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 1 电力建设企业信用复评名单序号 公司名称1 湖北鄂电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2 内蒙古康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3 天津送变电工程公司4 广东天广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5 江西科能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6 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7 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8 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9 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0 上海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11 广东律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2 青海火电工程公司13 珠海电力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14 上海送变电工程公司15 青海送变电工程公司16 山西世纪中试电力科学技术有限公司17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18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19 新疆电
2、力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20 新疆新能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1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22 陕西天禹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3 四川电力建设二公司2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送变电工程公司25 上海岱山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6 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27 甘肃电力科学研究院28 湖南省湘电试验研究院有限公司229 辽宁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30 上海市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31 江西诚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32 北京国电德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33 河北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34 西北电力工程监理公司35 山东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36 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37 江苏兴源电
3、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38 甘肃光明电力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39 广东创成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40 湖北中南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41 河南立新监理咨询有限公司42 河南豫电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43 天津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44 黑龙江省火电第三工程公司45 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46 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47 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48 东北电业管理局烟塔工程公司49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公司50 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51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52 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53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54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
4、三工程局有限公司55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工程局56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57 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58 辽宁省送变电工程公司59 湖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360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61 湖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62 中国电力建设工程咨询西北公司63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64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4附件 2全国电力建设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评价的有关精神,规范全国电力建设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备案确认,全国电力建设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中
5、电建协负责组织管理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以评价电力建设企业信用状况为核心,以加强电力建设企业守信为目标,进一步规范电力建设市场秩序,提高电力建设企业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 中电建协设立“电力建设企业人员资格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行业信用评价的管理机构。管委会下设信用办公室,负责行业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 (一)贯彻国家信用评价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编制行业信用评价发展规划; (三)编制行业信用评价管理管理办法、评价标准、信用信息档案、信用专家库、信用评价成果应用、信用监督等制度性文件;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信评价的年度工作
6、计划; (五)组织信用评价现场访谈和评审会。按有关规定公示和向有关部门备案确认并公布信用评价成果,颁发信用等级证书和标牌; (六)负责信用评价有效期内的年检和复评等动态管理工作; 5(七)负责行业信用信息数据的征集、审核、使用和披露。与关联协会交流信用信息; (八)负责信用专家库的专家管理、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和考核等工作。(九)负责会员单位信用管理知识普及和信用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定期开展信用管理培训。各会员单位应有至少 2 名经培训合格的信用评估师,由中电建协登记注册并接受定期继续教育。 第五条 信用专家库由信用办公室负责管理。信用专家按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规定中的条件评选,为行业信
7、用管理和评价提供技术支持。其工作职责: (一)负责行业信用管理和评价标准等制度性文件的专业技术工作; (二)负责完成企业信用评价现场访谈、评价报告编写和信用评审工作;(三)为会员企业提供信用管理咨询服务等工作; (四)信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技术性工作。 第三章 信用评价原则及评价对象第六条 评价原则 (一)统一组织领导、突出专业特点、分类指导的原则; (二)申报材料评审和现场访谈相结合的原则; (三)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综合评价的原则; (四)企业自愿申报和不以盈利为目的原则。 第七条 评价对象 (一)中电建协的会员单位; 6(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电力、水电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
8、资质、电力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电力工程调试乙级及以上能力资格、电力工程保温防腐甲级能力资格的电力建设企业; (三)经行政许可部门核准的电力工程项目的建设企业或总承包企业。 第四章 信用评价标准及基本方法第八条 评价标准 (一)信用评价标准是对参评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合同的能力及意愿的综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参评企业的履约能力和企业的信用记录等; (二)根据参评企业的专业特点,评价标准按水电、火电、送变电、监理、调试和保温防腐等专业类别设置,每个专业在指标设定、记分标准和权重分配等方面均有其差异性; (三)评价标准由企业综合素质、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竞争力、社会信
9、用五个一级要素构成,每个一级要素下设二级要素和三级要素,从而构成电力建设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指标体系(见附件 1)。 第九条 评价方法 (一)定量评价与定性分析 由于影响企业信用状况的因素很多,其中难以量化的因素需借助信用专家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来判断。信用评价标准既要考虑科学的定量指标和计分模型,又要结合行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采用定性指标要素分析的方法,保证信用评价充分反映参评企业真实的信用管理水平。 (二)一致性和可比性 7一致性是指对同一类型的企业采用相同的评价标准。可比性是指对不同类型企业的评价成果互相比较,通过综合评价,保证信用评价成果的客观公正。 (三)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信用评价不仅采取科
10、学先进的评级技术,同时还考虑企业提供申报资料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可操作性,达到信用评价工作的简便快捷高效。 第五章 信用评价程序第十条 企业申报 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以下简称参评企业)须按全国电力建设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书(见附件 2)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向信用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按信用评价申报书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初评 信用办公室在接到参评企业申报书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提出初评意见及现场访谈重点核查项目提纲。 第十二条 现场访谈 (一)信用评价现场访谈目的是依据评价标准,对参评企业申报书及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作进一步的信息采集和核实,保证信用评价报
11、告的准确和公正; (二)现场访谈由信用办公室组织信用专家(评估师),按规定程序和重点核查提纲进行访谈。访谈程序包括领导层访谈(首次会议)、管理层访谈、项目部抽样访谈和交换访谈意见(末次会议)。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报告 8信用办公室根据初评意见及信用专家(评估师)撰写的企业管理、质量安全、财务、信用等专业访谈报告(申报材料初评及现场访谈计分各占50%权重)并经信用信息排查后,编制参评企业信用评审报告及信用等级建议。 第十四条 信用等级评审 信用办公室组织管委会有关委员和信用专家(各专业不少于 2 人)召开评审会,评审报告获 2/3 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后,确定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 第六章 公示、备案
12、及发布第十五条 根据评审会会议决议,企业信用评价成果在以下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网:; (二)商务部反商业欺诈网:; (三)有关媒体和会议等渠道。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成果在公示期满后,需经有关政府部门备案确认后方可发布。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成果以文件形式在中电建协网站或有关会议上发布,颁发全国统一标准的信用等级证书、标牌。 第七章 信用等级第十八条 根据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和各级别信用要素综合得分对照信用企业评价等级表(见附件 2),确定参评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和经营风险程度。信用等级级别分为“三等五级”,即 A、B、C 三等,AAA、AA、A、B、C 五级。 9第八章
13、信用评价费用标准第十九条 费用标准执行有关部门的规定,主要用于信用管理、评审、公示、证牌工本、宣传和专家劳务等支出。 第九章 信用体系的动态管理第二十条 信用年检 (一)信用年检是在信用评价有效期内对信用企业每年组织的一次信用体系建设情况督促检查,由信用办公室于每年底印发年检通知。信用年检企业根据信用年检通知的要求,重点对企业的信用管理、风险控制、合同管理、财务指标、分包队伍、机械装备、体系认证、重大技术方案等评价要素变动情况进行自查,并按时将书面年检申报书报送至信用办公室。 (二)信用年检的有关规定 1.对超过申报期限,并经联系督促后超过二十个工作日仍未报送年检资料的企业,对其发警示函并要求
14、在规定时间内向信用办公室报送年检资料。 2.依据年检评审标准,对年检资料中信用信息有缺项、漏项等不完善的内容,评审扣分在 5 分及以上、10 分以下的企业,对其发征询函。 3.对本年度内发生有责任的一般安全、质量事故及存在较严重不符合项,评审扣分在 10 分及以上的企业,对其发整改函,信用办公室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4.连续两年年检,该企业评审扣分 10 分及以上,报评审会审议,中电建协批准,降低信用等级。 10(三)信用办公室每年组织行业信用专家对信用企业的年检资料进行计分评审,信用办公室根据评审会评审结果及整改后情况,对企业信用年检结果以文件形式公布。 第二十一条 信用复评 (一)信用
15、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的信用企业,应进行信用复评,复评申报须按全国电力建设企业信用评价(复评)申报书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申报。 信用办公室在信用评价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有关企业印发信用复评通知。(二)信用复评的有关规定 1.复评期满后,暂不进行复评的企业须告知信用办公室或提出暂缓复评的申请。 2.对已过申报期限,经联系督促后超过二十个工作日仍未上报信用复评材料的企业,视为放弃原信用等级。 3.经评审,信用等级未发生变化的企业,不进行现场访谈。 4.经评审,信用评价得分低于原等级分数下限 5 分及以下的企业,向企业发征询函; 5.对本年度内发生有责任的一般安全、质量事故或低于原等级分数下限5 分以上 10 分及以下的企业,向企业发整改函,信用办公室并可组织专家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访谈; 6.低于原等级分数下限 10 分以上的企业,报评审会审议,中电建协批准,降低信用等级。 7对申请信用等级升级的企业,按评价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