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2008供配电系统328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33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配变电所435 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 100kg 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473 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 6m 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 15m 时,应增加出口。(土建要求)491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 10(6)kV 的配电装
2、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土建要求)492 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配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2 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3 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4 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5 配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6 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
3、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低压配电742 低压配电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按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截面,其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2)线路电压损失不应超过允许值;3)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4)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配电线路每一相导体截面不应小于表742 的规定。表 742 导体最小允许截面746 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 PEN 导体。752 在 TN-C 系统中,严禁断开 PEN 导体,不得装设断开 PEN 导体的电器。762 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件产生的热效应和机械力造成危险之前切断短路电流
4、。764 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前切断负荷电流。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该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切断电路。775 对于相导体对地标称电压为 220V 的 TN 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于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应大于 5s;2 对于供电给手持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不应大于04s。#*民用建筑物防雷1117 在防雷装置与其他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应采取等电位联结
5、。 (此部分可参照防雷规范)11. 2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1 高度超过 100m 的建筑物;2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3 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档案馆、大型博展建筑物;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站;国际性的航空港、通信枢纽;国宾馆、大型旅游建筑物;国际港口客运站;4 国家级计算中心、国家级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5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 006 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6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 03 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11. 2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1
6、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2 省级大型计算中心和装有重要电子设备的建筑物;3 19 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 50m 的其他民用建筑物;4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 0012 且小于或等于 006 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5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 006 且小于或等于 03 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6 建筑群中最高的建筑物或位于建筑群边缘高度超过 20m 的建筑物;7 通过调查确认当地遭受过雷击灾害的类似建筑物;历史上雷害事故严重地区或雷害事故较多地区的较重要建筑物;8 在平均雷暴日大于 15da 的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 15m 的烟囱、
7、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 15da 的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 20m 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1161 不得利用安装在接收无线电视广播的共用天线的杆顶上的接闪器保护建筑物。11. 89 当采用敷设在钢筋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或圆钢作为防雷装置时,钢筋或圆钢的直径不应小于 10mm。1195 当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由 TN 交流配电系统供电时,其配电线路必须采用 TN-S系统的接地形式。#*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1223 采用 TN-C-S 系统时,当保护导体与中性导体从某点分开后不应再合并,且中性导体不应再接地。1226 IT 系统中包括中性导体在内的任何带电部分严禁直接
8、接地。IT 系统中的电源系统对地应保持良好的绝缘状态。1234 下列部分严禁保护接地:1 采用设置绝缘场所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2 采用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3 采用电气隔离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4 在采用双重绝缘及加强绝缘保护方式中的绝缘外护物里面的可导电部分。1252 在地下禁止采用裸铝导体作接地极或接地导体。1254 包括配线用的钢导管及金属线槽在内的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 PEN 导体。PEN 导体必须与相导体具有相同的绝缘水平。1262 手持式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保护接地
9、芯导体,且该芯导体严禁用来通过工作电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14. 94 系统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络的通信手段,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 1000m2 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 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 的卷烟仓库;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
10、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4 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 50 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6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 1500 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 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 3000 个的体育馆;7 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
11、动场所,不少于200 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8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9 净高大于 26m 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 08m 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10 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11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 50m2 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营业厅;12 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13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843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
12、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电气1011 下列建筑物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1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101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30Ls 的厂房(仓库);2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35Ls 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3 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4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5 座位数超过 1500 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 3000 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
13、于 25Ls 的其他公共建筑。1015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 15h;2 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0m2 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 10h;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 05h。1016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1018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
14、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10110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2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30mm。1021 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表 1021 的规定。
15、35kV 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 200m3 或总容积大于 1000m3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40m。#*表 1021 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等的最近水平距离(m)1024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 100W 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额定功率不小于 60W 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 27m 的住宅建筑外,
16、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 200m2 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3 建筑面积大于 1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5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1032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 10lx。2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 30lx;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 100lx。3 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
17、道,不应低于 50lx。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2013基本规定316 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 32 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317 高度超过 100m 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341 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
1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344 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346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消防联动控制设计411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的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接受相关设备的联动反馈信号。413 各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相匹配。414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416 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
19、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48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并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484 火灾声警报器设置带有语音提示功能时,应同时设置语音同步器。485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个火灾声警报器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同时启动和停止所有火灾声警报器工作。487 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4812 消防应急广播与普通广播或背景音乐广播合用时,应具有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的功能。系统设备的设置652 每个报警区域内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其声压级不应小于 60dB;在环境噪声大于 60dB 的场
20、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 15dB。671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675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682 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683 本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系统供电10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布 线11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1125 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内,当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应有隔板分隔。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
21、系统12111 隧道内设置的消防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65。1223 采用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保护外浮顶油罐时,两个相邻光栅间距离不应大于 3m。#*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2009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301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时。2)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2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或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
22、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二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4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302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303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1 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2 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309 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电源及供电系统40. 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当有特殊要求,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安全运行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