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宝安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实施监管协议书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单 位 : 合 同 编 号 : 签 订 时 间 : 签 订 地 点 :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经 济 促 进 局 制宝安区“工改工”类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实施监管协议1甲 方 :(监 管 主 体 ): 法 定 代 表 人 : 职 务 : 地 址 : 电 话 : 乙 方 :(实 施 主 体 ): 法 定 代 表 人 : 职 务 : 地 址 : 电 话 : 甲 方 为 宝 安 区 人 民 政 府 授 权 负 责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管 理 的 职能 机 构 ,乙 方 为 经 宝 安 区 城 市 更 新 主 管 部
2、门 确 认 的 【 】城 市 更 新 项 目 (以 下 简 称 “本 项 目 ”)实 施 主 体 。为 规 范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的 配 建 程 序 ,根 据 深 圳 市 创 新 型 产业 用 房 管 理 办 法 (深 府 办 20163 号 )、深 圳 市 城 市 更 新 项 目 创 新型 产 业 用 房 配 建 规 定 (深 规 土 规 20162 号 )及 关 于 加 快 城 市 更新 工 作 的 若 干 措 施 (深 宝 府 办 201810 号 )等 规 定 ,甲 、乙 双 方 就本 项 目 配 建 的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监 管 事 宜 ,在 协 商 一 致 的
3、基 础 上 达成 本 协 议 。第 一 条 项 目 概 况本 项 目 位 于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 】;建 设 用 地 宗 地 编号 :【 】;土 地 性 质 为 :【 】;总 用 地2面 积 为 :【 】平 方 米 ;总 建 筑 面 积 为 :【 】平方 米 (其 中 配 建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总 建 筑 面 积 为 :【 】平方 米 );准 入 产 业 类 别 :【 】;项 目 名 称 :【 】;项目 总 投 资 额 :【 】;土 地 使 用 年 期 :【 】年 。以 上 内 容 以 乙 方 与 规 划 国 土 管 理 部 门 就 本 项 目 签 署 的 土 地使 用 权
4、出 让 合 同 为 准 。第 二 条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建 设 标 准一一一 总体要求。根 据 本 项 目 经 审 批 通 过 的 专 项 规 划 ,乙 方 应对 本 项 目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配 建 比 例 不 低 于 【 】的 标 准 进行 设 置 和 建 设 ;乙 方 应 当 征 求 甲 方 意 见 后 在 产 业 园 区 合理 的 位 置 规 划 建 设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建 筑 设 计 应 当 纳 入产 业 园 区 整 体 规 划 设 计 中 统 筹 考 虑 ,外 观 应 当 与 同 项 目产 业 研 发 用 房 保 持 一 致 且 总 体 和 谐 。
5、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的用 户 与 其 他 产 业 用 房 用 户 享 有 同 等 的 使 用 产 业 园 区 内 所有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的 权 利 ,享 受 同 等 物 业 服 务 ,承 担 同 等 义务 。一一一 套 型 要 求 。本 项 目 配 建 项 目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建筑套型应采用无间隔开间布局,在楼层上应整体连片。一一一 设计 方 案 报 批 。乙 方 在 向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报 审 项 目 设 计 方案 前 应 先 向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报 审 项 目 设 计 方 案 并 取 得 甲 方针 对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设 计 方 案
6、出 具 审 批 意 见 书 。一一一 装修标准。配建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所 采 用 的 装 修 标 准 应 与产 业 园 区 内 其 他 研 发 用 房 装 修 标 准 一 致 ,并 且 符 合 国 家标 准 、行 业 标 准 及 深 圳 市 的 地 方 标 准 及 相 应 的 规 范 。如有 特 殊 装 修 要 求 ,甲 方 可 另 行 与 乙 方 协 商 ,乙 方 应 将 甲3方 的 特 殊 装 修 要 求 在 装 修 合 同 中 明 确 。一一一 公共区域装修标准。项 目 配 建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的 大 堂 、电 梯 前 室 、走 廊 、消 防 楼 梯 、公 共 卫
7、 生 间 等 公 共 区 域 和 物业 管 理 用 房 需 进 行 装 修 ,标 准 应 与 产 业 研 发 用 房 公 共 区域 和 物 业 管 理 用 房 的 装 修 标 准 一 致 ,并 且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及 深 圳 市 的 地 方 标 准 及 相 应 的 规 范 。一一一 质量及验收标准。乙 方 在 对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建 设 过 程中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省 、市 有 关 质 量 、安 全 、消 防 、规划 、环 保 、燃 气 、节 能 等 行 业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要 求 进行 施 工 ,使 用 符 合 国 家
8、 相 关 规 范 的 安 全 耐 久 、经 济 环 保的 建 筑 材 料 ,自 行 承 担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全 部 管 理 责 任 ,自觉 接 受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直 至 通 过 各 项 验 收 手 续 合 格后 移 交 甲 方 甲 方 有 权 在 施 工 过 程 及 移 交 接 收 时 ,对 乙 方存 在 的 问 题 及 明 显 不 符 合 规 定 行 为 责 令 其 整 改 直 至 符 合相 关 要 求 后 再 接 收 ,所 产 生 后 果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一一一 建 设 进 度 及 工 期 。配 建 人 才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位 于 【
9、 地块 栋 层 】,须 同 时 与 地 块 内 其 他 工 业 楼 宇 主 体 工 程通 过 竣 工 验 收 并 交 付 使 用 ,乙 方 承 诺 竣 工 验 收 日 期 至 迟不 晚 于 本 项 目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书 中 的 竣 工 期 限 的约 定 。一一一 质 量 保 修 。乙 方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负责 对 产 业 用 房 质 量 保 修 。第 三 条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产 权 归 属乙方在办理项目产权初始登记时,应当直接将创新型产业用房分户登记在 深圳市宝安区公共物 业管理局 名下,如4因延期办 理 房 地
10、产 证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由 乙 方 承 担 全 部 的赔 偿 责 任 。第 四 条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的 产 业 准 入 及 租 售 管 理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及时交付创新型产业用房后,甲方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宝安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产业准入及租售管理,在产业准入及租售管理过程中,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各项工作。第 五 条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的 回 购 主 体 及 回 购 价 格本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建成后,由深圳市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回购,具体回购单价按照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 201
11、63号)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回购工作由深圳市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执行,乙方应积极配合。深圳市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乙方应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之上,依据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2016 3号)的 规定,另行签订 创新性产业用房回购协议。第 六 条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的 交 付 时 间 及 方 式一一一 乙方应当在取得本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之日起180天内办理房地产权初始登记,并按照规定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一一 乙方应当在本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交付时向深圳市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提供回购相关材料,具体要求应符合深圳市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5相关规定及回购协议中相关
12、约定。创新型产业用房应一次性全部交付,不得分期交付。第 七 条 甲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一一一 甲方应根据深圳市和宝安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政策和发展要求,为创新型产业用房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一一一 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专业机构可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及建成交付时对本协议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本项目的建设标准、产权归属、回购主体、回购价格、交付方式、交付时间等情况,并出具核查报告。一一一 乙方知晓并同意,如乙方未履行本协议承诺和有关约定的,甲方可提请宝安区城市更新相关主管部门共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第 八 条 乙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一一一 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前,乙方应向甲方提出
13、创新型产业用房交付的核验申请。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核查申请,视为乙方违约。一一一 对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专业机构核验乙方建设项目的建设标准、产权归属、 、回购主体、回购价格、交付方式、交付时间等落实情况,乙方应主动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一一一 本协议签订后,在未取得宝安区政府及相关土地行6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乙方的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不得发生变动。一一一 乙方整体转让项目的,在进行整体转让前,乙方和购买方需与甲方签署补充协议,保证该建设项目的监管内容继续实施。第 九 条 违 约 责 任一一一 乙 方 违 反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要 求 ,甲 方 有 权 依 法 依 规 采 取
14、停止 乙 方 有 关 优 惠 政 策 等 措 施 ;一一一 经 甲 方 或 甲 方 委 托 的 专 业 机 构 核 查 ,乙 方 履 约 考 核 未 通过 的 ,甲 方 有 权 责 令 其 限 期 改 正 ;对 未 按 要 求 改 正 的 ,甲方 有 权 建 议 相 关 部 门 将 乙 方 、关 联 企 业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列入 失 信 “黑 名 单 ”,并 及 时 报 送 至 深 圳 市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管理 系 统 ,通 过 深 圳 市 信 用 中 心 向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和 社 会 披露 。甲 方 有 权 提 请 城 市 更 新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他 相 关
15、 职 责 部门 依 法 依 规 实 施 联 合 惩 戒 。一一一 除 上 述 责 任 外 ,如 经 甲 方 核 查 有 下 述 情 形 发 生 的 ,乙 方应 承 担 相 应 的 违 约 责 任 :1.乙方按照各类相关规范要求编制设计方案和施工,如乙方未按照要求设计和施工,乙方应当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2.乙方如出现工期拖延和未按本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预定的竣工日期完成建设或未按要求移交用房等情况,按照 5 元/ 平方米/日 标准支付违约金(单位:人民币) ;73.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超出项目配建要求总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视为乙方无偿赠与;面积
16、不足的,乙方应整改直至达到面积要求,产生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4.在土地出让年期内,乙方违反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权利限制要求的,甲方可提请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出让合同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第 十 条 争 议 解 决 方 式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 十 一 条 其 它一一一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甲方需向乙方告知有关事宜的,乙方同意甲方通过媒体公告形式或通过 EMS 快递至本协议所记载的乙方地址,媒体公告或 EMS 邮寄之日均视为送达之日。本合同首部所列地址为乙方通讯地址,如通讯地址变更,则应当于变更前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则甲方按原约定地址发出通知视为已经有效送达。一一一 如因职能变更等因素导致甲方不再承担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监管的职能,本协议项下甲方的权利义务由宝安区新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监管职能部门承接,甲方主体的变更不影响本协议以及相关补充协议等文件的效力。一一一 本协议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8力。一一一 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一一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另行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补充协议、附件同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