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省建设工程芙蓉奖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坚持质量兴业,致力打造精品,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科学管理,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规范湖南省建设工程芙蓉奖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湖南省建设工程芙蓉奖(以下简称芙蓉奖)是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评选工作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下由湖南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建协)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三条 芙蓉奖由省建协会员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州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推荐单位在组织申报芙蓉奖工作中应主动接受行业和社会监督。第四条 芙蓉奖评选
2、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两年为一评选年度,当申报工程数量不足 120 项时,评选数量不超过 60 项(不包括当年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申报工程)。当申报工程数量超过 120 项时,按超过工程数的 50%增加评选数量。同一施工企业每年省内申报项目不超过 2 个,有省外工程参评的申报总数不超过 3 个(不包括当年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工程)。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五条 申报湖南省建设工程芙蓉奖须达到以下条件:一、获得“湖南省优质工程”。二、住宅工程入住率 40%以上。三、单体住宅工程建筑面积 8000 平方米以上;单体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 10000 平方米以上;群体公共建筑工
3、程建筑面积 20000 平方米以上;市政道路工程长度 3000 米以上;建安工程量 3000 万元以上,具有明确起止点的市政综合工程(指包含道路、桥梁、隧道其中两项及以上的工程)。四、上述第三点未列入的工程,其规模要求同湖南省优质工程。第六条 下列工程不得列入评选范围:一、已参加过芙蓉奖评选的。二、未按时填报湖南省建设工程芙蓉奖申报工程报备系统的。三、过程检查不符合评选要求的。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资料第七条 芙蓉奖的申报程序和申报单位均与申报湖南省优质工程相同。第八条 凡拟申报芙蓉奖的工程须在工程基础施工阶段登录湖南省建设工程芙蓉奖申报工程报备系统,并按系统要求完善资料。 第九条 申报芙蓉奖
4、需要提供以下申报资料:一、市州建筑业协会、有关单位的推荐函。二、湖南省建设工程芙蓉奖申报表。三、能反映工程全貌及主要局部质量情况的彩照。第五章 评选程序和要求第十条 评选程序包括资料审查、现场复查、集中评审和公示等环节。资料审查、现场复查和集中评审均由省建协组织专家施行。第十一条 资料审查专家、现场复查专家和集中评审委员均从省建协专家委员会中抽取,原则上每位专家连续参加同一工作时间不超过三年。第十二条 资料审核专家根据有关文件对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提出符合或不符合意见。第十三条 现场复查专家主要按以下程序进行现场复查,复查结束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复查报告,提出推荐或不推荐意见:一、听取申报单位情况
5、介绍。二、听取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意见。三、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四、现场反馈复查情况。第十四条 集中评审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2 人,委员若干,评审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通过听取复查组汇报、观看工程图片、质询、讨论、评议等方式,最终以投票方式评出入选工程。评选结果在“湖南建筑信息网”公示。第五章 表 彰 第十六条 省建协向获奖工程颁发奖杯和证书,向获奖工程项目经理颁发证书。有关单位和获奖企业可根据本地区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第六章 纪 律 第十七条 芙蓉奖工程评选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业
6、标准、规范、规程。凡参与芙蓉奖评选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应严格按评选原则和申报条件推荐。第二十条 工程复查和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复查专家不得参与复查本单位的申报工程。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方面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纪律要求开展评选活动,对复查组安排从简,不得赠送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工程复查工作无关的参观活动。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申报企业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复查、评审专家取消复查或评审资格,并不再入选省建协专家委员会。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若发现芙蓉奖工程有质量问题或其他违反申报条件或纪律规定,经确定情况属实的,取消“湖南省建设工程芙蓉奖”称号,并收回证书奖杯。第二十四条 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复制芙蓉奖奖杯、文件和证书。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建协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2016 年12 月 2 日湖南省建筑业协会印发的湘建协201617 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