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滘镇上僚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第 1 页北滘镇上僚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完善本社组织管理,规范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保障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社的全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上僚股份合作经济社名称缩写:上僚股份社。本社地址:上僚大道 2 号。第三条 本社在镇党委、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自觉接受镇政府、村委会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第四条 本社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行自主经营,独
2、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份分红。第五条 本社履行下列职责:(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向本社以外转让,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占。本社具有发展经济、公共福利事业的职能。(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五)为家庭承包经营提供服务;(六)为本社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北滘镇上僚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第 2 页(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 资产产权第六条 本社所有的资产
3、包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法律规定属于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河涌等自然资源,兴办集体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和政府征用征收本社土地的留用地指标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本社依照固化政策分配的宅基地、自留地的土地属于本社集体所有;(二)本社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购置的交通、通讯、电力、教育、治安保卫、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备等财产;(三)本社兴办的集体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四)本社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兴办的项目中,按合同规定属于本社所有的资产;(
4、五)本社及社办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国家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及发展基金和对生态公益项目补偿费中属于本社所得部分,本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本社“一事一议” 筹资筹劳等形成的资产;(六)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七)本社及社办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八)本社所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收益;(九)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北滘镇上僚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第 3 页捐赠的财物和国家无偿拨款、补贴、减免税赋等形成的资产; (十)依法属于本社所有的其他资产。第三章 量化资产第七条 本社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
5、则,将全部可量化资产实行折股量化,变集体资产共同共有为按股份共有,变成员为股东,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管理科学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第八条 清产核资基准日为 2001 年 6 月 30 日。第九条 本社清产核资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止,资产总额为 22,662,513.82元,负债总额为 12,020,948.83 元,净资产总额为 10,641,564.99 元。(以上届任期审计报告为依据)第十条 财产折价原则:(一) 本社的工商业用地、农业用地是股份合作社集体所有,留用地指标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是本社持有的资产,不作价入股;(二)本社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福利性的
6、固定资产不作价入股量化分配,公益积累原则上不量化分配,归股份社集体所有。第十一条 本社持有的国有工商业用地、留用地指标转为国有建设用地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流转所得收益可作量化资产分配。第十二条 本社可量化净资产按个人股设置股权全部量化到个人,只设个人股,不设集体股。五保户去世后,其股份收益入公积金,用作福利用途。第十三条 本社总股数 2725 股。第四章 股东第十四条 股东资格界定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北滘镇上僚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第 4 页第十五条 2001 年 9 月 30 日 24 时为本社股东资格界定日。第十六条 凡属 2001 年 9 月 30 日 24 时
7、前合法出生和已入户的、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原籍村民和村民合法配偶以及符合前述规定条件的人员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承认本社章程并承担相应义务者,界定为本社自然配置股东。第十七条 统计在册农业人口截止时间 2001 年 9 月 30 日 24 时间的具备下列条件者也具有股东资格,可配置股权。(一) 原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现在部队服兵役或在校读书的村民;(二) 户口仍在本村的外嫁女及其子女;(三) 本村农业人口合法收养的子女;(四) 其父或母是本村农业户口,在 2001 年 9 月 30 日 24 时前依法出生,未及时办理入户手续的婴儿;(五) 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内,不具备资产
8、量化的资格,不得量化资产;其股权证由股份合作社托管,且不得办理股权转让;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返回本村后,由当事人向理事会提出申请,股东代表大会通过,依法恢复其当事人以后的资产量化资格) ;(六) 本社违反兵役法、逃避兵役的人员;(处罚期间不具备资产量化资格,不得量化资产;其股权证由股份合作社托管,且不得办理股权转让;处罚期满后由当事人向理事会提出申请,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村党支部、村委会、批准后,才具备以后的资产量化资格) ;(七) 五保户;(股权证不发至个人,由股份合作社托管;其获配置股权所量化的资产今后的股份分红归集体所有,用于供养五保户;股份不能转让、赠与及继承,其本人去世后,股份
9、划归集体股所有) 。第十八条 经界定,本社共有个人股股东 2725 名为本社自然配置的村居股北滘镇上僚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第 5 页东。第十九条 本社可量化净资产按本章程配股以后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 的固化原则。今后如需扩股,须经股东大会讨论决定扩股政策, 扩股对象须按市场规律用现金购买。第二十条 据 关于开展规范和完善顺德区农村股份合作社组织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股份合作社股东设村居股东和社会股东两种类型。村居股东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同时享有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凡 2001 年 9 月 30 日 24 时止在册的农业人口已一次性获配置本社股权,承认本社章
10、程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均为本社的村居股东。放弃中国国籍的村居股东,须转为社会股东。社会股东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不享有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在 关于开展规范和完善顺德区农村股份合作社组织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实施前,经股份合作社同意,通过继承、转让、赠与等方式获得股东资格的股东,原则上登记为村居股东,但所属股份合作社章程已明确规定其不享有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的,应登记为社会股东。第二十一条 村居股东和社会股东的核定:1.按照 2001 年深化农村体制改革的股份合作社股权固化政策,一次性获得股东资格的股东,原则上登记为村居股东。本社对村居股东统一核发上僚村股
11、份合作经济社村居股东证 。2. 在 关于开展规范和完善顺德区农村股份合作社组织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实施后,放弃中国国籍的村居股东,应转为社会股东。本社对社会股东统一核发上僚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社会股东证 。北滘镇上僚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第 6 页本社的股东统一发给有记名股权证书,股权证书是对股东股权的确认,股东必须妥善保管,遗失时要申请补办手续。 (股份合作社换届可进行股权证书复核) 。第二十二条 根据顺农改20153 号文, 股东个人股不得转让和赠予,不得质押,但可以继承。股东个人一般情况不得退股,如因行政区域变更等原因确需退股的,须经股东代表会议通过和理事会、村委会批准才能退股。任何人不得以行政权
12、力和不正当手段强迫股东退股。第二十三条 股东有移民境外、国外定居的,其股权只享受收益。第二十四条 股东死亡,其股权依法继承。如无法定继承人的, 无订立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的,其股份额全部归本社集体所有。第二十五条、股权和股份的继承原则根据顺农改20153 号文1继承人是村居股东的,继承股份后,其村居股东身份保持不变。2继承人不是村居股东,继承社会股东股份的,继承股份后,登记为社会股东。3多个继承人继承一个村居股东股份的,继承股份后,股份的共同占有人并没有该股权的股东资格,自动转为社会股东。第二十六条 股份流转具体办理程序按照顺农改2015 3 号文 顺德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委员会 顺德区农业局关于
13、停止办理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股份流转的通知办理。第二十七条 其它事宜(一 )股份合作社的股东,其通过受让、受赠方式累计取得的股份,其个人所持股份不应超过本社总股份数的 1% 。北滘镇上僚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第 7 页(二 )股份合作社应根据股东权益的不同分别换发村居股东证和社会股东证,并登记造册,按照全区统一部署,实行信息化管理。(三 )股份合作社、村委会代管股东资产处理分配款或收益分配款的,应登记造册,列明股东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涉及款项、代管缘由及发生日期,具体经办人应加盖私章或签名确认。(四 )股份流转涉及的申请书、协议书、公证书、注销的股东证等原始资料及相关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股份合作社应
14、一宗一档,妥善保管,且长期存档。(五 )股份的流转办法及具体办理程序,以及社会股东是否享受与村居股东同等的集体福利(如是否享受由集体发放的老人金、节日慰问补贴、购买社会保险等) ,必须由股份合作社依照民主议事程序表决通过后纳入组织章程加以明确,有关章程报镇政府社会工作局备案。第二十八条 村居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年满 18 周岁的股东依法依本章程享有选举和当选本社股东代表、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的权利;(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三)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按规定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或者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等;(
15、四)对持有多个股权股份的股东可享有多个股份分红、集体资产处置量化分配收益权利,但按照自然人只享有一个股权的选举权和表决权;(五)按所持股份享受相应的股份分红、集体资产处置分配和优先配股的权利;(六)享有本社集体土地和其他资产的承包经营权;(七)对本社公开竞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北滘镇上僚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第 8 页(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九条 村居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二)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三)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并履行合同;(四)按所持股份份额为限承担经营风
16、险;(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侵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镇政府或以上有关部门举报。任何人不得阻扰和打击报复。第三十一条 社会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按所持股份份额享受相应的收益分配;(二)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按规定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或者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等;(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二条 社会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
17、议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二)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三)按所持股份份额为限承担经营风险;(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 组织机构北滘镇上僚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第 9 页第三十三条 本社设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由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村居股东组成。凡涉及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理事会与提出方案经 “两委” 同意,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二)选举、罢免股东代表及理事会和财务监
18、督小组成员;(三)审议、决定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明确的情况特殊的公民是否具备本社股东的资格;(四)审议、决定股权股份配置或认购、宅基地分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征地补偿款分配、土地承包经营、留用地处置和收益分配方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收益分配方案和其他涉及股东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五)审议、决定十分之一以上村居股东提出异议的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六)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重大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理事会召集股东代表会议预审议案, 股东大会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股东大会由年满 1
19、8 周岁的村居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2/3 以上村居股东的户代表( 一户一个代表) 参加,对一般议案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征地补偿方案、安置方案及征地补偿款分配、留用地处置方案、集体建设北滘镇上僚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第 10 页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收益分配方案的表决,须经全体股东大会 2/3 以上的村居股东表决通过,相关方案及表决结果应公示 15 日,备案。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经十分之一以上村居股东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三十七条 股东代表会议股东代表会议是股份合作社的重要决策机构。本社股东代表按股东总人数 3%比例,本社股东代表为 81 人。股东
20、代表会议由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1 名股东代表组成。 (2015 年本届股东代表选举,中心片代表最后排名重票,使本届股东代表增加为 82 名) 。第三十八条 股东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和修改本社章程及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罢免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三)审议集体资产处置、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四)审议本社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五)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六)审议本社 5 万以上重要建设项目的立项、大额资金合同、协议和贷款(包括同一项目分段或一次性总贷款)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包括生产性投资建设项目开支和非生产性开支), 5 万300 万元的一切投资建设项目及贷款必须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七) 审议土地承包、物业租赁和建设工程招投标方案, 由代表会议设定招标发包起始价;(八)审议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资产量化(包括征地补偿分配)以及股份和利息分红等方案;审议其他涉及股东利益的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