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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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山建大校字201559 号山东建筑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范的通知各院(部)、校直各部门:山东建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范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山东建筑大学2015 年 7 月 16 日 2 山东建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增强导师的责任感、使命感,逐步完善以科学研究为导向的导师负责制和以科研课题为导向的导师资助制,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工作规范。第二条 导师是培养和指导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在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中居主导地位,导师岗

2、位的设置必须与各学院研究生教育和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相结合。第三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是研究生培养具体工作的主要组织者与实施者。导师要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严谨治学,诚实守信,反对和杜绝一切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第四条 导师应认 真学习并执行国家的教育方 针及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与规定,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第二章 导师的责任和义务第五条 导师要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既要注重提高研究生的业务素质,又要关心其思想进步,给予研究生人文关怀和人格尊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第六条 根据学校和学院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安排,导师参与 3 研究生招生工作,做好研究生入学

3、考试命题、阅卷、复试、录取及其他有关选拔工作。导师在参与研究生招生过程中要严格工作程序,遵守工作纪律。第七条 导师应参与制定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其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地制定和实施研究生培养计划,进一步确定科研方向,对研究生提出学习和科研要求。第八条 导师应认真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教学内容应体现学科领域的前沿性和研究导向性,应及时将本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融入教学内容之中。第九条 导师应全过程指导和培养研究生。定期与研究生进行学术研讨,检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指导研究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学术发展动态,加强科研训练,培养研究生创新精神和实践

4、能力;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参加学术会议、短期访学等。第十条 导师应全面负责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包括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课题、制定论文工作计划,组织论文开题和定期检查论文进展情况,根据论文检测和评阅结果指导研究生修改论文,做好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第十一条 导师应 有充足的科研经费 用于指导和资助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并按学校规定为研究生提供助研津贴。 4 第十二条 导师负责对 研究生答辩 申请进行审定,对学位(毕业)论文、学术成果是否达到学位(毕业)标准、是否同意答辩提出明确的意见。 第十三条 导师 要注意引导研究生恪守学 术道德,对研究生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

5、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第十四条 导师 要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加必要的社会 实践活动,培养研究生服务社会的责任意识和精神。第十五条 导师在指导研究生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团队的作用,积极聘请校内外专家、学者参与研究生培养,积极进行跨学科、跨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第十六条 对于所带研究生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学业问题,导师有权提出退学或延期毕业等处理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学位论文,提出推迟学位论文答辩的决定。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下,导师有权提出解除与研究生的指导关系,经所在学院批准,协助做好研究生变更导师的相关工作。第三章 导师岗位管理与奖惩第十八条 强化导师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岗位责任,实施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查工作

6、。第十九条 导师因公出差、出国,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并认真安排好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若长时间离校(一年以上)无法指导研究生的学习,一般应更换导师。 5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 山东建筑大学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奖,对在研究生教育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导师进行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培养过程中有失职行为的导师,实施校、院两级质量约谈制度,并视失职事实和影响程度,作出诫告、暂停年度招生资格、终止招生资格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导师资格: (一)在课堂或其他培养研究生的公共场合公开攻击、肆意歪曲国家宪法和党的基本路线;暗示或教唆研究生从事国家禁止的政治性活动或与研究生身份不符的活动,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在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论文指导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受到终止招生资格处理者。 (三)在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中,导师主动或被动变相收受学生及家长提供的培养经费者。(四)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受到刑事处分者。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导师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直系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我校招收、指导研究生的所有校内导师、兼职导师和合作导师。第二十五条 本 规范自发布之日起 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6 山东建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 年 7 月 1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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