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复习题带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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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复习题一:被告(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遂向本省的青风水泥厂、新化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 150 型号的水泥 100 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以后,都先后向原告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原告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被告送去了 50 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被告之前,被告决定购买新化水泥厂的水泥并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 100吨 150 型号水泥,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 购买新化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原告送来

2、的水泥。原告认为,被告拒受货物已构成违约。因双方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l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2.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当具备哪些要件?3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应被认为是要约邀请,其理由基于以下两点:第一,从当事人的意愿来看,应属于要约邀请。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中称“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从中可以看出,该函电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一方面,函电中明确声称“请速来函电”,表明被告是希望原告向自己发出要约;另一方面,被告提出“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其含义是派人前去协商购买,而不是前往原告处提货。可见,被告的意思就是

3、希望原告向自己发出要约。第二,从函电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函电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如果构成要约,就必须具备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由于未来合同是买卖合同,而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价款和价金。而在本案被告的函电中缺少购买水泥的价款,故而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正因为被告的函电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因而该买卖合同不能成立,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二: 某市百货公司于 12 月初通过新闻媒介播放了招租启事。招租启事规定:将市百货市场装修成该市一流的购物场所,设置摊位 45 个,出租时间一年,双面摊位收取投资装修费 2000 元(不退还),单面摊位收取装修费 1

4、500 元。周某于 2007 年 12 月 3 日得知此消息后,分析了在该百货公司从事经营的前景,决定租赁两个柜台搞服装生意,由于需要交装修费 3500 元,另外还要进货,又需要大约 3000 元。周某认为投资 6500 元,一年内即可收入 35 万元。因为没有现金,周某即于 12 月 15 日去提取了即将到期的定期存单,损失利息 964 元。可是 12 月 16 日,在周某正准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播放消息说:因主管部门未批准,该公司的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调处理办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周某认为百货公司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预

5、期收入 3 万元,利息损失 964 元。双方协商未果,为此诉至法院。你认为应如何处理?法院审理认为,百货公司的广告具备要约的全部条款,视为要约。而其决定停止招租行为,是撤销其要约的行为,百货公司在要约生效以后撤销其要约,此时周某尚未作出承诺,对他而言,百货公司有权撤销其要约。因此,判决周某的预期收入损失,因合同尚未成立,不予保护。但对于由于信赖要约而产生的那部分利息损失,则可以要求百货公司补偿三: 养猪专业户李某打算转产做服装生意,便决定将自己原来经营的养猪场的全套设备出售,他先同邻村王某商定,要价 15000 元,并要求对方在 10 天内回话。因为李某此时急于将设备卖掉,以便迅速搞到做生意所

6、需的资金,于是就又在第三天找到了本村的张某,也约定要卖出该套设备,可在 10 天内给个回话。王某早就有养猪的意愿,得到李某的要约后,便积极筹款,并将自己新买的解放牌摩托车以七成折价卖掉。不料该设备在第六天已被张某买走了,王某于第八天凑足了钱,尚未来得及回话时,李某便来找他通知此事,并表明撤销与他订立合同的意思。于是王某指责李某说:“咱们说好了是 10 天,为什么作第六天就把设备卖了出去,太不讲信用了,你必须赔偿我折价卖掉摩托车损失的 4000 元。李某反唇相讥:“你卖掉摩托车是你自己的事,我没逼你这样做,在你回话之前我就告诉你不卖了,怎么叫不讲信用,你的损失找得着我吗”双方各持己见,无法达成协

7、议。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接李某要约购买养猪设备,否则要求李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4000 元。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处理?当事人李某为了出售自己的养猪设备,向王某约定出售全套养猪设备,并规定了具体期限和价款 15,000元,期限为 10 天,这显然是一种采取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这一要约被王某了解后,便立即产生了法律效力。李某从此时开始,就要随时准备接受王某作出的承诺。李某虽然在王某承诺之前就撤销了该要约,但根据合同法第 19 条的规定:“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可撤销”,因此李某的撤销行为不能生效。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合同订立程序的规定,使王某蒙受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 200

8、8 年 8 月,某市人民影剧院利用自有的闲置设备和场所办了“上海风味餐馆”,经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为集体企业,由叶某承租经营,租赁期限至 2009 年 8 月 20 日。”2009 年 5 月 23 日,影剧院张贴“承包启示”,将“餐馆”对外租赁招标,招标截止时间为同年 6 月 20 日。公民陈某于 6 月20 日以“全年自愿上交承包金额 2l 万元,原则上先预交全年承包金后开业”投标。影剧院于 7 月 3 日通知其中标,限定 7 日内交付第一年租金 21 万元,并言明该“餐厅”现由叶某承租,待原合同日满时双方再正式签订合同。陈某于 7 月 10 日预交租金 21 万元,由影剧院开具收据

9、。叶荣得知此事后要求继续承租经营。同年 8月 28 日,影剧院与叶某签订了继续承租合同,餐馆仍由叶某经营。 8 月 30 日,影剧院通知陈某,决定餐馆由叶某继续承租,所收的预交租金 21 万元予以退还,并赔偿其实际损失。陈某对此不服,遂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其承租经营权,停止叶某的经营活动。问题 1影剧院与陈某的合同是否成立?2、如何理解影剧院的“招标启示”招标是一种订立合同的特殊方式,在订立过程中,投标为要约,定标为承诺,至于定标后签订的书面合同则是对双方合同关系的确认,不能认为签订书面合同时合同才成立。招标是一种订立合同的特殊方式,在订立过程中,投标为要约,定标为承诺,至于定

10、标后签订的书面合同则是对双方合同关系的确认,不能认为签订书面合同时合同才成立。五:李某是沿海某地的一个渔民,2013 年 4 月一日清晨,他从海上打鱼归来,共捕得黄花鱼 6 千余公斤。下船后,李某即写了一张便条给其老关系客户某水产品商店,告知商店他今日打鱼归来,共计有黄花鱼 6千余公斤,价格为每公斤 15 元,如有需要,请派人前来购买。请人当天下午将便条送达至商店。一般讲,4 月天打回的鱼可以存放 2 天,商店由于现金周转问题,决定第二天上午再派人前去购买。然而,由于鱼产品价格上涨,当日下午,李某便将 6 千余公斤的黄花鱼以每公斤 18 元的价格全部卖给了另一水产品商店,且没有通知原水产品商店

11、。待第二日上午商店派人前去购买时,黄花鱼已卖尽。双方产生纠纷。李某是否要负违约责任?本案中,李某对水产品商店发出了要约,要约中没有对承诺期限作出规定且要约表明,商店承诺的表示可以通过直接派人购买这一“行为”的方式作出。根据本条规定,商店只要在“合理期限内”派人去购买李某的黄花鱼,即可视为作出并送达了承诺,从而达成交易。“合理的期限”到底应当如何确定呢?这主要应从产品的性质方面予以考虑。刚打回来的黄花鱼应当属于鲜活产品,而根据气候等因素,双方都知道的黄花鱼的存活期即保鲜期就是“合理的期限”.本案中,其为两天。所以,只要商店在 2 天内前去购买李某的黄花鱼,都应当视为商店在有效承诺期限内送达了承诺

12、,而使合同成立。 显然,商店在 18 日上午前去购买的行为符合这一要求,双方买卖合同应当有效成立,因此,李某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保留足够的货物供相对人购买,应付违约责任。六: 7 月 2 日,甲化工厂向朝阳服装厂发函,订购一批劳保服装,价格为每套 125 元,质量款式均有规定,如同意请于 5 日内电复。 服装厂于 7 月 4 日收到该函,销售部门于次日即电复甲化工厂,告知服装厂同意其所有条件,厂里将尽快组织生产,按期交货。当天,甲化工厂收到了电复。然而就在当天,计划部门向生产部门下达生产计划时才发现,车间早已不再生产此种劳保服装,如转产,则不能按期发货,且可能发生亏损。服装厂立即电告甲化工厂,

13、声明撤回承诺。第二天,甲化工厂收到复电。但甲化工厂认为,合同已成立,服装厂应按期交货。产生纠纷,诉至法院。你认为合同是否成立? 本案涉及到了承诺撤回的期限与生效的问题。服装厂于 7 月 5 日在承诺期限内,将承诺的通知送达要约人甲化工厂,而服装厂撤回承诺的通知也于7 月 5 日发出,但第二天才到达受约人。虽然撤回承诺通知的发出与承诺通知的到达在同一天,经过商业上的合理考虑,我们可以推定为,“同时”,但是撤回承诺的生效原则却是送达生效原则。此即意味着撤回承诺通知的发出时间是没有意义的。如本案中,服装厂撤回承诺通知的到达时间显然已晚于承诺通知到达的时间,严格说来,承诺就应当生效,合同就算已经有效成

14、立。该撤回承诺的通知并无效力,难以阻止承诺生效。只是在实践中,由于甲厂并无太大的实际损失,双方可以通过合理协商,解决利益平衡问题。七: 2009 年 10 月,北京某公司与深圳某公司签订了购买 100 台彩电的合同。深圳公司先提供 50 台彩电后,北京公司检验认定质量不合格予以退货,但 50 台彩电货款已付。深圳公司自知本公司提供合乎要求的产品已属于不可能,就向北京的公司提议,邀请青岛某公司供货,货款由北京公司汇付青岛公司账户。北京公司与青岛公司均表示没有异议,双方虽然曾经约定以书面形式确定,但双方终未签订书面合同。3个月后,青岛公司如期完成供货,质量经过北京公司检验合格并收货。但北京公司将货

15、款汇付青岛公司指定的账户时,扣除了支付给深圳公司的 50 台不合格彩电的货款。青岛公司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该部分货款。北京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与青岛公司没有书面合同关系,订购彩电合同是与深圳公司签订的,只是代深圳公司支付货款,因此,有权减除支付给深圳公司的货物的价款。青岛公司律师认为,北京公司、深圳公司、青岛公司三方在深圳公司供货有困难时,约定由青岛公司履行供货义务,这一约定与北京公司与深圳公司的前合同没有关系,虽然这一约定未以书面形式确定,但青岛公司如期完成供货,而且北京公司也已验收。因此,北京公司应该按约定付足贷款。北京公司与深圳公司关于前 50 台彩电的债务与青岛公司无关,

16、北京公司私扣贷款是违约的。 问题: 北京公司与青岛公司之间没有按照约定的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能否成立?(合同法)第 10 条第 2 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合同法)第 36 条又对此作了补充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本案中,青岛公司已履行了交付彩电的义务,并且北京公司也已经接受货物。因此,该合同已经有效成立,不能以该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而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成立。八: 崔某(被告)为一个体户

17、,长期在外经商。5 月初被告回家探亲并拜访母校时,发现母校某县办小学校(原告)房屋年久失修,且拥挤不堪,便主动提出愿捐款 100 万元为原告盖一栋小楼,条件是原告同时也必须为此投入一笔配套资金。原告当即表示同意。同年 5 月 25 日,原告又与被告协商确定资金到位时间和开工时间,被告提出其捐款将在 9 月底到位,在此之前请原告做好开工准备,包括准备必要的配套资金。同年 7 月初,原告开始将其原有的 5 间平房校舍拆除,并于 7 月底找到一家信用社贷款 50万元,贷款期限为 2 年同年 9 月初,原告找到被告催要捐款,被告提出因其生意亏本暂时无力捐款。原告提出可减少捐款,但被告表示仅能捐出数万元

18、。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诺言,否则赔偿原告遭受的全部损失。被告辩称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他没有义务必须捐款,至于原告遭受的损失是由于其自己原因造成的,他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问题 1双方是否成立赠与合同关系? 2被告是否可以撤销赠与?如果撤销赠与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依据(合同法)第 185 条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一般是实践合同,合同从财产权利发生移转时起生效。然而由于双方仅仅只是就赠与问题达成了合意,被告并没有实际交付 100 万元。据此,可认为该赠与并没有实际成立,当然被告不应当承担任何合同上的义

19、务。 (合同法)第 186 条规定,在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本案中被告可以撤销赠与。被告撤销赠与后,应当承担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构成要件)。九: 王某有位叔父在香港多年未见,也未曾有联系,后王某所在城市大力吸收外资发展当地经济,王某的叔父作为港商也就在该市投资兴建一陶瓷厂。这样,王某的叔父就有机会来该市就此问题进行具体磋商,闲暇期间,王某的叔父通过有关部门终于找到了王某一家。其叔父爱好绘画,一次谈到美术问题,叔父对王某说,有好画弄几幅屋里挂挂。刘某有徐悲鸿(八骏马图)一张,同时,也有临摹画一张,刘其意欲将赝品售出,于是张贴广告,言称其有徐悲鸿(骏马图)真迹欲以 1 万元人民币

20、售出。王某一次下班回来,无意中看到路边的广告,就灵机一动,想把画买下来送给叔父,于是,王某使约在古玩字画店里的朋友张某同其一块去刘某处看画。刘某便将徐悲鸿的真迹画拿出来,张某鉴定是徐悲鸿的真迹画,于是双方约定,价格为 1 万元,第二天在刘某家取货。当王某取货时,刘某便将那张赝品交付于他。因王某不识货,尚以为是昨天看过的真迹,即付款拿走。几天以后,王某将画送给其叔父,其叔父认为很好看,然后就让人挂在了自己屋里,但不久张某与王某一同去王某叔父那儿玩的时候,张某当面指出,王某上当了,买了假画了,可是王某的叔父知道后说:“假的看起来也蛮不错。再说,咱还缺那俩儿钱吗?懒的找他。” 一次,王某约张某再去叔

21、父那儿欣赏此幅画时,张某又谈及此画是赝品,说王某应该找刘某要求退还贷款。便和王某一起去找刘某讲理刘某一开始不认帐,后来退还 5000 完了事。不到一年,王某的叔父回港,其房中所有的东西都留给了王某。王某认为自已取得了此画的所有权,便和妻子商量如何处置该画,妻子说,退给卖假画的,要回另外的 5000 元。刘某不答应,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该案如何处理?本案中,刘某利用欺诈手段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与其订立合同,致使对方当事人受到重大损失,根据合同法第 54 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因此当事人王某就本案中成立的买卖合同享有撤销权。又根据合同法第 55 条,具有撤销权

22、的当事人自合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本案中,王某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没有超过一年,但他的叔父也曾放弃过此种权利,他从知道撤销事由后,也曾以退款 5000 元与刘某了结过纠纷,可以认为,这是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因此法院应判决该买卖合同因放弃撤销权而依然有效。十:2007 年 7 月 1 日,甲钢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向乙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发函,其中有甲公司生产的各种型号钢材的数量,价格表和一份订货单,订货单表明:各型号钢材符合行业质量标准,若乙公司在 8 月 15 日前价格表购货,甲公司将满足供应,并负责运送至乙公司所在地,交货进付款。

23、7 月 10 日,乙公司复函称:如果 A 型号钢材每吨价格下降 200 元,我公司愿购买 3000 吨 A 型号钢材,贵公司如同意,须在 7 月 31 日前函告。7 月 25 日,甲公司决定接受乙公司的购买价格,在甲公司作出决定后。同日收到乙公司的撤销函件,表示不再需要购买 A 型号钢材。7 月 26 日时,甲公司正式发出确认函告知乙公司,表示接受乙公司就 A 型号钢材的购买数量及价格,并要求乙公司按约定履行合同,乙公司于当日收到甲公司的该确认函。乙公司认为其已给甲公司发出撤销函件,故买卖合同未成立,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要求: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2007 年 7 月 1 日

24、,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函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简要说明理由。(2)2007 年 7 月 10 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回复的函件是否构成承诺?简要说明理由。(3)乙公司主张买卖合同未成立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1)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是要约。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具备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题中,2007 年 7 月 1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函件具备订立合同的数量、价格、标的物品种、质量、交货方式等主要条款,并表明了经乙公司同意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2)乙公司向甲公司回复的函件不构成承诺。根据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

25、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本题中,乙公司对要约内容中的价格条款进行了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因此不构成承诺,应为新要约。 (3)乙公司主张买卖合同未成立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本题中,乙公司 7 月 25 日发出的要约中已经确定了承诺期限(7 月 31 日前函告),因此该要约是不得撤销的。 十一:.2005 年 3 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面积为 500 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出租给乙公司;租期 25 年;租

26、金每月 1 万,以每年官方公布的通货膨胀率为标准逐年调整;乙公司应一次性支付两年的租金。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甲公司依约交付了该房屋。2010 年 6 月,乙公司为改善条件,未经甲公司同意,在该房屋内改建一间休息室,并安装了整体橱柜等设施。甲公司得知后要求乙公司拆除该休息室及施舍,乙公司拒绝。其后该地区房屋价格飙升,租金大涨,甲公司要求提高租金,乙公司拒绝。甲公司遂出售该房屋,并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表示不购买,甲公司于 2012 年 9 月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公司,并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要求: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租赁合同约定的 25 年租期效力如何?简要说明

27、理由。(2)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拆除休息室及设施?建议说明理由。(3)甲公司将房屋出售给丙公司后,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简要说明理由。(1)租赁合同约定 25 年租期,只有 20 年的部分有限,剩余 5 年无效。根据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2)(2)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拆除休息室及设施。根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3) (3)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十三: 甲公司

28、拟购买一台大型生产设备,于 2007 年 6 月 1 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价值为 80 万元的生产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设备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约生产服务商丙机械厂于 9 月 1 日交付给甲公司;(2)甲公司于 6 月 10 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 16 万元;(3)甲公司于设备交付之日起 10 日内付清货款;(4)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同签订后,丙机械厂同意履行该合同为其约定的交货义务。6 月 10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 16 万元。9 月 1 日,丙机械厂未向甲公司交付设备。甲公司催告丙机械厂,限其在 9 月 20 日之前交付设备,并将履约情况告知

29、乙公司。至 9 月 20 日,丙机械厂仍未能交付设备。因生产任务紧急,甲公司于 9 月 30 日另行购买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设备,并于当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32 万元,同时赔偿其他损失。乙公司以丙机械厂未能按期交付设备,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应由丙机械厂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10 月 10 日,甲公司就此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乙公司提交答辩状并参加了开庭审理。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担保法、仲裁法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说明理由。(2)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应由丙机械厂承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3)甲

30、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是否仍然有效?说明理由。(4)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5)法院是否有权审理该合同纠纷?说明理由。(1)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丙机械厂仍未履行,此时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2)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应由丙机械厂承担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只负担向债权人履行,不承担合同责任。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是买卖双方

31、的基本当事人,而丙机械厂为第三人,因此是不承担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的。 (3)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协议仍然有效。根据规定,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虽然解除,但不影响其中的仲裁协议的效力。 (4)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条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本题中,主合同标的额为 80 万元,其 20为 16 万元,约定的定金未超过该标准,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5)法院有权审理该合同纠纷。根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

32、仲裁协议,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题中,甲公司提起诉讼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乙公司在首次开庭时也未提出异议,因此视为甲乙双方放弃了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是有权继续审理该合同纠纷的。 十四:案例:56 岁的张先生在一家公司已经任职十七年。他的合同于 2008 年 1 月 31 日到期。由于他工龄太长,所以单位无论如何也不愿意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了。于是单位在 2008 年 1 月 1 日正式通知他合同到期后,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张先生认为自己已经工作十七年了,而且马上就快退休,现在单位提出终止,是不应该而且也没有人情味的一种做法。

33、请问:单位是否有权终止与张先生的合同?张先生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单位也好,个人也好,都是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关系的。但是针对工龄较长且将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本案中,由于张先生在单位已经工作了十七年,而且他现在已经 56 岁,正好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所以对于他,单位是无权终止与他的劳动关系的,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十五: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 2 年,如果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是 6 个月,试用期内的月工资为 1000 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

34、资为 1500 元,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 6 个月的试用期工作,而且用人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了试用期的全部工资,请问: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期限是否合法?如果违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最多可以约定试用期的期限为多长?用人单位实际应当承担的成本为多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最多可以约定二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 6 个月的试用期,其中 4 个月是违法试用期,那么用人单位除了不能索回劳动者已经获得的 6 个月的试用期工资 6000

35、元外,还必须按照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标准 1500 元,再向劳动者赔偿这 4 个月的工资 6000 元。十六: 2010 年 6 月,甲建筑工程队与乙生产资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甲建筑工程队为乙生产资料公司建筑一幢职工住宅楼,双方约定 10 月 20 日完成并交付工程。如到期完不成工程由甲向乙支付违约金 1 万元。合同生效后,甲遂投入施工。但由于其施工措施不利及其他原因,到 10 月 20 日该建筑工程没有完成,按进度需 11 月初才能交付工程。乙根据合同约定要求甲支付 1 万元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甲同意支付违约金,但因原计划自 11 月份起要另外承包一项建筑工程,故拒绝继续履行合

36、同,并建议乙另找建筑队完成工程。双方协商不成,乙遂向法院请求强制履行。请分析法院是否支持乙的主张?甲方有违约行为;而非违约方乙又提出了关于违约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请求;作为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无法替代的建筑物;由于继续履行不违背合同本身的性质和法律;违约方又能够继续履行合同故本案中,乙方请求强制履行完全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并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履行的除外情形,因此,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的甲方支付违约金一万元后,还应适当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故其无权拒绝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原合同义务的请求.十七: 公民王某与某家具厂在 2 月份签订了一份加工家具的合同。家具厂为公民王某加工组合家具

37、一套,加工费为 500 元;王某负责提供木料、样式及规格;王某在接到家具厂工作通知后 3 日内付款,家具厂在收到款项后 30 日内将家具送至王某处。合同生效后,家具厂于收到王某加工费后,即着手加工家具,以期准备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后来王某出国,地址不详。至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时,家具厂也不知王某的任何下落,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家具。家具厂于是向公证机关提存了该套家具。公证机关在提存后依法将提存事实公告通知了王某。6 月份,存放家具的仓库发生了火灾,家具被毁。对该起火灾,公证机关无任何责任。10 月份,王某回国,要求家具厂交付家具,家具厂以办理了提存为由拒绝交付。后双方协商未果,于是王某起

38、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家具厂交付家具。问题:该案该如何审理?在本案中,家具厂在王某地址不详的情况下,将标的物提存是合法的。其提存行为视为已经履行了合同,因而其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终止,王某无权要求家具厂向其交付家具。王某只能到提存机关去领取。然而在本案中,提存物因火灾而灭失,依法律规定,提存物在提存期间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因而本案中家具灭失的风险由王某承担。由于提存机关已尽保管义务,火灾的发生并非提存机关的责任,所以本案提存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十八: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 1000 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代表本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

39、作价 950 万元,甲公司于 10 月 31 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 10 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 1 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问题:1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2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1.(合同法)第 68 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

40、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条是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2.合同法第 69 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合同约定甲公司预先交货给买方乙公司,甲公司作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于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可以依据(合同法)第 68 条之规定主张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并依据合同法第 69 条可以解除合同.十九: 著名画家方某出国前将自己所作的十幅山水画交由自己的外甥刘某保管

41、。刘某不学无术,嗜赌成性,欠下巨额赌资,讨债者络绎不绝。因讨债不成,有些债主找人带话予刘某,称如果在半月之内再不还债,将用刀为其“放血、卸腿”。为此,刘某成日愁眉不展,茶饭不思,东躲西藏,害怕至极。其妻吴某虽极恨刘某好赌,但事到如今,也只好帮助其想办法,助其逃过一劫。一日,吴某忽然想到方某出国之前交给刘某的画,便对刘某说:何不将三舅(即方某)的画卖几幅还债,以后三舅即使知道,也会因为此事原谅我们的。刘某虽知道此画是方某的命根子,但事到如今也无其他办法,只好听从吴某之言。刘某找到俞某,商定将其中五幅以 5 万元人民币卖给俞某, 10 天内交钱交画。同时,刘某经人介绍,又与古某谈妥并订下协议,准备

42、将一幅“长江三峡图”以 10 万元价格卖给古某,并在 10 天内交钱交画。正在此时,方某因准备在国外办个画展而回国取画,发现刘某所为十分震怒,坚决不同意将自己的画出卖。刘某夫妇兄状,连忙下跪,请求方某宽恕,并搭救他夫妇人。方某见状,于心不忍,便同意不收回卖给俞某的五幅画,所得价款归刘某,但交画时间在画展以后;至于“长江三峡图”,因是自己艺术的结晶,方某坚决不同意出卖。刘某将此讯告诉俞、古二人,俞某表示同意,但古某则坚持自己一定要买到该画,如果刘某不交画,他将带着协议状告刘某。问题:刘某与俞、古两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刘某未经方某同意,擅自将方某交给其代为保管的画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俞、古二人,是处分了他人的财产。两协议达成后,该协议并没有正式生效,俞某买的五幅画后因方某追认,该买卖协议生效,方某成为当事人,而刘某则成为代理人卖给古某的画,因该画尚未正式交付,古某并未正式取得该画,故该画的所有权仍属于方某。对于刘某的处分行为,方某明确不予追认,故该协议在方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出卖时起确定为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刘某已将画交付给俞、古二人,并且俞、古二人不知道刘某无处分权,则俞、古二人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画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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