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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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山东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项目的审批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爆破安全规程、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等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省内爆破作业项目的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省内爆破作业单位在省外从事爆破作业的备案工作,适用本规范。第三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参考范围见附录 1)实施的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单位应依法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第四条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爆破作业项目的审批工作,治安部门承担相关的受理、审查、审核和

2、现场核查的组织工作。第五条 需经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事前要评估、事中要监理、事后要备案。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和实施安全监理,并签订合同。爆破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自行委托,不得为本单位或有利害关系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从事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实施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依法对所有爆破作业项目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第

3、七条 对需经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许可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单位应在爆破作业方案通过安全评估后,登录山东省民爆网络服务平台录入相关申请信息,并向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见附录 2)及下列材料:(一)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二)委托单位出具的爆破作业项目合法性的证明材料;(三)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四)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五)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六)设计施工单位制定的爆破作业方案(含爆破设计、施工方案,下同,主要

4、内容参见附录3);(七)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对爆破作业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参见附录4);(八)设计施工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方案(含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运输、现场保管、领用发放安全管理方案等内容);(九)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参与该爆破作业项目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十)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第八条 安全评估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安全评估单位应成立由 3 名以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小组,其中 A 级爆破作业项目应至少有 2 名具有相应作业范围、级别的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参加;B 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应至少有 2

5、名具有相应作业范围、级别的中级以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参加;(二)安全评估小组应对爆破环境和设计方案进行现场勘验核查;(三)安全评估报告应经评估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后,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以市公安局名义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补正后方能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真实,以及爆破作业单位、安全评估单位、安全监理单位

6、的资质等级、从业范围与爆破作业项目不符的,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第十一条 爆破作业项目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根据安全评估报告、书面审查情况、现场核查意见及听证笔录,研究拟定审批意见,经治安部门领导审签后报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

7、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并书面告知其理由及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三条 对经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将批准决定书(随附主要申请材料)抄送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第四章 安全监理第十四条 安 全 监 理 单 位 应 根 据 安 全 监 理 合 同 、设 计 施 工 方案 、安 全 评 估 报 告 及 公 安 机 关 审 批 意 见 ,制 定 安 全 监 理 方 案 (主 要内 容 参 见 附 录 5),并 派 出 2名 以 上 爆 破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实 施 安

8、全 监理 ,其 中 A级 项 目 至 少 有 1名 高 级 爆 破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B级 以 下 项 目至 少 有 1名 中 级 爆 破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需 要 更 换 安 全 监 理 人 员 的 ,应当 及 时 向 爆 破 作 业 项 目 所 在 地 公 安 机 关 及 审 批 公 安 机 关 报 备 同意 。第十五条 爆破作业项目开工时,安全监理单位应当同步进场。安全监理人员应在爆破作业的各环节(包括布孔、验孔、装药、连网、起爆、爆后安全检查、盲炮处理以及民爆物品的运输、保管、发放、领用、退库等),实行全程监理并作出监理记录。安全监理单位利用本单位合格的测振仪器对爆破振

9、动进行监测,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安全监理报告的依据。第十六条 安全监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方案施工;(二)爆破有害效应是否控制在设计范围内;(三)审验爆破作业人员及爆破作业现场有关人员资格,制止无资格人员实施爆破作业和进入爆破作业现场;(四)监督民用爆炸物品领取、清退制度的落实情况,包括现场保管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及相关手续是否符合规定,领取、发放、使用、清退、销毁等环节安全管理措施是否落实;(五)监督设计施工单位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落实情况,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委托单位和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七条 爆破作业项目完工

10、后,安全监理单位应当制作安全监理报告(主要内容见参附录5),分别提交给委托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和批准爆破作业项目的公安机关。第五章 爆破施工第十八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山东省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范的规定,按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爆破施工单位负责该项目的带班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和安全员等必须在场作业(隧道爆破作业施工,必须有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在场检查、指导)。需要更换施工现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的,应报审批公安机关同意,并及时通报安全监理单位和县级公安机关。第十九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实施爆破作业 5 日前向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爆

11、破准确时间,并在施工前3 天发布施工公告,爆破前 1 天发布爆破公告。第二十条 经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警戒工作应在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指导下,由县级公安机关、施工单位、委托单位共同负责实施。县级公安机关根据爆破作业环境、爆破作业方案、安全评估报告等内容,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其他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警戒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第六章 备案管理第二十一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承接省内爆破作业项目,应当事先与委托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在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登录山东省民爆网络服务平台录入合同相关信息,并将爆破作业合同(含委托单位出具的爆破作业项目合法性的证明材料)向项

12、目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 对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含在省外实施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 15 日内,登录民爆网络服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同时将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向山东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备案,并提交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见附录 6)。第二十三条 省外爆破作业单位在山东省内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备。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审验以下材料,并做好安全监管工作:(一)所从事爆破作业项目基本情况说明;(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并复印件

13、;(三)在山东省内自建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的安全评价报告,或租用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的租赁协议、仓库安全评价报告,或与民爆物品配送单位签订的配送协议。 (承担一次性起爆完工的爆破作业项目,仅需提供民用爆炸物品存放安全条件及使用、清退等情况说明);(四)承担该项目爆破作业人员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原件并复印件。受理申请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定爆破作业项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爆破作业单位按本规范申请许可。第二十四条 对省内爆破作业项目中,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之外的区域实施爆破作业,以及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首次实施爆

14、破作业或变更爆破作业方案的,在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向县级公安机关提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材料中的“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用途说明”,包括:(一)采矿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工商营业执照(限于矿山开采项目);(二)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立项或建设的证明文件、委托单位(或个人)出具的需要实施爆破作业的说明文件等(限于临时爆破作业项目);(三)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限于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四)设计施工单位制定的爆破作业方案(主要内容参见附录3),以及参与设计施工的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证件复印件。受理申请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定爆破作业项目应当依法

15、取得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爆破作业单位按本规范申请许可。第七章 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管理第二十五条 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所需的民用爆炸物品,由爆破作业单位依法从民爆物品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购买,购买前应向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并复印件;(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它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原件并复印件;(四)自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或存放设施证明材料,或与民爆物品配送单位签订的协议。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限一次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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