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污泥处理处置服务资格补充招标项目服务合同委托单位: 服务单位: 日 期: 年月1甲方:乙方: 2018 年 12 月,在深圳市水务局(以下简称“甲方” )组织的污泥处理处置服务资格补充招标项目自行采购中, 成为中标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污泥处理处置服务事宜,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第一条 项目技术要求1.1 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要求1.1.1 污泥处置工艺成熟,运行稳定,污泥的最终出路符合国家和当地部门规定。1.1.2 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环保措施符合国家和环保部门要求。1.1.3 污泥处理处置后的产物需
2、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要求,如污泥处理后产生的产品需交由后续单位进行进一步处理处置或利用的,后续处置或利用单位需具备相应资格条件,乙方须将相关委托合同和资格证明文件报甲方备案;1.1.4 具备一定应急调蓄储存能力,在紧急情况下,可储存一定量污泥。21.1.5 污泥脱水出来的污水、废气等须按要求处理达标排放。1.1.6 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内须配备经计量部门校核的地磅。1.2 污泥运输要求1.2.1 乙方应保证污泥运输、处理处置的安全和环境保护,并遵守深圳市及运输途经地区交通和交警管理部门要求。1.2.2 污泥运输车辆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并获得交通、交警部门颁发的通行证或允许(交通、交警部门颁发的通
3、行证或允许可在合同签订后办理) 。1.2.3 污泥运输车辆符合深圳市建设、交通、交警等部门上路要求。1.2.4 污泥运输车辆总高度须在 3.3 米以下,且须满足行走路线要求(包括限高、限宽、限长、限重等)和污水处理厂厂内道路和装卸条件限制,乙方不得因上述原因拒绝甲方的调度。1.2.5 污泥(包括干、湿泥)运输车辆必须按甲方要求安装定位系统,保证行驶时能实时定位、存储相关数据,乙方须将定位系统管理账号提供给甲方使用,保证甲方实时掌握污泥运输车辆位置信息。1.2.6 污泥运输车辆具备自卸功能。31.2.7 污泥运输车辆密封性能良好,不得滴漏,且需加盖密封。1.2.8 污泥运输车辆数量必须满足调度需
4、要。1.2.9 污泥运输车辆必须按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的路线行驶,行驶路线一经确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调整行驶路线。1.2.10 乙方驾驶员具备相应驾驶资格,并无酒驾、醉驾、毒驾和刑事犯罪记录。1.2.11 污泥运输过程中如发生偷倒、滴漏、交通事故造成泄漏等情况,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1.3 其他要求1.3.1 乙方承诺接受甲方和其委托的监管单位的监管。1.3.2 乙方须服从甲方统一调度,不得以车辆限行等任何理由拒绝,如有拒绝,甲方可无条件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1.3.3 污泥运输和处理处置过程中,如发生任何扰民、诱发群体上访事件和违法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责任和
5、索赔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仲裁或诉讼费用、律师费、保全费、保单费等在内的全部损失;1.3.4 乙方应按时向污泥运输企业支付运输费用,如因4乙方未在支付时限内支付相关费用,造成运输企业或驾驶员上访、堵门堵路、聚众闹事等问题,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且甲方可终止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仲裁或诉讼费用、律师费、保全费、保单费等在内的全部损失。第二条 甲方权利、责任和义务2.1 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污泥处置情况及相关的内容,并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该意见、建议修改。2.2 当甲方认定乙方不按本合同履行其
6、职责,或与第三方串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仲裁或诉讼费用、律师费、保全费、保单费等在内的全部损失。2.3 如在服务期内发生任何相关环境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的事故时,甲方有权从污泥处置服务费中先行扣除用于该类事故的赔偿、修复或者处罚的费用,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2.4 甲方有权利对乙方的污泥处理处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在处理处置厂区内安装监控设施) ,并委托第三方进行驻场监管。52.5 在乙方提供服务期间,甲方须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污泥处置费。第三条 乙方权
7、利、责任和义务3.1 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共同承担本合同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3.2 乙方须按国家、省、市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置污泥,并承担污泥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责任和其他因此导致的违法责任,如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行政责任、经济损失等法律后果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并要求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仲裁或诉讼费用、律师费、保全费、保单费等在内的全部损失。3.3 乙方在合法处置污泥后,有权按照合同相关约定收取污泥处理处置费。3.4 乙方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前提下享受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在市政及环保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3.5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为甲方监管人员及甲方委托
8、的第三方驻场监管人员免费提供相关办公场所和设施。3.6 乙方在整个污泥处置过程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各项法律、法规及各相关部门规章、规定。乙方必须遵守“无害化、稳定化、减量化、资源化”原则,确保污泥处置对环境无污染,不得引起群体性事件。如有违反,乙方承担6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仲裁或诉讼费用、律师费、保全费、保单费等在内的全部损失,并应迅速采取积极措施,降低社会影响。3.7 乙方需按月向甲方提交上月污泥处置月报。3.8 乙方参加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应资质。3.9 乙方应对其提供
9、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全部责任。3.10 甲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乙方应该尽量采纳,并将采纳情况报送甲方。3.11 乙方应安排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投入本项目的工作,并在整个合同期内保持人员的稳定。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适时增派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3.12 乙方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或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乙方应积极处理并承担全部赔偿及法律责任,迅速降低社会影响,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罚款、索赔款、仲裁或诉讼费、律师费、诉讼保全费、担保费等。3.13 乙方须在处理处置厂区内,为甲方(包括甲方委7托的第三方驻场监
10、管单位)提供监控设施所必须的电源和无线网络,且须保证 24 小时不间断。第四条 污泥量及分配原则4.1 本次招标为深圳市污泥处置服务资格招标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7156245)的补充招标,优先按合同保证深圳市污泥处置服务资格招标项目中标单位的污泥外运量,在满足上述中标单位满足要求后,仍有泥量,方启动本次补充招标中标单位,泥量按本次补充招标中标单位污泥综合处理单价自低到高依次分配(报价相同的,承诺量大的优先) 。4.2 本项目不设保底泥量,泥量由甲方根据全市污泥产生量及处理情况确定,如甲方无污泥供给乙方,乙方不得以泥量不足为由提出任何索赔。4.3 乙方承诺最少接收我市污泥量 100 吨
11、/日,4.4 若乙方实际月平均接收污泥量(实际月平均接收量=当月实际接收量当月正常运行天数(不计经甲方同意停产或减产天数) )少于 100 吨/日,甲方可对其进行违约处罚,违约处罚标准为( 100 -当月实际平均接收污泥量)当月正常运行天数中标综合处理处置单价,当月正常运行天数指当月总天数减去经甲方同意当月停产或减产的天数。8第五条 污泥计量方式5.1 污水处理厂厂内有称重设施的,污泥量以污水处理厂厂内称重设施称得重量为准,部分污水处理厂厂内暂未安装称重设施的,污泥量暂以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内的称重设施称得重量为准,待安装后,以污水处理厂厂内称重设施称得重量为准。具体计量方式如下:1、污水处理厂厂
12、内装有称重设施的,以污水处理厂厂内称重设施进行计量,泥量以出我市污水处理厂污泥量(即出厂污泥量)计,出厂污泥量=装泥后车辆总重-装泥前空车重量,并以乙方厂内称重设施进行进场校核,进厂污泥量=到场车辆总重-卸泥后空车重量。如偏差(偏差=(进厂污泥量-出厂污泥量)出厂污泥量100%,下同)在5%以内(含 5%) ,则认为泥量准确,予以计量;如偏差大于5%,则认为乙方存在造假行为(如设备故障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除外) ,该车污泥甲方不予认可,不予计量,不支付任何费用,同时,经甲方核查,发现招标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甲方将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2、部分污水处理厂厂内暂未安装称重设施的,暂以中标单位厂内称重设施进行计量,污泥量=到场车辆总重-卸泥后空车重量,待厂内称重设施安装后,以污水处理厂内称重设施进行计量。3、以上出厂污泥量需经污水处理厂确认,进厂污泥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