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株洲高新区(天元区)政策汇编目 录1. 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若干政策.22. 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入园工业项目土地使用及标准厂房租售相关优惠政策(试行).133. 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204. 株洲高新区中国动力谷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275. 株洲高新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奖励办法.316. 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引进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办法(试行).377. 瞪羚企业认定及扶持办法.488. 关于鼓励引进培育“中国动力谷双创人才” 的实施意见53.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若干政策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2、、长江经济带国家级转型升级示范区开发区建设,全力打造在国内外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株洲 中国动力谷。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株洲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一、建设全国一流国家高新区(一)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园区。瞄准全国一流国家高新区目标,形成创新驱动发展的体制机制,聚集一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科技企业家,掌握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知名品牌和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建成 2 个以上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特色产业园区。到 2020 年,园区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 5%以上;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 35 件以上;国家级研发机构数达到 20 家以上;经认定的高新技
3、术企业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数比例达到 70%以上。(二)打造特色鲜明的产业发展体系。重点发展轨道交通、通用航空、新能源汽车等动力产业,以及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形成“3+3+1”的产业总体发展格局。重点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着力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协同创新体系,搭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关键.平台和核心载体,培育形成 2 个以上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到 2020 年,轨道交通产业产值力争达到 2000 亿元,新能源汽车产业产值力争达到 1000 亿元,通用航空产业产值力争达到 500 亿元。二、培育高成长性创新型企业(三)支持企业承担国家和
4、省重点科技和产业计划项目。经株洲高新区推荐,园区企业承担立项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国家或省科技及产业计划项目(限无偿支持项目),且在园区成功转化的,按照项目国家或省立项支持金额的 5%进行配套,单个项目配套总额原则上不超过 100 万元。(四)支持企业建设研发平台。企业自建或共建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等企业研发平台,凡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发平台的,分别给予企业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奖励。(五)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 5 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
5、业一次性补助 3万元。(六)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园区企业研发投入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对园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须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拥有市级(含)以上技术创新平台,且研发费用.占总收入的比例高于 5%的,经管委会审核认定,按其当年研发费用投入的 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七)鼓励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新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 3 年的租金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 5 万元。对在区内成功实现转化、单个技术交易合同额达 50 万元以上的技术转移成果,按照技术交易合同当年实际执行额的 2%补助给实施企业,单个合同补助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三、加强创
6、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八)支持企业联合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区内建设企业研究院、产业技术协同创新研究院等协同创新平台。每新建一个协同创新平台,按照其总投入的 50%给予建设经费支持,省级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国家级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新建后 3 年内,每年给予 50%运营经费补贴,省级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年,国家级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年。国家级科研院所成建制在区内建设协同创新平台,采用“一事一议 ”的办法给予建设和运营经费支持。(九)鼓励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对当年新组建成立的以园区主导产业集群为方向、园区骨干企业为牵头单位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一次性补助 20
7、 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一次性分别补助 50 万元、30 万元。(十)鼓励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鼓励区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向社会开放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对共享科技资源单位,按照服务区内企业年度业绩额 20%给予补助,最高 100 万元。(十一)支持建设技术开发、试验、推广及产品设计、加工、检测等类型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在区内新建开放式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区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 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在区内新建国家级开放式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采用“ 一事一议 ”的办法给予建设和运营经费支持。(十
8、二)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集聚发展。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园区,服务园区企业业绩突出的,经管委会评定后,对优秀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一定运营补助。(十三)提高创业孵化载体建设水平。支持区内企业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专业化众创空间,除享受第 11 条政策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分别给予 50万元、20 万元补助。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内在孵企业、非在孵企业的数量、质量和发展情况,经管委会考核评定后,每年对优秀科技孵化器和专业化众创空间采用“一事一议 ”的办法,给予一定运营补助。四、发展高附加值创新型产业集群(十四)鼓励企业规模发展、质量提升。对首次入选“
9、中国 500强” 或“ 世界 500 强”的本地企业,分别给予 500 万元和 1000 万元的.奖励;对当年企业销售收入首次过 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30 亿元、40 亿元的工业企业(含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且当年入库税收增长幅度不低于全区工商税收平均增长水平的,对企业主要经营者分别给予 3 万元、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40 万元的奖励。生产型工业企业年入库税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且保持较稳定的纳税规模,其增幅高于全区工商税收平均水平,按区实得财力的2%奖励企业主要经营者,最高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其区级所得应高于其纳税总额的 5%,低于其纳
10、税总额 5%的不予奖励。对入库税额首次达到 1000 万元的企业,再增加 10 万元的奖励;入库税额首次达到 5000 万元的企业,再增加 20 万元奖励;入库税额首次达到 1 亿元的企业,再增加 40 万元奖励。新入园的工业企业在享受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入园工业项目土地及标准厂房租售相关优惠政策(试行)第五条政策后,其相关补助达到其补助金额上限,纳税额达到 30 万元/亩、50 万元/亩以上,且当年亩产纳税额高于上一年度亩产纳税额的,将企业入库税收的区级留成部分 20%、30% 作为产业扶持资金奖补给企业(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 一事一议” 项目,不再享受此奖补)。(十五)支持工业企业加大
11、技改力度。对园区规模以上企业新增技术改造项目,当年设备投资额(不含软件,下同)在 500 万元以上的,对于 5002000 万元的部分,按其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的.5%计算补助;对该项目设备投资额达 2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其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的 3%计算补助。(十六)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对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即并购方)并购高新区外企业(即被并购方),并购交易额达 2000 万元以上的,若并购完成后,并购方年入库税收、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10%以上,且被并购方的税收、产值或收入数据纳入高新区统计范围,经管委会审核认定,对境内外并购,按照并购交易额的 3,对并购方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每年并购补
12、助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即被并购方)被境内外企业(即并购方)并购,并购交易额达 2000 万元以上的,若被并购后,被并购方年入库税收、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10%,仍为独立法人且工商、税收关系仍在株洲高新区范围内,经管委会审核认定,按照并购交易额的 2,对被并购方给予一次性补助,分三年按 4:3:3 比例兑现。(十七)支持园区企业上下游配套采购。园区重点企业采购园区其他企业(关联企业除外)自主创新产品(或服务),本地当年实际采购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本地配套率达到 30%以上的,以上年为基数,本地采购额每提高 10%,给予 30 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2
13、00 万元。(十八)加大园区规模企业培育力度。对当年新增新投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升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 5 万元.和 3 万元奖励。对当年其他“四下企业” 升为 “四上企业”的,给予23 万元奖励。(十九)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制造。对当年获批国家、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获批省级示范车间认定的园区企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二十)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对通过清洁生产自主审核且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园区企业,给予一次性 5 万元补助;对通过省级两型认证的园区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补助。五、打造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二十一)鼓励
14、知识产权创造。园区企业新获授权的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每件奖励 1 万元;园区企业当年通过 PCT 途径获得欧、美、日等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 1 万元,其中单件欧、美、日等国家发明专利奖励不超过 5 万元。单个企业当年累计专利奖励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二十二)支持知识产权运营。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且在园区转化的园区企业,给予每项 10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且在园区转化的园区企业,给予每项 8 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南省专利特等奖的发明专利且在园区转化的园区企业,每项给予 5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湖南省专利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发明专利且在园区转化的园区企业,每项分别给予 4 万元
15、、3 万元、2 万元的奖励。.(二十三)鼓励企业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对于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知识产权运用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当年新通过知识产权贯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二十四)鼓励企业开展国外商标注册。对当年获得单一国家商标国际注册成功的园区工业企业给予 2 万元的补助。对当年获得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成功的园区工业企业给予 2 万元的补助,每增加一个成员国认证增加 1 万元补助,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六、加强品牌、质量和标准化建设(二十五)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和质量管理。对新获 “中国驰名商标” 的园区企业,
16、一次性给予企业 20 万元奖励。对新获 “省著名商标” 的园区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 5 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园区企业,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奖励;当年获得省长质量奖的园区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二十六)鼓励企业牵头或参与制定各类标准。主编国际标准的企业每件奖励 20 万元,参与编制的每件奖励 10 万元;主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每件奖励 10 万元,参与编制的每件奖励 5万元。七、鼓励企业开展对外合作(二十七)鼓励企业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在境外注册设立研发分支机构的园区企业,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支持企业牵头主.办国家级及以上行业峰会、论坛、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
17、给予活动经费 20%的补助,单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二十八)鼓励企业参加展会。对参加国际和国家级综合性、专业性展会的中小型企业,按照其展位费三分之一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八、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二十九)大力引进创新创业团队项目。鼓励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携带技术成果、资金到高新区产业化的项目,给予团队和项目研发资金扶持、办公场地租金减免、科技专项推荐申报、科技银行贷款、动力谷创新发展引导资金扶持等政策支持。(三十)引进和培育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落实湖南省关于建设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政策意见 、株洲市关于实施“ 株洲万名人才计划” 的意见(试行) ,在人才引进方面给予创新创业资金扶持、生活津贴、办公用房租房补贴、个人购房补贴等政策支持;在人才培养方面给予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研活动奖励等政策支持。对于创办符合株洲高新区战略性主导产业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根据企业和个人税收贡献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个人所得税区财政地方留成部分。(三十一)加大人才服务力度。建立人才服务专门机构,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一对一、全链条、保姆式服务,给予就业、就医、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