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制度2010年1月期末复习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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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务员制度2010 年 1 月期末复习意见湖南电大经管教学部 丰 云第一部分 考核说明及复习指导意见一、考核对象本课程考核对象为电大开放教育行政管理专科的学员。二、考核依据本课程的命题依据是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公务员制度课程教学大纲、文字主教材和本考核说明。文字主教材是由张柏林主编、中国人事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教程(2006 年版)。三、复习的指导思想期末考试主要是检验同学们对本课程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了解、掌握与运用程度。同学们要通过复习,全面、系统、准确地了解公务员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内容和基本原理,掌握公务员法的一些基本规定与原则。四、复习的基本要求 第一,全

2、面、认真阅读教材,深刻领会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第二,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公务员制度是一门理论性与实践性都很强的课程,复习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将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与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实践联系在一起,看看公务员制度是如何在实践中落实公务员法的,在落实公务员法的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问题。五、考试题型及答题要求本课程期末考试主要考核学生对公务员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基本方法的识记、理解、分析和应用能力。本课程期末考试采取闭卷方式,考试时间为 90 分钟,满分为 100 分,其成绩的 80计入课程总成绩,题型由五部分组成,主要包括:1、判断题:只有正确和错误两个选择支,分别用“”和“”表示。共 5 题,

3、每题1 分,此类题目占全部试题的 5。2、单项选择:是在列出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共 10 题,每题 2 分,此类题目占全部试题的 20。3、多项选择:是在给出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多选题多选少选都不得分。共 5 题,每题 3 分,此类题目占全部试题的 15。4、简答题:这些问题一般是针对教材中阐述比较完整、层次比较清楚的常识类问题。回答时要求条理分明。要求答出要点,若要点本身所表示的意思不明确,则需稍作解释,对于题目中的主要名词都要求答出其定义。共 2 题,每题 10 分,此类题目占全部试题的20。 5、论述题:答题时要求要点突出,分层次分断落,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答题

4、要点进行适当论述。共 2 题,每题 20 分,此类题目占全部试题的 40。2第二部分 各章重点、难点辅导第一章 公务员的立法思想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实施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于 2005 年 4 月 27 日通过,于 2006 年 1 月 1 日 正式实施。 二、公务员的立法宗旨(1)规范公务员管理,提高机关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2)加强对公务员的依法监督,同时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3)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提供制度保障;保证机关有效运转,提高工作效能。第二章 公务员的范围一、公务员的定义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

5、作人员。二、公务员范围界定按公务员法的界定,列入我国公务员范围的机关工作人员大致是:(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4)政协机关工作人员(5)审判机关工作人员(6)检察机关工作人员(7)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三、正确理解公务员范围的几个问题1、政党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官检察官列入公务员符合我国的宪法和司法实践2、法官、检察官列入公务员范围有利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人事管理3、群团机关工作人员不列入公务员范围,有利于发挥其特殊的职能作用四、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能1、研究制定公务员管理规范,组织公务员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2、对同级各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和下级公务

6、员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3、对某些管理实务实是组织协调;4、对某些管理事务行使审核、审批权;5、监督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对违反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的现象进行纠正和处理。第三章 公务员管理的原则3一、对公务员的监督约束原则公务员法通过下列措施来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约束:1、明确公务员的义务和纪律,规范公务员的行为;2、加强公务员考核,通过定期考核和平时考核,促进公务员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3、确立惩戒制度;4、规定了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制度;5、对公务员的回避制度做规定;6、公务员辞职退休后的从业限制。二、对公务员的激励保障原则公务员法通过下列措施来加强对公务员的激励保障:1、明

7、确公务员权利;2、规定公务员奖励制度;3、在公务员职务晋升上注重工作实绩,鼓励公务员在工作岗位上勤奋;4、规定公务员的培训制度,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5、规定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制度及退休养老制度;6、规定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第四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一、公务员条件1、公务员条件的概念公务员的条件是担任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2、公务员条件的内容(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十八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公务员义务和纪律的关系1

8、、两者的联系都是为公务员所规定的,任何公务员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分别是对公务员“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的规范。2、两者的区别(1)二者强调的内容不同首先,公务员义务主要是从正面提出的公务员“必须为”的要求,而公务员的纪律则是从反面提出的公务员“不得为”的要求;4其次,公务员义务更多的是从宏观的角度做出的规定,其具体内容比较抽象、概括;而公务员的纪律更多的是从微观的角度对公务员的行为做出的规范,其内容比较具体,以便于具有较强的操作性。(2)与公务员权利的关系不同公务员的义务是相对于公务员的权利而言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相对的;而公务员纪律则没有这层与公务员权利的对应性。第五章 职务与级别一、职位

9、分类的含义职位分类,通常是根据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等进行分类。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侧重职位的职务、职责与职权。二、职务序列1、公务员领导职务系列是各类公务员的共有职务系列领导职务的职务分为 10 个层次,分别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2、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系列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系列的职务层次有 8 个,分别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第六章 录 用一、公务员录用的基本原则1、公开原则:主要是指录用公务员必须

10、面向社会,公开招考。2、平等原则:公民报考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平等。3、竞争原则:在全社会范围内公开进行,公开竞争。4、择优原则:报考者能否录用,完全取决于本人的政治、业务素质。 二、公务员录用的标准德才兼备,二者得兼,不可偏废。第七章 考 核一、公务员考核的内容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德” 、 “能” 、 “勤” 、 “绩” 、 “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的是公务员的是工作实绩。二、公务员考核的基本原则(1)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原则(2)客观、公正、公开、民主的原则(3)分类考核的原则(4)考用结合的原则三、公务员定期考核结果是如何评定和使用的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

11、本人。5公务员的考核结果的等次与公务员级别的晋升. 工资待遇的调整密切相关,具体为:(1)公务员连续 3 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 5 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2)公务员连续 2 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 3 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位的资格。(3)公务员在现任职务任期内,年度考核连续 2 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4)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档次的,以其本年度 12 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放 1 个月的奖金。(5)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职务工资档次。其原

12、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对应的级别工资。连续 2 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第八章 职务任免一、任职与免职的概念任职是指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定程序,任命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免职是指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定程序,免去公务员担任的某一职务。二、委任制公务员的免职情形(1)公务员职位发生变化,承担了新的职责,应当免除去原任职务;如:轮换、轮岗或者转任的,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等;(2)因各种原因公务员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免去所任职务;如:退休的、离职学习连续

13、一年以上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等等。三、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兼职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能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把握:(1)对公务员在机关内兼职没有作出限制。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在机关内兼职未作限制,并不是说公务员在机关内可以随便兼职,兼职越多越好。相反,对公务员在机关内兼职也要作出规范,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2)对公务员在机关外兼职作出适当限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在机关外兼职,比如兼任事业单位

14、、社会团体中的某些职务,但必须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九章 职务升降一、职务升降的概念6职务升降即职务的晋升和下降。升职,就是根据机关工作需要和公务员本人的表现,由较低的职务升任较高的职务。降职,就对不称职的公务员,依一定的程序,降低原有的职务,由较高的职务任较低的职务。二、逐级晋升和破格、越级晋升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 1、逐级晋升,是指按照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序列顺序由下至上提任职务。2、破格晋升,是指在晋升时适当放宽资格方面的要求,如放宽工龄、基层工作经历、文化程度、任职年

15、限等方面的资格要求。3、越级晋升,是指按照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序列顺序跨越一个职务层次晋升职务。如由副科级职务直接晋升副处级职务。对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在工作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允许破格晋升或者越级晋升,这是在公务员晋升中讲台阶与不讲台阶、讲资历与不讲资历的辩证统一,是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培养选拔年轻干部的需要。破格晋升和越级晋升应当按管理权限和一定的程序报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防止主观随意性。“特别优秀” 、 “工作特殊需要” ,是原则性规定,实际工作中,情况比较复杂,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三、降职条件降职是一种公务员任用方式和任用行为,既不是一种行政处分,也不是一种惩戒

16、手段。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第十章 奖 励一、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原则我国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基本原则,既符合世界各国奖励制度通用的一般原则,又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体现了我国干部奖励制度的特点。具体讲,这些原则有:(1)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2)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3)奖励个人与奖励体积并重的原则(4)定期奖励和及时奖励相结合的原则(5)有错必纠的原则二、公务员奖励的种类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第十一章 惩 戒一、处分和

17、含义及条件 处分是公务员违反纪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种惩戒形式。公务员法第 55 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7二、处分的种类及期间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第十二章 培 训一、公务员培训的种类、内容国家对公务员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的培训。公务员培训分为:对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对全体公务员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培训等四种类型。第十三章

18、交流与回避一、公务员交流制度的原则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的基本目的,就是培养、锻炼公务员,合理使用公务员,从而提高政府工作效能。要达到这一目的,在公务员交流工作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依法进行的原则(2)适才适用的原则(3)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4)合理的原则二、调任的涵义与特点公务员交流制度中的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非领导职务。三、转任的含义与特点公务员交流制度中的转任,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机关系统内跨地区、跨部门的调动,或者在同一部门内的不同职位之间进行的转换任职。与调任相比,转任的最

19、大特点是,它是公务员在机关系统内部转换职位任职。四、挂职锻炼1、挂职锻炼的概念、特点、目的及情形(1)挂职锻炼,是指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增长才干。(2)挂职锻炼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不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有时间性 第三,内外混合型交流形式 (3)挂职锻炼的目的公务员挂职锻炼的目的主要是基于工作的需要以及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应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公务员到基层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去锻炼一段时期,以丰富经验,增长才干,为培养中. 青年公务员打好基础。(4)挂职锻炼的情形8挂职锻炼主要有三种:

20、一是实践锻炼,二是培养锻炼,三是使用锻炼。2、任职回避的主要对象任职回避的主要对象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的。3、任职回避中应回避职务的范围任职回避中应回避职务的范围包括三种:第一、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第二、在同一机关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第三、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第十四章 工资福利保险一、津贴、补贴和奖金制度1、津贴是对公务员在特殊劳动条件下或工作环境下付出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支出所给予的适当补偿。包括地区津贴和岗位津贴。公务员离开那些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后,其岗位津

21、贴停止发放。2、补贴是国家适应职务消费和福利等改革的需要,为提高公务员的改革承受力,对公务员进行的适当弥补。3、奖金年终一次性奖金,是对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的奖励。第十五章 辞职辞退一、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的含义1、公务员辞职公务员辞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的意愿提出,并经过任免机关批准,依法解除其与机关的职务关系,或者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2、公务员辞退公务员辞退是指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权限内作出的解除公务员全部职务的行政行为。二、公务员辞退的条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

22、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9的;(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三、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特征1、辞去公职是公务员的法

23、定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劳动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从广义上讲,劳动权包括了择业权,而辞职是国家公务员择业权利的一种形式。辞职是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权利,完全由公务员本人决定,任何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2、辞去公职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辞职虽然是国家公务员的权利,也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为了保障国家行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严格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制度,辞职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只有经法定程序,辞职的法律行为才生效。3、辞去公职享有法定的辞职待遇4、辞去公职主体上有法律限制四、辞去领导职务的形式辞去领导职务分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

24、职四种。1、因公辞职。是指担任领导职务主要是担任选任制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章程的规定,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2、自愿辞职。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是领导干部的一项权利,也是健全正常的退出机制,实现干部能上能下的一条重要渠道。但是党政领导干部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正在接受纪检机关(监察部门) 、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等情况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3、引咎辞职。是指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

25、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是担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对本人失职失误的一种主动追究。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明确了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九种情形和程序。4、责令辞职。是指任免机关根据领导成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责令辞职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二是根据领导成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责令辞职实际上是组织上对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领导成员的一种组织处理。10第十六章 退休一、公务员提前退休的条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

26、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二、公务员退休后的待遇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公务员退休的待遇,是指公务员退休后依法应享受的权利,主要是指经济待遇,即退休者应享受的退休金和其他生活福利补贴。退休金是公务员退休后享受的主要经济待遇。除退休金外,公务员退休后,

27、还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其中一部分是在职时所享受的,退休后继续予以保留,一部分是国家为退休人员专门设置的,主要包括公费医疗、寒暑补贴、车旅费、丧葬补助、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等。第十七章 申诉控告一、公务员申诉的含义公务员申诉是公务员对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不服,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要求机关变更或者撤消原处理后重新予以处理。二、申诉的范围、机关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注意:申诉事项应当属于对公务员不利的处理,像奖励、提拔职务这些授益性行为不宜列入申诉范围;第十八章 职位聘任一、职位聘任的含义和特点职位聘任的含义:是机关与所聘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任职方式。职位聘任的主要特点:(1)合同管理(2)平等协商(3)任期明确二、聘任制的范围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聘任制的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两方面职位:1、专业性较强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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