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建昌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秩序,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葫芦岛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县 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招标投 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第五条 建
2、昌县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工作:(一)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 导、协调和管理;2(二)当地由国家出资融资、经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与执法;(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有形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四)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受理投诉。各级监察机关配合发展改革部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第六条 其他行政部门,按法定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第七条 行政监 察机关负责对招标 投标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对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监察机关应当提前介入,进行全过程监督。第
3、三章 范围与 标准第八条 下列工程建 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 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三)国家融资的项目;3(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五)使用国有土地、矿产资源的项目。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
4、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土地、矿产资源项目;(八)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十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项目;(三)体育、旅游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项目;4(五)商品住宅项目;(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十一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一)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5、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十二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第十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范围:(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 际组织贷款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 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十四条 本办 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 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规模
6、标准为:(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 币以上的;5(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如果项目审批部门要求招标的或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招标的;(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每 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十五条 下列 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 目;(二)抢险救灾的项目;(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四)经项目主
7、管部门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五)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 项目。符合前款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出不招标的申请,说明不适宜招标的原因,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第四章 招标与投 标6第十六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十七条 依法必 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 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 经收集完
8、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第十九条 依法必 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 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7(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第二十条
9、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将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有关招标的内容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核准之日起 7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情况。招标人对经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当到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第二十一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
10、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二)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8欺诈内容的;(三)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依法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下列条件: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
11、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从事同类招标项目招标的经验或者经历; (四)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 3 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或者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 招 标代理机构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招标代理合同,履行民事代理责任。第二十六条 招 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9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依法通过国家或者省指定的报刊、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 3 家以上具
12、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二十八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和数量;(三)招标项目的实施时间和地点;(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第二十九条 资 格审查应当主要审查 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三)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查封、扣押、接管、冻结状态;(四)在最近 3 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者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13、;(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10实施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第三十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 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一条 实 施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实施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第三十二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 目的特点和需要依法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用醒目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