结束语我的毕业论文终于完成了,写到最后真有“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的感觉。在此要感谢 XX 大学的老师们,是他们教给了我学以致用的知识。在论文设计过程中,我通过查阅大量有关资料,学到了不少知识,经历了不少艰辛,但收获同样巨大。在整个论文设计中,我充分体会到了在创造过程中探索的艰辛和成功时的喜悦,并培养了我独立工作的能力,相信会对今后的学习工作生活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虽然这篇论文做的不太完美,但是在设计过程中所学到的东西则是我最大的收获和财富。毕业设计不仅

33、是对前面所学知识的一种检验,而且也是对自己能力的一种提高。通过这次毕业设计使我明白了自己的知识还比较欠缺,自己要学习的东西还太多。通过这次毕业设计,我才明白学习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都应该不断的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知识和综合素质。 最后得出一个结论:知识必须通过应用才能实现其价值! 六、参考文献财务与会计,1994 年 3 期第 9 页。 会计学,葛家澍、余绪缨主编(高等学校财经类专业核心课程教材)(修订本),四川人民出版社 1995 年 6 月出版,第 16 页。 美克劳德小乔治管理思想史,商务印书馆 1985 年出版,第 564 页。美查尔斯T霍恩格伦高级成本管理会计学(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6 年出版,第 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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