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山西管理职业学院章程序 言山西管理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前身 为 1974 年创办的临汾地区“ 五七” 干校; 1980 年更名为临 汾地区行政干部学校;1986年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改建为山西省行政管理学校, 2003年 11 月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 由山西省行政管理学校升格为山西管理职业学院。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订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名称:山西管理职业学院。 英文名称:SH
2、ANXI MANAGEMENT VOCATIONAL COLLEGE第二条 住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滨河西路北段。邮编:041051中文域名:山西管理职业学院英文域名:2学院网址:http:/ 。第三条 学院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教育事业单位,开展全日制职业教育,既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四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立足山西经济社会发展,依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势,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坚持知行合一,全面发展,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管理服务型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第五条 学院依法开展中高职学历教育、
3、职业技能培训、职业继续教育和相关社会服务。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第六条 学院的举办者是山西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山西省教育厅。第七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举办者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并据此指导学院的发展规划,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监督学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二)核准学院章程,支持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院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院院长、副院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3(四)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保障学院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逐年增长。(
4、五)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推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院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六)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七)支持学院依法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聘任教师和各类人员;自主确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自主管理校园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项目;自主开展与境内外学校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等。(八)加强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和教师业务培训,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九)审查批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十)依法自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学院按照章
5、程自主管理,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举办者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和专业群。(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4(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应用和社会服务。(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的交流和合作。(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
6、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保障安全。(八)依法自主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院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办学自主权。(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坚持立德树人,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三)制定职责清晰、规范科学的管理制度,按照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四)依法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权益。5(五)依法自主履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教育形式、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第十条 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
7、制职业教育。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同时根据社会需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第十一条 根据经济社会需要,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依规制定招生方案。第十二条 深化教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监控体系和评价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第十三条 以公共管理、信息管理、财务管理和文化艺术四大专业群为基础,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专业结构调整,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 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以职业岗位规范和岗位技能需求为依据,以培养管理服务型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为目标,以培养学生可持续学习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基础,制定科学严密的教学计划和课程体系,严谨选编教材,强化实践实训,
8、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第十五条 推进课堂内容和职业标准对接,推进教学过程和生产过程对接,建设职业技术教育实训室和教学实践基地,为学生的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活动提供支撑。6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山西管理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 学院党委 ”)领导下的院长负责 制。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
9、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研究提出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报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
10、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7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学院党支部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十八条
11、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第十九条 按期召开党员大会,根据党的章程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按程序报批。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十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主要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和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做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或由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院领8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按照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讨论决
12、定事项。第二十一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第二十二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对院长负责。院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
13、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山西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9(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
14、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党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按照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讨论决定院长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党委书记、副书记、纪
15、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10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复议。第二十
16、五条 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第二十六条 党委书记和院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定期沟通,及时交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院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院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山西管理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按程序报批。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履行执纪问责监督责任,协助学院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二)协助院党委,检查、处理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