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地方建设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Indemnificatory residential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征求意见稿)发布时间:2012 年 XX 月 XX 日实施日期:2012 年 XX 月 XX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 言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需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总结近年来我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经验和研究成果,为规范和指导全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制定的地方标准,由广西华蓝
2、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本标准的编制。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认真研究政府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要求,并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和修改,完成本标准的编制工作。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选址与规划;4.建筑;5.设备;6.装修与设施;7.施工和验收;8.物业管理等八个部分及附录。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兴宁区华东路 39号 9 楼研究院,邮政编码:530011)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本标准主
3、要编制单位: 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目 录1 总 则 .12 术 语 .33 选址与规划 .53.1 一般规定 .53.2 选址 .63.3 规划指标体系 .63.4 城市配套 .74 建筑设计 .84.1 一般规定 .84.2 建筑指标体系 .84.3 单体设计 .94.4 日照与节能 .114.5 无障碍设计 .115 建筑设备 .125.1 一般规定 .125.2 建筑给排水 .125.3 建筑电气 .146 装修与设施 .156.1 一般规定 .156.2 装修标准 .166.3 配置标准 .177 施工和验收 .188 物业管理 .19
4、条文说明 .20附录 A .28本标准用词说明 .29引用标准 .3011 总 则1.0.1 为规范和指导我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满足基本住房保障需要,依据国家及广西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1.0.2 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投资建设,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企业和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居民提供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1.0.3 本标准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含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和城中村改造以及旧住宅小区危房改造等方
5、式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1.0.4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与区域周边环境及当地生活习俗相协调。1.0.5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结合当地居民的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确定适宜的套型比例。1.0.6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适应广西气候类型的多样性,满足广西各地的气候条件和节能环保措施。1.0.7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配套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8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防雷和抗风雪等防灾安全措施。1.0.9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按照建
6、设省地、节能、环保住房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包括绿色建筑技术在内的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1.0.10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积极推广住房的标准化、多样化,采用质量可靠的产品,保证工程质量,促进住房产业化。1.0.11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无障碍住房和公共设施。1.0.12 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和同期交付。1.0.13 保障性住房应严格工程投资和造价管理,严格遵守法定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确保工程质量。21.0.14 保障性住房
7、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随意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套型结构和用途。1.0.15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满足现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1.0.16 我区可再生能源示范县、市的保障性住房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采用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设计,对不具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条件的项目,须进行论证审核;其余县、市宜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1.0.17 我区可再生能源示范县、市应作为一星级绿色保障性住房先行示范县、市。1.0.18 我区凡执行一星级绿色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的项目,需满足所有控制项的条款,即本标准中标记为“”的条款;并同时满足一般项相应条款的项数要求(见附录 A) ,一般
8、项条款标记为“” 。1.0.19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本标准未涉及的内容尚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32 术 语2.0.1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符合低收入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者以低廉的租金配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2.0.2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通过政府专门或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和运营,根据基本居住需求限定住房面积和出租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2.0.3 限价商品住房是指土地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的普通商品住房。2.0.4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
9、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2.0.5 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每套住房的分户界限明确,必须独门独户,每套住房至少包含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基本功能空间不得与其他套型共用或合用的保障性住房。2.0.6 非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是指可配置公共厨房、公共卫生间、公共浴室和公共洗衣间等功能空间的保障性住房。2.0.7 无障碍住房是指在住宅建筑中,设有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住宅套房。2.0.8 套型是指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2.0.9 套内使用面积是指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2.0.10 使用
10、面积是指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2.0.11 套型总建筑面积是指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2.0.12 绿地率4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用地总面积的比例(%) 。2.0.13 容积率是指建筑基地范围内,建筑物地面以上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净用地面积)的比值。2.0.14 建筑密度是指建筑基地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净用地面积)的比率(%) 。2.0.15 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16 室内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17 混合
11、住区是指融合有多种保障性住房类型的居住社区,使不同阶层居民混居在一起。2.0.18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2.0.19 乡土或本土植物是指对本地气候和环境条件具有较好适应性且常被用于园林景观用途的植物。2.0.20 可再生能源是指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2.0.21 非传统水源是指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2.0.22 可再利用材料是指在不改变所回收物
12、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的材料。2.0.23 可再循环材料是指对无法进行再利用的材料通过改变物质形态,生成另一种材料,实现多次循环利用的材料。2.0.24 新型墙体材料5是指按照国家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的产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认定的产品。3 选址与规划3.1 一般规定3.1.1 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保障目标、实施时序、保障资金安排、建设规模、供应结构及布局、建设用地供应和其他主要政策措施等内容。3.1.2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功能
13、分区明确、空间布局紧凑、充分利用地形,节约土地资源。3.1.3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遵循经济适用、生活设施配套齐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等要求。3.1.4 保障性住房可分类集中建设,也可相互混建或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3.1.5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体现环境友好型原则。住区建设应结合本地的气候、地理和环境特征,注重城市设计,重视建筑形体与空间的整体环境效果。3.1.6 公共空间应设计成可互相探视的符合可防卫空间组织模式的外部空间,结合完善的治安措施,保证居民人身安全,并能抵御各种突发事故和自然灾害。3.1.7 道路交通组织应安全、有序、便捷
14、、通畅,应满足消防、防灾、救护等通行要求。并与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合理衔接,道路的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行人、自行车、残疾人助力车等的便利性,并合理规划设计无障碍设施。3.1.8 廉租住房不设置住户机动车停车位,可设置公共访客机动车停车位,需设置非机动车停车位,并适当安排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与自行车停车位综合考虑。3.1.9 保障性住房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和各地城乡规划管理的要求。3.1.10 保障性住房不应建低层,宜以多层、中高层为主,有条件的可建高层。3.1.11 注重绿化环境设计,选择适宜当地气候条件、生命力强、维护成本低的树木和花草。注重植物
15、的高低搭配和四季变化;设置适当的建筑小品,丰富和美化环境。6 3.1.12 保障性住房建设不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 3.1.13 种植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选用少维护、耐候性强、病虫害少、对人体无害的植物。 3.1.14 保障性住房小区绿地率不低于 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 1。 3.1.15 保障性住房小区风环境有利于冬季室外行走舒适及过渡季、夏季的自然通风。 3.1.16 保障性住房小区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的规定。 3.1.17 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和植物自然分布特点,栽植多种类型植物,乔、灌、草结合构成
16、多层次的植物群落,每 100m绿地上不少于 3 株乔木。 3.1.18 保障性住房小区非机动车道路、地面停车场和其他硬质铺地采用透水地面,并利用园林绿化提供遮阳。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不小于 50%。 3.1.19 建筑场地应结合原有地形地貌设计,并符合周边城市规划要求。3.2 选址3.2.1 保障性住房选址应优先选择生活环境宜居,周边配套较成熟、公共交通便捷的已开发地区或邻近区域。3.2.2 保障性住房选址区域应在公交车站点 500 米半径覆盖范围内或地铁 8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县城的保障性住房应设置在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通达处。3.2.3 应建设在设有相应的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
17、以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区域。3.2.4 应远离污染源,避开可能引发工程地质灾害的不利地段。 3.2.5 保障性住房选址无洪涝灾害、泥石流及含氡土壤的威胁。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 3.2.6 保障性住房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多层不高于 28、中高层不高于24、高层不高于 15。 3.2.7 保障性住房区内部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3.3 规划指标体系表 3.3-1 规划指标体系指标项目 数值容积率 1.57绿地率 30%(旧城改造25%)机动车停车位 0.1 辆/户(廉租住房)0.3 辆/户(公共租赁住房)0.8 辆/100(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非机动车位 经适
18、房1.5 辆/户,其他2 辆/户住宅建筑净密度 2030%人均公共绿地 组团0.5,小区(含组团)1注:1、住宅的容积率在不同城市、不同地段、不同规模地块都有差异,本表只规定了容积率低限,具体地块容积率执行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标要求并符合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2、绿地率指以小区形式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旧区改造中插建的保障性住房,改造后的绿地率不应低于当地规划部门批复的指标。3、廉租房机动车停车位为公共访客机动车停车位。县城保障性住房的停车位宜取低值。4、非机动车位含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换算系数自行车为 1,残疾人助力车 1.5,小型三轮车 2.5。3.4 城市配套3.4.1
19、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应方便居民,利于共享。为城市片区(含住区范围)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宜设在住区周边可见性强地段或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当与旧住区相邻时,公共服务设施宜布置于新旧住区结合部;为住区内部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宜设在居住区内部,靠近中心绿地。3.4.2 保障性住房住区边界 800 米范围内应设置有相应的教育、医疗、养老、文化、商业、金融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区域;或新建区域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应与保障性住房同期建设和投入使用。3.4.3 宜为残疾人就近提供工作场所,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活动、社交的场所及相应的服务设施。3.4.4 保障性住房应保证住区边界 800 米范围
20、内具有一个以上公园或开放空间等公共场所。3.4.5 保障性住房周边应配套设置给水、雨水及污水等市政接口,市政接口的数量、容量应满足保障性住房的给排水需求。3.4.6 保障性住房住区为纯居住用地的,住区的商业配套面积可按不大于项目住房总建筑面积的 5%配套,自治区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保障性住房住区应建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社区活动中心等配套用房。3.4.7 组团及以上规模的保障性住房住区应设置不小于 400 平方米的集中型公共绿地,综合考虑公共活动场地与步行系统的设置。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注重居民的交往空间的塑造,有助于居民的交流与和谐相处,有助于老年人的室外活动和交往。3.4.8 为居民锻炼和儿童玩耍设置足够的室外健身器械与儿童活动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