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6 年度全市水利改革发展考核评价指标表考评项目考评内容 考评指标(含评分标准) 备注用水总量控制(100分)一、 “三条红线” 控制目标完成情况(50 分)(1)年度用水总量小于等于年度考核目标值得 17 分。(2)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三项效率指标均等于大于年度考核目标值得 15 分。(3)省级及国家级河流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均等于大于年度考核目标值得 18 分。二、制度与措施落实情况(50 分)1、用水总量控制制度(18 分)(1)完成本辖区内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2020 年)控制指标分解并制定上报 20162020 年各年度“ 三
2、条红线 ”控制目标计划得 4分。(2)政府或发改、水利等部门联合出台规划水资源论证专项制度文件得 3 分。(3)规范开展取水许可审批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得 4 分。(4)按照水利部要求时间节点完成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工作得 3 分。(5)及时规范开展用水总量统计台账和取水许可台账录入更新工作得 4 分。指标分解为市本级迎接省级考核。计划上报考核市本级和县(市、区)。考评项目考评内容 考评指标(含评分标准) 备注2、用水效率控制制度(15 分)(1)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用水户开展计划用水管理,按开展比例折算计分, 100%得 3分,90%得 2 分,80%得 1 分, 80%以下不得分。(
3、2)规范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创建并命名得 3 分。(3)发改委、工信委、水利、节水办等部门联合推进节水型企业创建得 3 分。(4)正式出台取用水户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文件得 3 分。(5)积极开展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计划”及“水效领跑者行 动计划”得 3 分。用水总量控制(100分)二、制度与措施落实情况(50 分)3、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13分)(1)准确统计区域内入河排污口信息,并按规定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得 4 分。(2)开展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到位得 3 分。(3)完成本辖区内所有省级以上水功能区的确界立碑工作得 6 分。4、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落实情况(4 分)
4、按要求报送 2016 年度水资源管理考核自查材料及 2015 年度水资源管理考核反馈问题的整改情况得 4 分;未按时报送扣 2 分,上报的报告格式和内容不符合要求扣 2 分。三、水资源加分项(2分)完成全国水权试点年度任务或自主开展水权改革试点工作加 2 分。考评项目考评内容 考评指标(含评分标准) 备注水利建设(100分)一、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情况(95 分)1、市县水利投入(45分)考核市本级和各县(市、区)2016 年市县地方水利投入(含市县财政投入、利用金融政策落实水利融资贷款及引入社会资本投入等)。(1)2015 年基数确定市本级对 2015 年市县水利投资落实数进行分县细分,上报水利
5、厅作为 2015 年考核基数。(2)2016 年考核数确定2016 年各类水利投入与 2015 年相比:(1)增幅高于 0 低于 20%的计 0 分。(2)增幅达到 20%计基准分 9 分。(3)增幅超过 20%的,按增幅比例奖励得分,奖励总分值为 36 分,增幅达到或超过 100%均仅奖励 36 分。(4)对 2016 年市县地方水利投入低于 2015 年的,在水利改革发展考核总得分中扣减 15 分。如:某县 2016 年各类水利投入总额比 2015 年增幅在 20%以下,则不得分;增加 20%,则得基准分 9 分;增加 50%,则得分为9+(50%20%)(3680%)=9+13.5=22
6、.5 分;增加 100%,则得分为 45 分;增加 100%以上,得分仍为最高值 45 分。如与 2015 年相比投以市局 12 月底上报水利厅的各县 2016 年水利建设投资落实及完成情况统计表中反映的累计落实水利投入为 2016 年考核数。(备注:累计落实水利投入含重大水利工程、江河治理、枢纽水源工程、抗旱应急项目、病 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江河湖 库水系连通、农 村饮水、农田水利设施、灌区建设与节水改造、高效 节 水灌溉、水土保持、农田水利设施、水生 态文明、水毁水利工程修复、烟水工程、城镇防洪排涝、山洪灾害防治、水利风景区等各类水利项目全口径投资;高标准农田及农
7、业开发田间工程建设、退耕还林、海 绵城市、国土江河整治、扶贫移民、城乡供水一体化、水景 观及湿地建 设等各类涉水项目投入;与水利建设、维养、改革、科研相关的各类投入)。(3)2016 年考核数的复核入发生减少,则在水利改革发展考核总得分中扣减 15 分。由检查组对各地资金落实数逐一复核。其中:地方财政投入证明文件为资金文件、抄告单以及对应的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网上指标、银行进账单等,利用金融政策落实水利融资证明文件为银行贷款合同、银行放款文件、项目前期批复有关文件等;社会资本投入证明文件为相关合作协议、转账单等。各 类涉水项目投入均可计为落实水利投资。各类证明文件必须为原件。考评项目考评内容 考评
8、指标(含评分标准) 备注水利建设(100分)一、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情况(95 分)2、水利投资计划完成(50分)考核地方 2016 年纳入直报系统项目投资计划完成情况。(1)考核得分按直报系统反映的地方投资计划完成比例计分。(2)对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未达到 90%的,在考核总得分中扣减 10 分。(3)面上水利项目总投资计划完成未达到 80%的,在考核总得分中扣减 10 分。(4)两项指标均未达到要求的,在考核 总得分中扣 20分。(1)计划基数的确定以当年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数为基数。部分财政项目省级未下达配套计划的,不考核地方配套完成。计划基数应与直报系统中的计划数保持一致。(2)完成投
9、资的计分如:某县直报系统反映 2016 年投资计划完成为82%,如该县无 172 重大水利项目,则得分为82%50=41 分;如该县有 172 重大水利项目,且重大项目完成率高于 90%,则得分为 82%50=41 分;如该县有 172 重大水利项目,且重大 项目完成率低于90%,则得分为 82%50=41 分,并在水利改革发展考核总得分中扣减 10 分。某县直报系统反映 2016 年投资计划完成为 70%,如该县无 172 重大水利项目,则 得分为 70%50=35 分,并在水利改革发展考核总得分中扣减 10 分;如该县有 172 重大水利项目,且重大 项目完成率高于 90%,则得分为 70
10、%50=35 分,并在水利改革发展考核总得分中扣减 10 分;如该县有 172 重大水利项目,且重大项目完成率低于 90%,则得分为 70%50=35 分,并在水利改革发展考核总得分中扣减 20 分。以 12 月 30 日各县(市、区)在直报系统中填报的中央及地方完成数为考核数计算其完成比例。(3)抽查复核复核采取资料复核与实地查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资料复核:检查组对各县 2016 年投资计划完成数据进行复核。复核抽查项目及项目个数由检查组自行确定,但抽查项目 2016 年投资计划总数应大于该县 2016 年投资计划总数的 60%。重大水利项目必须复核。实地查看:检查组抽查 35 个项目进行实
11、地查看,复核形象工程进度。抽查项目及个数由各检查组自行确定,建议抽查投资额较大、工程支付金额较低但完成比例较高的项目。重大水利项目必须实地查看。(4)投资完成证明主要考核项目实际支付。项目有支付凭证、 转款单、拨款单等实际支付证明材料的,以实际支付值为投资计划完成值进行计分;对提供监理签证、工程量计量资料等证明完成投资的,按其反映完成投资的 90%折算其投资计划完成。对同时提供支付凭证和监理签证等证明的,优先计算实际支出得分,再计算实际支出以外部分投资完成的折算得分。各类证明文件必须为原件。考评项目考评内容 考评指标(含评分标准) 备注水利建设(100分)二、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5分
12、)(1)县(市、区)按赣水建管字201599 号要求设立领导小组及专门办事机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的,得 1分。(2)县(市、区)按赣水建管字201599 号要求开展摸底调查,建立调查档案(一工程一档案)的,得 1 分。(3)县(市、区)按赣水建管字201599 号要求开展小第 5 条为市本级迎接省级考核指标。型水利工程管理经费测算,提出经费总体筹措方案的,得 2 分。(4)县(市、区)按赣水建管字201599 号要求出台实施方案的,得 1 分。(5)全市完成改革总结验收任务的县(市、区)数量达到 20%的,得 5 分。三、党风廉政建设扣分项(10 分)2016 年水利(水务)局党政主要负责人发
13、生违法违纪行为被法纪部门查处的(以法纪部门查处为据),受刑事处分扣 10 分,受党纪政纪处分扣 8 分;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法纪部门查处的(以法纪部门查处为据),受刑事处分扣 8 分,受党 纪政纪处分扣5 分;其他干部职工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刑事处分 1 人次扣 3 分,受党纪政纪处分 1 人次扣 2 分,扣完 为止。本单位主动查处的,不扣分。直接加分项 2016 年度水利改革 发展工作在省 级以上各类评 比考核中获得前三名的县(市、区) ,逐项给予加分,第一名加 0.3 分,第二名加 0.2 分,第三名加 0.1 分。 有关水利工作获各级表彰的逐项加分,省级以上加 0.2 分,市级加 0.1 分。直接扣分项2016 年度水利改革 发展工作在省 级各类检查、评比、考核中位列后三名的县(市、区),每项扣 0.3 分;在 2016 年度省水利厅历次水利建设调度会上被通报批评的县(市、区),每次直接扣 0.1 分。 在 2015 年度市水利局历次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监督检查中,对通报的问题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县(市、区),每个 问题扣 0.1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