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告知书根据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举办、承办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应遵守如下食品安全要求:1、举办、承办农村家庭宴席和承办者应举办者要求开展延伸服务时,均要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要按照食品安全要求选择场所和加工制作食品。2、加工制作场地应清洁卫生,远离禽畜圈、厕所等污染源。3、餐饮具及工用具必须经过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4、家宴制作者应身体健康,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洗手后加工熟食品。有传染病和近期有腹泻等胃肠道症状者不得进行食品加工。外聘厨师应持有健康证,并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5、食品原料应进货验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不得使用腐败变
2、质、过保质期和病死毒死禽畜肉及鱼类;不得使用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6、采购的肉类、水产品及半成品等若不能及时加工处理,应使用冰箱或冰柜进行冷藏(冻)保存。7、加工过程做到生、熟食品分开,生、熟食品加工用具分开,防止交叉污染。隔餐食品必须煮熟烧透,有异味及不良色泽等不得食用。8、制作虾、蟹等海鲜类食品应具备专用场地和工具,用后立即消毒。条件不具备者,不得使用和加工制作虾、蟹等海鲜类食品。9、不做或少做凉菜卤菜。加工制作凉菜卤菜必须有专门场所、专用工具和容器,不得使用亚硝酸盐。凉菜卤菜现食现做,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食用的应在冷藏或冷冻条件下存放。10、禁止采购、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管好农药、鼠药、有毒化学物品等,防止化学性食物中毒。11、一次性就就餐 100 人以上,供餐的每种食品应在冷藏条件下留样 48 小时以上,每个品种分装留样不少于 100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