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设,保护配水供水工程设施安全,维持配水供水工程正常运行,形成多水源供水体系,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以及水质保障、水量调配供应的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工程项目范围 本条例所称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以下简称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是指千岛湖金竹牌取水口,输水隧洞
2、、管道及其辅助设施,沿线建德市、桐庐县、富阳区等区域的分水工程设施,闲林水库等配水水利工程,以及从闲林水库至市区的供水分支管线工程。 第四条建设管理原则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设与保护遵循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开发水资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配水供水整体性规划建设的原则。 2 第五条调水供水原则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的运行应当遵循有偿配水、优水优用、分类供水、分质供水的原则。第六条生态补偿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千岛湖配水专项生态补偿机制,作为千岛湖水资源保护与调配的补偿。第七条行政管理职责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千岛湖配水工程建设与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各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
3、、公安、安全监管、林业、卫生、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八条管理单位职责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的日常管理、运行维护和水质监测等工作。第九条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和举报危害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的行为。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第十条水源统筹保护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千岛湖、钱塘江、东苕溪等城市生活饮用水源的统筹保护机制,在流域范围内实施生态保护战略,推进水环境污染治理,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体制。 3 第二章 工程建设第十一条专项规划 市人
4、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水行政、规划、城市供水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淳安县、建德市、桐庐县人民政府编制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的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第十二条建设管理单位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工程实施需要组建或者指定。组建或者指定建设管理单位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与安全管理机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第十三条资质管理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十四条材料与设备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应当选用无污染、耐久可靠,且符合饮用水标准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第十五条施工安全 千岛
5、湖配水供水工程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第十六条水污染防治设施与生态修复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4 同时投入使用,并同步做好工程沿线生态修复工作。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是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投资主体,并应当明确水污染防治设施的防治范围。第十七条竣工验收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6、组织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未组织阶段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八条施工监管 市水行政、建设、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建设管理单位整改。第三章 工程保护与管理第十九条管理范围的划定 千岛湖配水工程管理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具体范围为:(一)千岛湖金竹牌取水口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轮廓线外侧50 米以内的区域;(二)输水隧洞的管理范围为进出口、施工支洞的洞口开挖线外侧 5 米以内的区域; 5 (三)埋设管
7、线的管理范围为中心线两侧各 15 米以内的区域;(四)过河建筑物、事故检修闸、控制闸、流量调节阀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轮廓线外侧 50 米以内的区域;(五)闲林水库已划定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六)管理区和工程运行调度中心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轮廓线外侧 50 米以内的区域;(七)工程永久道路的管理范围为道路两侧各 5 米以内的区域;(八)其他依法划定的工程管理范围。千岛湖配水工程管理范围超出工程用地范围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划定管理范围时应当征求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意见。第二十条管理范围内的禁止行为 在千岛湖配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擅自从输水设施中取水;(二)堆放土石方、
8、矿渣或者其他固体废物,倾倒有毒有害、腐蚀性液体等;(三)围库造地;(四)进行爆破、掘井、挖沟、取土、采石、采砂、采矿等活动; 6 (五)在输水埋设管道上方地面种植深根植物;(六)擅自启闭闸门、阀门或者其他设施、设备;(七)侵占、损坏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八)移动、覆盖、涂改、损毁界桩、标志,破坏隔离设施;(九)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十)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一条保护范围的划定 千岛湖配水工程的保护范围为:(一)从工程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 200 米以内的区域;(二)隧洞、管道、倒虹吸等地下输水工程上方地面以及从其边线向外延伸
9、 200 米以内的区域;(三)检修交通隧洞进口、交通道路、检修排水管渠等其他工程设施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 50 米以内的区域;(四)其他依法划定的工程保护范围。第二十二条保护范围内的行为规范 在千岛湖配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配水安全的建设活动。确需在千岛湖配水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事前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施工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并制定配水安全以及其他工程事故应急 7 预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千岛湖配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单位进行配水安全保护指导。第二十三条界桩标识与
10、监控 千岛湖配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在千岛湖配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埋设界桩,设立保护标志,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设置安全隔离设施;在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经过的路口、村庄、城镇等重要地段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千岛湖配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第二十四条日常维护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和养护管理制度。在巡查、养护中发现工程设施故障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进行抢修,排除安全隐患。第二十五条定期检查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工程运行状况,发现有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工程正常运行情况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
11、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六条应急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沿线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千岛湖配水工程安全事故、水质污染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千岛湖配水工程建 8 设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发生险情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工程抢修、抢险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抢修、抢险作业。第二十七条工程管理信息化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工程实时监控系统、计算机远程操控系统,实现工程运行管理的自动化、信息化。第四章 水质保障与供水第二十八条水源地生态保护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进千岛湖配水供水
12、工程水源地及沿线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中长期保护规划并组织分步实施。千岛湖金竹牌取水口、闲林水库等水源地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工作,在水源地保护区域周围建设防护林等生态隔离保护带,依法查处破坏林木和植被的行为。禁止在生态隔离保护带内使用可能污染水源的农药、化肥。第二十九条水源保护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的水源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水质监测 千岛湖金竹牌取水口、闲林水库等水源地所在地的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 9 管部门,应当对水源水质实施定期监测和动态监测
13、相结合的监测制度。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闲林水库至市区的供水分支管线水质进行监测。千岛湖配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负责配水工程取水口、配水工程沿线分水口以及闲林水库配水设施的水质监测工作。第三十一条监测信息共享 本市各级水行政、环境保护、城市供水、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自动监测监控体系和水质预警机制,对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水质进行实时监测,并实施监测数据共享。第三十二条取水许可 千岛湖配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取水许可,并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第三十三条配水计划管理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上级水行
14、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取水量编制年度配水计划,征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配水供水水量自动计量体系,对配水供水水量进行实时监测。第三十四条分类供水 千岛湖配水应当优先满足城市生活用水需要,不得用于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市政工程管理、深 10 井回灌等作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分类供水纳入城市供水管网建设、改造计划,逐步实现优质饮用水、一般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分类供应。第三十五条分质供水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城市直饮水供水管网建设,推动多模式直饮水供应示范工程,提高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的利用效率。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15、法律责任衔接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城市供水条例、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行政责任 水行政、城市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八条违反管理范围保护管理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