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 客服电话:95595门户网站:中国光大银行阳光理财资产管理类理财产品“T计划 157-89 天”说明书重要须知:本理财产品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因市 场变动 而蒙受重大损失,您 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一、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与产品 编号为 EB2263 的中国光大银行资产管理类理财产品协议书、 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共同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 财合同。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中国光大银行负责解释。二、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 显区别,具有一定的风险。本产品涉及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管理风险、信息传递风险等。请仔细阅读本说
2、明书“风险提示”部分。三、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 收益类理财产品,存在本金 损 失的可能。本理财产品的任何预期收益、预期最高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人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国光大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四、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无投 资经验及有投资经验投资人的相关要求,本产品适合有投资经验和无投资经验的投资人。五、光大银行郑重提示:在购买 本理财产品前, 请投资人应 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 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 理财产品的资金方向、 风险类 型及预期收益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
3、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六、中国光大银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 规定,或根据市场情况,对本说明书中已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以及收费项 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并将于调整生效前 5 个银行工作日通过中国光大银行门户网站(http:/)予以公布或通过与投资人约定的联系方式进行通知。若本理财产品的投资人不接受上述调整,则应 及时通过中国光大银行营业 网点或网上银行提前赎回本产品;若本理财产品投资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前赎回本产品, 则视为本理财产品投 资人对相关调整无异议且同意在调整后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七、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后,投资人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
4、相关信息。八、本理财产品的测算收益不等于 实际收益,投 资须谨慎。九、投资人与中国光大银行签 署理财产品协议书等销售文件后,中国光大银行在划款时,不再通过任何方式与投资人进行最后确认,直接划款。本产品可能存在但不限于如下风险:1信用风险:本产品涉及所投 资债券、准 债券等金融资产发 行人的信用风险,若因本产品所投资的金融资产的信用状况恶化,导致资产出 现减 值甚至大幅本金损失,致使到期日投资实际获得的分配资金不足该产品按照对应期限和对应年收益率计算所应获得的本金和收益金额,光大银行将按照投资实际收益情况,并以 资产变现实际收到的资金为限支付投资人本金及收益,投资人将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理财本金
5、和收益延迟收回乃至损失的风险。风险防范措施:本理财产品管理团队将严格按照本产品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进行操作,同时密切关注相关债务人信用状况,并根据债务 人信用等级的调整及时调整投 资组合,尽量减小信用 风险。2利率风险:在本产品投资期内,收益不随市场利率的调整而 调整。风险防范措施:建议投资人在对自身收益目标、财务结构和市 场利率走势进行慎重评估后谨慎购买。3流动性风险:投资人在本产 品的存续期内无提前终止权 ,这将导致投资人在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在本产品的存续期内使投资人丧失其他投资机会。第一部分 - 理财产品风险提示及防范措施2/6 客服电话:95595门户网站:风险防范措施:建议投资
6、人对自身在本产品投资期限内的流动性需求(特别是大额支出)进行慎重评估后谨慎购买。4政策风险:本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 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的受理、投资、 偿还等工作的正常进行。风险防范措施:本理财产品投资管理团队将密切关注国家金融政策的变化,在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本产品产生重大影响时,光大 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以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5管理风险:在本产品运作过 程中,可能因投 资管理各方对经济 形势和金融市场走势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或对于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资金收益水平和本金安全。风险防范措施:本产品管理团队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
7、度。以现行各项风险管理制度为基础, 为本产品制定严谨的管理制度,作为本产品投资组合风险管理的依据。6信息传递风险:中国光大银 行将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中规 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人公示本产品的各类信息和重大事件,投资人需及时查询了解。若因通讯故障、系 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将可能 导致投资人无法及时或正确了解本产品的有关情况。7. 其它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 证券交易所系统性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 现,将 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本投资计划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本投 资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投资计划的资产本金和收益安全。(二星)适合稳健型投资人投资
8、,适合投 资策略为稳健 发展。同 时,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无投资经验及有投资经验投资人的相关要求,本产品适合无投资经验或有投资经验的投资人。产品风险星级 风险程度 适合的投资人 适合投资策略 低 谨慎型 风险控制 较低 稳健型 稳健发展 中 平衡型 均衡成长 较高 进取型 积极进取 高 激进型 风险承受1. 资产管理产品:指光大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投资人的投资意愿,按照投资人与光大银行共同约定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及投资管理原则,将投 资人委托的 资金在境内金融市场进行各类型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操作,以实现所委托资 金投资效益最大化的业务。2. 本产品/产 品:指阳光理财资产管理类理财产
9、品3. 受托管理资金:指投资人委托并交付光大银行进行管理的初始本金。4. 受托管理资产:指投资人委托光大银行代其运作和管理受托管理资金所形成的各项资产的总和。5. 银行工作日:指国内法定银行工作日。6. 交易所工作日:指中国证券市场的法定交易日。7. 开放申购日:指接受投资人申请购买产品份额的交易所工作日。8. 预约购买期:指允许投资人在开放申购日工作时间之前预约在产品申购日购买产品份额的一段时间。9. 交易确认日:指银行确认购买或赎回等与本产品相关的交易行为成功或失败的日期。10. 产品注册登记:指产品注册登记人在 TA 系统(注册登 记系统)中确认投资人交易,并注册 产品份额的行为。第二部
10、分-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第三部分名词释义第四部分-理财产品基本条款3/6 客服电话:95595门户网站:1. 产品名称: “T 计划 157-89 天”2. 产品编号:EB22633. 发行人/管理人: 中国光大银行(以下简称“ 银行”)4. 受托管理资产托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5. 产品注册登记人:中国光大银行6. 募集币种:人民币7. 产品类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8. 投资人撤销投资方式:详见“第五部分-交易规则”9. 受托管理资金金额起点:个人投资人首次投资本产品的起点金额为人民币 5 万元,追加投资本产品的起点为 1 万元,并以人民 币 1 万元的整数倍数递增。10. 计息基础:实际持
11、有天数/36511. 预约购买期:2013 年 9 月 30 日-2013 年 10 月 11 日 9:30 之前。12. 开放申购日:2013 年 10 月 11 日13. 预期收益起始日:2013 年 10 月 11 日14. 产品到期日:2014 年 1 月 8 日15. 投资周期:89 天16. 产品收益率:详见收益条款。17. 收益支付方式: 详见收益条款。18. 产品份额面值:本产品每份产品份额的面值为 1 元,银行按面值出售本产品。19. 交易确认日:本产品交易确认日为 T+0 日,即交易办理日。1. 购买:投资人可在产品开放申购日当日 9:30 至 15:00,凭产品协议书规定
12、的有效证件到银行网点申请购买产品份额。投 资人首次投资本产品,购买金额应不低于本产 品规定的首次投资起点金额。本期开通柜台及网银渠道。2. 预约购买:投资人可在产品预约购买期,委托银行在约定的开放申购日,按照投资人约定的购买金额,自动扣划投资人指定账户资金,购买本产品份额。投资人须确保在 预约购买发起时和约定的开放申购日指定账户有足额资金购买份额,否则交易将发起失败。投资人首次投 资本产品,购买金额应不低于本产品规定的起点金额。投资人可在 约定的开放申购日次日通过光大银行任意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查询交易发起情况。3. 撤单:投资人对当日成功委托的购买业务,在委托日当日 15:00 前可以撤销。对
13、成功委托的预约购买业务,可在预约委托日至约定发起日的 15:00 前撤销。4. 确认交易:银行在产品交易确认日,确认交易成功,投资人可在产品交易确认日次日通过光大银行任意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只有经银行确认成功的交易方为有效交易,否 则交易无效;最终交易金额以银行确认成功的金额为准。5. 首次投资的认定:当投资人持有本产品份额余额为 0 且无已委托待确认的购买(不含预约申购)交易,则认定为首次投资,首次投资购买金额须大于等于本产品起点金额。一、本产品募集资金的大类资产 配置比例及投资范围本产品投资范围为境内外市场具有良好收益性与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债券
14、类产品、新股申购类信托计划、准债券类产品、利率衍生品和信用衍生品等。其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类产品投资占比不低于 30%,新股申购类信托计划和准债券类产品投资占比不高于 70%,投资境外市场债券类产品不超过 10%,投资衍生产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 50%,进行正回购交易的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组合资产净值的 40%。第六部分-理财产品属性第五部分交易规则4/6 客服电话:95595门户网站:1.货币市场工具主要包括: 债 券回购、拆借、 货币市场基金等。本产品可通过债券正回购融入资金进行流动性管理。2.债券类产品:包括境内外依法发行、上市的国 债、金融 债、央行票据、企业债
15、、公司 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品种、以及中国银监会允许理财产品投资的其他债券市场金融工具。 本产品投资境内债券的公开市场债项评级不得低于 AA,投资境外债券的公开市场债项评级不得低于BBB。3.准债券类产品: 指通过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的方式投 资于具有固定收益回报特征的债权。4.衍生产品包括利率互换等利率衍生品和信用违约互换等信用衍生品。本产品投资衍生产品的目的仅限于套期保值目的,其中信用违约互换仅可作 为信用保护买入方。本产品的上述投资范围将有可能随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而产生变化,如投资范围等发生变化,
16、产品管理人将通过光大银行门户网站()进行公告。若因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产品在存续期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规定区间,本 产品管理人将恪尽职 守,在以投 资人获得最大利益的前提下,尽快使投资比例恢复到规定区间。二、收益和本金确定:1、收益率:(1)本产品按照投资人实际累计购买确认的产品份额分档计付收益,分档收益率见下表:金额 预期年化收益率5 万元(含)-30 万元 5.3%30 万元(含)-100 万元 5.4%100 万元(含)以上 5.5%(2)银行所公布的产品收益率为在不发生本产品所提示的投资风险的情况下的正常收益率,若发生本产品所提示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实际获 得的收益可能低于银行公布收益率
17、,甚至蒙受本金损失。2、 收益率测算依据:本产品收益产品投资收益相关费用。3、 收益计算及分配:(1( 收益支付方式:在产品到期日一次性支付。在不 发生本 产品所提示的风险的情况下, 银行将在产品到期日24:00 前将收益以现金分红形式与本金一并划转到投资人指定账户。(2( 收益的计算:投资期到期收益=理财本金*产品年化收益率*本期实际持有天数/3654、本金确定:在不发生本产品所提示的风险的前提下, 中国光大银行在本理 财产品到期日 24:00 前本金一次性返还投资人。5、产品收益及风险示例:理财资金所投资品种,可能由于市 场波动导致贬值或者发 生信用风险导致相应损失,使 产品在到期时理财投
18、资收入有可能不足以支付投资人预期收益,甚至不足以支付理财产品本金,届 时银行将按照产品的实际收益支付投资人本金和收益。但银 行将向 发生信用风险的投资 品种发行主体进行追偿,所追 偿的全部收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继续向投资人进 行清 偿。假设本期产品在不发生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的情况下,投资人可按照本产品约定的收益计算方法得相应的5/6 客服电话:95595门户网站:投资收益。若投资人成功购买 了本理财产品金额为人民币 5 万元, 该投资人可获得的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为人民币 50646.16 元,即 50000+500005.3%89/36550646.16 元。三、相关费用1、申购费用:本
19、产品无申购费 用。2、银行管理费:本产品银行收取投 资管理费,投 资管理费率不高于 1.50%(年化)。3、托管费:本产品托管人收取托管 费,托管 费率不高于 0.05%(年化)。4、超额业绩报酬:本产品扣除上述 费用后超出约定预期收益的部分 为光大银行超额业绩报酬。四、提前终止条款:在投资期内,银行和投资人均无提前 终止权。五、税收规定:本理财产品银行不承担代扣缴相关税费的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质押及理财产品持有证明 规定:本产品可开立理财产品时点持有证明,不可 办理质押贷款。七、产品估值:本理财产品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本理 财产品项下的各 项资产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
20、商定利率或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 进行摊销,每日 计提收益。若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光大 银行有 权按照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并及 时向投资人公告。八、追索条款:若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金融产品到期不能全部偿付导致资产减值甚至本金大幅损失,则银行将首先按照本产品投资的实际回收资金偿付理财本金和收益,差 额部分向相关 责任人索赔, 银行将在收到索赔获得的本金及收益后 7 个工作日内向相关投资人进行支付。九、其他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本产品协议书和说明书所约定的投资范围、比例和原则进行投资操作,尽力通 过完善的内控措施保证本产品项下的受
21、托管理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不因自身 经营目的对受托管理资产进行出售和抵、质押等处置行为。信息披露内容:1、产品收益率;2、产品持仓情况;3、产品的各项费用情况;4、其他影响本产品投资运作的重大事件等。信息披露频率:1、本产品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银行将公布本产品成立公告;2、本产品到期后 5 个工作日内,银行将公布本产品到期公告;3、本产品成立后,如遇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以及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将于调整生效前 5 个银行工作日通过中国光大银行门户网站(http:/)予以公布;4、如遇发生影响本产品投资运作的重大事件,银行将及时 予以公布;信息披露方式:第七部分-理财
22、产品信息披露6/6 客服电话:95595门户网站:阳光理财产品的信息可通过中国光大银行门户网站(http:/)“阳光理财”进行查询,或中国光大银行通过与投资人约定的联系方式进行通知。根据本产品运作特点,中国光大 银行将不向投资人另行寄送帐单。若由于投资人原因无法登 陆中国光大银行网站或中国光大 银行无法以约定的联系方式进行有效通知,所造成的后果将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请投资人审慎决定。本产品投资人已阅读并领取“中国光大银行阳光理财资产管理类T 计划 157-89 天 说明书”,共 6 页,充分了解本产品的收益和风险,自愿 购买。投资人同意对于中国光大银行通过门户网站公布的信息将及时浏览和阅读,并视为投资人已获取该信息。中国光大银行或将通过产品协议书中的联系方式告知投资人产品重要事项。若联系方式变更,本产品投资 人将主动告知银行。如投资人未将联系方式变更及时告知中国光大银行,则中国光大银行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投资人签字: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