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大学体育特招生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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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天津科技大学体育特招生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一、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体育特招生(以下简称体育生)专业学习和体育训练的有效管理,充分调动其学习和训练的积极性,鼓励和促进体育生提高运动成绩,为学校争取荣誉,同时根据天津科技大学本科学分制暂行规定 、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以及体育生的特点,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科技大学 2001 年及以后录取并注册的本、专科体育生,其它各类体育生或在我校挂靠的运动员可参照本规定进行学分制管理。二、学分的标准及要求第三条 单独编班、单独授课的体育生(以下简称专班体育生)所修的学分分为以下三类:课程学分、竞赛学分、训练学分

2、;在普通教学班学习的体育生(以下简称普班体育生)只需修得课程学分。第四条 课程学分具体设定以专业教学计划为准。所有体育生课程考核评定成绩达到 60 分或及格,可获得该课程学分。第五条 竞赛学分按体育生参加的比赛等级及所获名次进行划分。(一)比赛等级划分根据比赛的重要性及其影响,将其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国际性各单项比赛、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及各单项比赛、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超甲或甲 A、甲 B 比赛、全国大学生运动会2第二等级:全国大学生各单项比赛(含乙 A、乙 B 比赛)及国际邀请赛、天津市运动会第三等级:天津市大学生运动会及各单项比赛、国内邀请赛(二)竞赛学分标准竞赛学分名次学分+破记录学分名

3、次学分及破记录学分的标准分别根据比赛等级及名次进行制定,详见表1。表 1:竞赛学分标准个人名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名次学分 10 9 8 5 4 3 3 3第一等级破记录学分 5 4.5 4 2.5 2 1.5 1.5 1.5个人名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名次学分 5 4.5 4 2.5 2 2 2 2第二等级破记录学分 2.5 2.5 2 1.5 1 1 1 1个人名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名次学分 3 2 1.5 1 1 1第三等级破记录学分 1.5 1 1 0.5 0.5 0.5(三)竞赛学分计算中的有关事宜按以下规定处理:1、参加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数按规定上场人

4、数 120%计算,非主力队员按集体所获奖项中主力队员 70%标准取得竞赛学分(学分按 0.5 标准圆整) 。32、在同一次赛事中,体育生如在多个项目中获得名次时,按其中最好的名次计算学分,不能重复计算。3、接力项目中所有实际参赛的体育生分别按竞赛学分标准获得学分。4、比赛中若取得一、二、三等奖,应注明获奖名次,无法注明的由体育部根据参赛情况核定名次。5、在比赛中荣获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奖励时,竞赛学分按比赛相应等级最后一名标准计算。第六条 训练学分实行量化标准,每学期训练不能少于 18 周。高水平运动队每周训练 6 次,每次 3 学时,达到训练要求,每学期可获训练学分为2.53.5 学分;其它运

5、动队每周训练 4 次,每次 2 学时,达到训练要求,每学期可获训练学分 23 学分。第七条 普班体育生也应根据体育部及教练员的要求积极参加训练比赛。普班体育生参加第三等级及以上级别比赛并获奖,若在课程正常考核、重考或重修中成绩不及格,可按表 2 标准加分,但加分至 60 分为止,每学期加分课程不超过三门,比赛成绩加分有效期为一年。集体项目或接力项目可按本规定第五条处理。表 2:普班体育生参加体育比赛加分标准个人名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名次加分 15 12 10 8 8 8 6 6第一等级破记录加分 5 3 3 2 2 2 1 1第二等 个人名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4名次

6、加分 12 10 8 6 6 6 5 5级破记录加分 3 2 2 1 1 1 1 1个人名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名次加分 10 8 6 5 5 5第三等级破记录加分 2 2 2 1 1 1第八条 每学期末,体育生须按规定时间将获奖证明及比赛秩序册等相关材料上报体育部,由体育部完成以下工作:(一)对专班体育生训练学分、竞赛学分及综合表现进行评定,将结果按附表 1 格式、一式两份分别报教务处和专班体育生所在院或系;(二)对普班体育生参加体育比赛的情况进行统计并对综合表现进行评定,将结果按附表 2 格式、一式两份分别报教务处和普班体育生所在院(系) 。第九条 体育生每学期均达到训练要求,综合表现

7、合格,方能进行毕业资格审查。毕业资格审查时,专班体育生应修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同时竞赛学分及训练学分总数达到 30 学分以上方能毕业;普班体育生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即可毕业。第十条 专班体育生如在毕业资格审查中达不到毕业标准,可按以下方法补充相应学分:(一)所修得的课程学分超过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可以补充竞赛学分;(二)所获竞赛学分与训练学分相加超过 30 学分,可用竞赛学分补充选修课学分。专班体育生如需补充相应学分,应在毕业资格审查期间按附表 3 格式向所5在院(系)提出申请。第十一条 本科体育生毕业时如申请学士学位,依据天津科技大学关于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规定可以授予学士学位。三、附 则第十二条 积极参加体育比赛并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普通学生可按本规定第八条标准进行加分。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按天津科技大学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本规定实行后,原关于对体育运动员考核成绩及留(降)级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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