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民族学院章程(核准稿)目 录序 言 .- 1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 3 -第三章 领导体制 .- 5 -第四章 内设组织机构 .- 8 -第五章 教职工 .- 11 -第六章 学生 .- 13 -第七章 对外交流与合作 .- 15 -第八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 16 -第九章 附 则 .- 17 - 1 -序 言四川民族学院前身是创建于 1985 年的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04 年甘孜州农业学校、甘孜州财经学校、康定师范学校整合并入,2009 年 3 月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升格为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校坚持“重道精
2、业、爱我中华、建设康巴”的理念,立足民族地区,面向基层,突出民族性、地方性,努力把学校建成特色鲜明的应用型民族本科学校,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和生态建设提供智力支持。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四川民族学院,简称为“四川民院” ;藏文名称为: ;英文名称为:Sichuan Minzu College。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四川省甘孜州康定市姑咱镇文化路 4 号。学校设有半截河坝校区、黑日校区、驷马桥校区三个校区。学校经举办者批准
3、,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学校网址: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 2 -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第六条 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是坚持立德树人,培养政治觉悟高、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富有社会责任感、扎根民族地区的各类应用型人才。第七条 学校实施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和民族预科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学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适度开展全日制专科教育和教育培训。第
4、八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学分制、弹性学制和学位制,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第九条 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编制和调整招生方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自主选拔学生。第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与质量标准,建立教学各环节质量标准和检查、评估办法,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引入外部评价机制定期评估学科、专业和课程的教学质量;主动参加国家或行业组织的学科专业评估、专业认证,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设置学科和专业,坚持为民族地区服务,利用学校办学条件和优势,为民族地区经济建
5、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第十二条 学校校训为“团结、奋进、重道、精业” 。- 3 -第十三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以蓝色、白色、绿色为主色调。整体图案以翻开的书籍为主体,上半部蓝色代表蔚蓝的天空,中间白色代表雪山,下半部绿色代表草原,上下边以书籍的自然弧线寓意为飞翔蓝天的雄鹰。第十四条 学校校旗为红底白字,长方形旗帜,长宽尺寸为 2400mm1600mm,校旗中央印有校徽和汉、藏文校名。第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为 9 月 23 日。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第十六条 学校是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第十七条 举办者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办学
6、水平和教育质量,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第十八条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第十九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据本章程自主管理,实行依法治校;(二)自主确定学校发展目标,制定学校发展规划;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学校实际和社会需要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三)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 4 -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
7、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四)对学生、学员进行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授予学位;(五)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六)依托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的支持,建立实习、实训基地,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建立科研基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七)对学校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
8、、规章和本章程;(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四)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利用校内外媒介公布学校有关信息,依法接受上级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公开收费项目;- 5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领导体制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四川民族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
9、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
10、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6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强化对校内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
11、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和职责。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的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党委全委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学校党委会履行。学校党委会结合实际,制定学校党委会的会议制度和议事-
12、7 -规则并依其履行职责。第二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
13、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 8 -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
14、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和职责。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学校结合实际,制定校长办公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并依其履行职责。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四川民族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
15、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学校纪委委员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校党委会相同。第四章 内设组织机构- 9 -第二十七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党政管理部门、教学科研单位、教辅单位、后勤服务单位、附属单位、学术组织和群团组织组成。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设置、变更、合并或撤消内部组织机构。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评定的领导机构,依据法律及有关法规独立负责学生学位的评定与授予。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审议等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