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校园安全预防与应急处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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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校园安全预防与应急处理,王 立 杰,Tel、weixin:15966699108 QQ:631074751,山东 济南,中小学校园安全现状简介,一,校园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二,校园安全标准化管理,三,CONTENTS,目 录,中小学安全现状,2015-12-25,教育部在浙江省宁波市召开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现场经验交流会2015年,中小学生幼儿非正常死亡人数较2014年下降了7.88%,较2011年下降了33.94%。 2013年,全国普通中小学生及幼儿园幼儿非正常死亡较2012年下降了7.05%,较2011年下降了24.58%。 近5年来中小学生、幼儿园幼儿伤害事故和非正常死亡人数逐年下降。

2、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学 校 安 全 工 作 发 展趋 势,学校安全立法高层级,学生安全保护社会化,学校安全人员专业化,学校安全管理标准化,教师安全教育全覆盖,学校安全教育技能化,不管是什么情况,不论是什么天灾人祸,一定不要让下一代受到伤害,这是我们的责任。 2013年5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四川芦山灾区龙门乡隆兴中心校看望学生的讲话,守护学生安全,我们责无旁贷,“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 失职追责” “确保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承担好的重要责任。” -习近平,“一岗”:职务所对应的岗位;“双责”:相关人员不

3、仅要对所在岗位承担的具体工作负责,还要对所在岗位或部门相应的“其他事项”责任。,教育部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导手册,陕西省定边县堆子梁中学一氧化碳中毒,2008年12月2日,发生了一起特大安全事故,该校小学四年级的12名女生一氧化碳中毒致11名死亡、1名重伤,死者中年龄最大的仅为11岁.,陕西定边,2009年12月7日,湖南省湘乡市育才中学发生一起踩踏事故8死26伤。,2013年2月27日早,湖北省老河口市薛集镇秦集小学因值班老师没按时打开一楼铁门,学生汇集寝室大门处,相互踩踏,4死7伤。8人被免职或撤职. 4名当天的值班老师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昆明市教育局副局长王坚、盘龙区政府副区长

4、陆佳停职检查。经公安机关的调查,对该校校长李岚、分管校园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杨霖、体育老师李鹏程三人,以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依法刑事拘留。,2014年9月26日中午14时左右 ,昆明市盘龙区明通小学学生午休下楼,因楼道放置海绵垫引发一起踩踏事故,造成学生6人死亡、26人受伤。,山东蓬莱1119校车事故调查报告(2015-03-18),1.张爱敏,肇事小型面包车驾驶员。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2.戴世林,烟台金进建材有限公司驾驶员。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14年12月27日经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3.张阁,烟台金进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14年12月

5、27日经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4.张玉红,蓬莱市潮水镇潮水四村幼儿园负责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14年12月27日经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5.郭君平,小型面包车车主。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14年12月27日经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9.吴艳艳,蓬莱市潮水镇晓风小学教师。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10.葛寿运,蓬莱市潮水镇晓风小学教师。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11.慕永娜,蓬莱市教学研究室副主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12.聂希鹏,蓬莱市代理教育体育局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1年、行政撤职处分。13.赵笑苒,蓬莱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给予行

6、政降级处分。39.徐爱华,蓬莱市政府副市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40.王培歧,蓬莱市委常委、副市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保护学生也是在保护 我们自己,安全意识和行动有迷茫,存在侥幸心理,学生教育不到位,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存 在 问 题,二校园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学校安全事件的预防与管理,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理,教师的安全教育与管理,二校园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相关法律与安全知识的培训,教师应尽的义务,教师的教学安全,教师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合格教师,26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二)有合格的教

7、师,学校责任事故: 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1)合格教师,(2)教师学习与培训,在此之前,你是否参加过有关校园安全的专题培训? A、是 (30.1%) B.否 (69.9%)出现安全事故你能否从容、正确、及时的做出处理? A.能 (46.1%) B.不能(1.3%) C.没把握 (14.1%) D.尽力而为(38.5%),校园安全相关政策法规,校园伤害归责原则,未成年人监护问题,学校与学生关系,学校与教师关系,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2)法律法规的学习,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故意和过失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

8、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行为人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学生的结果,或能够预见但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却存有侥幸心理而轻信能够避免所造成的。,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观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

9、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民法通则不满十周岁的儿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龄不同举证责任不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

10、,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三方责任事故,学校、学生以外的其他当事人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由过错的当事人承担责任。,2009年4月11日上午9时淄博铝城二中学生春游客车翻入深沟,免责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12.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9.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12.9.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1.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1、(1999.1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3.1),侵权责任法(2010、7、1.),与校园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9.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监护及其性质: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监护主体:民法通则父母是未成年的监护人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为监护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问题,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社会关

12、系。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源于教育活动。学校承担教育法规定的责任。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保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学校与学生的教育法律关系,职务委托关系:因职务聘用而形成的职务委托关系,要求教师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务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 教师行为职务行为:学校的教职工在其工作岗位上为完成学校规定的任务与要求,按照其职责的规定所实施的教育教学及管理行为,在法律上称为职务行为。,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教师过错的追偿:

13、对学校教职工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事故责任,学校赔偿后,可向教师追偿。,个人行为: 行为人脱离了其岗位与职责的要求而实施的,就是个人行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教师行为,及时救治义务,管理义务,教育义务,(3)教师应尽安全义务,注意与告知义务,(4)教师教学安全,严禁体罚与变相体罚,课堂教育教学环节安全,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熟练掌握本学科课堂教学及活动的安全规律。教学环节、教学内容、按时到岗、在岗、自救自护、应急事件的处理,课上、课下教室

14、、实训、功能室、活动室.,课前提醒、课中监督、课后处理, 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教师,二校园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应熟知的安全知识(教育义务),履行安全义务,家长应尽责任与义务,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校园易发安全事故时段,学生履行安全义务,教育法: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刑法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

15、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教育法

16、: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家长履行安全责任与义务,教育法: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第十条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

17、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家校结合,有关安全教育的法律、法规、经验、案例、知识、技能、文章等信息,学生,有关教师专业化成长、班主任管理、学科教学、方法指导、政策分析、有效管理等内容。,教师,传递正确的教育理念,正反两方面的家庭教育案例,树立家校合力的教育观点,家庭,多方资源,齐抓共管,学校楼梯间安全,宿舍区安全,大型集会、活动安全,校内吃零食与穿着服饰安全,劳动和卫生扫除安全,体育课、实践课、实训课安全,校园易发生安全事故的时段,南磨房小学案,二校园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学校安全事件的类型,门卫管理不严事故,建筑物设施事故,校园暴力事件,突发疾病,上放学路上校车事故,拥挤踩踏事故,饮食卫生安事故,教学事故,校园安全日平安是关键,校园安全 -日平安,强化安全事故防范意识,平安日目标,强化安全事故防范意识,二校园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3,伤害事故处理程序及注意事项,安全事件相关因素的应急处理,细节管理,远离伤害,灾难面前,生命的脆弱震撼了所有生命至上的心灵,珍惜我们在世间的每一刻每一秒,珍惜身边的每一次感动和每一次幸福。敬畏每一个生灵的存在,尊重每个生命的权利,爱人、爱已、爱家园,享受生活,让生命之曲悦耳动听。,出发与归结点:,【生命旅途】,王立杰,谢谢 祝快乐!,Tel:15966699108 qq:631074751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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