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计划施工设计规范》-GB50327-20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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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1 总 则2 术 语3 基 本 规 定3.1 施 工 基 本 要 求 3.2 材 料 、 设 备 基 本 要 求 . 3.3 成 品 保 护 4 防 火 安 全4.1 一 般 规 定 4.2 材 料 的 防 火 处 理 4.3 施 工 现 场 防 火 4.4 电 气 防 火 4.5 消 防 设 施 的 保 护 5 室 内 环 境 污 染 控 制6 防 水 工 程6.1 一 般 规 定 6.2 主 要 材 料 质 量 要 求 6.3 施 工 要 点 7 抹 灰 工 程7.1 一 般 规 定 7.2 主 要 材 料 质 量 要 求 7.3 施 工 要 点 8 吊 顶 工 程8.1 一 般 规

2、定 8.2 主 要 材 料 质 量 要 求 8.3 施 工 要 点 9 轻 质 隔 墙 工 程9.1 一 般 规 定 -_9.2 主 要 材 料 质 量 要 求 9.3 施 工 要 点 10 门 窗 工 程10.1 一 般 规 定 10.2 主 要 材 料 质 量 要 求 10.3 施 工 要 点 11 细 部 工 程11.1 一 般 规 定 11.2 主 要 材 料 质 量 要 求 11.3 施 工 要 点 12 墙 面 铺 装 工 程12.1 一 般 规 定 12.2 主 要 材 料 质 量 要 求 12.3 施 工 要 点 13 涂 饰 工 程13.1 一 般 规 定 13.2 主 要

3、材 料 质 量 要 求 13.3 施 工 要 点 14 地 面 铺 装 工 程14.1 一 般 规 定 14.2 主 要 材 料 质 量 要 求 14.3 施 工 要 点 15 卫 生 器 具 及 管 道 安 装 工 程15.1 一 般 规 定 15.2 主 要 材 料 质 量 要 求 15.3 施 工 要 点 16 电 气 安 装 工 程-_16.1 一 般 规 定 16.2 主 要 材 料 质 量 要 求 16.3 施 工 要 点 1 总 则1.0.1 为 住 宅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施 工 规 范 ,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 保 障 人 身 健 康 和财 产 安 全 , 保 护

4、环 境 , 维 护 公 共 利 益 , 制 定 本 规 范 。 1.0.2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住 宅 建 筑 内 部 的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施 工 。 1.0.3 住 宅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施 工 除 应 执 行 本 规 范 外 , 尚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有关 标 准 , 规 范 的 规 定 。 2 术 语2.0.1 住 宅 装 饰 装 修 Interior decoration of housings 为 了 保 护 住 宅 建 筑 的 主 体 结 构 , 完 善 住 宅 的 使 用 功 能 , 采 用 装 饰 装 修 材料 或 饰 物 , 对 住 宅 内 部 表

5、 面 和 使 用 空 间 环 境 所 进 行 的 处 理 和 美 化 过 程 。 2.0.2 室 内 环 境 污 染 indo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指 室 内 空 气 中 混 入 有 害 人 体 建 康 的 氡 、 甲 醛 、 苯 、 氨 、 总 挥 发 性 有 机物 等 气 体 的 现 象 。 2.0.3 基 体 primary structure 建 筑 物 的 主 体 结 构 和 围 护 结 构 。 2.0.4 基 层 basic course 直 接 承 受 装 饰 装 修 施 工 的 表 面 层 。 3 基 本 规 定3.1 施 工 基 本 要 求3.

6、1.1 施 工 前 应 进 行 设 计 交 底 工 作 , 并 应 对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核 查 , 了 解 物业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3.1.2 各 工 序 , 各 分 项 工 程 应 自 检 、 互 检 及 交 接 检 。 3.1.3 施 工 中 , 严 禁 损 坏 房 屋 原 有 绝 热 设 施 ; 严 禁 损 坏 受 力 钢 筋 ; 严 禁超 荷 载 集 中 堆 放 物 品 ; 严 禁 在 预 制 混 凝 土 空 心 楼 板 上 打 孔 安 装 埋 件 。 3.1.4 施 工 中 , 严 禁 擅 自 改 动 建 筑 主 体 。 承 重 结 构 或 改 变 房 间 主

7、要 使 用功 能 ; 严 禁 擅 自 拆 改 燃 气 、 暖 气 、 通 讯 等 配 套 设 施 。 3.1.5 管 道 、 设 备 工 程 的 安 装 及 调 试 应 在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施 工 前 完 成 , 必须 同 步 进 行 的 应 在 饰 面 层 施 工 前 完 成 。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不 得 影 响 管 道 、 设 备 的使 用 和 维 修 。 涉 及 燃 气 管 道 的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必 须 符 合 有 关 安 全 管 理 的 规 定 。 -_3.1.6 施 工 人 员 应 遵 守 有 关 施 工 安 全 、 劳 动 保 护 、 防 火 、 防 毒 的

8、 法 律 ,法 规 。 3.1.7 施 工 现 场 用 电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施 工 现 场 用 电 应 从 户 表 以 后 设 立 临 时 施 工 用 电 系 统 。 安 装 、 维 修 或 拆 除 临 时 施 工 用 电 系 统 , 应 由 电 工 完 成 。 临 时 施 工 供 电 开 关 箱 中 应 装 设 漏 电 保 护 器 。 进 入 开 关 箱 的 电 源 线 不 得用 插 销 连 接 。 最 先 进 用 电 线 路 应 避 开 易 燃 、 易 爆 物 品 堆 放 地 。 暂 停 施 工 时 应 切 断 电 源 。 3.1.8 施 工 现 场 用 水 应 符 合 下

9、 列 规 定 : 不 得 在 未 做 防 水 的 地 面 蓄 水 。 临 时 用 水 管 不 得 有 破 损 、 滴 漏 。 暂 停 施 工 时 应 切 断 水 源 。 3.1.9 文 明 施 工 和 现 场 环 境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施 工 人 员 应 衣 着 整 齐 。 施 工 人 员 应 服 从 物 业 管 理 或 治 安 保 卫 人 员 的 监 督 、 管 理 。 应 控 制 粉 尘 、 污 染 物 、 噪 声 、 震 动 等 对 相 领 居 民 、 居 民 区 和 城 市 环境 的 污 染 及 危 害 。 施 工 堆 料 不 得 占 用 楼 道 内 的 公 共 空 间

10、, 封 堵 紧 急 出 口 。 室 外 堆 料 应 遵 守 物 业 管 理 规 定 , 避 开 公 共 通 道 、 绿 化 地 、 化 粪 池 等市 政 公 用 设 施 。 工 程 垃 圾 宜 密 封 包 装 , 并 放 在 指 定 垃 圾 堆 放 地 。 不 得 堵 塞 、 破 坏 上 下 水 管 道 、 垃 圾 道 等 公 共 设 施 , 不 得 损 坏 楼 内 各 种公 共 标 识 。 工 程 验 收 前 应 将 施 工 现 场 清 理 干 净 。 3.2 材 料 、 设 备 基 本 要 求3.2.1 住 宅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所 用 材 料 的 品 种 、 规 格 、 性 能 应

11、 符 合 设 计 的 要求 及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 3.2.2 严 禁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的 材 料 。 3.2.3 住 宅 装 饰 装 修 所 用 的 材 料 应 按 设 计 要 求 进 行 防 火 、 防 腐 和 防 蛀 处理 。 3.2.4 施 工 单 位 应 对 进 场 主 要 材 料 的 品 种 、 规 格 、 性 能 进 行 验 收 。 主 要材 料 应 有 产 品 合 格 证 书 ,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应 有 相 应 的 性 能 检 测 报 告 和 中 文 说 明书 。 3.2.5 现 场 配 制 的 材 料 应 按 设 计 要 求

12、 或 产 品 说 明 书 制 作 。 3.2.6 应 配 备 满 足 施 工 要 求 的 配 套 机 具 设 备 及 检 测 仪 器 。 -_3.2.7 住 宅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应 积 极 使 用 新 材 料 、 新 技 术 、 新 工 艺 、 新 设 备 。3.3 成 品 保 护3.3.1 施 工 过 程 中 材 料 运 输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材 料 运 输 使 用 电 梯 时 , 应 对 电 梯 采 取 保 护 措 施 。 材 料 搬 运 时 要 避 免 损 坏 楼 道 内 顶 、 墙 、 扶 手 、 楼 道 窗 户 及 楼 道 门 。 3.3.2 施 工 过 程 中

13、 应 采 取 下 列 成 品 保 护 措 施 : 各 工 种 在 施 工 中 不 得 污 染 、 损 坏 其 他 工 种 的 半 成 品 、 成 品 。 材 料 表 面 保 护 膜 应 在 工 程 竣 工 时 撤 除 。 对 邮 箱 、 消 防 、 供 电 、 报 警 、 网 络 等 公 共 设 施 应 采 取 保 护 措 施 。 4 防 火 安 全4.1 一 般 规 定4.1.1 施 工 单 位 必 须 制 定 施 工 防 火 安 全 制 度 , 施 工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 4.1.2 住 宅 装 饰 装 修 材 料 的 燃 烧 性 能 等 级 要 求 , 应 符 合 现 行

14、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内 部 装 修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50222)的 规 定 。 4.2 材 料 的 防 火 处 理4.2.1 对 装 饰 织 物 进 行 阻 燃 处 理 时 , 应 使 其 被 阻 燃 剂 浸 透 , 阻 燃 剂 的 干含 量 应 符 合 产 品 说 明 书 的 要 求 。 4.2.2 对 木 质 装 饰 装 修 材 料 进 行 防 火 涂 料 涂 布 前 应 对 其 表 面 进 行 清 洁 。涂 布 至 少 分 两 次 进 行 , 且 第 二 次 涂 布 应 在 第 一 次 涂 布 的 涂 层 表 干 后 进 行 , 涂布 量 应 不 小 于 500g/

15、m2。 4.3 施 工 现 场 防 火4.3.1 易 燃 物 品 应 相 对 集 中 放 置 在 安 全 区 域 并 应 有 明 显 标 识 。 施 工 现 场不 得 大 量 积 存 可 燃 材 料 。 4.3.2 易 燃 易 爆 材 料 的 施 工 , 应 避 免 敲 打 、 碰 撞 、 磨 擦 等 可 能 出 现 火 花的 操 作 。 配 套 使 用 的 照 明 灯 、 电 动 机 、 电 气 开 关 、 应 有 安 全 防 爆 装 置 。 4.3.3 使 用 油 漆 等 挥 发 性 材 料 时 , 应 随 时 封 闭 其 容 器 , 擦 拭 后 的 棉 纱等 物 品 应 集 中 存 放

16、且 远 离 热 源 。 4.3.4 施 工 现 场 动 用 气 焊 等 明 火 时 , 必 须 清 除 周 围 及 焊 渣 滴 落 区 的 可 燃物 质 , 并 设 专 人 监 督 。 4.3.5 施 工 现 场 必 须 配 备 灭 火 器 , 沙 箱 或 其 他 灭 火 工 具 。 -_4.3.6 严 禁 在 施 工 现 场 吸 烟 。 4.3.7 严 禁 在 运 行 中 的 营 道 、 装 有 易 燃 易 爆 的 容 器 和 受 力 构 件 上 进 行 焊接 和 切 割 。 4.4 电 气 防 火4.4.1 照 明 、 电 热 器 等 设 备 的 高 温 部 位 靠 近 非 A 级 材 料

17、 , 或 导 线 穿 越B2 级 以 下 装 修 材 料 时 , 应 采 用 岩 棉 、 瓷 管 或 玻 璃 棉 等 A 级 材 料 隔 热 。 当 照明 灯 具 或 镇 流 器 嵌 入 可 燃 装 饰 装 修 材 料 中 时 , 应 采 取 隔 热 措 施 予 以 分 隔 。 4.4.2 配 电 箱 的 壳 体 和 底 板 宜 采 用 A 级 材 料 制 作 。 配 电 箱 不 得 安 装 在B2 级 以 下 (含 B2 级 )的 装 修 材 料 上 。 开 关 、 插 座 应 安 装 在 B1 级 以 上 的 材 料上 。 4.4.3 卤 钨 灯 灯 管 附 近 的 导 线 应 采 用 耐

18、 热 绝 缘 材 料 制 成 的 护 套 , 不 得 直接 使 用 具 有 延 燃 性 绝 缘 的 导 线 。 4.4.4 明 敷 塑 料 导 线 应 穿 管 或 加 线 槽 板 保 护 , 吊 顶 内 的 导 线 应 穿 金 属 管或 B1 级 PVC 管 保 护 , 导 线 不 得 裸 露 。 4.5 消 防 设 施 的 保 护4.5.1 住 宅 装 饰 装 修 不 得 遮 挡 消 防 设 施 、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及 安 全 出 口 , 并且 不 应 妨 碍 消 防 设 施 和 疏 散 通 道 的 正 常 使 用 , 不 得 擅 自 改 动 防 火 门 。 4.5.2 消 火 栓

19、门 四 周 的 装 饰 装 修 材 料 颜 色 应 与 消 火 栓 门 的 颜 色 有 明 显 区别 。 4.5.3 住 宅 内 部 火 灾 报 警 系 统 的 穿 线 管 、 自 动 喷 淋 灭 火 系 统 的 水 管 线应 用 独 立 的 吊 管 架 固 定 。 不 得 借 用 装 饰 装 修 用 的 吊 杆 和 放 置 在 吊 顶 上 固 定 。 4.5.4 当 装 饰 装 修 重 新 侵 害 了 住 宅 房 间 的 平 面 布 局 时 , 应 根 据 有 关 设 计规 范 针 对 新 的 平 面 调 整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探 测 器 与 自 动 灭 火 喷 头 的 布 置 。 4

20、.5.5 喷 淋 管 线 、 报 警 器 线 路 、 接 线 箱 及 相 关 器 件 宜 暗 装 处 理 。 5 室 内 环 境 污 染 控 制5.0.1 本 规 范 中 控 制 的 室 内 环 境 污 染 物 为 : 氡 (222Rn)、 甲 醛 、 氨 、 苯和 总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TVOC)。 5.0.2 住 宅 装 饰 装 修 室 内 环 境 污 染 控 制 除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外 , 尚 应 符 合 民 用 建 筑 工 程 室 内 环 境 污 染 控 制 规 范 (GB50325-2001)等 国 家 现 行 标 准的 规 定 、 设 计 、 施 工 应 选 用 低

21、 毒 性 、 低 污 染 的 装 饰 装 修 材 料 。 5.0.3 对 室 内 环 境 污 染 控 制 有 要 求 的 , 可 按 有 关 规 定 对 5.0.1 条 的 内容 全 部 或 部 分 进 行 检 测 , 其 污 染 物 浓 度 限 值 应 符 合 表 5.0.3 的 要 求 。 表 5.0.3 住 宅 装 饰 装 修 后 室 内 环 境 污 染 物 浓 度 限 值 -_室内环境污染物 浓度限值氡(Bq/m3) 200甲醛(mg/m3) 0.08苯(mg/m3) 0.09氨(mg/m3) 0.20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Bq/m3) 0.506 防 水 工 程6.1 一 般 规

22、 定6.1.1 本 章 适 用 于 卫 生 间 、 厨 房 、 阳 台 的 防 水 工 程 施 工 。 6.1.2 防 水 施 工 宜 采 用 涂 膜 防 水 。 6.1.3 防 水 施 工 人 员 应 具 备 相 应 的 岗 位 证 书 。 6.1.4 防 水 工 程 应 在 地 面 、 墙 面 隐 蔽 工 程 完 毕 并 经 检 查 验 收 后 进 行 。 其施 工 方 法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标 准 , 规 范 的 有 关 规 定 。 6.1.5 施 工 时 应 设 置 安 全 照 明 , 并 保 持 通 风 。 6.1.6 施 工 环 境 温 度 应 符 合 防 水 材 料 的

23、 技 术 要 求 , 并 宜 在 5 以 上 。 6.1.7 防 水 工 程 应 做 两 次 蓄 水 试 验 。 6.2 主 要 材 料 质 量 要 求6.2.1 防 水 涂 料 的 性 能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 并 应 有 产 品 合格 证 书 。 6.3 施 工 要 点6.3.1 基 层 表 面 应 平 整 , 不 得 有 松 动 、 空 鼓 、 起 沙 、 开 裂 等 缺 陷 , 含 水率 应 符 合 防 水 材 料 的 施 工 要 求 。 6.3.2 地 漏 、 套 管 、 卫 生 洁 具 根 部 、 阴 阳 角 等 部 位 , 应 先 做 防 水

24、 附 加 层 。6.3.3 防 水 层 应 从 地 面 延 伸 到 墙 面 , 高 出 地 面 100mm; 浴 室 墙 面 的 防 水层 不 得 低 于 1800mm。 6.3.4 防 水 砂 浆 施 工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防 水 砂 浆 的 配 合 比 应 符 合 设 计 或 产 品 的 要 求 , 防 水 层 应 与 基 层 结 合 牢固 , 表 面 应 平 整 , 不 得 有 空 鼓 、 裂 缝 和 麻 面 起 砂 , 阴 阳 角 应 做 成 圆 弧 形 。 保 护 层 水 泥 砂 浆 的 厚 度 、 强 度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 -_6.3.5 涂 膜 防 水

25、 施 工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涂 膜 涂 刷 应 均 匀 一 致 , 不 得 漏 刷 。 总 厚 度 应 符 合 产 品 技 术 性 能 要 求 。 玻 纤 布 的 接 槎 应 顺 流 水 方 向 搭 接 , 搭 接 宽 度 应 不 小 于 100mm。 两 层以 上 玻 纤 布 的 防 水 施 工 , 上 、 下 搭 接 应 错 开 幅 宽 的 1/2。 7 抹 灰 工 程7.1 一 般 规 定7.1.1 本 章 适 用 于 住 宅 内 部 抹 灰 工 程 施 工 。 7.1.2 顶 棚 抹 灰 层 与 基 层 之 间 及 各 抹 灰 层 之 间 必 须 粘 结 牢 固 , 五

26、脱 层 、空 鼓 。 7.1.3 不 同 材 料 基 体 交 接 处 表 面 的 抹 灰 应 采 取 防 止 开 裂 的 加 强 措 施 。 7.1.4 室 内 墙 面 、 柱 面 和 门 洞 口 的 阳 角 做 法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 设 计 无 要求 时 , 应 采 用 1:2 水 泥 砂 浆 做 暗 护 角 , 其 高 度 不 应 低 于 2m, 每 侧 宽 度 不 应小 于 50mm。 7.1.5 水 泥 砂 浆 抹 灰 层 应 在 抹 灰 24h 后 进 行 养 护 。 抹 灰 层 在 凝 结 前 , 应防 止 快 干 、 水 冲 、 撞 击 和 震 动 。 7.1.6

27、冬 期 施 工 , 抹 灰 时 的 作 业 面 温 度 不 宜 低 于 5 ; 抹 灰 层 初 凝 前 不得 受 冻 。 7.2 主 要 材 料 质 量 要 求7.2.1 抹 灰 用 的 水 泥 宜 为 硅 酸 盐 水 泥 、 普 通 硅 酸 盐 水 泥 , 其 强 度 等 级不 应 小 于 32.5。 7.2.2 不 同 品 种 不 同 标 号 的 水 泥 不 得 混 合 使 用 。 7.2.3 水 泥 应 有 产 品 合 格 证 书 。 7.2.4 抹 灰 用 砂 子 宜 选 用 中 砂 , 砂 子 使 用 前 应 过 筛 , 不 得 含 有 杂 物 。 7.2.5 抹 灰 用 石 灰 膏

28、 的 熟 化 期 不 应 少 于 15d。 罩 面 用 磨 细 石 灰 粉 的 熟 化期 不 应 少 于 3d。 7.3 施 工 要 点7.3.1 基 层 处 理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砖 砌 体 , 应 清 除 表 面 杂 物 、 尘 土 , 抹 灰 前 应 洒 水 湿 润 。 混 凝 土 , 表 面 应 凿 毛 或 在 表 面 洒 水 润 湿 后 涂 刷 1:l 水 泥 砂 浆 (加 适 量胶 粘 剂 )。 加 气 混 凝 土 , 应 在 湿 润 后 边 刷 界 面 剂 , 边 抹 强 度 不 大 于 M5 的 水 泥 混合 砂 浆 。 7.3.2 抹 灰 层 的 平 均 总 厚

29、 度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 -_7.3.3 大 面 积 抹 灰 前 应 设 置 标 筋 。 抹 灰 应 分 层 进 行 , 每 遍 厚 度 宜 为5 7mm。 抹 石 灰 砂 浆 和 水 泥 混 合 砂 浆 每 遍 厚 度 宜 为 7 9mm。 当 抹 灰 总 厚 度超 出 35mm 时 , 应 采 取 加 强 措 施 。 7.3.4 用 水 泥 砂 浆 和 水 泥 混 合 砂 浆 抹 灰 时 , 应 待 前 一 抹 灰 层 凝 结 后 方 可抹 后 一 层 ; 用 石 灰 砂 浆 抹 灰 时 , 应 待 前 一 抹 灰 层 七 八 成 干 后 方 可 抹 后 一 层 。 7.3.5

30、 底 层 的 抹 灰 层 强 度 不 得 低 于 面 层 的 抹 灰 层 强 度 。 7.3.6 水 泥 砂 浆 拌 好 后 , 应 在 初 凝 前 用 完 , 凡 结 硬 砂 浆 不 得 继 续 使 用 。 8 吊 顶 工 程8.1 一 般 规 定8.1.1 本 章 适 用 于 明 龙 骨 和 暗 龙 骨 吊 顶 工 程 的 施 工 。 8.1.2 吊 杆 、 龙 骨 的 安 装 间 距 、 连 接 方 式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 后 置 埋 件 、金 属 吊 杆 、 龙 骨 应 进 行 防 腐 处 理 。 木 吊 杆 、 木 龙 骨 、 造 型 木 板 和 木 饰 面 板 应进 行

31、 防 腐 、 防 火 、 防 蛀 处 理 。 8.1.3 吊 顶 材 料 在 运 输 、 搬 运 、 安 装 、 存 放 时 应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 防 止 受潮 、 变 形 及 损 坏 板 材 的 表 面 和 边 角 。 8.1.4 重 型 灯 具 、 电 扇 及 其 他 重 型 设 备 严 禁 安 装 在 吊 顶 龙 骨 上 。 8.1.5 吊 顶 内 填 充 的 吸 音 、 保 温 材 料 的 品 种 和 铺 设 厚 度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并 应 有 防 散 落 措 施 。 8.1.6 饰 面 板 上 的 灯 具 、 烟 感 器 、 喷 淋 头 、 风 口 蓖 子 等

32、 设 备 的 位 置 应 合理 、 美 观 , 与 饰 面 板 交 接 处 应 严 密 。 8.1.7 吊 顶 与 墙 面 、 窗 帘 盒 的 交 接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 8.1.8 搁 置 式 轻 质 饰 面 板 , 应 按 设 计 要 求 设 置 压 卡 装 置 。 8.1.9 胶 粘 剂 的 类 型 应 按 所 用 饰 面 板 的 品 种 配 套 选 用 。 8.2 主 要 材 料 质 量 要 求8.2.1 吊 顶 工 程 所 用 材 料 的 品 种 、 规 格 和 颜 色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 饰 面 板 ,金 属 龙 骨 应 有 产 品 合 格 证 书 。 木

33、吊 杆 、 木 龙 骨 的 含 水 率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标 准的 有 关 规 定 。 8.2.2 饰 面 板 表 面 应 平 整 , 边 缘 应 整 齐 、 颜 色 应 一 致 。 穿 孔 板 的 孔 距 应排 列 整 齐 ; 胶 合 板 、 木 质 纤 维 板 、 大 芯 板 不 应 脱 胶 、 变 色 。 8.2.3 防 火 涂 料 应 有 产 品 合 格 证 书 及 使 用 说 明 书 。 8.3 施 工 要 点8.3.1 龙 骨 的 安 装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应 根 据 吊 顶 的 设 计 标 高 在 四 周 墙 上 弹 线 。 弹 线 应 清 晰 、 位 置

34、 应 准 确 。 -_ 主 龙 骨 吊 点 间 距 、 起 拱 高 度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 当 设 计 无 要 求 时 , 吊 点间 距 应 小 于 1.2m, 应 按 房 间 短 向 跨 度 的 l% 3%起 拱 。 主 龙 骨 安 装 后 应 及 时校 正 其 位 置 标 高 。 吊 杆 应 通 直 , 距 主 龙 骨 端 部 距 离 不 得 超 过 300mm。 当 吊 杆 与 设 备 相 遇时 , 应 调 整 吊 点 构 造 或 增 设 吊 杆 。 次 龙 骨 应 紧 贴 主 龙 骨 安 装 。 固 定 板 材 的 次 龙 骨 间 距 不 得 大 于600mm, 在 潮 湿

35、 地 区 和 场 所 , 间 距 宜 为 300 400mm。 用 沉 头 自 攻 钉 安 装 饰 面板 时 , 接 缝 处 次 龙 骨 宽 度 不 得 小 于 40mm。 暗 龙 骨 系 列 横 撑 龙 骨 应 用 连 接 件 将 其 两 端 连 接 在 通 长 次 龙 骨 上 。 明 龙骨 系 列 的 横 撑 龙 骨 与 通 长 龙 骨 搭 接 处 的 间 隙 不 得 大 于 1mm。 边 龙 骨 应 按 设 计 要 求 弹 线 , 固 定 在 四 周 墙 上 。 全 面 校 正 主 、 次 龙 的 位 置 及 平 整 度 , 连 接 件 应 错 位 安 装 。 8.3.2 安 装 饰 面

36、 板 前 应 完 成 吊 顶 内 管 道 和 设 备 的 调 试 和 验 收 。 8.3.3 饰 面 板 安 装 前 应 按 规 格 、 颜 色 等 进 行 分 类 选 配 。 8.3.4 暗 龙 骨 饰 面 板 (包 括 纸 面 石 膏 板 、 纤 维 水 泥 加 压 板 、 胶 合 板 、 金属 方 块 板 、 金 属 条 形 板 、 塑 料 条 形 板 、 石 膏 板 、 钙 塑 板 、 矿 棉 板 和 格 栅 等 )的安 装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以 轻 钢 龙 骨 、 铝 合 金 龙 骨 为 骨 架 , 采 用 钉 固 法 安 装 时 应 使 用 沉 头 自 攻钉 固 定

37、。 以 木 龙 骨 为 骨 架 , 采 用 钉 固 法 安 装 时 应 使 用 木 螺 钉 固 定 , 胶 合 板 可 用铁 钉 固 定 。 金 属 饰 面 板 采 用 吊 挂 连 接 件 、 插 接 件 固 定 时 应 按 产 品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放置 。 采 用 复 合 粘 贴 法 安 装 时 , 胶 粘 剂 未 完 全 固 化 前 板 材 不 得 有 强 烈 振 动 。 8.3.5 纸 面 石 膏 板 和 纤 维 水 泥 加 压 板 安 装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板 材 应 在 自 由 状 态 下 进 行 安 装 , 固 定 时 应 从 板 的 中 间 向 板 的 四

38、周 固 定 。 纸 面 石 膏 板 螺 钉 与 板 边 距 离 : 纸 包 边 宜 为 10 15mm, 切 割 边 宜 为15 20mm; 水 泥 加 压 板 螺 钉 与 板 边 距 离 宜 为 8 15mm。 板 周 边 钉 距 宜 为 150 170mm, 板 中 钉 距 不 得 大 于 200mm。 安 装 双 层 石 膏 板 时 , 上 下 层 板 的 接 缝 应 错 开 , 不 得 在 同 一 根 龙 骨 上 接缝 。 螺 钉 头 宜 略 埋 人 板 面 , 并 不 得 使 纸 面 破 损 。 钉 眼 应 做 防 锈 处 理 并 用 腻子 抹 平 。 石 膏 板 的 接 缝 应 按 设 计 要 求 进 行 板 缝 处 理 。 8.3.6 石 膏 板 、 钙 塑 板 的 安 装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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