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站区域地下空间及政配套设施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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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 州 南 站 区 域 地 下 空 间 及 市 政 配 套 设 施 工 程施 工 图 审 查 ( 第 二 次 )招 标 文 件招 标 单 位 : 广 州 新 中 轴 建 设 有 限 公 司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北 京 中 交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有 限 公 司时 间 : 二 一 三 年 十 月0目 录目 录 .0第 1 章 投标须知及前附表 .1第 2 章 服务合同 .12第 3 章 投标文件格式 .13第 4 章 评标办法 .281第 1 章 投 标 须 知 及 前 附 表一 、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项目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1 2.2.1 工程名称 广州南站区域地下空间

2、及市政配套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第二次)2 2.2.2 建设地点 广州市南站核心区3 2.2.3 建设规模该项目选址广州南站核心区地下空间范围内,规划用地面积 43.6 公顷,整体地下总建筑面积约 37 万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地下空间主体工程、市政附属工程以及地面景观及生态环境建设工程三部分,具体如下:(一)地下空间主体工程:总建筑面积约 37 万平方米,包括交通通道、停车场、设备用房以及配套商业等。 (二) 市政附属工程:包括用地范围内管线迁改、绿化照明迁改以及管廊工程。 (三)地面景观及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包括中轴广场地面景观绿化、城市广场工程。4 2.2.4 招标控制价 395.3

3、万元6 2.3.1 招标范围及内容 按招标公告要求。7 2.3.2 服务期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毕止初步设计审查应在设计单位提交完整的初步设计文件后 5 个日历天天内完成并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审核报告 。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单位接收到施工图设计技术文件与资料后 5 个日历天内出施工图审查意见,在设计单位整改合格后 5 个日历天内出审查合格书(施工图预算审核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8 3.1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9 4.2 投标人资质要求 按招标公告要求。10 4.6人员专业配套要求(据实配备)(1)项目负责人:见招标公告。(2)专业人员配套要求:详见招标文件。11 4.5 资格审

4、查方式 资格后审。12 13.1 报价方式施工图审查费: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534 号)及广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价2011126 号)规定,以本项目勘察设计费(暂定 6757.29281 万元)作为计费额,以计费额乘以 6.5%后下浮 10%(即人民币 395.3 万元)作为本项目招标控制价。投标人自行报价,但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否则按废标处理。13 15.1 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4 16.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开标前,应

5、交纳投标保证金人 民 币 : 5 万元。投标保证金提交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相关事宜请联系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5 5.1 踏勘现场 本项目不组织统一的勘察现场,投标人可自行前往,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起具备勘察现场条件。216 8.1 投标答疑疑问提交时间:2013 年 月 日 时 分。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传真并发邮件到招标代理机构,过期不予接受。传真:020-87578002 E-mail:bjzj_招标答疑时间:2013 年 月 日 时 分(招标答疑会另行通知)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7 17.1 投标文件份数 一份正本,四 份副本(另需提供与投标文件正本相同的未经压

6、缩及加密的电子文件一套) 。18 19.1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收件人: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提交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 开标室提交时间:2013 年 月 日 9 时 00 分至 2013 年 月 日 9 时 30 分投标截止时间:2013 年 月 日 时 分19 24.1 开标开标时间:2013 年 月 日 9 时 30 分正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 开标室请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有效授权委托人务必准时出席,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备查,否则作弃权处理。20 27.1 评标方法及标准 百分制综合评分评标法。21 其他 1、投标文件语言:汉语。2、招标人对本次投标结果将不负任

7、何解释责任。3二 、 投 标 须 知( 一 ) 总 则1、 定 义本 招 标 文 件 使 用 的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如 下 规 定 的 意 义 :1.1“招 标 人 ”( 即 委 托 人 ) 指 广 州 新 中 轴 建 设 有 限 公 司1.2“投 标 人 ”指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当 事 人 。1.3“服 务 人 ”指 被 招 标 人 接 受 并 与 其 签 订 委 托 施 工 图 审 查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1.4“招 标 代 理 ”指 北 京 中 交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1.5“设 计 人 ”指 (主 )中 交 第 四 航 务 工

8、 程 勘 察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 (成 )亚 瑞 建 筑 设 计 有限 公 司 。1.6“招 标 文 件 ”指 由 招 标 人 和 招 标 代 理 发 出 的 本 文 件 ( 包 括 全 部 章 节 、 附 件 ) 及 澄清 补 充 文 件 。1.7“投 标 文 件 ”指 投 标 人 根 据 本 招 标 文 件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的 全 部 文 件 。1.8“书 面 函 件 ”指 打 字 或 印 刷 的 函 件 , 包 括 电 传 、 电 报 和 传 真 。2、 招 标 说 明2.1 本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等 有 关

9、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部 门 规 章 , 采 取 公 开 招 标 的 办 法 , 以 便 能 选 择 有 经 验 、 有 实 力 、 社 会 信 誉 好 的 服 务 单 位承 担 施 工 图 审 查 服 务 , 确 保 本 项 目 能 按 期 、 优 质 完 成 。2.2 工 程 概 况2.2.1 工 程 名 称 :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 项 。2.2.2 建 设 地 点 :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2 项 。2.2.3 建 设 规 模 :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3 项 。2.2.4 工 程 概 算 :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4

10、 项 。2.2.5 服 务 目 标 :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5 项 。2.3 招 标 范 围 及 服 务 期 及 人 员 专 业 配 套 要 求 。2.3.1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范 围 及 内 容 :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6 项 。2.3.2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服 务 期 要 求 :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7 项 。2.3.3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专 业 配 套 要 求 :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0 项 。3 资 金 来 源3.1 本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资 金 来 源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8 项

11、 。44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 以 招 标 公 告 内 容 为 准 )5 踏 勘 现 场5.1 投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5 项 所 述 时 间 和 要 求 对 工 程 现 场 及 周 围 环 境 进行 踏 勘 , 投 标 人 应 充 分 重 视 和 仔 细 地 进 行 这 种 考 察 , 以 便 投 标 人 获 取 那 些 须 投 标 人 自 己负 责 的 有 关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和 签 署 合 同 所 涉 及 现 场 所 有 的 资 料 。 一 旦 中 标 , 这 种 考 察 即 被认 为 其 结 果 已 在 中 标 文 件 中 得 到 充 分 反

12、 映 。 考 察 现 场 的 费 用 由 投 标 人 自 己 承 担 。5.2 招 标 人 向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现 场 的 数 据 和 资 料 , 是 招 标 人 现 有 的 能 被 投 标 人 利用 的 资 料 , 招 标 人 对 投 标 人 做 出 的 任 何 推 论 、 理 解 和 结 论 均 不 负 责 任 。5.3 经 招 标 人 允 许 , 投 标 人 可 为 踏 勘 目 的 进 入 招 标 人 的 项 目 现 场 。 投 标 人 及 其 代 表必 须 清 楚 进 入 项 目 现 场 的 一 切 风 险 , 并 应 承 担 踏 勘 现 场 的 全 部 责 任 和 风

13、 险 , 进 入 现 场 后 ,由 于 外 界 及 自 身 的 行 为 所 造 成 的 人 身 伤 害 ( 不 管 是 否 致 命 ) 、 财 产 损 失 或 损 坏 , 以 及 其他 任 何 原 因 造 成 的 损 失 、 损 坏 或 费 用 , 招 标 人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 投 标 人 也 不 得 因 此 使 招 标人 承 担 有 关 的 责 任 和 蒙 受 损 失 。6 投 标 费 用6.1 不 论 投 标 结 果 如 何 ,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等 相 关 资 料 及 其 投 标 文 件 编 制与 递 交 所 涉 及 的 一 切 费 用 。6.2

14、投 标 人 应 承 担 其 参 加 本 招 标 活 动 自 身 所 发 生 的 其 他 一 切 费 用 , 招 标 人 对 上 述 费用 均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 二 ) 招 标 文 件7.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7.1 本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下 列 文 件 , 以 及 所 有 按 投 标 须 知 第 9 条 发 出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第 1 章 投 标 须 知 及 前 附 表第 2 章 服 务 合 同第 3 章 投 标 格 式 文 件第 4 章 评 标 办 法7.2 除 7.1 内 容 外 , 招 标 人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7 天 前 , 以

15、 书 面 形 式 发 出 的 对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内 容 , 均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对 招 标 人 和 投 标 人 起 约 束 作 用 。7.3 投 标 人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后 , 应 仔 细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 如 有 残 缺 等 问 题 应在 获 得 招 标 文 件 3 日 内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 否 则 , 由 此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投 标 人 自 己 承 担 。 投 标5人 同 时 应 认 真 审 阅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 格 式 、 条 款 和 规 范 要 求 等

16、, 若 投 标 人 的 投 标文 件 没 有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 或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上 没 有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招 标 人 将 有 权 予 以 拒 绝 , 并 且 不 允 许 投 标 人 通 过 修 改 或 撤 消 其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差 异 或 保 留使 之 成 为 具 有 响 应 性 的 投 标 文 件 。8 招 标 答 疑8.1 投 标 人 若 对 招 标 文 件 ( 包 括 招 标 资 料 ) 有 疑 问 ,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或 传 真 给 招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人 , 提 交 或 传

17、真 地 点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6 项 要 求 。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理 人 将 于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6 项 指 定 的 地 点 和 时 间 对 疑 问 进 行 答 复 。8.2 招 标 答 疑 文 件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答 复 给 所 有 投 标 人 , 投 标 人 收 到 答 疑 文 件 后 24 小时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确 认 收 到 。 答 疑 文 件 将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 视 为 签 订 合 同 和 结 算 的依 据 。8.3 若 招 标 答 疑 文 件 与 招 标 文 件 有 矛 盾 , 以 最 后

18、书 面 文 件 形 式 发 出 的 答 疑 文 件 为 准 。9.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与 修 改9.1 招 标 文 件 发 出 后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7 日 前 , 招 标 人 可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要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9.2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送 给 所 有 投 标 人 , 投 标 人 应 于 收 到 该 修 改 文 件后 24 小 时 内 ,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予 确 认 ,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内 容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具有 约 束 作 用 。9.3

19、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 修 改 、 补 充 等 均 以 书 面 形 式 明 确 的 内 容 为 准 。 当 招 标 文 件 的澄 清 、 修 改 、 补 充 等 关 于 同 一 内 容 的 表 述 不 一 致 时 , 以 最 后 发 出 的 书 面 文 件 为 准 。9.4 为 使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有 充 分 的 时 间 将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 修 改 、 补 充 等内 容 考 虑 进 去 , 招 标 人 将 酌 情 延 长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 具 体 时 间 将 在 招 标 文 件 的修 改 、 补 充 通 知 中

20、 予 以 明 确 。 若 通 知 中 没 有 明 确 延 长 时 间 , 即 表 示 投 标 时 间 不 延 长 。( 三 )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10 投 标 文 件 的 语 言 及 度 量 衡 单 位10.1 投 标 文 件 和 与 投 标 有 关 的 所 有 文 件 均 应 使 用 汉 语 。10.2 除 工 程 规 范 另 有 规 定 外 , 投 标 文 件 使 用 的 度 量 衡 单 位 ,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611.1 投 标 文 件 目 录 ;资 格 审 查 文 件 部 分11.2 投 标 书 (

21、 原 件 ) ;11.3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 原 件 ) ;11.4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书 ( 原 件 ) ;11.5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 后 附 营 业 执 照 、 资 质 证 书 ) ;11.6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负 责 人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证 ;11.7 企 业 交 易 中 心 诚 信 备 案 打 印 页 ;11.8 投 标 申 请 人 声 明 ( 原 件 )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部 分11.9 投 标 保 证 金 ;11.10 业 绩 情 况 ;11.11 拟 投 入 其 他 人 员 情 况 ;11.12 企 业 荣 誉 情

22、 况 ;11.13 服 务 方 案 ;报 价 文 件 部 分11.15 投 标 报 价 表 ( 原 件 ) ;备 注 : 以 上 资 料 除 注 明 原 件 外 , 均 提 交 复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证 明 材 料 必 要 时 需 提 交原 件 核 对 。12 投 标 文 件 格 式12.1 投 标 文 件 包 括 本 须 知 第 11 条 中 规 定 的 内 容 ,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使 用招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投 标 格 式 文 件 的 格 式 ( 表 格 可 以 按 同 样 格 式 扩 展 ) 。13 投 标 报 价13.1 本

23、项 目 的 投 标 报 价 采 用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2 项 所 规 定 的 方 式 。13.2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应 是 完 成 本 须 知 第 2.3 款 和 合 同 条 款 所 列 招 标 项 目 服 务 范围 及 工 期 的 全 部 内 容 所 需 要 的 全 部 费 用 。13.3 投 标 报 价 方 式 及 报 价 计 算 :13.3.1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534 号)及广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价2011126 号

24、)规定,以本项目勘察设计费(暂定 6757.29281 万元)7作为计费额,以计费额乘以 6.5%后下浮 10%(即人民币 395.3 万元)作为本项目招标控制价。投标人自行报价,但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否则按废标处理。13.3.2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计算折算费率,折算费率=投标人所报施工图审查费/招标文件暂定的勘察设计费*100%。结算时以折算费率作为依据,折算费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保持不变。13.3.3 按 13.3.1 所 规 定 计 价 方 式 及 计 价 标 准 自 行 报 价 。 ( 小 数 点 后 保 留 二 位 小 数 ,第 三 位 小 数 四 舍 五 入 )13.3.4 以上报价包

25、含为实施和完成合同所需的劳务(含技术人员)、设备(含各种车辆、办公用品、软件等使用费、进出场费)、差旅交通、报告编写费、评审会务费(含评审专家费、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场地租赁费等) 、各项管理费、就餐、住宿、管理、利润、规费、税金、保险等所有全部相关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含施工工期的延长) ,是对完成合同的全部偿付,及施工图审查工作相关的其它辅助工作,其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人的报价中,不再另行支付。13.4.5 施工图概算审批完成后,招标人根据施工图概算批复后的勘察设计费金额与投标时所报的折算费率进行一次调价。具体详见合同。14 投 标 货 币14.1 投 标

26、报 价 采 用 的 币 种 为 人 民 币 。15 投 标 有 效 期15.1 投 标 有 效 期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3 项 所 规 定 的 期 限 , 在 此 期 限 内 , 凡 符 合 本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均 保 持 有 效 。15.2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招 标 人 在 原 定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投 标人 提 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要 求 , 对 此 要 求 投 标 人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 投 标 人 可 以 拒绝 招 标 人 这 种 要

27、求 , 而 不 被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既 不 能 要 求也 不 允 许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 但 需 要 相 应 的 延 长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 在 延 长 的 投 标 有 效期 内 , 本 须 知 第 16 条 关 于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与 没 收 的 规 定 仍 然 适 用 。16 投 标 保 证 金16.1 投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4 项 所 述 的 人 民 币 金 额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递 交 , 此保 证 金 是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个

28、 组 成 部 分 ,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凭 证 复 印 件 随 投 标 文 件 一 起 递 交 。16.2 对 于 未 能 按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文 件 , 招 标 人 可 以 视 为 不 响 应 投 标 而 予以 拒 绝 。16.3 由 交 易 中 心 代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在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7 个 工 作 日 后 办 理 未 中 标8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退 还 手 续 , 中 标 人 在 与 招 标 人 签 定 合 同 后 办 理 退 还 手 续 。16.4 如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包 括 但 不

29、限 于 ) , 将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全 部 或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2) 中 标 人 未 能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签 署 合 同 。17 投 标 文 件 的 份 数 和 签 署17.1 投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7 项 规 定 的 份 数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17.2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和 副 本 均 需 打 印 或 使 用 不 褪 色 的 蓝 、 黑 墨 水 笔 书 写 , 副 本 可 以是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 字 迹 应 清 晰 易 于 辩 认 , 并 应 在

30、投 标 文 件 封 面 的 右 上 角 清 楚 地 注 明“正 本 ”或 “副 本 ”。 正 本 和 副 本 如 有 不 一 致 之 处 , 以 正 本 为 准 。17.3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 投 标 书 必 须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或 盖 章 ) 并 加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 副 本 均 需 加 盖 投 标 人 的 骑 缝 公 章 。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须 同 时 提 交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 。投 标 文 件 中 递 交

31、的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书 格 式 、 签 字 、 盖 章 及 内 容 均应 符 合 要 求 , 否 则 证 明 书 无 效 。17.4 除 投 标 人 对 错 误 处 须 修 改 外 , 全 套 投 标 文 件 应 无 涂 改 或 行 间 插 字 和 增 删 。 如 有修 改 , 修 改 处 应 盖 校 对 章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或 盖 私 章 )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或 盖 私 章 ),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17.5 投 标 文 件 的 规 格 : 统 一 A4 印 刷 本 , 纸 质 封 面 , 印 刷

32、本 厚 度 要 求 控 制 在 7 公 分以 内 , 超 过 厚 度 则 分 册 装 订 , 可 双 面 或 单 面 打 印 。 封 面 标 明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编 号 、 投 标人 、 投 标 时 间 , 右 上 角 打 上 正 本 ( 或 副 本 ) 。 使 用 书 式 装 订 , 装 订 时 书 钉 不 外 露 ; 不 能使 用 塑 料 面 或 塑 料 胶 条 装 订 。( 四 ) 投 标 文 件 的 提 交18 投 标 文 件 的 包 封 、 密 封 和 标 记18.1 投 标 文 件 的 包 封 要 求 : 投 标 单 位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 包 括 有

33、效 的 电 子 文 件 ) 和全 部 副 本 分 别 密 封 在 两 个 内 层 包 封 和 一 个 外 层 包 封 中 , 并 在 内 层 包 封 上 正 确 标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18.2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要 求 : 投 标 人 应 确 保 密 闭 封 装 、 并 加 盖 骑 缝 公 章 。18.3 投 标 文 件 的 标 记 要 求 : 每 个 包 封 上 应 具 有 以 下 标 记 :18.3.1 招 标 人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18.3.2 项 目 名 称 : 广 州 南 站 区 域 地 下 空 间 及 市 政 配 套 设 施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图 审 查 (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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