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级经营性国有资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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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廊坊市市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发201522 号) 、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563 号) ,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地方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冀发201521 号)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安排全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冀政发201553 号) , 中共廊坊市委、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廊发201612 号) ,进一步推进市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党

2、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将国家规定统一监管的国有资本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优化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激发企业发展活力,2培育壮大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更好地发挥国有资本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二、基本原则政企分开,政资分开。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依法理顺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出资关系。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

3、责分离,确保国有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激发企业活力、创新力和内生动力。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集中统一监管工作,健全和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确保改革合法合规、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分批实施,稳步推进。按照先易后难原则,分批实施,稳妥推进,确保改革中企业正常运营、安全生产和职工队伍稳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分类监管,分类施策。合理确定企业类别,分类实施差异化管理,分类给予政策保障,扶持培育核心竞争优势,促进企业不断做大做强。三、监管范围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体系的企业范围1、现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32、市国资委外其他市直行政事

4、业单位(含财政性资金保障的社会团体)管理的企业。市属文化企业、地方金融类国有企业及其他行业的特殊国有企业的监管,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监管方式监管。集体企业、未改制为国有企业的事业单位不纳入集中统一监管。四、监管方式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对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体系的市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实行直接监管、委托监管两种方式。由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现由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仍由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现由市国资委外其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的商业类企业(产权关系清晰、正常生产经营),经市政府批准划转市国资委直接监管。委托原主管部门监管对能持续经营、行业特点

5、强、与主办单位依存度高的公益类企业,由市国资委委托原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并代行出资人职责。待条件成熟后,视情况由市国资委逐步进行重组整合,或转为由市国资委直接监管。4五、监管内容由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主要监管内容包括:开展产权登记、财务动态监测、财务预决算管理等基础管理;监管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收益分配管理;对企业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代表市政府向企业派出监事会等。委托原主管部门管理的企业,主要监管内容包括:原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实施行业指导,按照市国资委制定的统一监管政策进行日常管理,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企业监管信息。市国资委负责制定统一监管政策和管

6、理制度,指导主管部门对企业实施监管,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对产权登记、财务动态监测、财务预决算等基础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六、组织实施根据分类分批、先易后难、稳妥推进原则,将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纳入集中统一监管。关于划转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代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如下工作:1、理顺机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理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到企业任职(或工作)情况,理顺企业在职职工人事关系、劳动关系及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关系。52、明晰产权关系。界定企业资产范围,明晰企业产权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3、资产清理。各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全面自查和清理,摸清企业

7、经营性国有资产具体情况和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并登记造册,由企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4、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各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认真摸排,清理企业各类历史遗留问题,须在纳入集中监管前予以解决。5、开展清产核资。由主管部门负责委托或聘请有资质、信誉好、技术力量较强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所属企业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结果由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核准或备案。6、划转移交。由主管部门商市国资委向市政府提出划转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划转移交工作。关于委托监管。对需委托原主管部门监管的,市国资委与相关主管部门签订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监管责任书,明确委托监管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关于进入改制程序的

8、企业。目前正在进行改制,已进入改制程序的企业,按原工作程序继续推进完成改制工作。关于停产停业企业。对于长期处于关闭或停业状态、6已不具备正常生产经营能力的企业,不再纳入集中统一监管。由主管单位具体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不同企业的行业特点,通过兼并重组、依法注销或破产清算等方式,实施国有资本退出。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七、政策措施本着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移交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职工队伍稳定的原则,对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给予政策支持。扶持企业发展1、加大重组力度。发挥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监

9、管机构的资产监管优势,将企业纳入经营性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统一规划,加大企业重组力度,放大企业资本优势、产业优势,打造核心竞争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企业划转移交前享受的符合国家要求的资金和优惠政策继续享受,同时原主管部门要从产业规划、平台建设等方面继续给予扶持。3、给予业务扶持。对与原主管部门业务依存度高的企业,具备条件的,市直各单位特别是原主管部门要优先给予业务扶持,鼓励参与承接技术性、社会管理服务性的政7府购买服务。依法保障职工权益1、依法履行程序。企业制定划转移交方案时应先征求本单位工会意见,划转移交方案应依法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涉及职工安置工作

10、的,职工安置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2、原劳动合同不变。企业划转移交后,延续职工原劳动合同。划转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移交前或移交后,职工均可自愿选择解除劳动关系,相关经济补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执行。3、原社会保险关系不变。划转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移交到市国资委后,职工的原社会保障关系不变。4、保障职工待遇。划转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移交到市国资委后,职工待遇按市国资委统一制度规定进行管理,统一对企业负责人实施经营业绩考核、薪酬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工资总额进行调控,随着企业经营业绩的提升,

11、职工待遇合理增长。资产支持1、资产无偿划转。企业划转移交前占有使用原主办单位的资产,产权清晰且能独立分割的,原则上无偿划转。涉及无形资产的,主管部门要合理分割。企业划转移交前8无独立办公场所,占有原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 、不能独立分割的房屋,划转移交后保持原办公场所使用方式不变,继续使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使用期限。2、规范处置土地资产。根据企业类型和改革的需要,按照冀国土资发200323 号文件有关规定对企业涉及的原划拨土地进行处置。3、保障资产总量与移交企业人员相匹配。按照不低于2016 年末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人均净资产占有量的标准划转资产。整个划转移交期间企业净资产的人均占有量(即划

12、转净资产总额与移交企业涉及总人数之比)达不到标准,由市财政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划转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作为资本金注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1、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企业存在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在企业任职、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安置费用等历史遗留问题的,由企业原主管部门负责,商相关部门妥善处理。2、难以存续的企业,要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原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涉及遗留问题的,相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和配合。3、关于非公司制企业改革及其他问题,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情况统筹考虑,市直各有关部门在资金和政策等方9面给予全力支持和配合。八、组织保障建立领导机构。建立市政府主管市长为总召集人,市国

13、资委、市财政局主要领导为具体召集人,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合办公推进机制。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联合开展督促协调、督导检查等工作。其中,划转移交方案审定、移交企业监管方式确定等工作由市国资委牵头召集研究;资产核实、清产核资结果的核准或备案、遗留问题处理等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召集研究。市财政局负责联合办公的经费保障。强化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企业主管部门承担移交主体责任,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企业移交工作;负责严明

14、纪律,加强监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负责加强协调,处理好与接收方的沟通协调,确保移交工作落实到位;负责制定维稳预案,及时排查、化解可能发生的社会稳定问题,防止引发信访、群体性事件,确保职工情绪稳定、划转移交不留隐患;负责对移交企业继续给予业务指导和发展扶持;所属企业仍委托主管部门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监管责任;负责配合开展其他10改革相关工作。平稳推进改革。市直有关部门及所属企业要充分认识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要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加强组织,切实抓好落实,特别要妥善处理好职工安置等热点难点问题,保持企业稳定。对涉及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要制定处置预案和解决措施,全力做好有可能引发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隐患排查及矛盾化解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依法依规操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所属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各项纪律要求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规范操作,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企业划转移交过程中,严禁隐瞒经营性国有资产;严禁隐匿、转移、抽逃国有资产;严禁擅自划拨、转移、出卖资产;严禁突击花钱、私分财物;严禁开展企业对外重大投资及其他违法违纪行的发生,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企业划转移交过程中,冻结一切组织人事关系,严禁突击进人;严禁突击提拔使用企业领导干部。任何部门不得设置障碍影响和干扰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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