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柳 州 市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信 用 评 价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构建“诚 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 33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印发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71206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有关信息的采集、录入、评分、公布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市
2、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含外市入柳物业服务企业分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综合评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情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和警示信息。- 2 -第四条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柳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等单位组织
3、实施。各城区(开发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记分、上报和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推动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柳州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增强诚信意识。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企业信用信息汇总、管理,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公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依据评价结果出具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证明材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和在管物业项目基本信息等填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信用信息的核实工作。在经营场所或项目办公场所公示信用等级证明并在企业投标等经营活动中出示。第五条
4、 各城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民政、公安、消防、行政执法、国土、规划、工商、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协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联动,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及时共享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施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3 -第六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记录的活动。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主动采集和行业协会提供。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
5、优良信息、不良信息和警示信息。我市物业服务企业在柳州市外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在市外所产生的优良信息、不良信息和警示信息,不记入总公司(或集团)的信用信息。外地来柳经营的物业服务企业优良信息、不良信息、警示信息,仅限于在柳经营形成的信息,但需提供总公司注册所在地的相关信用信息。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主要包括以下信息:1.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及其他有关信息。2.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主要包括经理及项目经理):姓名、性别、岗位、职务、学历、联系电话及其他有关信息。3.物业服务项目:物业项目名称、详细地址、建筑面积、栋数、项目委托方名称、委托期限、项目负
6、责人、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信息。第九条 基础信息的采集实行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由注册所在地城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实行日常动态管理。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申报变更。- 4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及时申报基础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第十条 优良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取得的良好业绩、获得各级政府及物业行政及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的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而形成的信息。第十一条 优良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 (一)各级政府的表彰文件;(二) 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政府部门的表彰文件;(三)各级物业管理
7、行业协会的表彰文件;(四)其他具有合法效力的证明材料。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优良信息产生之日起 60 日内,提交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城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优良信息认定手续,逾期优良信息不得追加记入当年加分。符合规定的优良信息,注册所在地的城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记入信用信息档案库。第十三条 不良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定、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相关协议,被行政处罚、通报批评以及经核查属实的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等信息。第十四条 警示
8、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定、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相关协议,受到行政处罚- 5 -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等信息。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警示信息:(一)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二)未按规定,擅自进入物业服务项目提供管理服务,造成严重后果;(三)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不依法移交相关资料或拒不撤出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将一个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业务全部委托给他人的,拒不整改的;(五)经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导致发生
9、消防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六)被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通报后拒不整改,或者一年内累计被公开通报两次(含两次)以上的;(七)拒不接受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业务检查或拒不提供信用信息,逾期不整改的;(八)物业服务企业故意在信用信息填报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证书,逾期不整改的;(九)经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第十五条 不良信息、警示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一)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年度专项检查、“双随机 ”检查等行政执 法检查发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书面通报、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二)经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解决的投诉举
10、报、媒体曝光等违规情况;- 6 -(三)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有权机关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因违约承担责任的案件情况;(四)其他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五)在创建文明城市等各类重大活动中严重失误,影响考评结果的。第十六条 各城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记入不良信息、警示信息的,应当于记入信息之日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并通过书面通知、电话或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良信息、警示信息生效。公示期间,物业服务企业认为不良信息记录、警示信息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满之日前向作出记入不良信用信息、警示信息的物业管理行政
11、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认可。各城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失误的,应当向市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撤消记录手续后删除。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反馈当事人。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取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信用基准分值为 100 分,实行加减分制,按年度评定信用等级,信用评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年。信用分值信用基准分值-不良信息分值+良好信息分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得分按照柳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记分标准(详见附件)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根据- 7
12、-物业行业法律法规调整及我市实际情况,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记分标准进行调整。新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注册当年未承接有物业服务项目的,其信用基准分值暂定为 100 分;注册超过一年未承接有项目的,其信用基准分为 80 分;注册超过两年仍未承接有项目的,信用等级直接认定为 C 级。第十八条 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A)、合格(B)、失信(C)三个等级,分别表示企业的信用程度,具体标准如下:(一)信用分值在 100 分(含)以上的企业为信用等级优秀企业(A 级信用);(二)信用分值在 70(含)100 分之间的企业为信用等级合格企业(B 级信用);(三)信用分数在 70 分以下的企业为信用等级失信企
13、业(C级信用)。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警示信息的,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 C级。第二十条 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证属实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其他不良行为,经责令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予以信用减分。第二十一条 城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采集企业信用信息时收到人民法院、民政、公安、消防、行政执法、国土、规划、工商、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协会等有关单位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依法查处、通报等不良信息的,应按规定进行信用减分。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非注册所在地跨城区(开发区)接管物业服务项目的信用减分由项目所在地城区(开发区)物业- 8 -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减
14、分证明抄送企业注册所在地城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信用减分。市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抽查的,查处结果可直接予以信用减分,并告知企业注册所在地及项目所在地城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行为进行整改后,可向项目所在地城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撤销记录的书面申请。经实地考察核实后,对在规定期限内已整改完成的,可出具整改完成证明办理撤销记录手续。对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成的,在当年信用等级评定时予以信用减分,当年没有整改完成的减分事项继续转入下一年度予以信用减分。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根据记分周期届满时已记录确认的企业信用信息
15、评价形成,并按照各自得分高低进行排名。第二十五条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到市物业管理协会办理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证明。第四章 信用等级管理第二十六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企业评奖评优、日常监管、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选聘等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并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建设单位、业主(含单一业主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 9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审查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信用等级证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选聘。第二十七条 对 于信用等级为 A 级的物业服务企
16、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支持措施:(一)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随机抽查;(二)参加我市物业服务项目投标的,在评标总分基础上加 3分;(三)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或者评奖评优活动的,予以优先考虑。第二十八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 B 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警示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城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业务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进服务,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二)限制参加行业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第二十九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 C 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行业信用“ 黑名
17、单” , 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作为城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重点监管企业,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取消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评比资格;(二)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对该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三)不得参与(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承接新的物业管理项目;(四)城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物业服务企- 10 -业法定代表人或经理,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相关行业管理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等;(五)物业管理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企业信用等级情况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重要内容,对于信用等级为 C 级和未参与信用等级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投标的,应按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不得允许其参与投标活动。(六)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当审查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对于信用等级为 C 级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项目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附表:柳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记分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