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_城市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一般规定2.1.1 公园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应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2.1.2 市区级公园的范围线应与城市道路红线重合,条件不允许时,必须设通道使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2.1.3 公园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面径流冲刷,污染城市道路和公园绿地。2.1.4 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市区级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游人集散广场。2.1.5 公园沿城市道路,水系部分的景观,应与该地段城市风貌相协调。2.1.6 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内的用地不应
2、按公园设计。公园用地与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相邻处,应有明显界限。2.1.7 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以外的其他架空线和市政管线不宜通过公园,特殊情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选线符合公园总体设计要求;二、通过乔灌木种植区的地下管线与树木的水平距离符合附录二的规定;三、管线从乔灌木设计位置下部通过,其埋深大于 1.5m,从现状大树下部通过,地面不得开槽且埋深大于 3m。根据上不荷载,对管线-_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四、通过乔木林的架空线,提出保证树木正常生长的措施。内容和规模2.2.1 公园设计必须以创造优美的绿色自然环境为基本任务,并根据公园类型确定其特有的内容。2.2.2 综合性公园的内容应包括多种文
3、化娱乐设施、儿童游戏场和安静休憩区。也可设游戏型体育设施。在已有动物园的城市,其综合性公园内不宜设大型或猛兽类动物展区。全园面积不宜小于 10hm.2.2.3 儿童公园应有儿童科普教育内容和游戏设施,全园面积宜大于 2hm.2.2.4 动物园应有适合动物生活的环境;游人参观、休息、科普的设施;安全、卫生隔离的设施和绿带;饲料加工场以及兽医院。检疫站、隔离场和饲料基地不宜设在园内。全园面积宜大于 20hm。2.2.5 植物园应创造适于多种植物生长的立地环境,应有体现本园特点的科普展览区和相应的科研实验区。全园面积宜大于 40hm。专类植物园应以展出具有明显特征或重要意义的植物为主要内容。全园面积
4、宜大于 2hm.盆景园应以展出各种盆景为主要内容。独立的盆景园面积宜大于 2hm。2.2.6 风景名胜公园应在保护好自然和人文景观的基础上,设置适量游览路、休憩、服务和公用等设施。2.2.7 历史名园修复设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_的规定。为保护或参观使用而设置防火设施、值班室、厕所及水电等工程管线,也不得改变文物现状。2.2.8 其他专类公园,应有名副其实的主题内容。全园面积宜大于2hm.2.2.9 居住区公园和居住小区游园,必须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同事应照顾老人的游憩需求。居住区公园陆地面积随居住区人口数量而定,宜在 5-10hm 之间。居住小区游园面积宜大于 0.5hm。2.2
5、.10 带状公园,应具有隔离、装饰接到和供短暂休憩的作用。园内应设置简单的休憩设施,植物配置应考虑与省市环境的关系及园外行人、乘车人对公园外貌的观赏效果。2.2.11 街旁游园,应以配置精美的园林植物为主,讲究街景的艺术效果并应设有供短暂休憩的设施。园内主要用地比例2.3.1 公园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其绿化、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 2.3.1 的规定。2.3.2 表 2.3.1 种 123 三项上限与 4 下限之和不足 100%,剩余用地应供以下情况时用:一、一般情况增加绿化用地的面积或设置各种活动用的铺装场地、院落、棚架、花架、假山等构筑物;二、公园陆地
6、形状或地貌出现特殊情况时园路及铺装场地的增值。2.3.3 公园内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可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按表2.3.1 规定值适当增大,但增值不得超过公园总面积的 5%。-_一、公园平面长宽比值大于 3;二、公园面积一半以上的地形坡度超过 50%;三、水体岸线总长度大于公园周边长度。常规设施2.4.1 常规设施项目的设置,应符合表 2.4.1 的规定。2.4.2 公园内不得修建与其性质无关的、单纯以赢利为目的的餐厅、旅馆和舞厅等建筑。公园中方便游人使用的餐厅、小卖店等服务设施的规模英语游人容量相适应。2.4.3 游人使用的厕所面积大于 10hm 的公园,应按游人容量的 2%设置厕所蹲位(包括
7、小便斗位数) ,小于 10hm 者按游人容量的 1.5%设置;男女蹲位比例为1-1.5:1;厕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250m;各厕所内的蹲位数应与公园内的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在儿童游戏场附近,应设置方便而同使用的厕所;公园宜设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厕所。2.4.4 公用的条凳、座椅、美人靠(包括一切游览建筑和构筑物中的在内)等,其数量应按游人容量的 20%-30%设置,但平均每 1hm陆地面积上的座位数量最低不得少于 20,最高不得超过 150。分布应合理。2.4.5 停车场和自行车存车处的位置应设于各游人出入口附近,不得占用出入口内外广场,其用地面积应根据公园性质和游人使用的交通工具确定。-_2.
8、4.6 园路、园桥、铺装场地、出入口及游览服务建筑周围的照明标准,可参照有关标准执行。总体设计-布局3.2.1 公园的总体设计应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结合现状条件对功能或景区划分、景观构想、景点设置、出入口位置、竖向及地貌、园路系统、河湖水系、植物布局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规模、造型及各专业工程管线系统等做出综合设计。3.2.2 功能或景区划分,应根据公园性质和现状条件,确定各分区的规模及特色。3.2.3 出入口的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公园内部布局要求,确定游人主次和专用出入口的位置;需要设置出入口内外集散广场、停车场、自行车存车处者,应确定其规模要求。3.2.4 园路系统设计,应根据公园
9、的规模、各分区的活动内容、游人容量和管理需要,确定园路的路线、分类分级和园桥、铺装场地的位置和特色要求。3.2.5 园路的路网密度,宜在 200-380m/hm 之间;动物园的路网密度宜在 160-300m/之间。3.2.6 主要园路应具有引导游览的作用,易于识别方向。游人大量集中地区的园路要做到明显、通畅、便于集散。通行养护管理机械的园路宽度应与机具、车辆相适应。通向建筑集中地区的园路应有环行路或回车场地。生产管理专用路不宜与主要游览路交叉。-_3.2.7 河湖水系设计,应根据水源和现状地形等条件,确定园中河湖水系的水量、水位、流向;水闸或水井、泵房的位置;各类水体的形状和使用要求。游船水面
10、应按船的类型提出水深要求和码头位置;游泳水面应划定不同水深的范围;观赏水面应确定各种水生植物范围和不同的水深要求。3.2.8 全园的植物组群类型及分布,应根据当地的气候状况、园外的环境特征、园内的立地条件,结合景观构想、防护功能要求和当地居民游赏习惯确定,应做到充分绿化和满足多种游憩及审美的要求。3.2.9 建筑布局,应根据功能和景观要求及市政设施条件等,确定各类建筑物的位置、高度和空间关系,并提出平面形式和出入口位置。3.2.10 公园管理设施及厕所等建筑物的位置,应隐蔽又方便使用。3.2.11 需要采暖的各种建筑物或动物馆舍,宜采用集中供热。3.2.12 公园内水电燃气等线路布置,不得破坏
11、景观,同时应符合安全、卫生、节约和方便维修的要求。电气、上下水工程的配套设施、垃圾存放场地及处理设施应设在隐蔽地带。3.2.13 公园内不宜设置架空线路,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避开主要景点和游人密集活动区;二、不得影响原有树木的生长,对计划新载的树木,应提出解决树木和架空线路矛盾的措施。3.2.14 公园内景观最佳地段,不得设置餐厅及集中的服务设施。-_竖向控制3.3.1 竖向控制应根据公园四周城市道路规划标高和园内主要内容,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提出主要景物的高程及对其周围地形的要求,地形标高还必须使用拟保留的现状物和地表水的排放。3.3.2 竖向控制应包括下列内容:山顶;最高水位
12、、常水位、最低水位;水底;驳岸顶部;园路主要转折点、交叉点和变坡点;主要建筑的底层和室外地坪;各出入口内外地面;地下工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埋深;园内外佳景的相互因借观赏点的地面高程。现状处理3.4.1 公园范围内的现状地形、水体、建筑物、构筑物、植物、地上或地下管线和工程设施,必须进行调查,做出评价,提出处理意见。3.4.2 在保留的地下管线和工程设施附近进行各种工程或种植设计时,应提出对原有物的保护措施和施工要求。3.4.3 园内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移植,并应采取保护措施。3.4.4 古树名木的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划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成林地带外缘树树冠垂直投影以外
13、 0.5m 所围合的范围;2、单株树同时满足树冠垂直投影及其外侧 5.0m 宽和距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胸径 20 倍以内;二、保护范围内,不得损坏表土层和改变地表高程,除保护及加固-_设施外,不得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及架(埋)设各种过境管线,不得栽植缠绕古树名木的藤本植物;三、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置造成古树名木处于阴影下的高大物体和排泄危及古树名木的有害水气的设施;四、采取有效的工程技术措施和创造良好的神态环境,维护其正常生长。3.4.5 原有健壮的乔木、灌木、藤本和多年生草本植物应保留利用。载乔木附近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管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水平距离符合附录二、三的规定;二、在上款规
14、定的距离内不得改变地表高程;三、不得造成积水。3.4.6 有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保留并结合到公园景观之中。地形处理4.1.1 地形设计应以总体设计所确定的各控制点的高程为依据。4.1.2 土方调配设计应提出利用原表层栽植土的措施。4.1.3 栽植地段的栽植土厚度应符合附录四的规定。4.1.4 人力剪草机修剪的草坪坡度不应大于 25%。4.1.5 大高差或大面积填方地段的设计标高,应计入当地土壤的自然沉降系数。4.1.6 改造的地形坡度超过土壤的自然安息角时,应采取护坡、固土或防冲刷的工程措施。-_4.1.7 在无法利用自然排水的低洼地段,应设计地下排水管沟。4.1.8 地形改
15、造后的原有各种管线的覆土深度,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地表排水4.2.1 创造地形应同时考虑园林景观和地表水的排放,各类地表的排水坡度宜符合表 4.2.1 的规定。4.2.2 公园内的河、湖最高水位,必须保证重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动物笼舍不被水淹。水体外缘4.3.1 水工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水体的进水口、排水口和溢水口及闸门的标高,应保证适宜的水位和泄洪、清淤的需要;二、下游标高较高至使排水不畅时,应提出解决的措施;三、非观赏型水工设施应结合造景采取隐蔽措施。4.3.2 硬底人工水体的近岸 2.0m 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 0.7m,达不到此要求的应设防护栏。无护栏的园桥、汀步附近
16、 2.0m 范围以内的水深不得大于 0.5m。4.3.3 溢水口的口径应考虑常年降水资料中的一次性最高降水量。4.3.4 护岸顶与常水位的高差,应兼顾景观、安全、游人近水心里和防止岸体冲刷。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5.1.1 各级园路应以总体设计为依据,确定路宽、平曲线和竖曲线-_的线形以及路面机构。5.1.2 园路宽度宜符合表 5.1.2 的规定。5.1.3 园路线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与地形、水体、植物、建筑物、铺装场地及其他设施结合,形成完整的风景构图;二、创造连续展示园林景观的空间或欣赏前方景物的透视线;三、路的转折、衔接通顺、符合游人的行为规律。5.1.4 主路纵坡宜小于 8%,横坡宜
17、小于 3%,粒料路面横坡宜小于 4%,纵、横坡不得同时无坡度。山地公园的园路纵坡应小于 12%,超过12%应作防滑处理。主园路不宜设梯道,必须设梯道时,纵坡宜小于36%。5.1.5 支路和小路,纵坡宜小于 18%。纵坡超过 15%路段,路面应做防滑处理;纵坡超过 18%时,宜按台阶、梯道设计,台阶踏步数不得少于 2 级,坡度大于 58%的梯道应做防护处理,宜设置护栏设施。5.1.6 经常通行机动车的园路宽度应大于 4m,转弯半径不得小于12m。5.1.7 园路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5.1.8 通往孤岛、山顶等卡口的路段,宜设通行复线;必须沿原路返回的,宜适当方宽路面。应根据路段行程及通行难易程度,适当设置供游人短暂休憩的场所及护栏设施。5.1.9 园路及铺装场地应根据不同功能要求确定其结构和饰面。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