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1 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加分和政策性照顾申请表考生登记号 ( )学籍号 考生姓名 性别 民族家长姓名(监护人) 初中毕业学校 报考区县加分和政策性照顾类别 申请理由本市市级先进外省、市省级先进烈士子女特定地区、特殊情况的军人、警察等子女知青子女归侨、华侨等子女少数民族归国留学人员随归子女根据加分条件,我申请第 类加分(或政策性照顾) 。本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资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责任自负。考生签名:家长(监护人)签名: 联系电话:2011 年 月 日证明单位意见:证明单位(盖章)经手人(签字)2011 年 月 日经手人联系电话:证明单位通讯地址:驻沪部队牵头单位意见:(非部队
2、现役军人子女此栏不填)牵头单位(盖章)经手人(签字)2011 年 月 日经手人联系电话:牵头单位通讯地址:加分部门意见:报考区(县)招生部门(盖章)审核人(签名)2011 年 月 日注:1跨区县考生请在考生登记号()栏内填上原就读区县考生登记号。2在“申请加分类别”栏中选择符合自己申请加分条件的类别项目,在其序号上打“”表示申请加分类别。加分考生条件可参照沪教委基201119 号文件中“2011 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加分和政策性照顾项目一览表” 。3根据民办(政法)发2009121 号文件,民族身份认定可由加分部门审核考生材料后直接予以确认。4所有具加分资格的考生,须经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的加分方为有效。5此表一式三份,一份由证明单位留存,一份由报考区县招办留底,另一份和加分证明复印件留存学生档案。6往届生和返沪生不填写学籍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