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北师范大学校外门面商铺招租文件文件编号:HSZC201661黄石市忠诚招标投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二 0 一六年八月校外门面商铺招租公告黄石市忠诚招标投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受湖北师范大学的委托,现对湖北师范大学到期校外门面商铺以公开招租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欢迎有意向的商户与个人参与竞租。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湖北师范大学校外门面商铺2、文件编号:HSZC2016613、项目内容:包括校外牛尾巴、附中 26 个到期门面,具体内容详见招租文件。二、竞租商户基本要求:1、须是独立法人或自然人。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4、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三、有
2、下列情况之一者,报名竞租无效:1、报名前仍拖欠学校门面或经营项目租金者。2、有私下转让学校门面或经营项目行为记录的。3、在经营过程中不听学校劝阻,引发扯皮纠纷者。4、租期已满拒不退还学校现有经营门面者。四、竞租文件发售时间及售价:1、竞租文件发售时间:2016 年 8 月 11 日至 2016 年 8 月 17 日。每天上午 8 时至 11:30 时,下午 2:30 时至 5:00 时 。2、竞租文件发售地点:黄石市忠诚招标投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黄石大道 133-4 号王家里聚宾大酒店对面)。3、每个门面报名费 200 元,报名费恕不退还。开户名称:黄石市忠诚招标投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3、:中国建设银行黄石市亚光支行帐 号:420016068370500029704、报名携带下列证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1)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 ;(2)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 。五、门面踏勘时间:2016 年 8 月 11 日至 2016 年 8 月 16 日。联系人:余淑琴 13872106860 张应林 13597679989余佑华 177771903136 办公室 0714-6571126六、参与竞租的最多只能选择 3 个门面报名。竞租保证金 2000 元在2016 年 8 月 18 日前交黄石市忠诚招标投标代理咨询
4、有限公司。成交人的竞租保证金在正常开业后五日内无息退还,未成交人的竞租保证金在成交结果公布后五日内无息退还。七、竞租商户的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送达地点:2016 年 8 月 21 日下午 3:00 时前送至黄石市黄石港区磁湖路 11 号湖北师范学院科教大楼105 会议室,由黄石市忠诚招标投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签收,逾期未送达报价响应文件恕不接受。联系电话及传真:0714-3093908 13872106201 联 系 人:叶姣娥 程莉 邮箱:黄石市忠诚招标投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2016 年 8 月 11 日招租询价函一、项目名称:湖北师范大学校外门面商铺二、项目编号:HSZC201661三、招租
5、原则:1、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租。2、本次招租采用竞价招租方式。3、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者优先。四、校内门面商铺概况及要求本次招租承租方可自主选择项目,但严禁噪音和污染项目,经营项目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现提供门面位置、面积、原年租金、竞租底价,以供竞租商户参考。具体如下:1、牛尾巴门面, 编号 A 类。1A 号:机械维修店,面积 18 平方米,原租金 7600 元,招租底价:12960 元。2A 号:水箱修理店,面积 23.5 平方米,原租金 9900 元,招租底价:16920 元。3A 号:代办车辆年审店,面积 25 平方米,原租金 10500 元,招租底价:1800
6、0 元。4A 号:金属结构维修店,面 积 22.5 平方米,原租金 9400 元,招租底价:16200 元。5A 号:粮油零售店,面积 22 平方米,原租金 9200 元,招租底价:15840 元。6A 号:旅社,面积 239.6 平方米,原租金 48528 元,招租底价:172512 元。7A 号:汽修店,面积 47 平方米,原租金 19700 元,招租底价:33840 元。8A 号:摩托修理店,面积 38 平方米,原租金 15900 元,招租底价:27360 元。9A 号:美容美发店,面积 20.5 平方米,原租金 8600 元,招租底价:14760 元。10A 号:体育彩票店,面积 28
7、.6 平方米,原租金 12000 元,招租底价:20592 元。11A 号:副食店,面积 44 平方米,原租金 18400 元,招租底价:31680 元。12A 号:小五金店,面积 23 平方米,原租金 9600 元,招租底价:16560 元。13A 号:金慧学堂店,面积 20.5 平方米,原租金 8600 元,招租底价:14760 元。14A 号:自驾游业务店,面积 56 平方米,原租金 17000 元,招租底价:40320 元。2、附中门面,编号 B 类。1B 号:餐 饮 1 店,面积 36 平方米,原租金无,招租底价:72000 元。2B 号:餐 饮 2 店,面积 16.8 平方米,原租
8、金 12000 元,招租底价: 36000 元。3B 号:奶茶店,面积 16.8 平方米,原租金 36000 元,招租底价:36000 元。4B 号: 书店,面积 16.8 平方米,原租金 36000 元,招租底价:36000 元5B 号:文具店,面积 16.8 平方米,原租金 36000 元,招租底价:36000 元。6B 号:周黑 鸭店,面积 16.8 平方米,原租金 36000 元,招租底价: 36000 元。7B 号:五金水暖店,面积 16.8 平方米,原租金 36000 元,招租底价: 36000 元。8B 号: 电器店,面 积 16.8 平方米,原租金 36000 元,招租底价:3
9、6000 元。9B 号:服装店,面积 16.8 平方米,原租金 36000 元,招租底价:36000 元。10B 号:餐 饮 2 店,面积 16.8 平方米,原租金 36000 元,招租底价: 36000 元。11B 号: 电器店,面 积 16.8 平方米,原租金 36000 元,招租底价:36000 元。12B 号:化 妆品,面积 14 平方米,原租金 8000 元,招租底价:29000 元。上述面积均为参考面积,实际以门面踏勘为准。五、招租期限:三年。六、质量要求:经营期间,必须保证商品质量,不得经营伪劣三无产品,不得经营过期、霉变商品,确保商品售后服务。七、服务要求:热忱提供服务,客户至
10、上,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八、管理要求:必须服从工商、税务、食品药品监督局、 质量监督局、后勤商贸中心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督查。九、有关事项的约定:1、商铺经营项目为学校指定经营范围,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经营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该经营场所。一经查实有违规行为者,学校将立即终止合同,收回该门面,扣除履约保证金,并由承租者承担一切法律责任。2、学校对承租者收取 30%履约保证金,用于基本的 风险控制。3、装修须报后勤集团审批。不得破坏房屋结构,装修材料须达到防火要求。各经营户须由学校保卫处统一配备灭火器,费用由经营户承担。4、合同期满后学校不承担任何装修费,转让费,以及各种办证费用,不接收经营者剩
11、余和库存的商品。5、承租方须独立承担一切债权、债务责任。6、水电费按黄石市商用标准收取。学校水电费按月收取。7、门面租金的收取:第一合同年度租金在中标后一次性收取,第二合同年度租金,承租方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交纳,依此类推。8、合同签订:成交人在成交后一周内需缴纳履约保证金及第一年的租金后方可签订合同。9、承租方缴纳租金,学校开具的票据是湖北省财政厅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票据,无其他票据。十、报价须知:1、参与竞租的必须按本招租询价函要求提供不可更改的竞租报价文件。供应商报价不得低于年招租底价,否则竞租报价为无效报价。2、报价文件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须用 A4 纸正式打印依序装
12、订,不得用加行、涂抹或改写,报价文件须 密封在文件袋中,并在封面上标明竞租门面商铺编号并加盖供应商公章。3、一旦参与报价,即 视为承诺保证其在履约内不得改变所报价格(自报价截止之日起计算),且保证租赁期内合法经营。因市场变化而产生的一切风险由竞租报价人承担。十一、成交人确定原则:每个商铺年租金报价最高的为成交人,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者优先。十二、竞租报价文件编制要求1、商铺年租金报价表(应加盖单位公章或自然人私章方为有效)。2、公司简介:包括公司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营业范围、并附营业执照、税务登 记证、 组织 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自然人则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租赁商铺经营范围说明。3、竞租保证金缴
13、纳复印件。4、完全响应招租文件所有条款的承诺。参与竞租者应按上述要求和顺序制作竞租报价文件,竞租报价文件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必须用 A4 纸正式打印依序装订,报价文件须密封在文件袋中。十三、下列情形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1、报名并缴纳了竞租保证金放弃竞租的。2、成交后不签订合同或不按时开业的。3、提供虚假资料参与竞租的。十四、报价截止时间:1、参与竞租的必须在 2016 年 8 月 21 日下午 3:00 时前将密封报价响应文件送达黄石市黄石港区磁湖路 11 号湖北师范学院科教大楼 105 会议室。2、联系人:程莉 叶姣娥 联系电话:13872106201 0714-3093908附:商
14、铺竞租报价表一、项目名称:湖北师范大学校内门面商铺二、项目编号:HSZC201661序号门面商铺编号经营范围 面积原年租金招租底价 竞租报价1 小写:大写:2 小写:大写:3 小写:大写:竞租商户(签字、盖章):年 月 日房屋租赁合同(商铺类)甲 方 :湖 北 师 范 大 学乙 方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湖 北 师范 大 学 有 关 条 例 、政 策 ,经 公 开 招 租 ,确 定 乙 方 为 竞 租 成 交 单 位 (个人 ),现 甲 、乙 双 方 在 平 等 、自 愿 的 基 础 上 ,就 乙 方 租 赁 甲 方 所
15、 有 的门 面 事 宜 达 成 如 下 一 致 协 议 。第 一 条 房 屋 的 坐 落 、面 积 、装 修 、设 施 情 况 :房 屋 位 于 门 面 。经 营 场 地 的 所 有 权 为 甲 方 。第 二 条 租 赁 期 限 :该 门 面 租 赁 期 为 三 年 。即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第 三 条 经 营 项 目 : 第 四 条 经 营 的 责 、权 、利1、甲 方 负 责 提 供 可 使 用 的 房 屋 ;2、乙 方 负 责 一 切 经 营 手 续 (工 商 、税 务 、卫 生 、物 价 、质 检 、公 安 、城 管 、环 卫 等 )的 办 理 ;3、乙 方 负 责 从 事
16、相 关 经 营 活 动 ,并 必 须 符 合 工 商 、税 务 、卫 生 、物 价 、质 检 、公 安 、城 管 、环 卫 等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规 定 ,不 得 从 事 任何 违 纪 违 法 活 动 ,不 得 明 火 作 业 ,不 得 私 接 水 电 ,因 经 营 而 引 起 的 经济 纠 纷 和 其 他 法 律 纠 纷 由 乙 方 负 责 ;经 营 时 要 保 证 房 屋 的 安 全 防 火 ,门 前 卫 生 实 行 三 包 、不 得 乱 丢 废 弃 物 ;经 营 者 要 遵 守 计 划 生 育 法 。4、乙 方 有 经 营 自 主 权 、经 济 支 配 权 、人 事 用 人 权
17、 。 5、乙 方 负 责 办 理 经 营 手 续 的 费 用 和 一 切 经 营 费 用 开 支 ,在 签 订此 合 同 前 负 责 向 甲 方 交 纳 年 度 管 理 费 ¥ 元 ( 元 整 )。户 名 :湖 北 师 范 大 学 ,开 户 行 :交 行 黄 石 沈 家 营 支 行 :422060918010149601063。在 乙 方 按 招 租 文 件 约 定 交 清 履 约 保 证 金 及 租 金 后 签 订 合 同 。承租方缴纳租金,学校开具的票据是湖北省财政厅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票据,无其他票据。合 同 到 期 后 ,甲 方 须 按 重 新 对 该 门 面 进 行 招 标
18、,中 标 人 应 根 据甲 方 要 求 ,退 出 该 门 面 ,净 房 交 给 甲 方 。不 论 乙 方 以 任 何 理 由 不 撤 离场 地 ,甲 方 可 以 在 壹 周 内 清 理 现 场 。6、乙 方 支 付 水 电 费 方 式 为 据 实 支 付 :水 电 费 每 月 一 交 ,水 电 费标 准 按 市 供 电 局 、自 来 水 公 司 的 商 业 用 水 用 电 标 准 收 取 ,水 电 费 逾期 不 交 ,甲 方 有 权 进 行 停 水 停 电 处 理 。第 五 条 1 、乙 方 应 合 理 使 用 其 所 经 营 的 房 屋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如因 使 用 不 当 造 成
19、 房 屋 及 设 施 损 坏 的 ,乙 方 应 立 即 负 责 修 复 或 经 济 赔偿 。2、乙 方 在 装 修 过 程 中 、电 线 、隔 墙 、隔 层 、必 须 使 用 安 全 防 火 材料 装 修 。3、乙 方 如 改 变 房 屋 的 内 部 结 构 、装 修 或 添 置 对 房 屋 结 构 有 影 响的 设 备 ,均 须 事 先 将 设 计 规 模 、范 围 、工 艺 、用 料 等 方 案 报 甲 方 同 意后 方 可 施 工 。经 营 期 满 后 或 因 乙 方 责 任 导 致 退 出 经 营 场 地 的 ,除 双方 另 有 约 定 外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恢 复 原
20、 状 ,乙 方 无 权 向 甲 方 索 要任 何 装 修 费 、折 旧 费 、设 备 费 或 其 它 形 式 的 补 偿 费 ,未 经 甲 方 许 可 乙方 不 得 破 坏 门 面 内 任 何 设 施 及 装 修 装 饰 部 份 。乙 方 负 责 经 营 期 内 房屋 、门 窗 及 其 它 设 施 设 备 损 坏 的 维 修 。第 六 条 合 同 的 变 更 、解 除 与 终 止1、甲 方 有 以 下 行 为 之 一 的 ,乙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1)不 能 提 供 房 屋 或 所 提 供 房 屋 不 符 合 约 定 条 件 ,严 重 影 响 经营 。(2)甲 方 未 尽 房 屋
21、修 缮 (因 甲 方 原 因 )义 务 ,严 重 影 响 乙 方 经 营的 。2、经 营 期 间 ,乙 方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收回 经 营 场 地 并 扣 除 履 约 保 证 金 ;(1)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拆 改 变 动 房 屋 结 构 。(2)损 坏 承 租 房 屋 ,在 甲 方 提 出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仍 未 修 复 的 。(3)利 用 经 营 场 地 存 放 危 险 物 品 或 进 行 违 法 活 动 。(4)未 经 甲 方 同 意 转 让 或 转 租 经 营 场 地 。(5)不 服 从 甲 方 统 一 管 理 。3、租 赁 期 满 后 ,甲 方 须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乙 方 享有 优 先 租 赁 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