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10-2001《建筑装饰工程计划施工及其验收设计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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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GB50210-200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qiality acceptptance of building decoration GB 5021020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2 年 3 月 1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 1998244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经有

2、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210-2001,自 200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3I1、 315、32.3,3.2.9、34、335、4112、51.11、6lIZ、824、8、34、91.8 9113。 9l14。1256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 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210-83) 、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JGJ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301-88)中第十章、第十一章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_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3、设部 2001 年 11 月 1 日 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 244 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 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301-88 )修订而成的。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设计、材料。施工等方面的经验,按照“验 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是决

4、定装饰装修工程能否交付使用的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按施工工艺和装修部位划分为 10 个子分部工程,除地面于分部工程单独成册外,其他 9 个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均由本规范作出规定。 本规范共分 13 章。前三章为总则、术语和基本规定。第 4 章至第 12 章为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其中每章的第一节为一般规定,第二节及以后的各节为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第 13 章为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

5、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 30 号,邮政编码:100013)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中国建筑一局装饰公司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 -_上海汇丽(集团)公司 深圳市科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规范主要起草人:孟小平 侯茂盛 张元勃 熊 伟 李爱新 龚万森 李子新 吴宏康 庄可章 张 鸣 目次 1 总则10-4 2 术语、10-4 3 基本规定、10-4 3.1 设计.10-4 3.2 材料10-

6、4 3.3 施工10-4 4 抹灰工程。10-5 4。1 一般规定10-5 42 一般抹灰工程10-5 43 装饰抹灰工程 10-6 44 清水砌体勾缝工程、10-7 5 门窗工程 10-7 51 一般规定10-7 52 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10-7 -_53 金属门窗安装工程 10-9 54 塑料门窗安装工程10-10 55 特种门安装工程 10-11 5.6 门窗玻璃安装工程10-12 6 吊顶工程10 一 2 61 一般规定10-12 62 暗龙骨吊顶工程10-13 63 明龙骨吊顶工程 10-13 7 轻质隔墙工程10-14 71 一般规定。10-14 72 板材隔墙工程 10 14

7、73 骨架隔墙工程10-15 74 活动隔墙工程10-15 75 玻璃隔墙工程10-16 饰面板(砖)工程10-16 81 一般规定10-16 82 饰面板安装工程10-17 83 饰面砖粘贴工程10-18 9 幕墙工程10-I8 9l 一般规定10-I8 9. 2 玻璃幕墙工程10-l9 -_93 金属幕墙工程10-21 94 石材幕墙工程 10-22 10 涂饰工程10-Z3 10l 一般规定10-23 102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10-24 10.3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 10 一 24 104 美术涂饰工程10-25 11 婊糊与软包工程10-25 11.1 一般规定10-25 11.2 裱

8、糊工程10-26 11.3 软包工程10-26 12 细部工程10-27 12。1 一般规定10-27 122 橱柜制作与安装工程10-27 123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制作 与安装工程10-27 12.4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工程10-28 125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 工程10-28 12.6 花饰制作与安装工程10-29 1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10-29 附录 A 木门窗用木材的 -_质量要求10-30 附录 B 于分部工程及其分项 工程划分表10 一 30 附录 C 隐蔽 M 程验收记录表 10-31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10-31 条文说明10-32 1 总 则 10l 为了加强建筑工

9、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现范。 1 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2001)配套使用。 10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回 建筑装饰装修 buioding decoration 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

10、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202 基体 primary strucl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 203 基层 base 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204 细部 detail -_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3 基本规定 3.1 设 计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313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314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

11、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1.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17 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 32 材 料 3.2.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口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 明令淘汰的材料。 322 建

12、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忙规范(GB50222)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45)的规定。 3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24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日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325 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范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_

13、326 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核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核测, 327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32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保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上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32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3210 现场配制的材料如砂浆、胶粘剂等,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配制。 33 施 工 33.1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

14、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33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33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由于违反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定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 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36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

15、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 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33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 层进行处理并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33.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 ,并应经有关各方-_确认。 339 墙面采用保温材料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保温材料的类型、品种、规格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 计要求。 33.10 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调试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 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 符

16、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 线。 3.3.l2 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当必 须在低于 5气温下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3.3.l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3.3.1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应次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4 抹灰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一般抹灰、装饰抹灰和清水砌体勾缝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412 抹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抹灰工程的施工图

17、、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_413 抹灰工程应对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 414 抹灰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l 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 35mm 时的加强措施。 2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 41 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抹灰工程每 500 一 1000m2 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500m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抹灰工程 每 50 个自然问(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抹灰面积 30

18、m2 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 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41 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l 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 10,并不得少于 3 间;不足 3 间时应全数检查。 2 室外每个检验批每 100m2 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 10m2。 41 7 外墙抹灰工程施工前应先安装钢木门窗框。护栏等,并应将墙上的施工孔洞堵塞密实。 41 8 抹灰用的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 15d;罩面用的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3d。 419 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 1 :2 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 Z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 50mm。 4.110 当要求抹灰层具有防水、防潮功能时,应采用防水砂浆。 41 11 各种砂浆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上快于、水冲,撞击、振动和受冻,在凝结后应采取措施防止玷 污和损坏。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湿润条件下养护。 4.1.12 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42 一般抹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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