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合 作 开 发 协 议 书(合同样本)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乙方:惠州市惠阳区三和街全坑村禾仓坑村小组惠州市惠阳区三和街全坑村禾仓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黄友浓地址:惠州市惠阳区三和街全坑村禾仓坑为践行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城乡一体化建设,深度融合田园综合体、乡村文旅、优质产业等开发平台。以村企合作的方式展开,完善基础配套设施,导入优质产业资源,依托当地优越的发展机遇,打造区域产、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发展互联网农业,开发乡村文创产业,建设特色民宿、健康养老、亲子乐园、风情商业街等乡村文旅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真诚合作、共同发展、互利互惠的原则,经甲乙双方自愿平
2、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 合作内容双方拟围绕惠阳区三和街道全坑村亚热带花果项目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等事宜开展合作,完善基础配套设施,导入优质产业资源,盘活区域土地资源,共同打造融产、城、乡一体化的示范区。第二条合作范围22.1 本项目位于惠州市惠阳区三和街道办事处全坑村禾仓坑小组(除村场外) ,合作范围为北至永湖镇,南至碧桂园山河城项目以北,西至三和街道拾围村,东至全坑村田心小组,面积共约 7371.81 亩(以测量后乙方实际交付给甲方的范围和面积为准) 。2.2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盖章生效之日起的 30 个工作日内将合作范围内集体林权、农用地经营权的权属证书或红线图交付甲方(已办理权
3、属证书的向甲方交付权属证书,未办理权属证书的向甲方交付街道办出具的红线图) 。第三条合作方式3.1 乙方以其享有的位于合作范围内的全部集体林权、农用地经营权等进行合作,由甲方按本协议约定进行资金投入、开发建设及运营。3.2 甲方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与运营、产业导入(符合当地政府要求)等,并承担合作项目的全部成本和资金投入,投资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5 亿元,以及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合作费用。3.3 乙方对甲方在建设或经营过程中全部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方案、品牌价值等)不享有任何权利。第四条合作期限与土地交付4.1 甲、乙双方的合作期限为本协议签订盖章且交付土地之日起 50年
4、。4.2 合作期满后,合作范围内全部地上建筑物、附着物、附属设施等归乙方享有,甲方应当在合作期满后的 30 日内向乙方移交全部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附属设施等。甲方设立、安装、购置的独立可移动的相关设施、设备,可由甲方进行拆除和搬迁,也可作价卖给乙方。甲方拆除和搬迁上述设施、设备时不得对建筑物、 构筑物、附着物等造成损害。34.3 乙方交付给甲方的土地应权属清晰无争议。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的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合作土地相应的权利凭证交付工作(已取得权利凭证的交付权利凭证,未取得权利凭证的交付街道办出具的红线图) ,经甲方确认后视为交付。第五条 合作费用甲方除承担合作项目的全部资金投入
5、外,还应当按照本条约定向乙方支付合作费用,其中合作费用包含对合作范围内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费用和乙方应获得的合作收益:5.1 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包括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价值补偿、搬迁费用、经营损失等,按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惠府2017189 号)的标准计算并支付。5.2 合作收益:甲方按照“保底合作费”和“年底分红”两种模式向乙方支付合作收益。(1)本项目分为建设期 1 年(土地实际交付之日起的第 1 年)与培育期 2 年(土地实际交付之日起的第 2 年和第 3 年):在建设期和培育期内甲方只采用“保底合作费”形式向乙方支付合作收益。保底合作费的支付标准参照本地现行土
6、地租赁价格,并结合其具体地理位置及生态环境价值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标准见表 1,该“保底合作费”按每三年 5%的比例递增,即按每三年为一期,在前一期的标准上递增 5%,直至合作期限结束。表1 保底合作费支付标准耕地暂计 818.81 亩(以实际交付面积为准)第一年标准为 1500 元/亩,按照每三年增长 5%计算(水田、草地、坝地、果园地及水域均视为耕地计算)年限 第一年 第四年 第七年 第十年 第十三年 第十七年单价(元/亩) 1500.00 1575.00 1653.75 1736.44 1823.26 1914.42总金额(元)4山地暂计 6553 亩(以实际交付面积为准)第一年标准为
7、 250 元/亩,按照每三年增长 5%计算年限 第一年 第四年 第七年 第十年 第十三年 第十七年单价(元/亩) 250.00 262.50 275.63 289.41 303.88 319.07总金额(元)(2)本项目运营期(培育期满后的剩余合作期限) ,甲方采用“保底合作费”+“年底分红”形式按年度向乙方支付合作费用。年底分红”即在“保底合作费”小于当年净利润 20%时,补足剩余款项。即甲方当年没有净利润或净利润 20%小于“保底合作费”时,则甲方只支付“保底合作费” ,不再额外支付乙方“年底分红” ;如当年净利润20%大于“保底合作费”时,则将当年净利润 20%高于“保底合作费”的部分作
8、为“年底分红”支付给乙方。项目运营期的前 17 年保底合作费在建设期和培育期的基础上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第 2 款第(1)项约定的标准递增计算。项目运营期第 18 年及以后的保底合作费应当按照周边同类用地市场租金水平进行调整。5.3 合作费用的共管和支付:甲乙双方设立共管账户,自本协议签订盖章生效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建设期和培育期的保底合作费一次性支付至共管账户,乙方实际交付土地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将上述款项一次性解付给乙方。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款由相关的权益人进行签名确认,甲方应当根据签名确认进度,在全部权益所有人签名确认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将已经确认的补偿款(一次性)
9、支付至乙方或乙方确认的权益人(合作范围内地坟补偿款的支付时间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安排,在土地交付前已由权益人签名确认的,应按照上述约定时间与其他补偿款一并安排支付,权益人未确认的仍符合土地交付条件且不影响土地交付,可在土地交付后另行安排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和迁坟时间) 。5甲方未按上述约定将款项支付至共管账户或未按约定解付相关款项的,乙方有权暂缓向甲方交付土地或拒绝甲方进场施工。5.4 运营期的“保底合作费”及“年底分红”按如下方式支付:先由甲方在每一年的一月份向乙方支付当年保底合作费,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确定甲方当年利润后,符合年底分红标准的,甲方在第二年的四月份前将上一年的“年底分红”支
10、付给乙方。5.5 乙方所收取的合作费用,乙方只能出具当地政府给予本村制定的专用收款收据给甲方,如甲方需乙方出具税票的,涉及的相关税费由甲方承担支付。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6.1 甲方在本项目合作范围内,有权按照政府规划进行设计,并按照已批准的规划和设计进行新建、改建(包括但不限于加建、扩建、装修、装饰、拆除等) 。6.2 合作范围内的开发建设(包括但不限于测绘、评估、报建、规划、环评、勘察、设计、施工等)全部审批手续,以乙方名义办理,但具体事项均由甲方负责实施和完成,并且相应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6.3 合作项目工程的各项竣工验收(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建设工程
11、竣工验收,人防、消防和环保验收等) ,以乙方名义办理,但具体事项均由甲方负责实施和完成,并且相应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6.4 甲方应保证本项目开发建设程序合法,保障施工安全及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制定的标准。6.5 甲方在经营期间,应守法经营,保障项目运营安全、合法,以及维护项目范围内安全,并对项目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各类设备、设施等及时进行维护、保养。6.6 甲方在经营期间,应向乙方如实披露其相关财务报表和财务信息,6并且甲方不得将本合作项目以外的其他成本、费用及亏损等列入其财务报表。在每年的 4 月份之前,向乙方提供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该财务审计报告由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
12、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6.7 甲方应当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标准及时向乙方支付合作费用。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交付土地,甲方有权拒绝解付共管账户中的款项。6.8 甲方在合作期限内,独立运营推广,树立品牌形象,所产生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在合作期间及合作范围内,乙方经甲方同意可免费使用甲方品牌等知识产权;但合同终止后,乙方如需使用甲方品牌等知识产权,则需双方另行协商。6.9 甲方在总合作期限内,对本项目拥有全部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引进合作伙伴,招商,餐饮、酒店、商业等的经营等),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6.10 甲方负责协调与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关系,完成本项目合作范围内的申报、备案等相关
13、手续,相应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给予必要配合。6.11 甲方是在惠州市惠阳区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应当按规定依法进行属地纳税。6.12 合作范围内位于古坑沥、坑尾的乙方村民日常生活用水的饮水工程,甲方在进行合作项目开发建设时有义务对该饮水工程进行扩建和维护,且承诺保证该饮水工程可满足为乙方及其村民提供人均每日 0.4 立方米以上的日常供水量。如乙方村民实际用水量在人均每日 0.4 立方米以内的,甲方应当免费供水。如超过上述标准的,超出部分乙方应按照当地自来水公司同类标准的供水价格向甲方支付水费。76.13 甲方开发建设合作项目如涉及占用林地、砍伐树木的,应当符合森林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取得审批,并进
14、行补偿。6.14 甲方开发建设及经营合作项目应当不影响乙方村民日常出行,且不得影响乙方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二)乙方的权利义务:6.15 乙方以其享有的位于合作范围内的全部集体林权、农用地经营权等进行合作,并向甲方交付相应的权利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承包法 、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的村集体审批及政府审批文件)时提供相应土地的全部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林权证和农村土地承包证书(封面和信息页复印件) ,未办理林权登记或承包证书的需提供街道办出具的红线图;土地信息登记表(具体土地信息,土地现状照片) ;乙方村民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村集体就本项目合作事项的集体表决文件(
15、如有) 。6.16 乙方负责本项目合作范围内及周边村民、搬迁单位、相邻方的矛盾及纠纷,并负责处理好本项目合作范围内相关历史遗留问题、搬迁等相关问题,但解决相关纠纷或历史遗留问题所涉及的全部费用由甲、乙双方区分承担。土地交付给甲方时确保合作范围内集体农用地的权属清晰,未进行其它处置。6.17 在甲方如实披露其财务信息且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合作费用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干涉甲方自主经营权(包含但不限于规划、设计、施工建设、运营推广等) 。6.18 乙方负责协调村集体、村民之间的利益分配,涉及重大事项应按相关规定召开村民大会进行表决,相关表决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6.19 乙方在籍村民享有在本项目优先就业的权
16、利。6.20 合作期限内,乙方不得将合作范围内的土地对外承包、转包、出8租、互换、转让。第七条 协议解除、终止与续约7.1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的三年内向甲方实际交付合作土地,上述三年期限届满后乙方仍未向甲方实际交付土地的,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配合将共管账户中的本金及利息解封并退还给甲方,除此之外,乙方不承担其他责任。7.2 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协议。7.3 除上述第 7.2 款约定情形外,若甲方提前解除本协议,则甲方在合作范围内已建成的建筑物、附着物、附属物等均归乙方所有,且乙方无需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合作费用,并且甲方付出的其他成本和费用等均自行承担;若乙方提前解除本
17、协议,乙方应赔偿甲方已支出的投入及合理费用。7.4 合作期限结束 6 个月前,由甲方提出继续合作申请,双方可另行协商继续合作的相关事宜。若甲乙双方不再继续合作的,由甲方、乙方各委托指派专人成立移交工作组,具体负责移交工作,移交应当在合作期满后的 30 日内完成。第八条 违约责任(一) 乙方违约责任 8.1 合作期限内,乙方不得将合作范围内的土地再次对外承包、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可要求乙方赔偿其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8.2 因乙方原因严重影响本项目建设、经营并导致甲方发生巨额损失的,乙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8.3 乙方违反协议约定干涉
18、、破坏甲方的建设与经营,致使甲方无法正9常开展工作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可要求乙方赔偿其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二) 甲方违约责任8.4 若甲方未履行本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应合作费用,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未付费用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逾期支付“保底合作费用”或“年底分红”超过 6 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合作范围内的所有建筑、附着物、附属设施等归乙方享有,且乙方对于甲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及所有投入不予退回。第九条 不可抗力因素9.1 合作期内,如遇国家和政府征用合作范围内的土地、地上附着物的,征地补偿款、征地留用地归乙方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由双方另行协商分配比例。9.2 因
19、地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损毁合作范围内土地及房屋,对本项目造成影响的,双方共同协商解决。第十条 其它10.1 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第三方。10.2 合作期限到期,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合作权,但需与乙方重新协商并签订协议。10.3 双方确认,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现有及在合作期间产生、获得的品牌、商标、字号、知识产权等为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所有,乙方不得保留、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10.4 在本协议磋商、签署或履行过程中,乙方获知甲方的资料、商10业秘密等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在未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公开,也不得用于除履行本协议之外的
20、任何其他目的。在本条款项下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期间及本协议无论因何原因解除、终止、撤销或失效后 5 年内持续有效。10.5 协议未尽事宜,包括因国家农村政策、法律法规(如农村土地承包法 )有重大调整影响双方合作的) ,应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如需对协议及其附件进行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形式作出,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10.6 与履行本协议相关的通知和文件均采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递送,自发出之日起 3 日后视为送达。甲乙双方联系方式确认如下:甲方特快专递送达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特快专递送达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联系地址、联系人变更的,应以书面方式告知对方,未告知的,自书面文件邮寄至上述地址之日起视为送达,送达内容包含双方往来函件、法律文书等。10.7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