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页 共 37 页(本协议参照国家电监会示范文本编写) 编号: 非 省 统 调 电 厂并 网 调 度 协 议( 示 范 文 本 )甲方: 乙方: 年 月签署第 2 页 共 37 页目 录第 1 章 定义与解释第 2 章 双方陈述第 3 章 双方义务第 4 章 并网条件第 5 章 并网申请及受理第 6 章 调试期的并网调度第 7 章 调度运行第 8 章 发电计划第 9 章 设备检修第 10 章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第 11 章 调度自动化第 12 章 调度通信第 13 章 事故处理与调查第 14 章 不可抗力第 15 章 违约责任第 16 章 协议的生效和期限第 17 章 协议的变更、转
2、让和终止第 18 章 争议的解决第 19 章 适用法律第 20 章 其他特别条款附件一:并网点图示附件二:电厂技术参数附件三:电厂设备调度范围划分 备注第 3 页 共 37 页并 网 调 度 协 议本并网调度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签署:甲方: ,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输电(供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乙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 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本协议所指电厂发电业务许可证或豁免证书(编号: ),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
3、人: 。鉴于:(1) 甲方经营管理适于电厂运行的电网,并同意乙方电厂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并入电网运行。(2) 乙方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 兆瓦(MW) 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并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该电厂并入甲方电网运行。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调度和并网运行行为,维护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 1 章 定义与解释1.1 本协议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1.1.1 电力调度机构:指 电力调度中心/所,是依法对电力
4、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机构,隶属甲方。第 4 页 共 37 页1.1.2 电厂:指位于 ,由乙方拥有并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 兆瓦(MW)(共 台,分别为 号机组 兆瓦、 号机组 兆瓦、 号机组 兆瓦、 号机组 兆瓦,技术参数详见附件二)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1.1.3 并网点:指电厂与电网的连接点(见附件一)。1.1.4 首次并网日:指电厂(机组)与电网进行同期连接的第一天。1.1.5 并网申请书:指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要求将其电厂(机组)并入电网的书面申请文件。1.1.6 并网方式:指电厂(机组)与电网之间一次系统的连接方式。1.1.7 AGC:指自
5、动发电控制(Automatic Generation Control)。1.1.8 AVC:指自动电压控制(Automatic Voltage Control)。1.1.9 一次调频:指通过原动机调速器来调节发电机组转速,以使驱动转矩随系统频率而变动。1.1.10 RTU:指远动装置(Remote Terminal Unit)。1.1.11 PMU:相量测量装置(Phasor Measurement Unit)。1.1.12 解列:本协议专指与电网相互连接在一起运行的发电设备与电网的电气联系中断。1.1.13 特殊运行方式:指因某种需要而使电厂或电网接线方式不同于正常方式的运行安排。1.1.1
6、4 机组可用容量:指机组任何时候受设备条件限制1修正后的出力。1.1.15 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计划检修、备用期内的状态,包括大修、小修、公用系统计划检修及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的节假日检修、低谷消缺和停机备用等。1.1.16 非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不可用而又不是计划停运的状态。根据需要停运的紧急程度,非计划停运分为以下 5 类:第 1 类为立即停运;第 2 类为可短暂延迟但必须在 6 小时以内退出的停运;第 3 类为可延至 6 小时以后,但必须在 72 小时之内退出的停运;第 4 类为可延至 72 小时以后,但必须在下次计划停运以前退出的停运;第 5 类为超过计划停运期限的延长停运。1.1
7、.17 强迫停运:第 1.1.16 款中第 1、2、3 类非计划停运统称为强迫停运。第 5 页 共 37 页1.1.22 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指电力调度机构每日编制的用于确定电厂次日各时段发电出力的曲线。1.1.23 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出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导致电力系统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1.1.24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指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制定的用于规范本区域电力系统调度、运行行为的规程。1.1.25 甲方原因
8、:指由于甲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甲方的责任。包括因甲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1.1.26 乙方原因:指由于乙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乙方的责任。包括因乙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1.1.27 购售电合同: 指甲方与乙方就电厂所发电量的购售及相关商务事宜签订的合同。 1.1.28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1.2 解释1.2.1 本协议中的标题
9、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1.2.2 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2.3 本协议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议所指的年、月、日均为公历年、月、日。1.2.5 本协议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1.2.6 本协议中的数字、期限等均包含本数。第 2 章 双方陈述第 6 页 共 37 页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2.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2.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
10、办妥并合法有效。2.3 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2.4 本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协议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协议生效后即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 3 章 双方义务3.1 甲方的义务包括:3.1.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以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根据电厂的技术特性及其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电厂进行统一调度(调度范围见附件三)。3.1.2 负责所属电网相关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检
11、修维护和技术改造,满足电厂正常运行的需要。3.1.3 以有关部门下达的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为基础,根据购售电合同的约定,结合电网运行实际情况,按时编制并向乙方提供月度发电计划、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及无功出力曲线(或电压曲线)。3.1.4 合理安排电厂的设备检修。3.1.5 支持、配合乙方对相应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对乙方与电网有关的调度、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对乙方运行中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励磁系统(包括 PSS)、AGC 及调速系统、电能计量系统、电力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等相关专业、业务进行指导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3.1.6 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乙
12、方通报与其相关的电网重大设备缺陷信息、与电厂相关的输电通道能力,定期披露与乙方有关的电力调度信息。第 7 页 共 37 页3.1.7 根据电力系统运行需要及乙方设备的特性,及时按程序修改相应规程、规范。3.1.8 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根据需要制定反事故措施。经电力监管机构授权,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网厂联合反事故演习方案并组织实施。3.1.9 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3.2 乙方的义务包括:3.2.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以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
13、一调度,合理组织电厂生产。3.2.2 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指令组织电厂实时生产运行,参与电力系统的调峰、调频、调压和备用。3.2.3 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提供电厂设备检修计划建议,执行已批准的检修计划,做好设备检修维护工作。3.2.4 接受甲方根据第 3.1.5 款作出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并配备相应的技术管理和检修管理人员,配合甲方工作。3.2.5 根据需要及时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并报甲方备案(涉及电网安全的须征得甲方同意)。3.2.6 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完整地向甲方提供电厂设备运行情况及生产信息,包括燃料、水情等。3.2.7 制定与甲方电力系统规程、规范相一致的现场运行规
14、程,并送甲方备案。3.2.8 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配合甲方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落实检查中提出的防范措施;电力调度机构有明确的反事故措施或其他电力系统安全要求的,乙方应按要求实施并运行维护;将有关安全措施文件送电力调度机构备案;参加电力调度机构组织的联合反事故演习。3.2.9 配合甲方进行事故调查。第 8 页 共 37 页第 4 章 并网条件4.1 乙方一、二次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2,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网正常运行方式已经明确,有关参数已合理匹配,设备整定值已按
15、照要求整定,具备并入甲方电网运行、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条件。4.2 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励磁系统、调速系统)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协议第 10 章的有关约定。4.3 电厂调度自动化设施3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协议第 11 章的有关约定。4.4 电厂电力调度通信设施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
16、程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协议第 12 章的有关约定。4.5 电厂电能计量装置参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00)进行配置,并通过由双方共同组织的测试和验收4。4.6 电厂相量测量装置须满足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实时动态监测系统技术规范(Q/GDW 131-2006)的要求。4.7 电厂的二次系统按照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电监会 5 号令)和电监安全200634 号文六个附件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已实施安全防护措施,并经电力调度机构认可,具备投运条件。4.8 电厂运行、检修规程齐备,相关的管理制度齐全, 其中涉及电网安全的部分应与所在电网的安全管理规定相一致。4.9 电厂有
17、调度受令权的运行值班人员,须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培训,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持证上岗。4.10 甲方与乙方运行对应的一、二次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第 9 页 共 37 页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有关参数已合理匹配,设备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备电厂接入运行的条件。4.11 双方针对电厂并入电网后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已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并送电力调度机构备案。第 5 章 并网申请及受理5.1 乙方电厂并网须向甲方申请,并在甲方受理后按照要求的方式并入。5.2 并网申请。乙方应在电厂(机组)首次并网日
18、的 日前,向甲方提交并网申请书,并网申请书应包含本次并网设备的基本概况、验收情况、并网电厂(机组)调试方案和调试计划等内容,并附齐本协议第 5.5 条所列的资料。5.3 并网申请的受理。甲方在接到乙方并网申请书后应按照本协议第 4 章约定和其他并网相关规定认真审核,及时答复乙方,不无故拖延。5.3.1 并网申请书所提供的资料符合要求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并网申请书后 日内予以确认,并在机组首次并网日 日前向乙方发出书面确认通知。5.3.2 并网申请书所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不予确认,但应在收到并网申请书后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不确认的理由。5.4 并网申请确认后,双方应就电厂并网的具体事宜
19、作好安排。5.4.1 甲方应在已商定的首次并网日前 日向乙方提供与电厂相关的电力系统数据、设备参数及系统图,包括与电厂相关的电网继电保护整定值(或限额)和与电网有关的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或限额)。5.4.2 向乙方提供联系人员(包括有调度发令权人员、运行方式人员、继电保护人员、自动化人员、通信人员等)名单和联系方式。5.4.3 乙方应在收到确认通知后 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并网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并与电力调度机构商定首次并网的具体时间与程序。5.4.4 甲方应在电厂首次并网日 日前对乙方提交的机组并网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予以书面确认。第 10 页 共 37 页5.4.5 双方
20、认为需要商定的其他具体事宜: 。5.5 乙方提交并网申请书时,应向甲方提供准确的中文资料5(需要在并网启动过程中实测的参数可在机组并网后 日内提交),包括:(1) 潮流、稳定计算和继电保护整定计算所需的发电机(包括调速器、励磁系统)、主变压器等主要设备技术规范、技术参数及实测参数(包括主变压器零序阻抗参数)。(2) 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图纸(包括发电机、变压器整套保护图纸)、说明书,电力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安装调试报告。(3) 与甲方有关的电厂调度自动化设备技术说明书、技术参数以及设备验收报告等文件,电厂远动信息表(包括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变比及遥测满刻度
21、值)、电厂电能计量系统竣工验收报告,电厂计算机系统安全防护有关方案和技术资料。(4) 与甲方通信网互联或有关的通信工程图纸、设备技术规范以及设备验收报告等文件。(5) 机组励磁系统及 PSS 装置(设计、实测参数)、低励限制、失磁、失步保护及动态监视系统的技术说明书和图纸。(6) 电气一次接线图及甲方调度管辖的电气一次设备(开关、闸刀、流变等)型号和参数。(7) 机组开停机曲线图、运行曲线图(P-Q 曲线图)和机组升、降负荷的速率,机组 AGC、一次调频有关参数和资料。(8) 其他与电网运行有关的主要设备技术规范、技术参数和实测参数。(9) 由乙方负责整定的机组涉网相关保护(定子及转子过电压保护,定子及转子过电流保护,失磁保护,过励磁保护,失步保护,高低频保护,逆功率保护等)定值单及整定计算书。(10) 现场运行规程。(11) 厂用电保证措施。(12) 机组调试计划、升压站和机组启动调试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