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法思考题:主题一:破产法的立法目的及其制度功能思考题:1、 破产法的保护对象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2、 学界在破产法的立法目标上存在的争论是什么?见打印+ 破产法立法目标的讨论主要包括两种观点:一种观点强调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目标,将债权人利益实现满足的程度作为破产程序正当与否的唯一标准;另一种观点强调破产的损失分担,认为凡是受到企业破产的消极影响的所有利害关系主体的利益均在破产制度设计的考虑之列。这种争论的焦点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破产法能否创设新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二是破产立法的目标是定位在强化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方面还是考虑债权人以外受到破产影响的其他主体的利益。3、 国际社会公认的破产
2、法的重要关键目标是什么?笔记有国际社会公认的破产法的重 国际社会公认的破产法的重要关 键目标 为市场提供确定性以促进经济稳定 和增长 尽量增大资产的价值 在清算和重组之间权衡利弊 公平待遇 规定及时、 规定及时、高效和公正地解决破产 防止债权人过早分割债务人的资产 规定具有可预见性和透明度的程序, 规定具有可预见性和透明度的程序 , 载列对收集和分发信息的刺激措施 建立跨国界破产的框架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但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尤其是个人商业信用的现状,新破产法仍未将个人破产问题
3、纳入。4、 破产法解决的主要问题有哪些?首先,新的破产法必须回答企业破产到底是市场主体说了算,还是政府机关说了算的问题。在新的破产法中,将不会出现类似于“破产指标”这样的规定,政府不再对破产问题发号施令,破产成为了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其次,破产的目的到底是为了彻底退出,还是市场策略?在以往的破产法中,对破产的条件作出了非常严格的限制。在新的破产法中,能不能降低破产的门槛,让市场主体将破产作为一种经营策略,从而真正体现市场经济契约自由的原则?第三,新的破产法能不能将一切市场主体都纳入到自己的调整范围之内?在我国,除了国有企业外,还有大量的民营企业和自然人主体。新的破产法应该将所有的市场主体都纳入
4、到自己的调整范围之内,通过统一的规则,实现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第四,新的破产法会不会调整原来的破产清偿顺序?想当年,在破产法(试行)制定的过程中,国有商业独资银行以国有资产的管理者身份,曾经强烈要求将国有商业银行的债权列为第一清偿顺序。现在,立法者在权衡各方利益之后,将确立较为科学的清偿顺序。同样,关于企业职工的工资能否优先受偿的问题又一次引起了人们广泛的讨论,在这次破产法制定过程中,各方利益主体的博弈将会出现怎样的结果?破产法的制定之所以牵动人心,就是因为它通过一个特殊的视角反映了中国市场经济的发育状况,折射出市场经济主体经过自由竞争之后权利义务分配的结果。破产法的以上几个关键问题已经列入草
5、案中,答案将在接下来的审议中得出。我们期待将要出台的破产法不仅在条文上与国际接轨,在观念上和实际效果上也要适应中国发展的需要。5、 破产法的制度功能是什么?主题二:破产能力思考题:1、什么是破产能力?破产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关系是什么?破产能力源于德国破产法理论是指具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具有的法律上为破产程序之进行的资格所以破产能力又称为破产资格。由于破产能力的确定直接关系破产法的适用主体范围,所以,又可称为破产适用范围。破产能力的意义在于它是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必要条件之一,没有破产能力的债务人,法院就不能宣告其破产正如没有诉讼能力的人不能提起或参加民事诉讼一样。民事权利能力
6、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如法律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则每一个公民都享有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也被称为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当事人必须具备当事人能力,这是诉讼要件之一。如果起诉的当事人没有当事人能力,法院将驳回起诉。2、决定民事主体有无破产能力的因素是什么?新破产法采用了同一思路,其第 2 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7、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可见该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3、一般破产主义与商人破产主义的主要立法区别是什么?1、所有的自然人均具有破产能力。一般破产主义立法例,不区分自然人的生理性状,如自然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也不区分自然人的社会性状(身份或社会角色),如自然人是否为商人,均承认其具有破产能力。英、美、德、日、泰、韩、巴拿马等国持此立场。2、商自然人具有破产能力。商人破产主义立法例主张,凡依商法典规定而为商行为的自然人才具有破产能力,其他自然人不具有破产能力。以 1807 年法国商法典为代表的商人破产主义立法,均采取此立场。比利时、意大利效法此例。日本“旧商法典” 、我国清朝大清破产律亦采此例
8、。值得强调的是,商人破产主义仅指破产法是专对商人适用的法,而不意味着这些国家不承认非商人的破产事件,只是对于非商人的破产事件由一般的民事法律加以调整。二者在适用的原则、制度乃至程序上,均有重大差别。4、各国破产立法中,从商人破产主义向一般破产主义的发展说明了什么?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凡破产事件的处理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决不应当在商人与非商人之间划一鸿沟,而区别对待之。另外,实行商人破产主义也不利破产法律体系的科学化。正因如此,法国于 1967 年 7 月 13 日通过了新破产法 ,放弃固守了 160 年的商人破产主义,改奉一般破产主义。5、对法人破产能力的限制是什么
9、?从法人的分类出发,我们有理由相信,各国对法人的破产能力在充分肯定的前提下,又专门例外地限制或者否认特定种类的法人的破产能力是完全有道理的。对法人的破产能力,各国立法例大致规定有如下情形: 1、法人具有破产能力。原则上,所有的法人均具有破产能力。 2、公法人破产能力的排除。 3、公益法人和特种行业企业法人破产能力的限制或者排除。美国破产法第 301 条规定,唯有法律上的“人”(Person)才具有破产能力,因而“民事实体”中的“一般财产、信托财产和政府单位”是不具有破产能力的。法律上的“人” 具体地包括:自然人、合伙和法人 ;其中,法人还广义地包括非法人团体,如联合股份公司、非法人合作企业和商
10、业信托机构等。美国破产法还进一步界定了“人”的范围,明确规定保险公司、银行、信托、证券交易、铁路交通、邮政通讯等概不具有破产能力,对它们的资不抵债事件,由专门的成文法予以调整。另外,铁路部门仅有和解能力和重整能力,而不具有破产能力。 4、依特别法限制或者排除法人的破产能力。 5、外国法人的破产能力原则上同本国法人。 我国现行法所承认的法人破产能力是企业法人破产能力。我国破产法既不采商人破产主义,也不采一般破产主义,而是一种“企业法人破产主义”。5 从完善我国破产法看,法人的破产能力不应以企业法人为限,此外,法人破产能力应当有所例外。 6、我国的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的主要障碍是什么?一、我国实行自
11、然人破产制度的主要障碍1、我国自然人拥有的经济资源仍然非常有限。自然人破产制度能够确立和存在的一个物质前提条件就是有大量个人财产尤其是个人的生产资料的存在。否则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后将面临着无产可破的窘境。而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自然人可资利用的个人财产十分有限,生产资料被作为“资本主义尾巴”也禁止私有,直到 1988 年修改宪法我们才承认私营经济的合法性。2004 年我国才修改宪法对私有财产给予全面保护并鼓励发展。私人资本的发展起步较晚,决定了目前我国的个人财产还不是很多。对于大多数自然人来说,个人所有的财产主要是生活资料,不是生产资料。而自然人破产应当主要针对的是生产资料。我国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一
12、个重要问题是土地等重要生产资料不属于个人所有,因此不能列入个人的破产财产中。在我国 13 亿人口中有 8 亿是农民,绝大部分农民刚刚解决温饱问题。农民的财产更少。农民的房屋按照法律规定还不能流转,所以在我国农村也缺乏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经济基础。如果允许自然人破产,则大多数农民实际上是“无产可破”的1?另外,城市里还存在着大量下岗失业工人,连生存都需要救济,哪里还有可“破”的财产?!2、我国传统观念的消极影响。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儒家重义轻利观念的影响。儒家文化是我国的传统文化,它重义轻利的义利观长期影响着人们对于金钱、利益的态度2。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中国人不具有西方人所有的“贪婪的攫
13、取性” ,不具有西方人为获取物质利益而一往无前的冒险精神3。可见,中国缺乏被马克思?韦伯称为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第一原动力的资本主义精神- 新教伦理的精神支撑。二是中国传统的家庭财产观念也妨碍着破产制度的建立。长期以来,家庭是中国最基本的经济单位,个人只是家庭中的一员,不具有独立性。个人“不敢私其财”是中国传统家庭成员根深蒂固的观念。如此,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不分,财产范围不明确,无法实行自然人破产。三是其他一些传统观念的影响。在传统上,人们视“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 “父债子还”为天经地义的法则,这种传统观念恰恰与现代破产免责主义相抵触。另外,中国传统上缺乏平等观念,上下尊卑的等级观念较强,
14、而破产制度得以确立的理念之一就是债权人公平受偿,中国传统思想观念中正是缺少这种平等的意识。可见基于平等、民主、人权、效益、公平等观念的现代自然人破产制度与中国的传统观念是格格不入的。如果实行自然人破产,这些传统观念会严重妨碍破产制度的实施。3、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所需的配套法律制度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一是物权法的配套法规还没有制定出来。实行自然人破产首先需要从法律上界定哪些财产属于破产的自然人的财产4。只有有了完善的物权制度,在债务人需要破产清算时,才能明确区分自己的财产和他人的财产、界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破产债权的范围;只有有了完善的物权制度,破产程序开始后,需要以物权制度进行拍卖、抵偿、分配财
15、产、清偿债权的行为才能依法进行。物权法虽然已经制定出来,但相配套的诸多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还没有出台。个人财产的界定和分配仍然有许多障碍5。这为我国实行自然人破产带来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二是现行法律间的冲突不利于实行自然人破产。实行自然人破产必然要涉及到自然人的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上的房屋的拍卖、变现等问题。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而根据房地产法第三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则需要连土地使用权一起拍卖,而
16、我国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特别是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进入流通市场的。三是我国没有相应的财产申报制度,无法查明自然人的全部财产状况,因而也就无法实行自然人破产。实行自然人破产有一个基本的前提是必须查明自然人的全部财产,以防止自然人破产逃债。我国目前还没有普遍实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自然人的财产和收入是不透明的。商品交易记录也很不完善,一般消费者的交易都是用货币,而不是用支票或信用卡,所以很难追查到消费者财产的来源和去向。四是社会保障制度不配套。自然人破产意味着除法律规定的自由财产以外的其他个人财产都应分配给债权人,破产后可供自然人使用的财产极其有限,可能出现生活困难的现象。而我国目前在社会保障方面还存在很
17、多问题,占我国人口 70%多的农村人口还没有纳入到社会保障的范围内,一旦实行自然人破产,操做不好将使很多人面临生存困境。另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再就业制度和各种社会保险制度会也不完善,这也是我们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障碍。 4、对自然人破产可能造成的后果的担忧。这种担忧主要有二个方面:一是基于我国人口众多,人民生活水平普遍不高等原因,很多人担忧一旦实行了自然人破产制度,在中国会有很多的破产案,现有法院的规模和法官的素质将难以承担如此繁重的审判任务。二是对本已严重恶化的商业信用的担忧。近年“三角债”、 “执行难”等问题凸现我国的商业信用严重恶化,如果实行自然人破产可能使个人拒不偿还的债务得以合法免
18、除,从而使个人更容易利用破产制度去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6。所以有学者指出:“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将会对正在形成的信用制度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导致社会信用危机”7。7、合伙破产的特殊性是什么?2006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和修订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确立了合伙企业破产“参照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的法律规则,但这种“ 参照适用“ 尚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在理论和立法上予以解决。我国的合伙企业与法人型企业在组织方式、财产构成和责任范围上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合伙企业的破产与法人型企业的破产相比,有其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合伙企业的破产原因是“不能清偿
19、到期债务“,与企业破产法一般规定中的“ 资不抵债“无关;(2)合伙企业破产可以适用破产清算程序 ,但不适用和解和重整程序,只有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才有权申报债权 ;(3)合伙企业的破产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以及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4)在进行合伙企业破产的债权清偿时,要分清各个合伙人的责任,注意合伙人连带破产问题,在合伙企业债权人和合伙人债权人并存时,适用“并存债权原则“ 进行清偿。主题三:破产原因思考题:1、 什么是破产原因?确定破产原因的意义是什么?又称破产界限。法律规定的法院确认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或法院确认债务人处于破产状态并宣告其破产的事由。各国关于破产原因的立法规
20、定有所差别,从立法例的类型上看,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例举式,如英国、美国均采取此种形式。一是概括式,大陆法系国家多采取此种形式。所谓例举式,即法律明文规定债务人各种构成破产的具体原因,如英国 1914 年的破产法第 1 条所列举的破产原因有 8 种,美国 1898年的破产法第 3 条所列举的破产原因有 5 种。债务人若具有法律列举的破产原因,就可以被宣告破产。所谓概括式,即法律将各种具体的破产原因概括为一种或若干种抽象的情形,如“停止支付” 、 “支付不能” 、“资不抵债”等。如德国的破产法,日本的破产法,均将债务人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债务作为一般的破产原因,以债务人的债务超过其资产作为特殊情形的
21、破产原因,而将债务人对债权人停止支付视为不能清偿或推定为不能清偿。法国商法则将债务人对债权人停止支付作为商人被宣告破产的惟一的破产原因。在中国,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中国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是作为债务人的企业不能清偿已到期的债务,即不能清偿为破产原因。所谓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缺乏清偿能力,对已经到期的债务,持续地不能予以偿还的客观状态,停止支付或资不抵债,实际上只是不能清偿的不同的表现形式,因此,不能清偿实际上是最本质的破产原因。破产原因一旦形成,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因各国破产法律制度不同,破产原因出现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在大陆法系
22、国家,如果破产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一旦受理申请,确认破产原因存在,随即便宣告破产人破产,因此,在这些国家,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原因一经确认,即可宣告破产人破产,而在中国,破产原因形成,一般只作为破产申请的条件之一,即破产原因经确认,通常只引起破产程序的开始,是否会进而引起宣告破产,往往还取决于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否能达成和解协议及债务人整顿的结果。2、 判断无清偿能力的标准是什么?根据国际惯例,经过世界各国多年的实践,从会计学、经济学、法学的角度已经形成了一套标准。这套标准包括了三种测试方法,即“资产负债表测试法”、 “现金流测试法”、 “资本充足率测试法” 。所谓“资产负债表测试法” ,就是
23、通过资产、负债的比例来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具有偿债能力。可见,当一个企业的现金流出现了问题时,资金不能正常的满足清偿到期的债务的需要,同样是法律规定的“缺乏清偿能力”。因此,在法律实务上,对债务人的清偿能力的判断,不能仅仅看其总资产和总债务的关系。根据企业的具体特点,还要看其资金的可支配能力。还有一个方法,就是“资本充足率测试法”。所称的“ 资本充足率 ”是看其一个企业所掌握的资金与其实际从事的业务、已经开始的将来业务所需要的资金相比,企业持有的资本量是否能够满足需要(即,是否充足) 。资本充足率测试法更多的用于测试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企业)的偿付能力。3、 不能清偿、支付不能、停止支付,以及债
24、务超过之间的关系如何?不能清偿又称“支付不能”。破产原因的一种,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财产状况。其着眼点在于债务关系是否能正常维系。不能清偿的要点是: (1) 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即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2) 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有确定名义的债务;(3) 债务标的通常不限于货币支付,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估算的债务; (4) 是对全部或主要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非因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中止支付; (5) 是指债务人财产经营的客观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如何而定。不能清偿是目前多数国家
25、破产法所适用的主要破产原因。支付不能债务人欠缺支付债务的资力,对已到清偿期限的债务无力清偿这样一种客观经济状态。德国法系国家把“支付不能”作为破产的基本原因。 “支付不能”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 欠缺偿债能力,偿债能力一般由三种因素构成,即财产、信用和生产技术水平。如果债务人虽无财产,但有良好的信用和较先进的生产技术水平,其仍具有偿债能力,因为债务人可以凭其信用融通资金,并且利用其先进的生产技术水平,取得经济效益,实现财产增值,从而获得偿债所需的金钱。因此破产法上所说的偿债能力欠缺,必须是财产、信用和生产技术水平三者结合的欠缺,债务人依靠其财产、信用和生产技术水平都无法获得偿债所需的金钱
26、。(2)不能清偿的债务应为到期债务。对于附期限的债务,债务人于清偿期末届至时,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在期限届至前,即使债务人无力偿债,也不构成支付不能。(3)必须是对所有的已到期债务,而且是持续的不能清偿。停止支付破产原因的一种。债务人以其行为向债权人作出的不能支付一般金钱债务的主观意思表示。其要点包括: (1) 指债务人依主观意思作出的行为,而不是指其财产的客观状况,只要债务人有表明不能支付意思的行为,无论客观经济状况如何,均可认定为停止支付; (2) 停止支付行为包括明示、暗示的各种行为。如债务人闭店停业、逃避隐匿,为偿债非法高利借贷,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向债权人表示无力支付等等; (3) 是
27、对到期要求清偿的金钱债务停止支付,其他合同的停止履行,或对未到期债务要求延期偿还,不能视为停止支付,采用商人破产主义的国家通常以停止支付作为破产原因。如意大利、西班牙等国。还有一些国家,如日本、联邦德国,在以不能清偿作为主要破产原因的同时,规定停止支付可视为或推定为不能清偿,以合理解决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的举证责任问题。债务超过破产原因的一种,债务人负债超过实有资产,在我国通称为资不抵债。债务超过概念的着眼点是资债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财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偿还因素,而在统计债务时,通常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由于债务人在债务尚未超过资产时,也可能出现对到期债务不能清偿
28、的现象,而在债务超过资产时,通过信用等方式,并不一定丧失清偿能力。所以,用债务超过作为唯一普遍适用的破产原因的国家甚少,尤其是在破产制度适用于自然人的情况下。它通常是作为辅助性破产原因,适用于资合法人、解散后处于清算中的法人,以及遗产破产的情况。因为这些债务人的债务清偿基础仅为实有资产,无人负无限责任,债务超过就可能使其丧失清偿能力,为防止债务膨胀,损害债权人利益,故规定债务超过即为存在破产原因,债权人有权申请破产。4、 从列举主义的立法模式向概括主义立法模式的过渡反映了什么样的立法思想?从而引起破产程序的开始。 ” % 见 C.Hamblin and F.B.Wright. Introduc
29、tion Commercial Law, Sweet &Maxwell, 1982,P256.)由此可见,英美立法 从列举主义向概括主义的转变直接减轻了债权人发动破产程序的难度,表明了英美立法的发展趋势。破产原因列举主义是破产法对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原因明文加以分类规定。英国、澳大利亚以及香港地区破产法采用列举主义。破产原因概括主义是指破产法对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原因只作概括性或定义性规定的立法主义。大陆法系各国和我国现行破产法均采用概括主义。在这种立法原则下,法院是否宣告债务人破产取决于法院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认定,特点是灵活性较强。5、 就破产原因产生的证明责任是如何分配的?第八条6
30、、 新破产法确定的破产原因,说明了什么样的立法思想?立 法 宗 旨 的 创 新 , 第 一 是 明 确 了 破 产 法 的 特 殊 社 会 调 整 目 标 , 区 分 了 其 直 接 社 会 调整 作 用 与 间 接 社 会 影 响 的 关 系 ; 第 二 是 明 确 区 分 了 破 产 法 与 社 会 保 障 法 、 劳 动 法 等相 关 立 法 之 间 不 同 的 调 整 范 围 , 将 不 属 于 破 产 法 调 整 的 职 工 救 济 、 安 置 等 社 会 问 题排 除 在 破 产 程 序 之 外 , 从 理 论 上 为 破 产 法 的 实 施 扫 除 最 大 的 社 会 障 碍 ;
31、 第 三 是 排 除了 政 府 不 正 当 的 行 政 干 预 , 从 而 避 免 因 地 方 政 府 执 政 利 益 的 影 响 而 歪 曲 破 产 法 的 实施 , 同 时 强 调 政 府 必 须 履 行 其 应 尽 的 提 供 社 会 保 障 、 安 置 失 业 职 工 等 职 责 , 解 决 法院 审 理 破 产 案 件 的 社 会 干 扰 , 保 证 破 产 法 的 顺 利 实 施 。主题四:破产申请1、 破产程序因申请开始意味着什么?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意思表示,是破产请求权的具体行使。破产申请的提出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准备阶段,也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前提条件。
32、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而决定受理,导致破产程序的启动。破产程序的启动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2、 债务人申请进入程序的条件是什么?企业法人(即债务人)自行启动破产申请的条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二个条件:1、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条件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举证,主要有:1、 持有的现金无法清偿到期债务;2、 可立即变现的资产数额也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可变现资产应界定为非主要资产)。据此,债务人提交的财务资料中,反映出货币存款余额及可立即变现资产数额之和均低于到期债务数额,即可满足。条件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
33、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举证,主要有:1、 通俗讲,就是当期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数小于负债数。债务人的所有资产总额小于所有到期债务和将到期债务总额。2、 假如债务人财务资料未作实际的资产核销,如无望的到期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债权)、积压无法销售的存货、设备损坏淘汰、对外投资失败等未作损失处理,所以可能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资产数额不能体现出客观资产状况,甚至资产总额还会大于负债总额。此时,则需要债务人进行实际的资产核销,使资产负债表反映客观资产负债状况,或者另行证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3、 另行证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博建议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资产中损失数额的评估;二是无法变现资产数额的评估;三
34、是经营能力的评估。债务人完成上述举证准备后,即可进行破产申请阶段。3、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利与弊?利好:破产保护是指不管债务人是否有偿付能力,当债务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债权人强制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后,债务人要提出一个破产重组方案,就债务偿还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减损某些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作出安排。这个方案要给予其一定的时间提出,然后经过债权人通过,经过法院确认,债务人可以继续营业。这就是重整的概念,在中文中又叫破产保护弊端:企业破产,债权人权益被侵犯的主要表现有:(一)债权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权利并未切实得以行使。(二)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的合法权利难以落实。(三)一些破产企业“假破产
35、真逃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四)债权人的抵押,担保物优先受偿权受到侵害。(五)在破产案件执行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困难,债权人受偿财产得不到保障,债权人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屡见不鲜。4、 破产程序以申请开始和以受理开始带来什么不同的影响?5、 破产程序开始的效力如何?6、 美国法对自动停止(自动冻结)的补救措施是什么?主题五:破产财产思考题:1、 什么是破产财产?界定破产财产对破产程序的意义是什么?2、 破产财产的范围如何?3、 如何看待破产财产与破产财团之争?4、 破产财产的固定主义和膨胀主义的区别何在?5、 什么是免除财产?6、 简述如何实现破产财产的最大化?主题六:破产债权思考题:1、 破产程序开始时,债权人的债权会发生哪些变化?2、 破产债权如何确定?3、 有担保的债权是否为破产债权?为什么?4、 连带保证人是否为破产债权人?5、 不进行债权申报的后果是什么?6、 债权人人会议的法律地位如何?主题七:破产财产管理人思考题:1、 破产财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如何?2、 破产财产管理人需要何种资质?3、 破产财产管理人如何选任?4、 破产财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5、 破产财产管理人应承担什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