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核准文书式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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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核准文书式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核准申请受理决定书存根( )食核准受字 第 号小作坊名称: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经办人签字: 受理日期: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核准申请受理决定书( )食核准受字 第 号:你提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核准申请和所提供(出示)的材料,符合申 请条件。根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款、 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 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予以受理。行政许可专用章年 月 日经办人: 联系电话:说明:申请人 5 日内未获其他文书,即 应理解申请被受理。 (正式使用文 书时不显示说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核准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食核

2、准补告字 第 号:你申请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核准,所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四)项规定,请作如下 补正:咨询、联系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年 月 日说明:本告知书收到申请 5 日内使用。一式 2 份,1 份送申请人,1份存档(正式使用文书时不显示说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核准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食核准未受字 第 号:你申请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核准,经审查,不需要取得生产核准(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应当向 提出申请。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不予以受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3、,依法向_或者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3 个月内(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印章年 月 日说明:本决定书一式 2 份;1 份送达申请人,1 份存档(正式使用文书时不显示说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予生产核准决定书( )食核准未许字 第 号:本部门于 年 月 日受理你提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核准申请。 经审查,不符合生产核准条件,具体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对你的申请,决定不予生产核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_或者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3 个月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4、诉讼。 印章年 月 日说明:本决定书为复议、诉讼的依据,应慎重填写。一式 2 份;1 份送达申请人, 1 份存档(正式使用文书时不显示说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核准决定书( )食核准字 第 号: 你申请的【产品类别(产品名称)】生产加工生产核准,经审查,符合生产核准条件,我局决定准予生产核准。印章年 月 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核准申请书申请人名称 (盖章)产品类别及名称 申请类别:首次 变更 延续换证生产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制填表说明1填写的内容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2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3依法需要预先核准名称的,

5、申请者署名、印章的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预先 核 准 的 一 致 (印 章 复 印 无 效 )。4产 品 名 称 及 其 品 种 应 按 照 相 应 产 品 单 元 、品 种 的 划 分 规 范 填 写 。5销 售 区 域 按 照 小 作 坊 实 际 产 品 销 售 区 域 ,填 写 乡 镇 、街 道 或 集 贸 市 场等 内 容 。6产 量 单 位 应 使 用 行 业 通 用 的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7食 品 生 产 加 工 小 作 坊 申 请 生 产 核 准 时 ,应 当 携 带 有 关 材 料 原 件 (有 关证 明 、证 书 、执 照 申 请 时 ),并 递 交 复

6、印 件 各 1 份 。8本 申 请 书 用 于 生 产 核 准 首 次 申 请 、变 更 申 请 和 延 续 换 证 申 请 。申请人承诺本申请人承诺:愿意对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 本申请人名称已经预先核准、 登记注册。已提交有效期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2. 本申请人有专职的质量安全负责人,并已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及操作人员。已提交质量安全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所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各 1 份。3. 本申请人已获得必要的生产加工场所。已提交生产加工场所有关情况、平面图及其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各 1 份。4. 本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周围环境符合相关规定。5. 本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间布局符合相关规定。6. 本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已拥有必要的生产设备设施。7. 本申请人生产工艺流程符合相关规定。已提交示意图复印件 1 份。8. 本申请人已制定必要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已提交制度文件清单及文本各 1 份。9.本申请人采取以下方式确保产品检验:已具备出厂检验能力已与 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已提交检验设备设施清单、 委托检验合同复印件 1 份。10.本申请人按生产核准要求,已提交附件相关材料 1 份(如有时)。11.本申请人不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销售生产加工的食品,不接受食品委托生产加工。申请人签名/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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