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上证 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证 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目 录一、前言 .3二、释义 .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9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10五、基金备案 .12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3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5八、基金份额的折算与拆分 .20九、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21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5十二、基金的托管 .37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38十四、基金的投 资 .39十五、基金的财 产
2、.45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46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1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4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56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57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2二十二、违约责任 .65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66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67二十五、其他事项 .68上证 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3一、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3、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4、。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以其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三)上证 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5、收益。(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上证 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4上证 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5二、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证 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上证 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证 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指上证 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证 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7、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2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1
8、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上证 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6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9、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23.直销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25.发 售 代 理 机 构 : 指 符 合 销 售 办 法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指 定 的 代 理 本 基 金
10、发 售 业 务 的 机 构26.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 符 合 销 售 办 法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指 定 的 办 理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证 券 公 司 , 又 称 为 代 办 证 券 公 司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28.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29.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
11、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3
12、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37.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上证 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7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39.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1.申购: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人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2.赎回: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人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将
13、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对价资产的行为43.元 : 指 人 民 币 元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汇兑损益、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49.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
14、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5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51.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业 务 实 施 细 则 所 定 义 的 “交 易 型
15、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 亦 称 “ETF( Exchange Traded Fund) ”或 者 “ETF 基 金 ”, 即 指 经 依 法 募 集 的 、 投 资 特 定 证 券 指 数 所 对 应 组 合 证 券 的 开放 式 基 金 , 其 基 金 份 额 用 组 合 证 券 进 行 申 购 、 赎 回 , 并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52.ETF 联 接 基 金 或 联 接 基 金 : 是 指 将 其 绝 大 部 分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与 本 基 金的 投 资 目 标 类 似 , 紧 密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表 现 , 追
16、 求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最 小 化 , 采 用 开 放式 运 作 方 式 的 基 金53.申 购 赎 回 清 单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用 以 公 告 申 购 对 价 、 赎 回 对 价 等 信 息 的 文 件54.申 购 对 价 :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应 交 付 的 组 合证 券 、 现 金 替 代 、 现 金 差 额 及 其 他 对 价上证 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855.赎 回 对 价 : 投 资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17、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应交 付 给 赎 回 人 的 组 合 证 券 、 现 金 替 代 、 现 金 差 额 及 其 他 对 价56.组 合 证 券 : 本 基 金 标 的 指 数 所 包 含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证 券57.标 的 指 数 :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并 发 布 的 上 证 50 等 权 重 指 数 及 其 未 来 可 能 发生 的 变 更58.现 金 替 代 : 申 购 、 赎 回 过 程 中 , 投 资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 用 于 替代 组 合 证 券 中 部 分 证 券 的
18、 一 定 数 量 的 现 金59.现 金 差 额 :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的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T 日 收 盘 价 计 算 的 最 小 申 购 、赎 回 单 位 中 的 组 合 证 券 市 值 和 现 金 替 代 之 差 ;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时 应 支 付 或 应 获 得 的 现 金差 额 根 据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对 应 的 现 金 差 额 、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计 算60.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 赎 回 份 额 的 最 低 数 量 ,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19、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为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的 整 数 倍61.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内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申 购 赎回 清 单 和 组 合 证 券 内 各 只 证 券 的 实 时 成 交 数 据 计 算 并 发 布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简 称IOPV62.预 估 现 金 部 分 : 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在 T 日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公 布 的 当 日 现 金差 额 的 预 估 值 , 预 估 现 金 部 分 由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20、券 商 ( 代 办 证 券 公 司 ) 预 先 冻 结63.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本 基 金 建 仓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将 投 资 人 的 基金 份 额 进 行 变 更 登 记 的 行 为64.完 全 复 制 法 : 一 种 跟 踪 指 数 的 投 资 方 法 , 即 通 过 购 买 标 的 指 数 中 的 所 有 成 份 证 券 ,并 且 按 照 每 种 成 份 证 券 在 标 的 指 数 中 的 权 重 确 定 购 买 的 比 例 以 构 建 指 数 组 合 , 达 到 复 制 指数 的 目 的65.收 益 评 价 日 : 基 金 管
21、 理 人 计 算 本 基 金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标 的 指 数 增 长 率 差 额 之 日66.基 金 净 值 增 长 率 : 指 收 益 评 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与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之比 减 去 1 乘 以 100%( 期 间 如 发 生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则 以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为 初 始 日 重 新 计 算 )67.标 的 指 数 同 期 增 长 率 : 指 收 益 评 价 日 标 的 指 数 收 盘 值 与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日 标 的 指 数收 盘 值 之 比 减 去 1 乘 以 100%( 期 间 如
22、 发 生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则 以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为 初 始 日重 新 计 算 )68.日 /天 : 指 公 历 日69.月 : 指 公 历 月70.上 海 证 券 账 户 : 指 投 资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 简 称 上 海 A 股 账 户 ) 或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基 金 账 户上证 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971.中 国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为 本 基 金 合
23、 同 的 目 的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特 别 行 政 区 及 台 湾 地 区上证 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10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的名称上证 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四)标的指数上证 50 等权重指数(五)基金的投资目标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努力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情况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八)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