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教职工爱心医疗互助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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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浙江工业大学教职工爱心医疗互助会章程( 2007 年 12 月 7 日浙江工业大学八届教代会执委会、九届工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1 年 4 月 8 日九届教代会执委会、十届工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15 年 3 月 12 日十届教代会执委会、十一届工会委员会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团体名称:浙江工业大学教职工爱心医疗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 。第二条 互助会是由浙江工业大学工会发起的,由各级分工会组织和教职工自愿参加、自筹资金、自我管理、非盈利性的互助合作制的团体性组织。第三条 互助会提倡集体主义精神,倡导“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 “有病补救,无病献爱”的风尚,以集体

2、的力量,为患大病、重病教职工献爱心,帮助其克服困难,提高生活保障水平。互助会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入会的教职工在缴纳会费后(会费可由教职工本人或所在单位团体交纳) ,方可享受本会规定的保障待遇;不入会的则不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第二章 会员和入会第四条 凡本校正式在编教职工(含计划内流动编制人员) ,承认本章程,自愿入会并按期交纳会费的,经互助会理事会批准均可加入互助会。第五条 互助会以年度为单位划分互助保障期,即一个保障期为当年 1 月 1 日起至 12月 31 日止,期满前一个月内由各分工会统一组织教职工办理续期手续。第一期为 2008 年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以后依此

3、类推。单个保障期内,不办理教职工临时入会和退会手续。第六条 会员会费 120 元/年。 会员会费可以由个人或者单位(部门)统一在学校计划财务处交纳;各单位按当年 11 月底在编人数统一交纳,并将交费名单汇总表(附件二)提交互助会理事会。第七条 会员首次入会满三个月后,方可享受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待遇。因个人原因退会的教职工,重新申请入会时,应补交中断期间的会费,重新入会满三个月后方可享受医疗互助待遇。第三章 互助金第八条 互助金的来源:21、会员个人或团体交纳的会费;2、互助金的增值和积累;3、各类资助和捐赠。第九条 互助金由互助会理事会委托学校计划财务处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第十条 医疗互助金在确

4、保安全的前提下,由互助会理事会委托学校计划财务处通过适当理财渠道,使其增值。若因客观原因而造成互助会运作终止,剩余互助金的处置由理事会研究决定。第四章 互助范围与给付标准第十一条 互助范围:项 目 保 障 内 容 补 助 标 准 备 注大病医疗互 助首次确诊罹患重大疾病且已住院治疗。根据大病互助范围(附件一)及互助标准,一次性给付互助金 10000 元或 20000 元。以后保障期,若符合大额医疗互助条件,可享受大额医疗互助。大额医疗互 助单个保障期内,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理及自费总额超出 5000 元。分段按比例计算,最高给付互助金 10000 元。1、大病医疗互助和大额医疗互助不重复享

5、受;2、会员如遭遇重大突发性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比照大额医疗互助项目标准,酌情给于补助;3、会员累计享受的大病及大额互助金总额一般不超过 40000 元。说明:个人自理:指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先应由个人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个人自费:指不列入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使用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费用;使用了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不予支付部分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以及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设施发生的费用。互助标准:1、在互助保障期限内首次确诊罹患重大疾病且已住院治疗,经浙江省省级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首次确诊,并符合所列

6、疾病相对应的条件的,给付大病互助 10000 元或 20000元。(具体大病互助保障范围见附件一)患互助保障范围第 1-10 项所列疾病,给付互助金 20000 元。患互助保障范围第 11-28 项所列疾病,给付互助金 10000 元。患互助保障范围第 29 项所列疾病,一肢完全断离的,给付互助金 10000 元;两肢及以上完全断离的,给付互助金 20000 元。3患互助保障范围第 30 项所列疾病,符合该疾病相对应的第 1-5 项残留障碍的,首次给付互助金 10000 元;符合该疾病相对应的第 6 项残留障碍的,给付互助金人民币 20000 元。2、在互助保障期限内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理

7、自费总额超过 5000 元的(以医疗机构收费收据为准,医疗费用发生时间为当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超出部分分段按比例给付大额医疗互助:5000 元(不含)10000 元(含)部分的,给予 40%补助;10000 元(不含)20000 元(含)部分的,给予 50%补助;20000 元以上部分的,给予 60%补助。单个保障期内,累计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10000 元。第十二条 单个保障期内,大病医疗互助和大额医疗互助不重复享受。如果会员在一个保障期内同时符合大病医疗互助和大额医疗互助条件,可自主选择申请其中一项。第十三条 会员在保障周期确诊患有本办法所列的重大疾病且已申领过大

8、病医疗互助金的,该种重大疾病及其并发症在会员今后续保时一般不再享受大病医疗互助;但该会员新生另一种重大疾病的,仍可申领大病医疗互助。第十四条 互助保障责任终止情况:每年互助保障期满前一个月内可进行第二年续会。如不续会的,互助保障权力即自动终止;教职工因出国等原因,无法按期续会的,可延缓六个月办理续会手续,期间的会员保障待遇仍然有效。第十五条 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免除给付大病医疗互助金的责任:1、会员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2、会员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重大疾病;3、会员的主观故意行为导致的伤害事故,被相关部门认定应由会员负主要及以上责任;4、首次入会或因故退会再次入

9、会的会员参加互助保障后三个月内发生重大疾病,免除大病医疗补助责任;5、会员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及违法犯罪等原因引发的诊疗。第十六条 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免除给付大额医疗互助金的责任:1、会员欺骗、故意行为;2、会员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所致伤害;3、会员违反交通规则而造成的交通事故受伤;4、会员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流产、堕胎、分娩等发生费用; 45、会员未在与本人基本医疗保险对应的定点医疗机构或未经当地医保中心同意转院的医疗机构住院产生费用;6、一般健康检查、体检、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以物理治疗为主的医疗行为等;7、属于保健、美容等非医疗性质的整容、美容、矫形

10、、外科整形及其手术。但因交通事故、运动损伤、恶劣天气等意外事件受到伤害,需进行的矫形及手术、外科整形手术等不在此限。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十七条 互助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理事由校教代会执委会执委、工会委员会委员、分工会主席以及校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工会经审会及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互助会的决策机构,一般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1、章程的修改;2、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3、互助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4、讨论决定互助金给付的数额;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

11、九条 每次理事会会议均应留存会议记录。凡属形成决议的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交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2、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表理事会行使职责;3、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4、代表互助会签署互助金给付意见及其它重要文件;5、审核由秘书长提交的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协助理事长处理互助会各项重大工作。常务副理事长在理事长授权下代理行使理事长各项职权。秘书长在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1

12、、受理教职工或单位团体入会申请;52、对互助会本年度工作提出总结报告,并对下一年度的主要工作提出建议;3、负责互助会日常运转,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4、向理事会提出互助会年度重大活动计划建议;5、提出互助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6、拟订互助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经理事会审批;7、提出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8、其它日常工作。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秘书处设在校工会。第二十三条 互助会设立医疗互助专家顾问团,成员由 3-6 名校内外具有高级职称的医生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本章程相关要求,对申请补助对象的病种类别进行鉴定。专家劳务等费用从互助金中开支。第六章 互助金的申请程序与给付第二十四条 申领医疗

13、互助金应提供的材料:大病医疗互助金申请材料:经分工会主席签字、分工会盖章的互助金申领表 (附件三) 、浙江省省级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诊断报告、出院小结和确诊证明、本人病历原件和身份证(由法定监护人申领的需带法定监护人身份证件) 。大额医疗互助金申请材料:经分工会主席签字、分工会盖章的互助金申领表 (附件三) 、经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后的医疗费用凭据原件、本人病历原件和身份证由法定监护人申领的需带法定监护人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互助金的申请程序:申领大病医疗互助的,将申请材料于工作日递交理事会秘书处,经医疗互助专家顾问团鉴定,提交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审批后,秘书处尽快按照章程相关规定

14、,进行慰问并给付互助金。申请大额医疗互助的,应在每年 12 月份向互助会提出申请,逾期视为对申请补助权利的放弃;申请资料送达到理事会秘书处,经医疗互助专家顾问团鉴定和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提交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审批后,于次年 1 月份按照章程相关规定给付医疗互助金。因特殊情况无法在本条规定的时间内向本会提出申请的,需在本条规定的申请时间内报备,否则视为对申请补助权利的放弃。如会员在多个保障期内大病及大额医疗互助金已累计享受 40000 元的,遇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可适当放宽额度。6第二十六条 互助金给付时,必须由会员个人或法定监护人、继承人签名并登记盖章。第二十七条 若发现会员有意骗

15、取互助金,除收回已发医疗互助金并取消会员资格外,理事会可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 由浙江工业大学教职工爱心医疗互助会理事会负责解释。7附件一大病医疗互助范围1、恶性肿瘤 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组织病理学检验确定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国际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以下疾病除外:(1)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氏病;(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3)原位癌;(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5)男性早期前列腺癌(分级为 T1 级,包括 T1a 及 T1b)。该类疾病的发生日

16、期以明确诊断该疾病的病检标本提取日为准。2、重要器官移植 指由于相应器官功能丧失,已经实施的肾脏、心脏、肺、肝脏或骨髓移植手术。3、慢性肾功能衰竭末期(尿毒症) 指经肾脏病科医师明确诊断,因两个肾脏发生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且已经接受持续 10 个星期以上定期腹膜或血液透析治疗。4、肝病末期 肝病末期是指肝脏疾病导致的肝硬化。必须同时满足下列全部临床表现:(1)顽固性腹水;(2)肝性脑病;(3)充血性脾大伴脾机能亢进;(4)食道、胃底静脉曲张。由于酒精型肝炎及药物中毒所致的肝功能衰竭除外。5、急性重型肝炎(暴发性肝炎) 由肝炎病毒引起的肝脏亚广泛至广泛性坏死并导致肝功能衰竭。并同时满足以下 4

17、 项条件:(1)肝脏急速萎缩;(2)坏死区域涵盖整个肝叶,只存留原网状结构;(3)肝功能检验结果急速异常的恶化;(4)黄疸迅速加深。由于酒精型肝炎及药物中毒所致的暴发性肝炎除外。6、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 由医师明确诊断为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并已经进行胰腺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手术治疗。因酗酒所致的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除外。7、深度昏迷 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并已经持续使用生命维持系统(包括呼吸机)超过 96 小时,必须存在永久完全的脑干以上的中枢神经损伤。由于酗酒或滥用药物所致的昏迷除外。8、心脏瓣膜置换术 为治疗心脏瓣膜病而用人工瓣膜置换 1 个或 1

18、个以上心脏瓣膜的手术。心脏瓣膜的修复、切开和成形术除外。9、失明 由意外伤害或疾病引起器质性损伤,而导致双眼视力永久完全丧失。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10、急性心肌梗死 指因冠状动脉急性、机械性阻塞所导致的持久而严重的心肌缺血坏死。但因微小梗塞所致的急性心肌梗塞(NSTEMI)除外。8其诊断必须同时满足下列 3 项条件:(1)典型的胸痛症状;(2)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显示有急性心肌坏死;(3)心肌酶明显增高。11、脑中风 指由于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

19、塞、梗塞,因此造成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指事故发生 180 天后经脑神经科医师(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师,也指在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师,下同)鉴定仍残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上肢或双上肢手腕以上部分的永久完全(指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或疾病明确诊断之日起经过 180 天后,功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下同)瘫痪;(2)一下肢或双下肢足踝以上部分的永久完全瘫痪;(3)四肢机能永久完全丧失;(4)永久完全丧失言语能力或丧失吞咽能力(必须永久使用喂饲管);(5)植物人状态;(6)永久完全性的能

20、力丧失,无法独立进行以下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其中三项或三项以上: 穿衣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移动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行动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卫生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进食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 / 碟中摄取食物放入口中; 洗澡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12、多发性硬化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功能障碍,需由神经科医师提供明确诊断,并有 CT 或核磁共振检查结果诊断报告。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指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已经持续 180 天以上。由神经科医师提供的明确诊断必须同时包含下列内容:(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和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2)神经系统

21、散在的多部位病变;(3)有明确的上述症状及神经损伤反复恶化、减轻的病史纪录。13、瘫痪 由于脑或脊髓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且每肢两个或两个以上大关节功能永久完全丧失,并经神经科医师确认。上肢大关节指肩、肘、腕关节,下肢大关节指髋、膝、踝关节。14、帕金森氏病 经神经科医师明确诊断为帕金森氏病,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情况:(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2)有进行性功能障碍的表现;(3)在没有他人协助下无法独立进行以下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其中三项或三项以上: 穿衣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移动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行动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卫生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进食

22、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 / 碟中摄取食物放入口中;9 洗澡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由于药物或中毒所致的帕金森氏病除外。15、I 型糖尿病 型糖尿病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且已经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 180 天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 C 肽测定或尿 C 肽测定,结果异常,并由内分泌科医师明确诊断。并须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满足下述至少 1 个条件:(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2)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3)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16、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由呼吸科医师明确诊断为原发性肺动脉高压,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诊断标准:(1)肺血管阻力高于正常值 3 个单

23、位( Pulmonary Resistance );(2)肺动脉血压不低于 40 毫米汞柱;(3)肺动脉楔压不低于 6 毫米汞柱;(4)右心室心脏舒张期末端压力不低于 8 毫米汞柱。17、良性脑肿瘤 由神经内科或神经外科医师明确诊断为脑内非恶性的肿瘤(但不包括脑囊肿、肉芽肿、血肿、脑动脉瘤、脑静脉瘤),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经脑 CT 扫描或核磁共振检查报告明确诊断;(2)已经施行开颅手术切除。18、再生障碍性贫血 由于骨髓慢性持续性的衰竭而导致的贫血、中性白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本病必须经内科血液病医师明确诊断。并满足以下全部 3 项条件:(1)经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而证实有骨髓功能衰

24、竭;(2)临床检验符合再生障碍性贫血;(3)已经进行输血或已经采用血液制品、或免疫抑制剂、或骨髓刺激剂、或骨髓移植来治疗该病。申请赔付时必须提供以上各项中相应的医院证明文件或检查报告。19、侵蚀性葡萄胎(恶性葡萄胎) 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切除治疗的。20、严重烧伤 指根据临床鉴定中新九分法对烧伤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评定标准,烧伤程度为度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 或 20 以上。 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真皮或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累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21、系统性红斑狼疮 该类疾病保障

25、仅限于女性。该类疾病是指一种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病,于体内有大量致病性自身抗体和免疫复合物,造成组织损伤。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必须经医师明确诊断,并满足下列条件:(1)临床表现至少具备下列条件的 4 个: 蝶形红斑或盘形红斑; 光敏感; 口鼻腔黏膜溃疡; 非畸形性关节炎或多关节痛; 胸膜炎或心包炎; 神经系统损伤(癫痫或精神症状); 血象异常(白细胞小于 4000/l 或血小板小于 100000/l 或溶血性贫血)。10(2)检测结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的 2 个: 抗 dsDNA 抗体阳性; 抗 Sm 抗体阳性; 抗核抗体阳性; 皮肤狼疮带试验(非病损部位)或肾活检阳性; C3 低于正常值。(3)

26、狼疮肾炎致使肾功能减弱,血肌酐的清除率低于每分钟 30ml 。22、冠状动脉搭桥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开胸实施的冠状动脉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等其他非开胸手术不包括在此保障范围内。申请互助金时必须提供冠状动脉造影报告显示冠状动脉有严重阻塞。23、言语能力丧失 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引起器质性损伤而导致的言语能力永久完全丧失。由精神疾病及精神因素所致言语能力丧失除外。24、失聪 由意外伤害或疾病引起器质性损伤,而导致双耳听觉功能永久完全丧失。听觉功能的丧失是指语音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 90 分贝。语音频率为 500 、 1000 、 2000 赫兹。25、主动脉手术 因治疗主动脉

27、疾病,经开胸或剖腹手术而进行的胸、腹部主动脉(不包括其分支血管)切除术或移植术。外伤所致的主动脉受损的手术除外。26、原发性心肌病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美国纽约心脏协会心功能分类标准心功能达四级 * ),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四级心功能衰竭状态持续至少 180 天。本病须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它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肌病变除外。* 美国纽约心脏协会分类标准心功能四级是指有医院的医疗记录显示病人不能进行任何活动,休息时仍有心悸、呼吸困难等心力衰竭

28、表现。27、肌萎缩性(脊髓)侧索硬化症 指持续的神经变性累及脊髓神经及脑干运动神经元,出现肌肉无力、挛缩、肌束颤动及萎缩症状和体征。本病须经神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且疾病进行性发展已导致不可逆转的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是指以下六项条件中其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1)一上肢或双上肢手腕以上部分的永久完全瘫痪;(2)一下肢或双下肢足踝以上部分的永久完全瘫痪;(3)四肢机能永久完全丧失;(4)永久完全丧失言语能力;(5)永久完全丧失吞咽能力(吞咽困难),必须永久使用喂饲管;(6)严重中枢神经系统或胸、腹部器官的功能障碍,引致永久完全性的能力丧失,无法独立进行以下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其中三项或三项以上: 穿衣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移动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行动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卫生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进食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 / 碟中摄取食物放入口中; 洗澡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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