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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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湖北省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应急厅2019 30 号)和 3 月 7 日应急管理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专项执法行动动员培训视频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排查整治一批安全隐患,打击一批违法行为,处罚一批违法企业,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新中国成立 70 周年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二、专项执法行动对象和主要内容(一)专项执法行动对象。省内

2、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含正常生产、停产停工、建设项目、地质勘探坑探项目)。(二)专项执法主要内容。1.矿山井下运输车辆取得矿用安全标志情况;2.运送 5 人以上(含 5 人)的无轨胶轮车使用干式制动器情况;23.落实井下爆破等高危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情况;4.提升装置及安全保护系统定期检测检验和维护管理情况;5.钢丝绳及连接装置定期检测检验和维护管理情况;落实防坠罐跑车措施情况;6.运输车辆、机电运输设备安全评价情况;7.打击运输车辆超员、超载、超速、人货混装违法违规行为情况;8.其他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三、工作安排及步骤(一)工作安排专项执法行动自 2019 年 2 月 28 日开始

3、,至 4 月 30 日结束。各市州应急管理(安监)局于 3 月 12 日前要将市级专项执法实施方案、辖区内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清单,并汇总县级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一并报送省应急管理厅;市县两级应急管理(安监)局要在 4 月 15 日前完成管辖权内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专项执法活动;市州应急管理(安监)局于 4 月 20 日前要将专项执法情况总结和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专项执法表(含现场检查记录)复印件(附件 1)报送省应急管理厅(联系人及电话:陈小路、施小雨, 02763962608,)。省应急管理厅组织 4 个专项执法指导组(附件 2),分别由厅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带队,会同市级应急管理局

4、对全省单班入井 30 人以上(含 30 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重点地3下矿山)进行现场执法指导,并配合应急管理部执法指导组对宜昌兴山县、长阳县等地重点地下矿山开展现场执法指导(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全省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总结于 5 月 10 日前报送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执法局。(二)工作步骤。1.制定实施方案。各级应急(安监)部门要制定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把任务分解到具体矿山、具体执法人员和具体时间上,确保全覆盖、无遗漏。2.开展培训。各地参与专项执法行动的执法人员和专家要按时参加应急管理部组织的视频培训,并结合辖区内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实际,组织执法行动人员进行业务交流,统一思想,准确

5、掌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专项执法行动内容和工作任务,提高执法行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3.开展执法。各级应急(安监)部门按照管辖权限,依职责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专项执法行动,严格执法处罚。省应急厅现场执法指导时,由市级执法人员配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下达执法文书,立案查处(专项执法表和现场检查记录由省级执法指导组负责填写和下达)。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地区应按照省应急管理厅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23”井下重大运输安全事故通报的通知(鄂应急发20195 号)要求,开展自查自检,加大 对辖区内露天矿山运输车4辆和运输设备装置的系统

6、排查,加强运输、爆破、排土等高危作业环节的安全管控,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法处罚。4.督促指导。市县两级应急(安监)部门要完善执法对象的基础台账,做好信息报送工作,每周向上一级应急部门报送专项执法行动统计表(附件 3);省市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下级报告的难以解决的案件应及时进行协调指导和处置。5.宣传报道。省、市、县三级应急(安监)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联系辖区媒体宣传报道执法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扩大执法活动的影响和效果。6.总结通报。专项执法行动结束后,省应急管理厅将对全省专项执法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对行政处罚和执法闭环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对专项执法行动情况进行通报。四、工作要求(一)规范

7、执法行为。各级应急(安监)部门要运用湖北省应急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开展执法活动。做好执法公示,公开专项执法行动的内容、依据、结果、监督方式等执法信息,形成社会监督舆论氛围,推动企业主动整改违法行为;要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具体要求,依照法定程序、权限对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已抽查的重点地下矿山,下级应急(安监)部门不再另行安排专项执法。(二)严格处罚处理。各级应急(安监)部门在专项执法行5动中,对发现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和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所有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必须依法下达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问效,落实闭环管理;所有依法应

8、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所有重大安全隐患或整改难度大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责令停产整顿问责,落实防范措施;所有符合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 49 号) 规定的严重违法违规 行为、重大隐患不整改等失信行为,必须按规定列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 管理,并向社会公布,让违法违规者付出沉重代价。(三)创新执法方式。执法过程中,要坚持执法与服务结合,开展“说理式 执法” ,企 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 员、现场岗位员工要在现场,由专家要向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讲解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督促其履职尽责,主动整改消除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推动

9、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同时,要充分运用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体,认真做好专项执法行动宣传工作,大力宣传正面典型、曝光反面典型。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对群众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兑现奖励,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四)严格工作纪律。所有参与执法专项行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要始终坚持原则,敢于发现问题、指出问题,敢于动真碰硬,务求实效,全面提升执法水平。6附件: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表;2.省应急厅专项执法指导组分组名单;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专项执法行动统计表;4.非煤矿山执法检查重点

10、。7附件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表执法单位:(盖章) 执法人员: 执法日期: 企业名称(地址):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执法依据 方式方法 处罚依据 执法结果1 矿山井下运输车辆未取得安全标志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1.查阅资料:车辆运输人员、炸药和油料台账。2.现场检查:核查是否存在采用非法改装、未取得

11、安全标志汽车等非矿用设备运输人员、炸药和油料的行为。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五项“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2运送 5 人以上(含5 人)的无轨胶轮车使用干式制动器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安监总管一201513 号)1.查阅资料:无轨胶轮车台账。2.现场检查:核查无轨胶轮车是否使用干式制动器。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

12、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3未执行井下爆破等高危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1.查阅资料:危险作业审批材料,具体作业类型是否执行审批流程、授权审批人是否签字批准。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8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执法依据 方式方法 处罚依据 执法结果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2.现场检查:核查作业现场是否有专人进行管理监护,现场操作规程和安全控制措施是否规范。未

13、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4提升装置及安全保护系统、纲丝绳及连接装置未定期检测检验或未未按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1.查阅资料: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的报告是否满足要求。2.现场检查:核查提升机、提升绞车、罐笼、防坠器、斜井人车、斜井跑车防护装置、钢丝绳及连接装置等。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

14、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5 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1.查阅资料: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的报告、安全评价报告是否符合实际现状。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9附件 2省应急厅专项执法指导组分

15、组名单10组次 执法地区 姓名及单位职务 单班入井 30 人(含)矿井名单1 宜昌市陈年山 省应急厅副厅长刘有清 安全生产基础处副处长施小雨 安全生产执法处一级主任科员吕 垒 中钢武汉安环院高工杨家柳 湖北公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高工宜昌市应急局 2 名执法人员宜昌东圣九女矿业有限公司九女磷矿 560 井口 远安县昌盛矿业有限公司砦门磷矿宜昌东圣九女矿业有限公司九女磷矿金沟井口 远安县燎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苏家坡磷矿湖北东圣化工集团东达矿业晒旗河磷矿一工区 湖北东圣化工集团东达矿业晒旗河磷矿二工区远安县东扬矿业有限公司响水槽磷矿 远安县宏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白岩坡磷矿远安县宜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郑家坪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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