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 年中律司法考试培训理论法讲义考前冲刺阶段授课:杨帆老师法理学一、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1.实证主义:(1 )法律与道德是分离的, “法律实际上是什么”和“法律应该是什么 ”是分离的。(2 )以权威制定和社会实效作为定义法的要素。(3 )法律现实主义和法社会学以社会实效为首要要素;分析主义法学以权威制定为首要要素:(恶法亦法) 。2.非实证主义:(1 )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2 )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必要要素,不排除权威制定和社会实效。(3 )自然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唯一要素:恶法非法;三个要素全考虑的被称为“第三条道路” ,阿列克西为代表。(二)法的本质:正式性、阶级性、物质制约性
2、。(三)国法(1 )国法是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2 )国法包括成文法、判例法、不成文法(习惯法) 、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二、法的特征:1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1 )规范性的含义:对象的不特定性; 时间的前瞻性; 适用次数的反复性。(2 )法律调整的是人的外在的、交互行为。2普遍性(1 )普遍性的含义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和约束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内容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但法律也有民族性和地域性。(2 )法律的普遍性以属地主义原则为基础,而其他社会规范的普遍性以属人主义原则为基础。3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最后力量。4.法律具有既关注权利又关注
3、义务的双面性,而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具有主要关注义务的单面性。5法的可诉性:可争讼性; 可裁判性(可适用性)三、法的作用及成文法的局限性(一)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1 )指引作用的对象:自己的行为。(2 )指引作用的形式:个别指引与规范性指引。(3 )立法中指引的方式:确定性指引;不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注意】区分规则的分类和指引作用之间的关系:2.评价作用(1 )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2 )以法律为标准人的行为是否只有合法和违法之分?有没有中间状态?3.预测作用(1 )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2 )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作用。4
4、.教育作用(1 )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2 )教育作用分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5.强制作用(1 )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2 )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二) 成文法局限性及其克服法律的局限性有:空白;不确定;僵硬。【思考】1.如何填补法律的空白?2.如何限制自由裁量?3. 如何克服法律的僵硬性?四法的要素、法律部门、法律体系(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1.假定条件:(1)规则的适用条件;( 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2.行为模式:可为;应为;勿为。3.法律后果:合法后果(肯定后果) ;否定后果(否定后果) 。【注意】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法律规
5、则逻辑结构的三部分均可以省略。(二)法律规则的分类1.内容不同:授权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和权利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2.确定性程度不同: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3.是否允许自由选择:强行性规则、任意性规则。(三)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1内容上:规则明确具体、限制自由裁量,仅关注行为及案件的共性;原则不确定,赋予较大自由裁量,既关注行为的共性也能照顾到个别性。2.适用范围:规则仅针对某一类行为;原则覆盖面较大。3.适用方式:规则:全有或者全无。原则:相互冲突可共存于一部法律中。(四)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1.“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 ,优先适用规则。2.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适用法律原则:(1 )穷尽法律规则;(2 )个案正义+ 更强理由。(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1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主要标准) ;调整方法(次要标准) 。2.法律体系仅仅包含一国国内全部现行有效法律规范。3.注意区分法律的内容与形式:【注意】1.法律条文与法律规则之间不是一一对应关系。2.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不是一一对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